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认知差异?_我的信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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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2)03-0009-09

一、应对认知分歧的基本立场和方案

在认知分歧的情境中,当发现认知对等者拥有一个和你不同的信念时,你应该如何应对?学界对此大致有三种不同的立场和方案。

第一,“调和主义”立场和均等权重方案。费德曼指出,在合理的分歧情形中,合理的态度应该是真正地悬置自己的判断。①克里斯汀森则认为,当面对认知分歧时,我做出的评价应该与我通过推理得来的解释相分离,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评价给我提供了一种理由,使得我能够认为从你我各自意见的可错角度看,这种解释都是好的。因而我应该朝你的方向改变自己的意见。②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一种均等权重方案。西季维克指出:“如果我发现我的判断、直观或推理与另一个人的判断直接矛盾,那么一定是什么地方出现了错误:如果我没有理由怀疑错误在于对方而不在于我自己,对这两个判断的反思性比较必然会将我降低到中立的状态。”③与此相似,维基伍德认为,如果我对某个问题有一个信念,然后获得了一个信息表明另一个人不同意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那么我就在理性上需要悬置关于那个问题的判断,除非你有独立的根据认为另一个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如你自己可靠。④二者共同坚持的原则有两个:(1)折中原则。即面对分歧,各方应该对各自观点进行折中。(2)“独立原则”。除非有一个独立于行动者原来形成信念或信念度时的理由认定分歧的哪方出了问题,否则就应该坚守折中原则。

我们可以用“天气预报员”的例子来刻画均等权重方案。假如我和你都是比较出色的天气预报员,我们都看到了相同的气象数据。由此出发,我对“明天将会下雨”这一命题的信念度为0.8;你的信念度为0.2。在这一情形下,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分歧呢?均等权重观提出了如下方案:我们双方都应该对初始信念做出修正,我应该降低自己的信念度,你应该提升自己的信念度。最终我们修正后的共同信念度应该是(0.2+0.8)/2=0.5。

第二,“坚持主义立场”和整体主义方案。坚持主义立场认为,在认知分歧中,并不要求一方调整自己的信念度以接近另一方的信念度,认知双方都不应该给予另一方的观点任何权重,也不需要修改自己的信念。这种立场体现了一种自我中心主义。它认为,当我面对认知对等者时,有理由给予自己的信念以额外的权重,因为这个信念是我的。换句话说,持有一种自我中心的认知偏见从而更加倾向于自己的直觉是合理的,我能够合理地相信自己的直觉。⑤

以此为基础产生了一种整体主义方案。这种方案认为,认知主体形成合理的信念不只与各自的“相信”这一纯粹的心理事实相关,而且与原初证据本身对某个特定信念的支持度相关。因此,必须基于一个整体的证据来合理地处理认知分歧。这个整体证据E*包括:非心理的原初证据E;认知者的信念度为x的信念;认知对等者的信念度为y的信念。在上面天气预报员的例子中,假如当天的气象分析数据本身对“明天将会下雨”这一命题的支持度为0.7,我和你应该具有的合理的信念度就应该为:(0.2+0.8+0.7)/3≈0.6。

第三,“正确推理观”和确证主义方案。与前面两种极端的立场不同,正确推理观认为,在面对认知分歧时,我之所以确证地给予自己的信念额外权重,是因为我的信念是正确推理的产物。⑥认知双方的合理性实质上是依据于到底哪一方在事实上对证据做出了正确的评估以及谁的评估更合理一些,而这根本上要取决于到底谁得到了这组证据的更好支持。因此,与自我中心主义主张不同,这种观点认为对自己的信念施加额外的权重从而打破认知对称的是“我的信念得到了证据更好的支持”这一理由。

确证主义方案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它认为,“认知分歧是否具有认知效力以及具有多大的认知效力”,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分歧与自身其他特征间的相互作用得到解释。这包括认知主体对信念确证的相信程度以及与自身认知处境的相关信息。在认知分歧中,当存在一个由非常高的确证自信度所提供的“认知对称的破坏者”时,持有它的一方就不必调整自己原先的信念。⑦即:(1)如果在认知主体A和他的认知对等者B之间,A的信念P享有极高的确证自信度,那么就能够和A的个人信息结合起来提供一个必要的认知对称的破坏者。这使得A在面对来自B的认知分歧时,合理地保有他对信念P的信念度。(2)当认知分歧中存在一种相对较低的确证自信度时,由个人信息所提供的支持就不足以打破这种认知对称。如果在认知主体A和他的认知对等者B之间,A的信念P享有相对较低的确证自信度,那么就要求A从根本上修正他原有的信念度。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认为,处理认知分歧问题的三种方案与对待分歧问题的不同立场之间具有某种对应关系。但是笔者认为,严格说来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在下面的论述中我们会看到,整体主义方案实际上同时具有调和主义立场和坚持主义立场双重特点,而正确推理观和确证主义方案虽然似乎是一种中间道路,但是与调和主义立场和坚持主义立场并没有本质的联系。

二、对三种方案的分析

下面我们对三种方案做一个比较详细的分析。笔者希望澄清这样一个问题:在应对认知分歧的基本立场和方案之间,与其要寻求二者之间的对应联系,不如承认二者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从而更好地探寻应对认知分歧的方法。

(一)整体主义方案与均等权重方案的争论

二者的争论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第一,对称问题。面对相同的一组证据,我和你却有着不同的信念,这个事实似乎说明了你和我在对待证据的层面上存在着一种不对称。均等权重方案认为,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即使在初级的层次上存在着不对称,在下面任何一方都不能确证地认为自己的信念是对证据更好的反应这个层次上,认知双方却是对称的。即使事实上一方确实对证据做出了更加正确的评价,但是认知者本身却不能确证地做出这种判断。认为自己的信念更加正确地反映了证据,这种想法并不能使自己的信念得到更好的支持。整体主义方案则认为,均等权重方案这样做是轻率的;相反,即使在缺少独立证据的情况下也存在着一种可能:与主体对证据做出不正确的反应相比,当认知主体对证据做出了正确的反应时,他就能够比较充分地认为已经正确地做出了反应。因为当认知主体对一组证据做出了正确的反应时,他就对“自己已经正确地反映了证据”这一信念拥有某种确证,主体就完全可以持有这个信念。在这种情况下主体持有这个信念就是合理的。

第二,对高阶证据的认识问题。整体主义者之所以会得出上述与均等权重观不同的结论,“高阶证据”无疑是其中一个核心概念。在整体主义看来,对于一组特定的证据来说,一个理性的主体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反应它,这样一个事实本身就是证据:关于这个证据的证据。一个理性的认知主体基于证据E相信命题H,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在E的基础上相信H是合理的”这一信念的证据。⑧均等权重方案则认为,在认知分歧中,认知对等者的不同意见必然会影响主体对自己原先信念的相信度,因而它实际上才提供了一种高阶证据。

由此出发,均等权重方案和整体主义方案从不同的视角来看待高阶证据。均等权重观基于向下的认知推动来理解高阶证据:“第一阶信念的合理性是不能与受一阶信念的认知状态影响的二阶信念的合理性分离的。”⑨假如E是我们对命题H的所有初始证据,一般来说,我对H的相信度是与对E的相信度相联系的,当我获得了其他的证据E'而增加了对E的相信度时,我对H的相信度也就随之增加,反之亦然。并且如果E事实上是支持H的,但是假如有其他的证据表明E不是支持H的好证据,那么主体对H这一信念的确证也会受到削弱。整体主义方案则提供了向上的认知推动。⑩首先,当证据E本身就是H好的证据时,这一事实恰恰就建构了一个确证,即确证地相信“E是H的好证据”这一命题。在单个人的认知情境中,当主体认识到H是受E支持的从而接受这一信念时,主体就确证地接受了相关的认知命题:E支持H。其次,从我们的直觉出发,并不是所有情境下我们基于原初证据所认识到的信念都必须依据一个独立的、更高级的证据支持。

第三,对认知优先性的不同认识。根据均等权重方案的看法,当出现认知分歧时,如果你对自己的意见施加更高的权重是合理的,那么你就会获得一些证据,即你是比对方更好的评估者。这是荒谬的。在对某个特定问题的认知中,并没有任何先前的理由认为你是一个更好的评估者,这种荒谬性独立于到底“谁事实上对证据做出了合理的反应”这一问题,因为“我到底应该在多大程度上相信对方会犯错误”这一问题需要证据来判定,即使一方事实上对这些断言做出了比另一方更加合理的评估,但是仅仅通过把自己的判断与对方的判断相比较是不能给出一个证据来的。

整体主义者认为这种观点太强,以至于使得认知主体无法合理地判定一个认知者是不是认知对等者。均等权重观似乎表明,对于某个问题来说,一旦你把另一个认知者看做一个认知对等者,如果你依据接下来的分歧状态把他从认知对等者的级别中剔除出去,那么这种做法就是不合理的。但是在许多情况下,随着认知分歧的深入,一方可以逐渐地认识到原先所谓的认知对等者并不再是一个真正的认知对等者。

(二)从确证主义角度对以上两种立场和方案的分析

在确证主义方案看来,调和主义的立场和坚持主义的立场可以共存。让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例1——知觉的例子:假定你、我还有小黑是在一起已经八年的室友,我们三人几乎每天都在自己的房间中一起吃午饭,而且当我们吃午饭时每次都坐在相同的位置,即我、你、小黑一字排开。在一次吃饭时,我让你把馒头递给小黑,而你却说“小黑今天根本就没坐在这里吃饭”——可是我明明就看到小黑坐在那里。面对这样一个分歧,我该怎么办呢?

例2——找地方的例子:假如我对济南非常熟悉,我清楚地知道A学校位于经十路与历山路交叉口往南30米的地方。假如你也对这个城市比较熟悉。有一天,我对你说:“A学校在经十路与历山路的交叉口往南30米的地方。”而你却说:“它不在那个地方,它在花园路和历山路交叉口往东20米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呢?

例3——账单的例子:我和你以及其他三位朋友一块出去吃饭,我们商定实行AA制。假如我们都清楚地看到了账单,经过心算,然后我非常确信地认为我们每人应该承担45块钱,而你通过同样的方式,非常确信地认为我们每人应该承担43块钱。面对这种认知分歧我该怎么办呢?

在确证主义方案看来,面对例1、例2两个认知分歧,我们应该采取坚持主义的立场,坚持自己原先的信念,而对于例3,应该采取调和主义的立场,即我和你收回自己原先的信念,分享对方的不同意见,以使我们各自的意见向对方的意见倾斜。这是因为:

第一,在不同的分歧中,我对信念有不同的相信度。在例1、例2中,我对信念的真极其自信。在这种情况下,我对自己信念的调整实际上主要就是依据自己的相关信念。相反,在例3中,即使我对自己的信念非常确信,我对我的计算过程也非常确信,但是这种确信无论如何也达不到例1、例2中的程度。(11)为了凸显这种信念度的不同,我们对例3进行一些修正:

例4——M账单的例子:我和你以及其他三位朋友一块出去吃饭,我们商定实行AA制,假如我和你都清楚地看到了账单。经过迅速地在纸上计算过后,我确信地认为我们每个人应承担45块钱,而你在纸上经过同样迅速的计算后,你确信地认为我们每人应该承担43块钱。

假如例子4允许我在纸上进行多次计算的话,那么例子4很有可能就会逐渐向例1、例2的方向转变,即随着我多次的计算,那么对得到的结果的信任度就会逐步地增强,最终会导致我对自己的信念达到极其自信的程度,这时我就可以合理地持有自己的信念而不必调整它。因此通过例3、例4的对比我们看到,信念修正的程度似乎随着我对所掌握的信息的自信度的上升而相应减小。但是这个结论并不是非常可靠,因为如果仅仅就这个结论来看,它有可能发展成一种极端的独断论:我对自己所有的信念都有极端的相信度,因而对于来自所有认知对等者的分歧都会置之不理,从而不会合理地调整自己的信念。

我们还必须看到,在例1、例2中具有而在例3中不具有的这种极端自信,实际上“得到了认知确证”。(12)在例1、例2中,我实际上是处在一种非常优越的认知条件下。在这种条件下,我犯错的可能性被降到了最低,同时我的这种高度自信也就得到了确证。相反,在例3中我的认知条件大为不同。我通过心算得出我们各自应该承担的金额,有许多因素会导致我可能算错。在这种情况下,我的信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确证,因而我对自己的信念并没有例1、例2中所有的那种极端自信。

确证主义方案在分析这两种立场时所依据的核心概念是“认知对称的破坏者”。在认知分歧中,只有当一方拥有打破认知对称的额外证据时,他才能够不考虑对方的不同意见而坚持自己的信念。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说在例1、例2中,我就具有这种“认知对称的破坏者”。而在例3中,我就不具有“认知对称的破坏者”从而只能调整自己的信念。从确证主义的角度看,当“个人的信息”与一种高度的认知确证自信结合在一起时,就会成为这样一种“认知对称的破坏者”;反之,当个人的信息与一种较低的认知确证自信结合在一起时,它就不能够充分地产生一个这样的认知对称破坏者。(13)在例1、例2中,使我坚持自己信念的就是我的“个人信息”——只有我能够获得的关于我自己的一些信息。比如我意识到当前我很清醒,我对一些经验非常有信心等等。当我的这些个人信息和当前的分歧结合起来时,我有理由相信你当前的认知出现了问题,从而产生了一个认知对称的破坏者。

我们看到,在确证主义方案看来,调和主义立场和坚持主义立场可以共存是因为二者并不是处理认知分歧的必要原则,二者都是基于一种“无差异理论”。它们认为在任何的情境中,认知分歧都起着相同的认知作用。实际上它们对待认知分歧的看法是片面的。它们或者将认知分歧看做是一种影响信念修正的高阶证据,或者相反。因而如果二者都将自己看做是正确的话,这两种方案就会各自将对方看做自己的对立面,从而力图最终取代另一方。

三、立场与方法之间的紧张关系

从上述分析出发,我们认为以下几点是值得肯定的。

第一,从应对认知分歧的角度看,调和主义立场和坚持主义立场并不是应对认知分歧的必要原则。从理论上看,它们所依据的“无差异”理论对于应对认知分歧来说是无效的;从规范的角度看,它们并不是各种认知方案所必须坚持的立场。它们作为一种形而上学的原则应该在具体的规范中得到悬置。在笔者看来,这两种立场强调的是对认知分歧的一种规范态度,而绝非一种具体的、规范的操作方式。它们的积极意义在于维系对认知行为的良性驱动:在避免认知主体轻率地获得一种认知优先性的地位与防止认知主体失去认知自信以致走向认知盲从之间维系一种适当的张力。因此,这两种立场与它们各自对应的方案之间并不是一种准确、牢固的对应关系。

第二,从证据的视角看,均等权重方案和整体主义方案很难与它们基于其上的立场相协调。在均等权重观看来,应对认知分歧的合理办法是分享不同的心理证据,用平均的办法得出一个信念以区别于自己原先的信念。在这种情形下,均等权重观实际上只是以主体一般的认知能力作为参照。这不仅与我们的直觉相矛盾,而且与调和主义的初衷背道而驰。因为整体主义者和均等权重方案争论的核心实际上在于我们应该依据什么样的证据以及如何应用这些证据。无论调和主义还是坚持主义,他们的初衷都是通过一种合理的解释和规范来获得、持有一个合理信念,这种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志无疑就是信念的真。如果一种方案不能保证甚至体现信念的真,那么对于处理认知分歧来说它无疑是失败的。整体主义方案认为原初证据必须被考虑到形成合理信念的过程中,它力图以原初证据本身的支持力来保证认知主体坚持原有信念的合理性。但是引入原初证据的理由是否充分,原初证据如何进入整体证据之中?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整体主义强调,能够被划归入整体证据的只能是主体“意识到”的证据,而那些主体意识不到的证据对于主体合理地相信并没有任何意义。从这种“内在主义”特征出发,原初证据实际上不是一个证据,它不可能进入整体证据之中。再者,即使我们暂且接受了整体主义对整体证据的一般看法,第二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如果我原先的信念真的错了,那么是否通过对整体证据的折中我的信念就变得合理了呢?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这种合理性实际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合理性,因为我或许根本就谈不上知道这个信念。在这种情况下,整体主义方案和均等权重方案实际上具有一种趋同性。随着认知分歧者的不断增加,高阶证据会在获得合理信念的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一阶证据的重要性则会不断地下降。甚至当到达一个特定的情形时,高阶证据的重要性就会遮盖一阶证据的重要性,使得后者显得微不足道。这时整体主义证据观就会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均等权重观。

第三,只有将证据与确证结合起来,认知分歧问题才有可能得到比较好的应对。在认知分歧中,无论是主体想很好地坚持自己的信念,还是需要对自己的信念进行适当修正,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无疑是要指向信念的真。均等权重方案和整体主义方案之所以失败,关键在于对真的诉求方式是错误的。从证据的角度看,信念所寻求的支持力不是符合论式的反映关系,而只能是一种使用式的应对关系。因此信念的真只能具有一种确证意义。在这一点上,确证主义方案抓住了认知分歧的一个核心要素:主体对自己信念的态度必须是认知确证的,主体对信念的信心必须有相应的确证,而确证的自信度以“真”为核心。

笔者认为上述三点集中凸显了在应对认知分歧问题上一般立场和具体方案之间的紧张关系。均等权重观方案并不能真正地代表调和主义立场,而整体主义方案引入原初证据是不成功的,它导致的结果更像是调和主义;确证主义方案虽然对坚持主义立场和调和主义立场都有所坚持,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它仅仅是对这两种观点的简单综合。具体说来,即使在支持坚持主义立场的认知分歧主张时,它也不同意其认知分歧不具有认知效力的看法;同样,即使在支持调和主义的立场时,它也不同意其认知分歧具有根本的认知效力的看法。因此,确证的认知分歧主张实际上是拒斥调和主义立场和坚持主义立场的。

四、一种改进了的确证主义方案

从以上的分析出发,对于认知分歧问题,笔者倾向于确证主义的应对方案。在应对认知分歧问题时,关键的因素是分歧与自身的其他特征之间的相互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倾向是有条件的,我们需要对确证主义方案中的规范问题做必要的修正。

根据确证主义的规范方式,对自己信念确证的相信度是受许多条件制约的。假如在你和我之间对于某个问题有分歧,那么我的意见有可能使你修正自己的信念。如果你发现许多认知对等者和你有相同的意见,那么你或许不用修改你原先的信念。如果有10个认知对等者与你的信念是一致的,那么你对原先信念的自信度可能就会恢复到跟以前一样的水平;如果有50个甚至100个认知对等者与你的信念相一致,那么你对原先信念的自信度可能甚至会高于你以前具有的自信度。

在笔者看来,依据这样一种原则来规范确证的自信度仍然逃脱不掉我们在讨论整体主义方案时所提出的问题。如果来自认知分歧的意见可以作为“信息的一部分”无条件地进入我的整体证据之中,或者像洛克所说的那样,直接地进入我们的整体证据。那么有一个疑问是:如上面我们所举的例子那样,即使有100个与我的信念相一致的信念,那我对(原先的)信念的自信就得到了确证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在笔者看来,要想避免这一相同的困境,必须深入地探索“确证在认知分歧中是如何起作用的”这一关键性的规范方式。

第一,在确证主义方案中,首先必须承认认知对等者这一概念具有一种可以被部分击败的特性。理想的认知对等者概念充满种种麻烦,在现实的认知分歧中,我们实际上只能拥有一个形式的认知对等者概念。在我和你的认知分歧中,之所以会产生一个部分击败者是因为你的不同意见被我所接受,成为我原先信念的证据的一部分。这种宽泛的认知对等者的概念与部分击败者这一概念可以很好地契合。因为对于某个特殊的认知分歧来说,虽然我和你在证据的把握、认知能力的高低等方面总会有一些或多或少的差异,但是这并不妨碍我认为你和我一样是一个好的认知者。与此同时,这种考虑并不能够排除我和你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的可能性。因而面对这种情形,我没有任何的理由可以把你的意见排除在我信念的证据之外,而同时我对你的意见并不是盲目地接受,它对我的信念是否有效力必须作为高阶证据进入信念的确证来检验。

由此我们得出第二个基本要求:主体必须对这个高阶证据进行评估,这种评估只能在对原先信念的重新确证中进行。这至少可以在两个层面上进行:(1)在高阶证据(你的意见)与我的一阶证据之间进行权衡。(2)在高阶证据(你的意见)与我的高阶证据之间进行权衡。对于(1)来说,它可以看做是对我的信念的直接挑战,如果这个挑战足够强,以至于在它面前我的一阶证据根本不再具有支持我的信念的效力,那么我就必须放弃我的原初信念。反之亦然。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这种挑战的力度不够强,以至于我对一阶证据的支持效力虽然有所动摇,但是仍然有所保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对高阶证据(你的意见)的评估则与第二层面的权衡有着直接的关联。在(2)的层面上,我要权衡它与我所拥有的各种证据是否一致。如果是一致的,那么我就有可能将他作为一个补充理由来对我的信念进行必要的修正,这时也就意味着一个部分击败者的出现;如果不一致,那么我的个人信息就会在评估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从而最终判定高阶证据(你的意见)对我所持有的原先信念的自信度到底会有多大的影响。

假定你、我还有小黑几乎每天晚上都是十点熄灯睡觉,而且小黑睡觉的习惯就是用被子蒙着头。有一天晚上我们熄灯睡觉之后我对你说:“小黑今天晚上这么快就睡着了,一点声音都没有。”而你这时却说“小黑今晚根本就没在宿舍睡觉”。在这个分歧中很明显的是,它不会出现我们所说的(1)这个层面的情况,因此我的信念是否需要修正实际上就需要在(2)的层面上展开。A.在这个分歧中,我原先的证据对我的信念的确证效力就会大打折扣,因为我完全可以合理地认为,你对这些证据也是非常熟悉的,并且这些证据实际上对你来说也具有相同的效力;B.假如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非常地肯定,从而给予我的信念以极高的确证,因此对自己的信念有着极高的自信度,那么我实际上会产生一个认知对称的破坏者,从而认定你的意见在我的认知确证中并不能起作用。但是否还有第三种情况呢?假设在B的情况下,我以自己的个人信息确证了我的信念的合理性,但是虽然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非常地自信,我却对你当前的认知状态并不怎么十分确定,比如我确实没有任何的理由来认为你此时是在说谎,或者你此时实际上是喝醉了等等,从而认为你的认知真的出现了问题。那么这时我是否会怀疑小黑在我们熄灯之后实际上又悄悄地溜了出去,而我刚才看到的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小黑的人偶?很明显,我的这种怀疑是可能的,而且是合理的。那么这时你的意见实际上就可以对我原先信念的确证起到某种作用,从而使我降低对原先信念的相信度,但却不足以使我放弃原先的信念。也就是说,此时你的意见就是一个合理的部分击败者。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只有在(2)的层面上部分击败者才可能出现。这也只有当我的一阶证据足够强,以至于不能被一个高阶证据(你的意见)击倒,而且一个高阶证据(你的意见)也足够强,从而对我的信念造成冲击,并且我的个人信息不足以对这个高阶证据造成否定性判断的情况下,一个部分击败者才会真正出现,才会在认知分歧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回到上面我们看到的对部分击败者的看法,我们可以说,由于我对认知对等者的审慎态度和我对自己认知能力的不自信,或许真的能够产生一个部分的击败者(这正是均等权重观所认为的)。但即使这是可能的,这样一个部分击败者在认知分歧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甚至是值得怀疑的。一个真正的部分击败者实际上是在认知分歧的情形中,一个认知主体在对自己信念进行确证的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一个认知参数。因此,与一种怀疑主义的不自信的认知态度相反,它充分地体现了认知主体的自信力和主动性。必须注意的是,虽然部分击败者这一概念本身表现出了如此多的限制性,但它向我们展示了一个比其自身广泛地多的视域——对我的信念的确证这一领域。通过对部分击败者这一概念的可能性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至少三个不同层次的确证关系:第一是在我的原初证据层面的确证,第二是在我的高阶证据层面的确证,第三是在我的个人信息层面的确证。当然,这种层次的划分只是一种分析的需要,实际上我们看到,每一个更深层次的确证实际都是其上一个层次的确证的进一步深化。并且在这三个不同层次的确证中,实际上蕴含了“认知对称的破坏者”和“部分击败者”两个在认知分歧中起着不同作用的重要概念。

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在应对认知分歧问题时,传统的分析所坚称的立场与方案的一致性并不可靠。要想对认知分歧的认知意义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必须要打破传统分析中立场与方法的禁锢。这其中必须要对相应的高阶证据进行评估,也就是对我原先的信念进行重新的确证。这种确证无疑是多层次的,只有在这种确证中,主体才有可能认识到认知分歧作为一个击败者的真正意义,从而合理地应对认知分歧。

①Feldman,Richard,"Reasonable Religious Disagreements." Philosophers without Gods,ed.L.Anton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194-214.

②⑨Christensen,David,"Epistemology of Disagreement:the Good News." Philosophical Review,2007,116:187-217.

③Sidgwick,Henry,The Methods of Ethics 7th Edition(London:Macmillan).1907,p.342.

④Wedgwood,Ralph,"The Moral Evil Demon," http://www.bcf.usc.edu/~wedgwood/moral_evil_demons.a4.pdf.

⑤Wedgewood,Ralph,The Nature of Normativi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p.6.

⑥⑧Kelly,Thomas,"The Epistemic Significance of Disagreement," in John Hawthorne and Tamar Szabo Gendler(eds.),Oxford Studies in Epistemology,volume 1.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167-196.

⑦Lackey,Jennifer,"What should we do when we disagree?".In T.Gendler & J.Hawthorne(Ed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

⑩Kelly,Thomas,"Peer Disagreement and Higher Order Evidence".Disagreement,eds.R.Feldman and T.Warfiel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111-174.

(11)(12)(13)Lackey,J,"A justificationist view of disagreement's epistemic significance",http://www.philosophy.stir.ac.uk/postgraduate/documents/LackeySEPape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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