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与过程:马克思历史理论的总体构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总体论文,过程论文,理论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作总体把握,不仅是对其思想本身的研究之所需,而且,对于理 清其理论中的各个重要范畴在总体系中的地位、它们作为理论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也 是具有前提意义的。
一
我以为,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体系包括关于人类社会生活的结构方面的理论和关于人类 历史发展过程的理论。其历史观中各个主要理论范畴,分别在结构方面或过程方面获得 确定的位置,各个理论范畴之间,也相应地存在着结构性关系或过程性关系。这是不能 随意更换或混淆的。关于这种构成,可以分别从理论本身和建构方法两方面来看。
马克思的社会历史理论的“经典”表述,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 序言》)中作出的,而《序言》中所简要表述的,则是由《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 《形态》)所论述的“总的结果”。在这两处,马克思的社会历史理论都是由结构方面 和过程方面所构成的完整体系。
先看《序言》。从“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 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到“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是关于社会结构亦即人 们的现实生活的生产的结构方面的理论。从“大体说来”,到“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 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则是关于人类社会的演变过程方面的理论。在这两段文字之 间,则是对社会结构的内在矛盾推动社会演变的原理的表述。
再看《形态》。在《形态》中,尽管其某些用语略有不同,但那里所述的社会历史理 论在总体上是由结构方面和过程方面所构成,则是与《序言》相一致。当然,比较《序 言》中的“简要地表述”,《形态》中的论述更为丰富、具体。
对于从结构和过程两方面来建构社会历史理论体系,马克思在方法上也有明确的论述 。在《哲学的贫困》的“方法”一节中,马克思指出:“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 成一个统一的整体。”①面对这一整体,不能像蒲鲁东那样,把各种关系、环节看作是 不同的社会阶段。“谁用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构筑某种思想体系的大厦,谁就是把社会体 系的各个环节割裂开来,就是把社会的各个环节变成同等数量的依次出现的单个社会。 其实,单凭运动、顺序和时间的唯一逻辑公式怎能向我们说明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 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呢?”②很明显,这里所说,是指对社会机体的横向结构的把 握的方法,而且,是在与过程(运动、顺序和时间)相区别的意义上来讲的。在马克思看 来,“把经济范畴按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来排列是不行的,错误的。它 们的次序倒是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这种关系同表现出来的 它们的自然次序或者符合历史发展的次序恰好相反。问题不在于各种经济关系在不同社 会形式的相继更替的顺序中在历史上占有什么地位,更不在于它们在‘观念上’(蒲鲁 东)(在关于历史运动的一个模糊的表象中)的顺序。而在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 部的结构。”③尽管这些论述都是针对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来说的,所把握的也主要是社 会的经济生活关系这一层面,但它属于对社会的结构性认识亦即把握其结构方面,则是 毫无疑问的。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在把握其结构方面时,在方法上也是相通的。
但是,不能把“环节”变成“阶段”,不能把“结构”关系变成“序列”关系,只是 把握社会结构方面的要求。而在另一方面,对社会的过程方面的把握方法上的要求恰好 与此不同。和时间相一致的“自然次序”或者与之不同的“历史发展的次序”,这些属 于过程方面的内容,这些包含着“阶段”、“序列”的内容,却不能转变为“环节”、 “结构”。它们需要与之适应的安排范畴的逻辑次序,需要符合过程形式的次序。
当然,以往的研究以及苏式哲学教科书,并非完全没有体现出结构和过程这两方面的 内容。问题在于,由于缺乏理论的自觉,对这两方面的把握缺乏清晰的区别,对各自在 安排范畴的逻辑次序及其相互关系方面也缺乏正确的理解。鉴于此,我将在下面对结构 方面和过程方面的主要范畴及其关系,其基本规定性以及理解中存在的问题,做初步的 讨论。
二
我想先讨论结构方面的有关内容。需要提前加以说明的是,由于视角不同,马克思在 从结构方面把握人类社会生活时,形成了若干组理论范畴,它们均有其相对独立的认识 价值和理论意义,不同的范畴组不能相互混淆或取代。
(一)关于结构方面的主要的几组范畴
(1)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关于社会结构方面的基本范畴, 是所有研究马克思历史理论的人都要经常提到的。应指出的是,这组范畴尽管重要,但 却不能像以往的许多解释那样,把它们当作把握社会的结构方面的唯一的一组范畴。(2 )生产与交往、生产方式与交往形式(方式)。这组范畴是从实践的视角,对社会的结构 性把握,它们分别是人对自然的作用和人与人的相互作用,及其样态即方式。(3)物质 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生产与交往范畴是从活动对象的角度来理解的 ,而本组范畴则是从功能来理解现实生活,并作层次性结构把握。(4)存在与意识。在 马克思那里,存在是人的存在,因而包括社会存在于其中。人的存在是人的实际生活过 程,而意识(包括社会意识)也只能是这些人的意识。(5)人与环境、主体与客体。这主 要是从活动者和对象的关系的角度所形成的范畴。近年关于主体与客体讨论较多,而人 与环境的关系问题虽也已有哲学层面的讨论,但其理论位置尚不明确。(6)生产、交换 、分配、消费。这组范畴主要属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的论域,但在广义上,也属于社 会历史理论。而且,这组范畴较充分地表现出对社会的结构性把握的一些特点,故我将 其举为例证。
在结构方面,还可以列举许多范畴,如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阶级,如《资本论》中以 商品为起点所展开的理论,等等。由于我的主要目的在于探讨结构性关系的基本特征, 而非全部列举其理论范畴,故此从略。
(二)结构性关系的主要特征
这里所说的结构性关系,既是指理论范畴之间的关系,也是说理论范畴所表现的实际 存在的客观事物之间的一种关系。存在着一些具体特征,表明它们之间是一种结构性关 系。当然,这是限定于各级范畴内部来谈论的。
(1)它们的存在是互为前提的。
互为前提的本义是它们各自的存在都要以对方的存在为条件,从而构成了相互依存的 关系。在实际生活中,不存在脱离生产的交往,也不存在脱离交往的生产;不存在“无 人身的理性”或意识,也不存在与意识无干的人类生活。如此等等,皆表明其存在的互 为前提。所以,马克思经常说,生产是以交往为前提的,而交往又是以生产和需要为前 提的;人们在他们自己的生活的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关系,生产也总是一定社会形式中的 生产。
对这种互为前提的关系,在马克思论述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之间的一般关系时, 表述得最为集中。从直接的经验现象来看,没有生产其它一切都谈不上,而生产也总是 为了消费的生产,所以,马克思也指出,生产表现为起点,消费表现为终点,分配和交 换表现为中间环节。在一定意义上,这一认识是成立的,但在马克思看来,这只是“肤 浅的表象”,理论的认识不能到此为至。在马克思看来,它们之间的真实的、深层的关 系是总的生产活动这一有机整体中的不同要素的关系。④正因此,才可以说没有生产就 没有消费,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
(2)它们的存在是同时性的。
存在的同时性是互为前提的直接表现。前引马克思的看法中已指,在社会机体中,一 切关系是“同时存在而又相互依存”的。其实,早在《形态》中,当马克思恩格斯展开 自己的历史理论之时,就曾特意强调:不应该把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看作是不同的阶段 ,只应看作是活动的不同方面或不同因素。“从历史的最初时期起,从第一批人出现时 ,这三个方面就同时存在着,而且现在还在历史上起着作用。”⑤
各要素之间的存在的同时性,正是它们之间的结构性关系的表现,而作为其观念形式 的各理论范畴之间,也应是一种结构性关系。也就是说,尽管在表达形式上,各范畴之 间必然有一种先与后的排列次序,但此时的先与后,并不是要表达实际存在中在时间上 的先与后。理论上的先与后,可能要表达其重要性的次序,也可能属于逻辑上抽象程度 的差别。对这种结构性关系方面的理论表现,逻辑的起点与历史的起点相一致的方法论 要求,并非完全适用。
(3)各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社会的“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⑥,正是基于结构性关系的表现,同时,相互作用 也是以相互依存、互为前提为条件的。在这种普遍的相互作用的思路看来,社会中的各 要素之间是一种双向的甚至多向的互动关系。例如,在马克思看来,“人创造环境,同 样,环境也创造人。”⑦再如,人是历史的创造者,同样,人也是历史的产物,亦即人 既是自己历史的剧作者,又是剧中人。
社会的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观点,在马克思的社会历史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忽视了相互作用,几乎无法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历史理论的各方面的内容。然而,相互作 用的问题却往往被忽略,与之相关的是,理论范畴的结构性关系,也常常被错误地理解 了。
(三)结构方面理论的理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超出人类历史领域的限定范围,将结构性关系误解为过程性关系。这主要表现在对 人与自然对象、存在与意识、主体与客体等范畴的理解上。
对人与自然界的关系,马克思承认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但这种优先地位只在两种 意义上成立:一是对于人的活动和意义来说,自然界以其客观实在性而具有逻辑优先性 ,但这不是时间的先在性;二是在人类进化的意义上,自然界先于人而存在,只有在这 种意义上,自然界对于人来说才是时间上优先的,即是一种时间的和进化的过程关系。 但这是无人类的自然界。一旦进入历史观的论域,自然就是人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外部 自然界就被看作是人的生存条件与环境,人的活动对象与客体。此时,人与自然的关系 就是一种结构性关系。其间的相互作用,不仅是在生存活动中发生的互动关系,而且, 人还以活动设定了自然的存在意义。马克思所说的,“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 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⑧只有从结构性关系才可以 理解,如果从何者先何者后的过程性关系来看,这简直不可思议。
存在与意识这对范畴的关系也是如此。与一般唯物主义相通的是,马克思也认为存在 决定意识、思维,但与旧唯物主义不同的是,马克思所理解的作为与意识相对而言的存 在,并非无人的存在。存在的真实含义是“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因 此存在决定意识也就是“生活决定意识”,而生活也总是思维着的人的生活。这样理解 的存在与意识的关系,只能是相互依存、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在教 科书哲学那里被物质先于精神的关系加以置换,从而存在成了先于人的,因而也就是无 人的存在,也因此,历史观的问题转换成了传统的形而上学的本体论问题。在将意识与 存在的结构性关系改变为过程性关系这一点上,思辨哲学假设无人身的理性的先验存在 ,与旧唯物主义和教科书哲学的思维逻辑是一致的,只不过是意识(理性)先于存在罢了 。
(2)反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同等于线性因果关系,因而将结构中的要素之间的相干性 作用,转换为因在果前的过程性关系。
马克思的社会整体观,并非把整体中的各要素等量齐观,而是在指出了各要素的同时 存在、互为前提和相互作用的同时,强调某些要素在整体中的基础地位和对其他要素的 决定作用。例如,生产力在整个社会中的基础地位和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经济的或 物质的生活对于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的基础地位,生活对于意识的决定作用 ;生活对于交换、分配、消费的基础地位,等等,但是,具有基础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 要素,并不改变系统内各要素间的结构性关系,更不改变理论上各范畴之间的结构性关 系。相反,这种基础地位和决定作用,倒是要以与其他要素的结构性关系为前提,没有 被支撑起来的东西,支撑性的东西也无所谓基础地位,就像一座房子的地基,总是相对 于这座房子而言的——哪怕这房子仅仅是观念中的存在。同样,没有被决定的东西,所 谓决定作用也是一句空话,对谁决定,决定了什么,都是空洞无物的。
但是,由于这种基础地位和决定作用,必然使其他要素带有与之相关的表现,这其中 包含着一定的相互作用的因果关系,而人们的因果观念往往是因在果前,因而人们就常 把具有基础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要素看作是时间上在先的,是产生或派生其他要素的一 种要素,这样一来,各要素之间的结构性关系也就被掩盖或者被歪曲。作为这种理解的 典型表现就是,为了寻找历史中的“终极原因”,沿着各要素之间的因果先后关系,竟 追至社会历史领域之外,如普列汉诺夫在他那本极有影响的《论一元论历史观之发展》 中,由于反对“相互作用”而走向“地理环境决定论”的误区。而如果不想走出社会历 史领域,在各要素之间沿因果先后的关系追寻“终极原因”,不过是重新陷入先有鸡还 是先有蛋的老问题的套路。
(3)社会整体中的各要素在发生变化时,并非是绝对同时的,而某种要素的变化在相关 性基础上引起另外的要素的变化,这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前因后果的“历史性”关系。 于是,在肯定具体变化之间的先后关系时,许多论者便因此忽视或遮蔽了各要素本身之 间的结构性关系,从而不仅使各理论范畴的结构性关系的特征得不到正确阐述,而且往 往混淆为过程性关系。
结构性关系所突出的是各要素之间存在意义上的同时性,而非一切方面的同时性。在 社会整体系统中,某要素先发生变化并引起其他要素的相关变化,不仅是常见的,而且 是普遍的。但这种相关性变化的先后关系,并非是要素间存在的结构性关系,也不能因 此将理论范畴间的关系改变为过程性关系。相反,变化的相关性,正是要以同时存在、 相互依存的结构性关系为条件,是这种结构性关系的表现。也正因此,社会中各要素的 相关性变化,并不总是首先从某一特定要素开始发生。如某些论者所说,总是生产力先 发生变革是不正确的,变化的发生也常常从其他要素开始。
正因为在各要素间既有同时性、相互依存的结构性关系,也有变化的相关性关系,所 以,才构成了社会的各要素间的复杂的、多向的互动关系,也才造成了社会变动的复杂 性。
三
关于社会历史过程方面的理论,也有着非常丰富的内容。此处亦不准备就内容本身作 详尽列举,只拟对一些关键部分加以分析,以把握过程方面的理论的主要特点。
(一)关于社会历史过程方面的几个范畴系列
(1)以《序言》中的概述为代表的形式。这就是,亚细亚的、古代的(希腊、罗马的)、 封建的(日耳曼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社会经济形态,以及“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告终 后的“真正的”人类历史时代。与这种形式相近的另一概括,是《形态》中所表述的几 种“所有制形式”,即“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 的或等级的所有制”⑨、“现代私有制”即“纯粹私有制”⑩。(2)劳动视角中的历史 发展过程的各阶段:共同劳动、奴隶劳动、农奴劳动和行会劳动、雇佣劳动、个性劳动 即社会劳动。(3)人性的历史发展过程的各阶段:以人的依赖关系(统治与服从)为基础 的人的依赖性、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以个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占有社会生 产力为基础的自由个性。概括地说,此即人的依赖性、人的独立性、自由个性这一范畴 系列。
关于历史过程方面的理论和范畴,远比上述所举为多,这不过是人们较常提到的。从 这几个范畴系列,亦可看出其理论特征及以往理解中的问题。
(二)如何理解历史过程方面的理论
理解过程方面的理论的基本之点,当然是将其正确地看作是对历史的过程的表述,然 而要做到这一点,有些基本要求和前提却是不可忽视的。
(1)关于“研究单位”。
马克思关于历史过程方面的理论范畴,尽管可运用于对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实际研究 ,但作为一个理论体系,它是以“人类历史”为研究单位的,其完整的结论只能在“人 类历史”的范围内成立,而不能将研究单位改换为民族历史来寻求是否完全成立的经验 依据。(11)
“研究单位”问题可以说是马克思历史理论的首要的前提,但却是潜隐的或对马克思 本人来说是不言自明的。然而,对于后来的研究者,这却是一个几乎完全被忽视了问题 。持续了多年的是否“普遍必经”的争论,其实是将研究单位由“人类历史”改换为“ 民族历史”而产生的,也正因此,出现了截然对立的观点:要么根据理论裁剪“历史” ,要么根据“历史”否定理论。当然,这里的“历史”是以民族为单位的历史,人们寻 求的只是民族历史的普遍性,而非对“人类历史”总过程的把握。
(2)广义历史概念与历史过程的范围。
这是理解马克思历史过程理论的又一重要的前提性问题。尽管人们也在使用马克思的 有关范畴,但却忽视了与这些范畴相关的广义与狭义历史概念所起的作用。这主要表现 在“史前时期”和未来社会这两个范畴上。
“史前时期”,通常用来指有文字记载以前的人类史,这是历史学家们的习惯用法, 它属于狭义的历史概念的范畴。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有时也在这种含义上使用“ 史前时期”一词,但在哲学层面的历史过程理论中,马克思使用“史前时期”指的则是 包括资产阶级社会在内的迄今的人类史。其含义是指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仍然是处在盲 目的、外在强制力量支配下的历史,而非以人本身的发展为目的的自由自觉的历史。很 明显,这种含义的“史前时期”是包含价值判断的概念,具有强烈的批判性。
与“史前时期”的后一种用法相关,在广义历史概念中,被狭义的历史概念自我矛盾 地切出历史之外的那一“史前时期”(12),即现在被人们称之为原始社会的历史时期, 已被纳入了马克思的历史理论的视野,其历史意义和社会状况,得到极大的重视和积极 的研究,其理论范围已成为马克思历史理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未来社会作为人类历史的一个阶段,在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中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事 实,而关于该阶段的理论范畴在总体系中的存在,要实现逻辑自洽,也必须以广义的历 史概念为条件。若根据狭义的历史概念,“历史”与未来是相对而言的,未来不包括在 “历史”之内,如果把未来阶段纳入这种含义的“历史”范畴当中作为总过程的一部分 ,其逻辑矛盾与混乱是很明显的。
(3)“历史发展的次序”与理论范畴的逻辑次序。
与关于结构方面的理论在安排范畴时所不同的是,在过程方面的理论中,安排范畴时 则要反映的是先与后的关系,因而范畴之间的逻辑次序应是一种“序列”关系,而非如 某些论者所理解的那样,是一种“并列”关系。否则,就根本不能称之为关于历史过程 的理论。
过程方面的理论当然要以历史过程本身为依据。笼统看来,认识也就到此为止了。但 一旦深入考究,这仍停留在表象上。进一步看,历史过程包含着时间过程和发展过程两 方面的内容。如果这两方面完全统一,则就没有任何问题了。然而,尽管从较长的历史 总过程来看,二者基本一致,但从较短时段来看,从历史中具体事物、现象的关系来看 ,二者却往往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实质上是历史中的两种次序的不一致。用马克 思的术语,历史过程中的这种次序,就是历史事物“表现出来的它们的自然次序”和“ 符合历史发展的次序”。(13)尽管它们都是应当加以认识的对象,但关于历史过程方面 的理论范畴(主要是历史阶段理论)的逻辑次序,反映和表达的却只能是历史发展的次序 ,而非与时间顺序相一致的自然次序。当然,反映“不同社会形式的相继更替的序列” 的范畴次序,也就不是直接对应于时间上的“先”与“后”,而是发展中的“低”与“ 高”。这是在历史过程理论特定领域中,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的真实体现。
(4)关于马克思的研究方法。
特定的理论形式,还与得出该理论的研究方法密切相关。尽管人们对此一直比较重视 ,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没有对方法作全面、系统的梳理,有些重要的方法因此 被遗漏,有些则理解有误。其次是特定方法与特定理论形式的直接关系,没有得到准确 的揭示。
有关马克思研究历史过程的方法,上面已提到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下面主要谈 一下其典型形式的方法及其相应的理论结果。因为它对理解争论多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 问题特别有意义。
所谓典型形式方法,简要地说,就是选择某些较为纯粹的、发展较为成熟的,因而较 有典型意义的经验形式,用以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总过程中的各形态的代表,并以 之作为所达到的某些阶段的标志。该方法所形成的理论范畴系列,主要是《序言》中的 亚细亚的、古代的(希腊、罗马的)、封建的(日耳曼的)这几种生产方式。它们与其他范 畴系列有较大的不同,有着独特的理论价值,不应轻易否定。(14)
由于对典型形式方法缺乏自觉认识,不理解由之得出的理论形式的独立价值和独特地 位,使许多研究者经常将之同其他理论范畴相混淆,于是出现了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各 种各样的解释,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每种解释都有点道理,但每种解释都有重大缺 陷,唯独没有认可亚细亚生产方式不需解释为任何其他的社会形式,而自有其独立存在 的依据和独立的理论地位。
当然,作为过程方面的理论中的一个范畴,亚细亚生产方式与古代的、封建的,构成 的是一种“序列”关系,并处于发展过程的较低阶段(按马克思的尺度),即相比较而言 ,它在“历史发展的次序”中处于较低阶段。它的理论地位,也在这一“序列”关系中 得以确立。
值得注意的是,运用典型形式方法把握发展次序,并不否认各个具体的民族社会的空 间分布上并非完全是“序列”关系。这种空间分布及其具体状况,当然也需要重视并深 入认识,但这已不属于历史过程理论所要做的事。尤其是,不能因注意到这种空间分布 及其不完全是(时间上的)“序列”关系的事实,而否定亚细亚生产方式在发展次序上的 位置和理论上与其他范畴的“序列”关系,更不能因此而否定亚细亚生产方式范畴独立 的价值。
(5)关于视角。
视角或考察问题的角度,是理解马克思历史过程理论的又一重要前提。
首先是视角与依据的关系。以往人们较为关注的是马克思把握历史过程并划分历史阶 段的依据,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更为重视客观性的因素,重视属于认识对象本身的 东西。但人们却忘记了,“依据”并非与认识主体全然无关。某些方面之所以被作为依 据,是与认识视角存在着一致性的,或者说,依据只不过是特定视角中的依据,而非纯 粹客观自在的。
其次是视角的选择。影响视角选择的因素是复杂的,大体说来,如下几方面是重要的 :一是价值目标,即理想的社会形式影响着认识者对所关注的那些方面的选择,以期通 过对这些方面的考察来把握人类历史过程的发展程度、水平;二是对社会结构中某些因 素的重要性的判断和排序,即认为通过考察这些因素能更准确把握历史发展过程;三是 当时的理论水平、认识者的认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四是当时社会生活中突出的而又为 人们所普遍关心的问题对认识者的影响。
其三,马克思的选择。马克思把握历史过程的视角选择,可称之为“多视角综合”。 马克思分别从人的发展、劳动的类型、交往形式、生产的物质方式、所有制、阶级等多 个角度考察历史过程,由此,既产生了多个有所差别的历史定义,也形成了对于历史发 展阶段的多种划分形式。多视角把握及其理论结果,都指向了作为整体的社会历史过程 ,并起到了互补性的效果,即实现了一种“综合”。这又是与结构方面的理论相关的。
受视角的制约,有关的理论形式也就具有相应的特点,各形式也有其相对独立的理论 价值,以往的解释是“五种社会形态”理论遮蔽了其他各种形式,近些年则又常见以“ 三形态”取代其他形式的论说,究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而忽视多视角各自的相对独 立意义,无疑是这一认识的原因。
(5)理论形式:从结论到方法。
与关于结构方面的理论不同,马克思把握历史过程的理论形式,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 “普遍性”问题。在以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圣谕”使这一问题根本不会提出来 。但近些年却成为无可回避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五种生产方式”是否普遍?而当 人们提出这一疑问时,又一个前提性问题显然是被忽视了,这就是,一种理论形式,当 它作为结论时和转变为进一步研究的方法时,其“普遍性”问题是不同的。对这种区别 的忽视,可以从人们对“普遍必经”和“普遍适用”不加区别地要么全部肯定、要么全 部否定,即可明显看出。
“普遍性”的问题是在民族的社会历史的研究单位的水平上提出。以此为研究单位不 能证明“五形态”的“普遍必经”,已毫无疑问。但如上述,该理论作为结论的成立与 否,并不以各民族的“普遍必经”为条件,它是在“人类历史”的范围内成立的。强说 “普遍必经”以证其成立是编造历史来为理论作证,而以否认“普遍必经”来否定其成 立则是一种误读。
而当把已形成的理论作为从事新的研究的方法来使用时(马克思本人就是将自己的理论 作为进行研究的方法、指南来看的),其“普遍性”则是另一种含义了。即不是“普遍 必经”或“普遍成立”的问题,而是“普遍适用”的问题——是否适合应用、是否有效 的问题。在方法意义上来看已有的理论,不能“普遍成立”并不会直接导致不能“普遍 适用”。因为,即使是某一民族历史并未依次经过理论上所说的全部各阶段,但却并不 意味着不能用该理论来分析、研究这一民族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其实,当人们说某一 民族的历史没有经过理论上所概述的诸阶段时,当人们说其某民族的历史中“绕过”了 某个阶段时,当人们说某一民族是“特殊形式”时,正是在运用这一理论,并在这一理 论的框架内谈论问题。譬如,许多论者都承认,并非所有民族的历史上都经历过奴隶制 社会形态,这是在是否“普遍必经”的意义上说的,而这一说法,恰恰是运用了包括奴 隶制范畴在内的历史过程理论,很明显,这种运用是将已有理论转换为方法了。
作为方法的“适用”,方法不是不可修正、改变的,但不能随意处理的是作为对象的 民族历史。相反,只有将理论当作公式,才视其为不可变化更改。有一种不“适用”与 证明“普遍必经”的思路一致,是将理论当作公式硬往历史事实上套,一旦套不上,则 宣布该理论不能“普遍适用”。这是一种用理论剪裁历史的做法,是对理论误用。
注释:
①②⑤⑦⑧⑨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2、143、80、92、77、68~71、13 1页。
③④(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5、6~7、25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6页。
(11)刘忠世:《人类历史: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的研究单位》,《天津社会科学》199 5年第6期。
(12)如黑格尔,见《历史哲学》第101~102页,三联书店,1956年版。
(14)刘忠世:《马克思历史阶段理论中的两个范畴系列与亚细亚生产方式》,《东岳 论丛》,199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