蒙古国家审计透视_国家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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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笔者有幸参加了中国审计代表团对蒙古国审计监察委员会的访问,现将蒙古国审计监察机关的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1922年,当时的蒙古政府内部设立了一个名为"监察处"的控制机构,这个"监察处"具有审计的某些职能,因此被视为审计的起源。从1922年至1990年的近70年间,蒙古国的审计机构变换了10次,期间有时还取消过审计机构。1990年至1995年间,是蒙古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初始阶段,国家的财政预算和财政、财务收支失去了监督和控制,出现了一些人借改革之机,投机倒把,扰乱经济秩序等行为。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需要,1992年蒙古国颁布的新宪法规定,民主政府要设立监督控制机构,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就是其中之一。1995年7月《蒙古国家审计与监察法》颁布,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相继在全国22个省市设立了审计监察委员会。现在全国有正式审计人员170多人,其中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有45人,蒙古国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现任主席为拉哈姆苏伦-贾瓦玛先生。

蒙古国审计监察委员会实行议会领导体制。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家大呼拉尔(议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大呼拉尔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有1名主席和8名兼职委员,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主席由蒙古国大呼拉尔主席提名,大呼拉尔任命;8名兼职委员由大呼拉尔政府常设委员会提名,大呼拉尔任命。主席和兼职委员任期6年,一般情况下不能撤换,但以下原因可以撤换:一是因健康原因本人向大呼拉尔提出辞职申请;二是当他们渎职或触犯法律时,大呼拉尔可以将

他们撤换。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设有秘书长1人,在主席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审计监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内设4个司(厅),即办公厅、审计一司、审计二司和研究司。

各省市审计监察委员会在省市小呼拉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各省市小呼拉尔和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各省市审计监察委员会设有主席1名、兼职委员6名和1名秘书长,主席由各省市小呼拉尔提名,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主席任命。

蒙古国各级审计监察委员会具有审计和监察的双重职能,但相对来看监察的职能较弱,对监察对象只限于评价和建设,不能直接给予纪律(行政)处分,对监察对象的评价和建议也大都是通过审计来实现的。

按照《蒙古国审计与监察法》的规定,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主要有三方面: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国家高级官员的道德即遵纪守法情况。审计的重点是财政资金的使用和效果。审计的对象重点是使用国家预算资金的单位,包括国家大呼拉尔、总统的办公部门、宪法法院、情报机构、武装部队、警察部队、政府各部门、国家银行以及使用国家预算资金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同时对外国政府的贷援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也进行审计。政府每年向大呼拉尔呈报财政预决算时,同时报审计监察委员会,审计监察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交大呼拉尔审查。审计监察委员会主席每年要向大呼拉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做出评价,提出增收节支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可以随时向大呼拉尔做出报告,必要时可向总统、政府及内阁成员通报审计情况。

蒙古国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与我国大同小异,但在做出审计处理决定的方式上差别较大,审计决定由审计监察委员会主席和各位委员组成的审计监察委员会以决议的形式做出,对违纪单位只做纠正处理而不处罚,处罚的对象是违纪责任人,即对个人进行罚款。有关部门接到审计建议后,需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审计监察委员会。

蒙古国审计与监察法同时规定,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对下列工作人员遵守国家公务人员工作条例情况进行监察并做出评价,国家政府内阁成员、大呼拉尔总秘书长、总统办公厅主任、总统顾问、政府内务部长、法院办公厅主任、国家银行行长和副行长、证券委员会主席和委员、政府副总理、国家各部委秘书长、政府顾问、各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各省、市呼拉尔主席和政府首长、驻外使节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领导人。对这些官员的监察,一般都通过审计程序来完成。地方审计监察委员会也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

蒙古国的各级审计监察委员会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行使审计监察权,自行制定审计计划和处理审计事项,不受政府的行政干预。在审计计划方面,只有大呼拉尔有权下达审计工作任务,总统和政府无权下达审计任务;审计监察委员会主席只向大呼拉尔报告工作,并且可以直接参加大呼拉尔和政府的有关会议,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审计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不受限制地获取必要的审计资料和证据;审计监察委员会可以自行确定自己的组织机构,自行录用审计监察员,不必通过国家公务员统一考试;审计经费由大呼拉尔审批并给予保证;在审计的处理上,审计人员有直接对违纪人员300万图格里克(约合人民币2.2万元左右,1元人民币折合135图格里克)以下的罚款权,审计决定一经做出,必须严格执行。

蒙古国审计结果的透明度很高,除情报机构和武装部队的审计结果外,其他的审计结果都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新闻媒体也可以参加审计监察委员会审查有关审计报告的会议。

《蒙古国审计与监察法》共7章27条141款91项,对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主席、委员、秘书长的职责权力,审计监察的内容、对象等都规定的非常具体,比如主席的权力就规定了11款,秘书长的工作任务规定了11款,审计对象具体包括哪一个部门的哪一级官员都规定的很清楚。审计工作必须依此进行,依法审计、依法行事,无论开展任何一项审计,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蒙古国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有关审计工作的制度规范也比较健全,他们参照美国的做法,制定了自己的审计标准(称为黄皮书)。对审计人员的纪律约束和廉洁自律要求也很严格,从主席到一般工作人员任职或上岗前,必须在国旗前跪拜宣誓,对如何履行好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出保证,若违反将受到严肃处理。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工作期间,吃、住、行等有关费用均由审计监察机关自负,并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发票复印件,公开举报电话,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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