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民族传统道德_集体主义论文

论少数民族传统道德_集体主义论文

少数民族传统道德浅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民族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B82

道德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一定的道德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道德一旦产生,就必然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对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它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和巩固起促进和保证作用;调适人际关系,对社会生活起维护和稳定作用。道德的社会功能主要通过形成社会舆论,培养内心信念和社会风尚,树立道德榜样来实现。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所起的特殊作用是其他意识形态所不能替代的。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包含各民族的伦理道德。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不同的是作为少数民族道德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或者说,带有一定的民族性。道德离不开一定的民族形式。“时代不同,道德也不同;民族不同,道德也不同。”(注:《狄慈根哲学著作选集》第76页。)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不同的道德。恩格斯说:“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注: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出版,第132页。)道德的民族性是客观存在的,应该正视这个现实。少数民族传统道德,无论内容和表现形式都十分丰富。以往的伦理道德研究,以及道德宣传、道德教育,对少数民族的伦理道德很少涉及,不能说不是一种缺陷。人们注重一般的伦理道德研究,而忽视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特殊性的研究,因而内容显得单调,缺少更多的特色。在少数民族地区满足于一般化的道德宣传教育,忽视民族道德特点,脱离实际,缺乏针对性,因而效果欠佳。

少数民族传统道德在社会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少数民族传统道德是各民族千百年来生活经验的积淀。它融汇在各民族生产、生活、文化、教育、宗教和传统习惯之中,支撑着民族的心理、意识。它比一般的伦理道德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广泛性、适用性和更为直接的社会功能,是各民族用于调适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重要手段。它在生活的交往中直接表露于外,时时可见,处处在起作用,并且具有很大的权威。在少数民族中,历史上曾经有过“风俗统治”(实际是道德统治)。这种“风俗统治”的遗存,在有的民族中仍然起着不可忽视的积极的或消极的作用。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有些群众内部纷争,组织出面层层调解,甚至上了法院才能解决。但同样的问题,在有的少数民族中则变得较为容易,不用组织出面,更不用上法院,一个长者按传统习惯就把问题妥善解决了。解决民族间的纠纷也是如此,用双方都能接受的传统的办法达成协议,或刻石立碑,曾使多少代人相安无事。这样的事例在历史上不胜枚举。当前在民族地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社会风气、治安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依靠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道德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在民族地区,这方面的许多问题是可以通过群众自订的“乡规民约”来解决的。“乡规民约”以本村、本民族优秀的传统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为基础,紧密联系实际,把道德教育和必要的惩罚结合起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很大的权威性。难怪有人称之为“小宪法”。这种比喻尽管不尽科学,但足以说明民族传统道德在调适人际关系,维护集体和个人的正当利益,保持社会稳定中的突出作用。

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为了实现这个共同的理想,一切有利于建设、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的积极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积极思想和精神,一切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积极思想和精神,都应当加以尊重、保护和发扬。”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民族的特点,加强道德建设,是民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传统道德突出的认识功能、评价功能和调节作用,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少数民族传统道德,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其理论意义在于:首先,可进一步拓宽我国伦理道德研究的领域,揭示我国少数民族的伦理道德特点,使我国伦理道德研究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我国是有五千年文明史的礼仪之邦,我国人民以优良传统著称于世。然而,对于这应该大书特书的中国道德史却很少有人作系统的总结,少数民族传统道德的研究对于丰富中国道德史是有价值的,尤其在道德发生学和原始道德等领域,将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显示出它的意义。第二,可丰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是在实践中,科学地研究了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揭示了道德本质、发展规律和价值标准的理论科学。就象马克思主义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形成,丝毫也不意味着这一理论科学的终结,相反,它只是在这一领域开辟了认识真理的道路。总结少数民族道德表现和道德关系,对于丰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无疑是有价值的。第三,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随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国道德史、中国民族史、世界民族学等等领域的研究的深化,能不能在这几门学科之间再开辟一个新的领域——马克思主义民族伦理学?应该是可能的。现在首要的事情是调查研究,积累资料,然后再考虑构筑体系。当前对少数民族传统道德的研究目的之一,就是为建立这一新的学科作准备。

少数民族传统道德是中华民族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一般的伦理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表现为共性,区别表现为特殊性。

少数民族传统道德与一般伦理道德的共性主要有三点:

共同的道德本质 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道德。解放以前,各少数民族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分别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其道德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处于原始公社末期的民族,以共同劳动、平等、平均分配,维护整体利益为主要的道德特征,处于奴隶社会的民族以绝对服从和人身依附为主要的道德特征,处于封建社会的民族以维护封建的宗法等级关系为主要的道德特征。现实的材料不仅证明社会道德的发展确实存在着不同的历史类型,而且也证明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民族的道德形态也是基本相同的。道德不过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并且在阶级社会中都深深地打上阶级的烙印,任何民族概莫能外。

共同的优良传统道德 “中华民族不但以刻苦耐劳著称于世,同时又是酷爱自由、富于革命传统的民族。”(注: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6年出版,第617页。)这些优良传统道德,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共有的美德,不仅汉族具有,少数民族也具有,是整个中华民族的骄傲。我国各民族分布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民族种类最多的云南,全省17个地州(市)、127个县(市), 没有一个是单一的民族县(市);以一个民族为主组成的自治州内,也含有多种少数民族;以两个民族为主组成的自治州内,同样也是一个多民族杂居州。甚至有些比较大的村寨,也居住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民族分布的又一个基本特点是大分散、小聚居或小杂居。如彝族,西南五省区除西藏外均有分布。白族、傈僳族在云南全省许多地区均有分布。回族,在全国各省市(区)均有分布。从人口的比例看,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以及部分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与汉族人口的比例一般是少数民族占40%左右,汉族占60%左右。这种民族的分布为各民族的接触、交往、相互学习、相互影响提供了条件。从历史上看,汉族和少数民族交往、生活的历史在上千年以上。各民族在共同开发建设祖国的过程中,互相影响、互相学习,形成了某些共同的生产生活习俗、共同的文化和共同的心理,也形成了某些共同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观念。这些共同点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对待民族关系、对待国家的态度等等问题上。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由于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命运形成了世世代代相沿的谁也离不开谁的相互依存关系,这种关系在政治思想上的反映就是各族群众团结、爱国、维护祖国统一的共同信念。所以,在历史上,即使在极其艰难困苦的情况下,包括各民族明智的思想家、政治家、民族领袖、民族上层在内的各族群众,总是把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国家的安危放在首位。国家有难,尤其是面对外敌入侵,各族群众就会团结一致、同仇敌忾、共同抗敌,表现出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写下了许多可歌可泣的历史篇章。

共同的社会主义道德 社会主义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反映这个制度的道德的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我国各族人民的道德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的道德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其主要标志是集体主义的道德逐步形成,并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道德选择。社会主义道德,是在民主改革、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与之相伴的共产主义思想的宣传教育中孕育形成的。民主改革,解决了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过去受奴役的人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种人际关系在政治、经济上的变化,使各族群众在思想观念上产生了极大的震动,体现了反对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实现人的社会平等的社会主义原则。民主改革顺利完成之后,少数民族地区同汉族地区一样,先后进行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社会变革,对思想观念的影响比民主改革更深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同传统的所有制观念决裂。在这一深刻的变革中,少数民族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有的少数民族的道德形态和他们所处的社会形态的变化一样,跨越了几个历史阶段。由于经济制度的根本变化,加之40多年来围绕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和宣传教育,以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道德观念、善恶标准、行为规范日益深入人心,并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道德。如果说,在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加上民族压迫、阶级压迫和民族隔阂,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道德的差异多、共性少的话,那么,现在随着旧制度的消灭,新制度的建立,这种差异相对减少,而共同性相对增加。

少数民族传统道德,除了与一般伦理道德具有共同性外,还有自己的个性。这种个性极其鲜明,随处可见。从直观上看,基本的,或者说比较突出的是:多样性、交融性、淳朴性。

多样性 这是少数民族传统道德的主要特点。少数民族传统道德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道德形态和道德层次上。解放前,我国少数民族的道德形态差别极大。那时汉族的道德形态,基本上属于统一的封建道德。相比之下,少数民族道德形态差异就很大。原始社会道德、奴隶社会道德、封建社会道德分别存在于不同民族之间。而且不同的道德形态不仅存在于不同民族之间,也存在于同一民族内部。许多地区的彝族已产生和通行封建社会道德,而大小凉山的彝族还盛行奴隶社会道德。哈尼族、佤族、拉祜族、傈僳族、景颇族、瑶族等各个民族内部,有一部分已通行封建社会道德,而有一部分还盛行原始社会道德。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同一少数民族内部道德形态的差异,是我国民族传统道德的基本特点。这一特点,就其内容看,现在属于直接的阶级性的那一部分已经消失,被社会主义道德所代替。但其他方面,如恋爱、婚姻、家庭、宗教、生活习俗等并不直接表现为阶级性的道德,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的还相当明显。当然不是说,在这些方面原有的道德仍然原封不动地保存着,而没有任何变化。实际上已发生变化,有的已被社会主义道德所代替,有的基本上保留原貌,有的则变异、变型,成为一种新的特殊的道德现象。社会主义道德形态、部分旧的道德形态遗存,以及旧的道德形态变异产生的特殊的道德现象的存在,构成了少数民族道德多样性的特点。这一特点将会长期保持。

交融性 道德与宗教、文化艺术等同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它们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就一般的伦理道德而言,它与宗教、文化艺术等的区别是很清楚的,对少数民族传统道德来说则比较模糊。少数民族传统道德与宗教、民族风俗、民族节日等各种文化现象交织在一起,有的甚至融为一体。道德观念对宗教、民族文化产生极大影响,而宗教、文化等是道德观念的载体,各民族道德情感、道德观念通过这些具体生动的形式得到充分的表露。

我国许多少数民族都不同程度地信奉宗教,而且所信奉的宗教种类复杂,历史久远,教徒众多,无论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等世界性宗教,还是道教以及原始宗教都有信奉。有的民族分别信仰几种宗教,有的民族,如回、维吾尔、傣、藏等许多民族几乎是全民信教,以致“族”和“教”交织在一起,成了该民族的重要特点。宗教和道德相互渗透、交融。在神灵宗教中,包含着民族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宗教教义中的人生观也就是有的民族的道德观,在这里宗教信念和道德信念很难区分。道德借用宗教这种形式得以表现,而宗教却又借用了道德的内容得以传承。这就使少数民族的传统道德在其所信奉的宗教中得到全面系统的反映,而且和宗教一样庄严肃穆,披上了神圣的灵光,具有很大的权威。

道德与风俗习惯交融在一起,是少数民族传统道德的又一显著特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广泛存在于其生产、衣、食、住、行、婚、丧、礼仪、节庆、禁忌等各个方面,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别具一格。不仅民族之间各不相同,就是同一民族也不尽相同。在西南民族地区,如同气候“十里不同天”一样,风俗也是“十里不同俗”。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是少数民族历史传统、经济生活、文化艺术和宗教意识的反映,也是他们道德观念的具体生动的体现。应该说,风俗习惯各个民族都具有,但为什么在少数民族中特别突出,而且区别如此之大?究其原因,当然首先与他们自身的基本生活需要分不开。人们生产什么,吃什么,穿什么衣服,住什么房子,行什么道路以及如何生产,如何吃,如何穿,如何住,如何走,都离不开一定环境,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这是基本原因。但同时,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也是相当深刻的。有的民族男女长到十二三岁就要举行一次穿裙子(裤子)礼,这显然不仅是因为穿着好看或御寒防虫等等,还有更深一层的道德意义,即:此人长大了,他(她)从此开始享有成年人的权利,也开始承担成年人的义务。有些民族有相互馈赠食物的习惯,你送我一袋土豆,我送你一筐谷子,这并不仅仅是因为这些东西可以吃,更不是为了“拉关系”,深层的道德上的意义是:他没有我有,我不送点给你就过意不去。有的民族的子女到了一定年龄,其父母就要为他(她)盖间小房,让他(她)单独住,这也不仅仅是为了遮风避雨,它意味着成年了就不能和父母同宿,血缘非等辈婚一旦发生,是极不道德的,同时又确认成年之后享有氏族外婚权利的道德规范。如此等等。对于少数民族各种纷繁复杂的风俗习惯,如果仅仅把眼光停留在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上,而忽视对他们的道德观念的考察,那就很难作出圆满的解释。至于少数民族婚、丧、礼仪、节庆、禁忌等方面的风俗,所反映出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就更明显了。以节日庆典为例,它是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的节日繁多,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仅云南、贵州两省,每年的民族节日就分别在百种以上。苗族节日最多,每年多达40个。少数民族节日有的来源于生产生活、有的来源于对祖先的祭祀、有的来源于宗教、有的来源于对英雄的纪念和对未来的祝愿等传统和仪式。各种节日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各民族的道德观念。有许多是教人如何做人,中心是惩恶扬善。如傣族的“泼水节”,讲的是七个勇敢的姑娘战胜恶魔胜利归来,人们泼水为她们洗涤身上的血迹。壮族的“歌墟”是纪念不畏强暴的歌仙刘三姐。瑶族的“达努节”庆祝三兄弟战胜自然灾害夺得粮食丰收。少数民族节日有广泛的群众性,一般由群众自己组织、自己参加。有些传统节日规模很大,人们来自四面八方,人山人海,在欢乐和喜庆中,民族的道德情感得到尽情的表露,同时民族的道德观念得到广泛的传扬。民族节日是各民族的道德文化得以传承和联络感情、增强凝聚力的重要形式,各民族通过这样一些形式以及特有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来保持自己的特点。少数民族特别注重组织好自己的节日,显然是与他们强烈的民族道德情感分不开的。

总之,少数民族传统道德与宗教、风俗习惯、节日庆典等融为一体,借这些形式得以存在,借这些形式得以延续和发展。

淳朴性 淳朴是少数民族传统道德的又一显著特点。所谓淳朴道德,是指人类世代传承并且没有受到“污染”、扭曲的优良传统道德。淳朴的道德一般都带有“古老”的印记。也许因为这个原因,其价值往往容易被忽视。淳朴的道德,是人类祖先共有的道德。这里所说的淳朴道德,也就是原始道德及其遗存,是原始社会在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人类为了生存,以集体劳动,平均分配为基础的道德原则,可以说是原始共产主义的道德。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阶级道德代替了原始共产主义道德,这诚然是历史的进步,但剥削阶级的道德毕竟表现为历史的“堕落”,为广大劳动群众所鄙弃。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阶级、阶级利益冲突和阶级斗争的消失,平等、自由、信誉、良心等等这些人类共同追求的道德规范,在新的条件下得到升华、大放异彩,原始的共产主义道德将完全被科学的共产主义道德所代替。

淳朴的道德,在少数民族中相当突出。少数民族大都地处偏僻、交通闭塞,与外界接触交往少,因此,传统道德不易受到影响。少数民族由于人口少,一般生活环境比较艰苦,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经常调适内部关系,增强内聚力,而内部关系的调适过去主要是靠淳朴道德来实现的。现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如此。

少数民族的淳朴道德主要表现在道德内容和道德形式上,其内容是淳朴的,表现形式也是淳朴的。在道德内容上,无论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恋爱、婚姻家庭道德,都相当淳朴,它保留了人类的某些优良道德传统,而又较少受到剥削阶级道德的“污染”。它与原始社会道德有联系,带有原始道德的痕迹,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原始道德。在原始社会中由于生产力低下而形成的维护氏族和部落共同利益的集体主义道德以及共同劳动、互相关心、平均、平等等主要的道德规范,现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制度的变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谓维护氏族的、部落的基本道德原则,正在变为较为广泛的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基本道德原则。简单协作方式的共同劳动,已被另一种新的共同劳动或个体劳动所代替,但互相关心,互相帮助,扶弱济贫的道德风尚依然存在。少数民族淳朴的道德,曾受到奴隶社会道德、封建社会道德和资本主义道德的影响,但并没有被淹没。人身依附的奴隶社会道德,新中国成立前只在个别民族中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已从根本上铲除。宗教等级关系的封建社会道德,对一些民族虽有很大的影响,但不象在汉族中那样根深蒂固。至于利己主义的资本主义道德,其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阶级道德生长的根基,使淳朴的道德在更高的层次上得到“复归”、净化、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淳朴的道德,就是这样在跳跃式的社会变迁中保存、升华和发展起来的。它在恋爱、婚姻关系上表现为重“义”轻“财”,许多民族青年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婚仪简朴,与重钱财、择门户的婚姻,尤其是买卖或变相买卖婚姻形成鲜明对照。在处理个人与个人及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上,重“义”轻“利”,诚实守信,讲团结,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放在首位。许多少数民族乐善好施,热情待客,助人为乐。在那里,雷锋精神极易发扬,做了好事不张扬,更不要求回报,要回报就不算做好事。

少数民族传统道德的表现形式也是淳朴的。这主要表现在道德情感上。少数民族一般都具有坦荡、正直的品质,这既是他们的民族性格,也是他们的道德风貌。他们待人诚恳,使人有一种安全感。他们处事是非清楚,一是一,二是二,直来直去,没有“弯弯绕”,道德情感直接表露于外。一旦路见不平,往往会不顾一切地挺身而出,“拔刀相助”。

在人类社会步入现代化时代时,少数民族传统道德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如何正确评价民族传统道德;民族的集体主义能否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相协调;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对平均主义的冲击;如何正确认识外来文化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出现或正在出现,作认真研究,对于民族现代化意义重大。

(一)关于少数民族传统道德的评价

任何民族的道德都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孰轻孰重,与诸多因素有关,应作具体分析。在少数民族传统道德的评价上,长期以来给人的印象是积极的成分少,消极的成分多。造成这种印象的原因,一是某些历史的、阶级的、民族的偏见,加上有意无意的渲染。二是以非科学的标准来衡量少数民族传统道德,结果不是以消极的东西否定消极的东西,就是以消极的东西否定积极的东西。三是用简单的推理来代替科学分析。因为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所处的社会形态落后,所以道德亦落后。其实不然。道德决定于经济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原理,这当然是正确的。但决不能引申为社会制度先进就什么都先进、社会制度落后就什么都落后,如果这样简单的推理,不作具体的分析研究,历史就会被割断,许多现象就无法解释。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有的道德观念、道德原则,一旦形成,经久不衰,这种现象在少数民族传统道德中尤为典型。当旧的社会制度消灭之后,旧时代传承下来的道德除了一部分属于阻碍新的生产力发展的腐朽道德外,还有一些属于宝贵的优良传统道德,对此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不加区别地一概否定。

按社会发展规律,人类从原始的公有制社会进入科学的公有制社会形态,其间要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三种私有制社会形态。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我国的少数民族有的从封建社会跨入了社会主义,有的从奴隶社会就跨入了社会主义,还有的从原始社会的末期就直接跨入了社会主义。这种巨大的历史跳跃性,使许多少数民族绕过了漫长的受奴役、受压迫的苦难历程。与经济关系的历史跳跃相适应,人们的道德观念也出现了由前资本主义诸种道德形态向社会主义道德形态的过渡。因此,在分析少数民族传统道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其道德本质的多样性,即既有原始道德又有奴隶社会道德和封建0社会甚至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遗存。 要把各民族的传统道德放在他们各自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的背景下去分析,这样才能总结出历史的规律,实事求是地分析哪些是优良的传统道德,哪些是阻碍历史进步的糟粕。

从现状看,民族传统道德积极的方面明显居于主导地位,而消极的方面居于次要地位。这是因为,首先,随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也同在汉族中一样,在少数民族中逐步确立、巩固和发展,成为少数民族的主体道德。其次,在少数民族中确实存在着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许多优良传统道德,这些优良的传统道德是在原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道德,在本质上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道德有一定的共同性,可以转化为社会主义道德。第三、建国40多年来,少数民族道德中的消极部分,主要是那些受剥削阶级影响和浓厚迷信色彩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有的随着旧的社会制度的消灭而消灭,有的正在得到逐步的克服。阻碍社会进步的道德在逐步消失,淳朴的传统道德发扬光大,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正在形成,这是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道德建设的基本现状。

(二)关于民族的集体主义道德

集体主义是少数民族传统道德的基本原则。它象一条线一样贯穿于各个民族所经历的各种社会形态中。它最初是以血缘关系,从氏族、部落开始的,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这种集体主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有的民族中表现为原始的集体主义,这是为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为了生存而产生的集体主义;在有些民族中表现为民族的集体主义,这是为了反抗民族压迫而产生的集体主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消灭了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逐步实现了民族平等,少数民族的集体主义注入了新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集体主义虽然仍带有生产力水平低的特点和一定的局限性,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与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是相协调的,表现为带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道德。

少数民族的集体主义道德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并通过一些特殊的形式来加以巩固和发展。一是靠民族的自我意识。民族的成员与本民族有一种天然的联系和特殊的感情,这种联系和感情是割不断的。远在天涯海角的游子思念自己的故土,相隔数代的后裔寻根访祖,为了民族的发展,为了家乡的建设献计献策,出钱出力,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二是靠保持自己的特点。少数民族之为少数民族,就是因为人口少,并有许多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点。这些特点反映在语言、文字、服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各个方面。各民族都以这些特点与别的民族相区别,以有意识地保持这些特点求得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三是靠婚姻纽带。许多少数民族一般实行本民族内部通婚。通过这种稳固的婚姻关系保持自己的特点,这是民族的自我意识最突出的反映。四是靠相互帮助。一家有事全寨出动,一人有难,众人相帮。这既是集体主义的具体生动的体现,又是对这种观念的有效培植。五是靠经常的节日聚会。少数民族节日聚会繁多。尽管其内容、形式不同,规模大小不一,但都是民族的集体活动。他们通过节日聚会联络感情,增强凝聚力。民族的集体主义是维系本民族的精神纽带,将随民族的存在而存在。

(三)关于民族平均主义道德

少数民族地区要改革、开放,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已成为各族人民的共识。然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是个全新的生产、生活方式。许多民族地区,过去长期处在封闭和半封闭状态,只有简单商品交换,人们普遍以经商为耻。因此,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对许多少数民族来说,是个陌生的概念。由此引起的道德观念变革,更为激烈。

平均地支付劳动、平均地享受劳动成果,这是许多少数民族的古老观念和习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有的民族地区,集体出工干活各户平均出劳动力,只要一户不出工,全队都不能出工;一户出多少工,户户就出多少工。他们说,入合作社,大家搭伙种地、搭伙吃饭,哪家出工多了,以后分得的粮食比别家多,那就不好办了。于是,劳动力多者、强者与劳动力少者、弱者全在同一大锅里喝稀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的人敢于冲破传统观念,搞起了商品经济,但还是按老传统办事,开个馆子,乡亲们来吃饭也不收钱,结果本钱赔光、铺子关门。有的先富者心理上总是不敢理直气壮。

平均主义在许多民族中是以两种不同的形式存在。一种是原始的平均主义,这是一种自发的、千百年来约定成俗的平均主义。“隔山打鸟,见者有份”,“一家宰牲,全寨分享”,是其典型表现。另一种平均主义,是在社会主义形式下的平均主义,产生于本世纪五十年代末,这是社会主义制度被曲解而产生的平均主义。这种平均主义虽然与原始的平均主义有区别,但本质上都是以低下的生产力和共同贫困为基础的。因此,当社会主义形式下的平均主义代替原始的平均主义时,对原始的平均主义道德观念没有多大的触动。然而,当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时,就对不同形式的平均主义产生了猛烈的冲击。这种冲击孕育着新的道德观。这种新的道德观是承认差别,合法致富,共同致富。

(四)关于内聚情感

对氏族的爱、对部落的爱、对本民族的爱、以至对祖国的爱,诚然是少数民族的优良传统。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爱主要表现为对自己民族传统文化的爱。正是这种爱,铸造了中华各民族强大的内聚力和向心力。但是,这种爱还有一定的局限。当涉及国家整体利益时,这种爱是统一的;当涉及民族局部利益关系时,有时是偏狭的。

任何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中国以外的文化有糟粕也有精华。应该看到,我国各民族之间科学技术的差距,特别是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是很大的。“夜郎自大”是发生于汉代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典故,应以史为鉴。每个民族都应以博大的胸怀,积极地吸收各民族乃至世界的先进文化来丰富自己,把传统的内聚情感与对先进文化的追求、与新时代的开放心理结合起来,在开放中求发展、在开放中保持自己的优良传统。完全拘泥于传统,拒绝先进文化,只会导致落后。主动迎接挑战,在改革开放中,保持优良传统,才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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