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时代”网络犯罪问题的国际法研究论文

“云时代”网络犯罪问题的国际法研究论文

“云时代”网络犯罪问题的国际法研究

于立婷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摘 要: 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全球化与网络化发生交融,跨国网络安全问题、网络犯罪问题的不断涌现使得主权国家的网络安全立法不可能闭门造车。如何才能真正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的现象,促进国际社会信息化良好发展是要重点研究的问题。本文将针对网络犯罪的国际国内现状和局限性展开论述,从而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关键词: 网络犯罪;跨国网络安全;互联网时代

一、网络犯罪的概述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通常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技术,依托网络对系统或者信息进行攻击、破坏,造成系统瘫痪或信息丢失的后果从而进行其他犯罪,以达到非法目的。

(二)网络犯罪的现状

1.国内现状和趋势

国内的并购此起彼伏,中国的企业在全世界的并购案件也不在少数。很多中资企业受中国政府“一带一路”的鼓舞,在海外掀起了一股对仓储、货运和其他物流运营商的收购热潮。2017年中国企业在欧洲、亚洲和其他地区收购物流公司的交易总金额达到了350亿美元,2016年这个数字是129亿美元,2018年会更高。

近几年,政府为促进产业升级推出了“互联网+”的模式,计算机技术被广泛的应用到更多的行业,加之我国网络安全相关立法并不完善,网络犯罪的危险也随之升高。单在“净网2018”活动中,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持续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侦破网络犯罪案件共计57519起。可见国内网络犯罪的现象一直呈上涨趋势。

2.国外现状和趋势

会上,不论是美国这样的世界头号互联网强国,还是多米尼加这样互联网产业并不发达的小国,都在强调网络犯罪执法与调查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哥伦比亚、摩洛哥等国指出,缺少专业训练导致网络执法与调查效果不尽人意,跟不上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形势。布基纳法索强调除了对人员的专业培训外,向不发达国家的设备器材援助也很重要。

根据本文对裂隙回路的定义可知,已知裂隙研究区域内有N个节点,M个线单元,则裂隙网络中的回路个数至少为M-N+1,回路的个数与裂隙切割并围绕的岩块的个数相等。定义裂隙网络中回路矩阵C为:

二、国际应对网络犯罪的状况和局限

网络犯罪因为云技术、大数据、物联网、加密技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加持,手段迭代更新,给各个国家的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执法机关一度感到“能力恐慌”。2019年3月27日,联合国网络犯罪政府专家组第五次会议在维也纳举行,与会国重点围绕“执法与调查”和“电子证据与刑事司法”展开讨论。

众所周知,最初的网络犯罪起源于美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网络犯罪的种类五花八门,内容也纷繁复杂。犯罪分子有着极其先进的技术,造成的后果也非常严重。例如:加拿大的贝尔公司大量客户数据被在线泄露、勒索病毒、美国中央情报局数千份机密文件泄露等黑客事件层出不穷。在英国,每年都要由银行额外拨出一大笔款项用以弥补网络诈骗的损失,为保护国家安全,英国政府将投入大量资金来治理网络犯罪。从相关数据来看,全世界的网络犯罪数量和危害都在逐渐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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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形式日益严峻要求各国要对网络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的训练,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网络执法与调查效果的可靠性、真实性。发达国家要给予发展中国家提供一些技术和方法的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相关人才。法国、俄罗斯在国内建立网络犯罪专业调查部门、中国在会议上分享北京市检察院系统加强网络犯罪调查能力建设的经验都有力地说明了各国在这一领域积极发挥作用。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能力建设

一些国家还就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表达了看法。美国、日本、秘鲁等国指出,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确保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给司法机关带来挑战,各国目前采取的标准和规则并不一致,在实践中也造成了刑事司法合作障碍。并且各国均认为在调取境外电子数据问题上并未形成统一的国际规则,对是否应允许一国绕过国际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渠道直接跨国调取电子数据,分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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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行公私合作

想要迅速侦破网络犯罪案件离不开电子数据的存在。这里所说的电子数据就是相关的证据。但是大部分的电子证据是用户数据,用户是否积极提供、是否积极配合决定网络犯罪能否侦破。这就涉及到“隐私”问题,如何在保护相关企业的权利和个人隐私一直以来是国际关注的焦点。在这个问题上,全球应该制定出一个明确的立法供各国参考借鉴,确定企业和个人配合执法调查的义务,也要确定这个义务的边界,确保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三)创新管辖权

传统跨国犯罪一般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但是这一原则并不能很好的满足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因为云服务的技术可以使电子数据存在于任何的一个地方,而并非一定在网络犯罪的当地或者当国,执法过程中,确定数据存储的地理位置很难实现,有时还会发生转移。对于电子证据的取证国际合作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所以,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网络犯罪管辖权应该根据现有的发展趋势做出灵活调整。

(四)制定全球性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有着较为明显的分歧,布达佩斯公约缔约国认为其公约缔约国有63个,即使一些没有加入的国家在立法过程也有所吸收其公约的规定,全球应该以该公约为标准。有的国家态度正相反:认为该公约标准较为严苛,不适用于全球统一使用。其实,当前网络犯罪国际法律框架仍然呈现出“碎片化”,并不利于在实践中的国际合作,各国不应坚持己见,应该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与必要性,共同商讨制定出一个符合世界各国的法律文书。

[ 参 考 文 献 ]

[1]吴迪,李君.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挑战与路径[J].现代商贸工业,2019.

[2]李泓泽.“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犯罪形势及防范机制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9.

中图分类号: D99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1-0214-01

作者简介: 于立婷(1995- ),女,汉族,辽宁朝阳人,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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