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大学治理结构的形成与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牛津大学论文,治理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9.5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07)04-0035-06
追溯英国高等教育的历史渊源,人们很自然地会想起牛津大学。牛津成立初期,由于历史条件和环境的限制,它并未形成正规而系统的治理结构,只不过是师生的非正式集合。此后在组织自身的不断发展和演化过程中,才逐步成为学者行会并具备了有组织的大学体的一些基本特征。回顾牛津大学12-19世纪治理结构形成发展的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到大学场域内学者、教会和国王这三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变迁以及权力的变化曲线,应该说这既是外部环境变化的客观反映,也是场域内各利益主体运用所持权力博弈后所呈现出的动态平衡。
一、中世纪学者自治型治理结构的形成和特点(十二世纪—十六世纪)
(一)利益主体关系的倒三角架构和专业权力的垄断
众所周知,牛津大学的产生并非是一种有计划的建设的结果,而是随着英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对所产生的文化需求的回应。当渴求知识的学生聚集在某些杰出的学者周围时,牛津大学就逐步形成了。这种自由的以知识为核心的聚集使牛津在成立初期形成了一种比较单一的利益集合,那就是以所有的学生和教师为表征的学者团体。但是这种单一性非常短暂,短暂到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为随着组织功能的扩展,它本身所具有的利益性将从不同的角度得到折射,从而对不同的权力集团形成利益吸引力。在城市刚刚兴起,市民社会尚不发达的中世纪英国,除了学者团体之外,教会和国王具有成为大学利益主体的天然条件。一方面,作为当时宗教和世俗领域的统治者,教会和国王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对于大学而言无疑处于强势地位;另一方面,大学对它们来讲更是“世俗势力和教会势力一批不容忽视的经济上的主顾,并为培训顾问和官员提供了无与伦比的教育场所,还是造成赫赫声望的基础”[1] 63。
在学者、教会和国王利益关系的形成过程中,有一点需要引起我们的特别注意——大学作为三者中的相对弱势团体,却面临着两个几乎对等的强势团体的影响和控制。控制的叠加既可能形成双控,但更多时候却往往会彼此相抵而造成影响力的削弱,由此也容易给第三方提供发展的空间,正所谓“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这种关系态势在权力运动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由于学者地位上升和其他利益主体地位的相对下降,学者操控的专业权力在大学场域中逐渐占据了垄断位置,并控制和影响着其它类型的权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经济权力(这一点尤其重要)、政治权力和管理技术权力也趋向于依附占场域支配地位的利益主体,使得学者团体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大学发展的独立环境。因此,就权力结构而言,学者、教会和国王之间的特殊关系与三方平等或一强两弱的关系有了很大的不同,三者事实上形成了一个虚实相间的倒三角结构。如图1所示。
图1中,罗马教廷和国王是处于同一水平线的两个权力集团。虽然两者之间既有冲突也有协作,但冲突是主线,这是教权和王权在权力领域上交叉和扩张的结果。作为西欧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绝对权威,罗马教廷对世俗政权的强力干预客观上加剧了与王权的矛盾和冲突,它们之间的明争暗斗使大学在两权并存的二元社会结构中寻觅到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两者都希望能够维护并扩大自身在大学中的权力领域,其结果就是使学者从教会和国王那里获得了更多的特权。“独立性就在这种骑墙的局面中产生,它从教会与王室这两个方面都可获得特权,其影响为任何其他市民行会或同乡会所不及。”[2] 97因此,一方面可以说大学的权力来自于强权的赋予,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学者团体经济地位的独立和自身的积极争取。
对牛津大学法人地位的特许是特权赋予的基本形式。“法人”这个概念是罗马人的发明,并随着基督教的传播以教会法的形式融入到英国法律体系中。然而,“罗马法中的法人或团体人格并不是自我形成的,它必须要由外部权威创立;法律绝不允许它们自生自长。”[3] 51从中世纪的教皇到此后的世俗政权,强权的特许成为大学获得法人地位的一个根本条件。特许状中除了对大学的组织结构、争端解决程序、教师资格要求、学生的录取、住宿和纪律情况进行规定之外[4],也明确了大学作为法人所拥有的诸多权利,包括拥有财产,可以通过遗嘱或信托取得财产,可以拥有公章进行自由交易,有权通过代理人与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签订合同,对于由成员个体实施的民事和刑事侵权行为不负法律责任,拥有与自然人同等的追诉权以及有权制定内部法规的权力等等。法灵顿(D.J.Farrington)曾经对此作过阐释:“……在与外界社会的接触中,大学作为经过特许得以成立的法人,拥有自然人的能力。在它与外界的行为与其内部法有所抵触的情况下,它仍然有效且并不越权。”[5]1214年,罗马教皇承认“牛津的校监、教师和学者”是“与作为成员的个体不同的法人实体”,并因此享有王室和教皇所赋予的法律特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特权的赋予并非单向性的权力让渡,它的最终目的是能够为让渡者带来利益的收获,其实质就表现为通过权力的授予,当权者既把大学从根本上置于他们的监管之下,又能够帮助他们脱离繁琐的日常管理。
学者团体获得独立特权的另一个关键因素在于,经济上的独立性使其在与国王和教会的博弈中掌握了充分的主动权,为他们争取权力创造了条件。中世纪的学者主要以学生付给的报酬为生,并不依赖地方、教会、国王和资助者。“他们出售自己的知识与学说,就像手工工匠出售自己的生产成品。”[6]在这样的前提下,学者们完全有权力以罢教、迁徙和游说等方式,并利用教会、国王和市民阶层之间的矛盾来摆脱强权控制,积极争取独立的权力。1209年的牛津罢教和东迁就是一个例证。作为地方妥协的结果,1214年部分迁徙的师生回到了牛津。牛津市长被要求发誓尊重“大学的自由和习惯”。此后,在市民和大学之间爆发的数次摩擦中,牛津一次次得到来自教会和国王的双重保护,逐渐获得了在司法、税收、内部管理、财政运营等方面的自治特权。
学者们积极争取特权的另一个例证来自于牛津大学校监的地位变化。校监(或者就是地方主教本人)是罗马教皇任命的大学最高领导者,代表教会行使对学校教义上的监督权(信仰控制),并拥有决定和颁发教师资格认可证书的权力(人事控制)。为了“拉拢”校监并使其脱离教皇喉舌的身份,学者们在校监的任命权上与地区主教和罗马教廷展开了巧妙的斡旋,并成功实现了学校最高领导者职位属性的转移。根据爱德温·D·德亚(Edwin D.Duryea)的描述,由于牛津大学与所在的林肯教区主教所在地相隔120英里,路途遥远,这种地理上的天然优势使主教不能也不愿过多地干涉它的内部事务,这为学者“拉拢”校监创造了条件。“拉拢”计划一共分为三部分:首先,通过游说主教和校监,动员校监离开教区所在地住到学校;其次,向主教争取到提名校监候选人的权力;最后,逐渐获得了选举校监的特权[3] 23。及至14世纪60年代,校监已经成为由学者们公开选举的学校最高领导者,全面负责学校事务,地方主教也不得不承认他们具有“强于附属地位的权力”。
(二)行会型组织结构的松散联合
组织结构是利益主体关系和权力运动的外在表现形式。与学者自治和专业权力的垄断相适应,中世纪的牛津在组织结构上是一个行会型的松散联合体,也即罗伯特·伯恩鲍姆所描绘的学会组织系统模式[7],它具有如下特点。
从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上看,教师和学生所组成的学者团体是它的绝对构成力量,并且“每个师傅都有一个王国,它控制着下属;而师傅们又组织成一个平等的团体,控制一个更大的领地”[8] 14。作为学者的自由的集合,中世纪的牛津是在师生非正式联合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形成的学术行会,而这是一种“由内部专业人员所占领的制度”。学术行会的组织性质使牛津在结构形式和决策机制上也打上了“专业”的烙印。
结构形式上,牛津是自治学院的扁平式联合体。作为各科师生共同探索学问的场所,学院事实上先于大学成立,并且在成立伊始就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早期学院的建立者希望通过捐赠使学者们能够维持生活,潜心研究,它们事实上是师生的平等联合,因为“只要学院是由研究生组成,就没有必要在成员构成上作区分。所有成员共同分享着学院法所规定的自治的法人权力。”[9]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到“1209年,较为乐观的估计是有3000名左右的教师和学生”[10],这显然需要一个能够进行安排和管理的行政系统。因此,由全体住校教师组成的“主政教师大会”成为学校的主要治理机构,负责召开全校大会,制定会议章程以及统计投票结果等事务。由学校所有主政和非主政教师组成的“大会”是学校的最高治理机构,通过不定期举行会议来行使制定、修改和废除大学法的权力,涉及到颁发学位、举办讲座、学生纪律、学者装束和校监法庭的管理等方面[11]。尽管如此,各个独立分散的学院作为大学的构成主体,依然是大学“操作层次上的松散结合”和“并排而列的专门化细胞”。在若干个学院之上,“只有少量的高一级的协调层次”。正如伯顿·R·克拉克所说:“从垂直维度来看,英国模式中最强的权威是处于底部的行会形式的控制。”[8] 140
决策机制上,这种下沉式的学院控制结构呈现出一种集体控制的方式。“它把决策权放在整体之中,通过整个组织垄断控制一个更大的领域。”[8] 127这种集体决策可以说是中世纪牛津在组织程序上最明显的特点之一,也是学者行使决策权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毋庸讳言,此种方式的实行与中世纪行会对成员的保护性和封闭性是相关的,因为在那时“一个人的权利并不是指他个人的权利。如果有人想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他必须成为合作群体中的一员,只有这样他才能够从共同体或合作群体中获得自己的权利;共同体的作用是维护这些权利免遭侵犯或抹杀。如果他脱离社会群体,那么他就不再是社会成员;他成了一个无家可归的人,不能得到任何人的保护,一点权利也没有。”[12]在某种程度上,也许正是这种方式使学者团体能够齐心协力应对外来的种种压力。
二、学者自治型治理结构的畸变(十六世纪—十九世纪)
文艺复兴之后,欧洲掀起了广泛的宗教改革运动,英国亦不例外。宗教改革使王权得到空前膨胀,神权与王权抗衡的双重社会结构最终被神权从属于王权的一元社会结构所代替。对大学而言,这次变革的影响也是根本性的。从此以后到19世纪末的三百余年间,英国大学与其它欧洲大学一样,陷入了教育史学家们所说的“冰河期”——在此期间大学在教学上严重脱离社会实际,学校管理散乱无序,学风败落,入学者急剧减少,生源严重不足。1685年,牛津大学因缺少学生而濒于关闭,而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
有学者总结了“大学冰河期”形成的原因[2] 116,认为主要有战争破坏、经费不足、专制国家建立以及封建神学的影响等。虽然都不无道理,但笔者以为,无论哪种原因都离不开宗教改革后强权的单向集中以及大学因此所承受的强势控制这一根本事实,因为“它们(牛津和剑桥)的巨大价值使都铎王朝的统治者意识到,决不能赋予大学过多的学术自治权,以免其依然保持基督教和世俗的平衡关系。”[3] 38应该说,牛津的停滞不前并不是由于经费不足或是其它——在王室的庇佑和扶持下,当时的牛津可谓有钱有势。然而,它失去的恰恰是中世纪时期学者们对真理的执著和自由无畏的探索,而那正是牛津的精华所在。我们不难发现,与中世纪的学术行会组织相比,尽管冰河时期的牛津依然延续着学者自治的意识和惯性,但在都铎王朝和此后斯图亚特王朝的强权控制下,它在利益主体关系、权力运动形式和组织结构上均呈现出一种异向的表征,可以被认为是自治型治理模式在强权下所产生的结构畸变。
(一)利益主体关系的垂直变化和权力之间的张力相持
从利益主体关系和权力变化来看,随着基督教会的没落,学者、教会和国王这三个利益集团形成的稳定的倒三角架构被学者和国王之间的垂直控制所取代,一强一弱的两个主体在相互的牵引和博弈中形成了一条充满张力的曲线。国王由于掌握了权重较大的政治和经济权力而在利益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但这并不能打破由于组织惯习的引导而依然主导场域属性的专业和管理技术权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它势必会趋向于通过已占权力去获取另外两种暂时无法突破的权力,从而达到维护和扩展已有权力的目的,可以说,这是一种进攻态势的权力变化形式。然而,对专业权力和管理技术权力而言,理论上在权力总体权重一定的情况下总是与其它几种权力充满矛盾和冲突。权力的持有者和行动者——学者团体需要专业上自由追求和自我管理的权力,但是在现实中又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对政治和经济权力进行妥协。这是一种在反抗和屈服中挣扎的痛苦,但也由此形成了权力博弈后新的平衡。
上述判断可以在下列史实中得到证明。16-19世纪,国王作为英国社会的最高统治者也同样处于大学权力结构的顶端。需要注意的是,它并不是虚置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所有者,而是力图通过一系列的权力设置和行使过程将王者的控制渗透到大学业已成型的学者自治层中,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国王对大学的显性权力。所谓显性,即表明权力能够通过具体程序实施。第一种显性权力表现为国王对大学的监察权。亨利八世在位期间,曾经在牛津设立巡视员委员会(committee of visitors),以确保大学按照王室的政策和正确的信仰进行教学。巡视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亨利就曾经根据委员会的报告废除了牛津的教会法系,并且下令开设人文和语言课程,以取代强调教皇权威的神学研究。他的女儿伊丽莎白一世在1559年的《特许法》(Letters of Patent)中,也对巡视员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人员构成作了详尽的规定。设立巡视员委员会的做法为后世所延续并且其权力得到不断加强。
第二种显性权力是王室的立法权,主要是指国王对大学单独立法的权力以及对牛津大会立法进行干预的权力。作为受到国王认可的法人机构,大学当然地拥有自主立法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国王的这项权力并不合法。但是,在君主专制统治下的英国,它却践行了两百余年。回顾牛津从16世纪初到19世纪末的历史,有两件与立法息息相关的事件特别引人注目:一是1636年罗德法典(Laudian Statute)的颁布和实施,二是1854年根据皇家委员会的建议所颁行的新牛津法。它们甚至可以被认为是牛津独立立法权走向衰落的开始。
1631年,新上任的校监罗德(Laud)在国王查理一世颁发给牛津大会的三部盖有王印的法令,也就是“皇家法”(Royal Statutes)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统一的法典,史称罗德法典。在它的前言中,首先声明该法得到了国王的特许且不可废止,要求各学院院长向大会呈交遵守该法的书面承诺。在内容上,它根据皇家法的提议,设立了“七日委员会”(Hebdomadal Board)作为牛津的主要治理机构。该委员会由副校长和各学院院长组成,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商讨学校事务。除了对付日益严重的教派分化和学生纪律问题之外,查理一世和校监罗德事实上是“希望通过设立这样一个委员会来弱化主政教师大会和大会在校内的绝对控制权”[11]。
进入十九世纪,七日委员会的权力在王室的支持下不断扩大,但富裕和安逸却使它变得臃肿而低效。科森爵士(Lord Curzon)曾经这样描述1852年牛津的情况:“皇家委员会发现,七日委员会由550个权力人士组成。他们都来自特定的阶层,领着丰厚的薪水,身为教士却都已婚。他们终身任职而且大多数人的住所都离牛津很远,根本无法顾及学校的事务。”[11] 鉴于此,大会根据皇家委员会的提议通过了1854年新的牛津大学法。新法中重新调整了牛津的治理结构:第一,废除七日委员会,成立一个新的“七日理事会”(Hebdomadal Council),其成员包括校监、副校长、总务长、助理副校长、教务长、财务长等7名当然成员以及18名由主政教师会议选举产生的成员。副校长在理事会认可的情况下有权从牛津大会成员中任命一名注册主任(Register)。大会仍然为最高立法机关,理事会有权制定与其工作程序相关的规章制度;第二,在获得监察委员会认可的情况下,各学院有权修改它们的学院法——此举是为了促进学院锐意改革,否则将由皇家委员会代替学院直接行使立法权;第三,大学和学院有权废止或修改任何根据1854年法制定的法律,但是除非获得枢密院的认可,否则不得废止或修改由皇家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此外,大学也有权修改1854年法中关于七日理事会和主政教师大会在组成、权力以及工作程序上的相关规定,但同样要获得枢密院的批准。
除了以上两项权力之外,国王对大学的控制还表现为一种隐性的权力,即在人事任命上的巨大影响力。从图2可知,大会、校监、七日理事会、副校长、主政教师大会和各个学院构成了牛津大学整体的治理机构,而其中三分之二的人事选任权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王权的影响。校监是学校的最高领导者。自从15世纪末迁居威斯敏斯特之后[13],历史又一次重演。王室控制了提名校监候选人的权力,虽然校监还是由大会共同选举,但这只不过是履行形式上的选举权罢了,他已不可避免地逐渐成为王权的代表——校监罗德就是深受查理一世信赖的皇家顾问;在下设的各个学院,“院长通常由王室直接任命或者根据王室的提名进行选举”,并且必须“具有正确的信仰(即信仰国教)”,而“大学中教授职位的设置均需国王批准”[14];在中间层面,七日理事会是学校的主要治理机构,它由大学所有学院的院长和副校长组成——而副校长一职通常由各个院长轮流担任。此外,“理事会的主席必须信仰绝对的君主政治和亚美尼亚神学,并且与罗马天主教和清教没有任何关系。”[3] 35与此同时,代表了师生普遍利益的主政教师大会则在治理结构中被架空了,“(它)在当时对大学的影响已经蒸发得无影无踪了。”[11]
从上述事实可知,这一时期王权对牛津大学的控制已然渗透到了牛津各层级的权力中心。尽管如此,在这三百多年的衰败期中,依然不乏学者们捍卫自由的闪光点,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学者们利用大学的法人地位对罗德法典进行的长达一个多世纪的质疑和抵抗。1759年,牛津律师团在公开发表的声明中宣称[11]:
……我们认为在《法人法》(Act of Incorporation)颁布之后,国王在未征得大学同意或认可的情况下,无权为大学制定法律规章,就如同大学也没有权力或者获得(其它)授权为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国王制定法律一样。凡是未获得大会同意或认可而经由其它授权制定的法律都是无效的。大学有权对(它的)任何法律进行修改或废止。我们认为在未获得法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机构包括国王都无权为其制定不可废止的法律。既然国王授予大学自主制定法律并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力,那么国王也因此无权制定不可废止的法律。所以,虽然(这部法典)得到了国王的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法人天然立法权的废除……
这份宣言书否认了罗德法典以及三部皇家法的合法性,并强调了牛津作为法人所应该具备的独立立法权。迫于学者的压力,1854年7月10日,英王授予牛津全权处理罗德法典的权力,但保留了其中关于成立七日理事会的条款。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斗争中,学者们用法律的武器捍卫了自由的尊严,“罗德法典之争”终于以学者的胜利而告终,这应该可以被看作是16世纪至19世纪牛津在王权阴影下所凸显的一抹亮色吧。
(二)管理层级的增加和少数人理事会的形成
在16到19世纪的演变过程中,牛津大学的组织结构逐渐形成了两个新的特点,一个是管理层级的增加,另一个是少数人理事会的形成。
从图2中我们可以看出,与中世纪牛津扁平的组织结构相比,这一时期的牛津在组织的垂直层级上明显比较复杂。一方面,为了顺应了学校规模扩大所带来的管理需求,同时也因为国王对牛津控制的加强,学校层面逐渐形成了巡视委员会、七日委员会(后来的七日理事会)和副校长等管理层级;另一方面,学院层面上中世纪平等的师生联合已被不平等的治理层级所取代。根据爱德温(Edwin)的描述,这一时期学院治理结构由三个层级组成:最高层是代表王室的巡视员,他们对学院的事务有最终决定权。通常情况下由主教或大主教担任整个巡视委员会的主席职务,当然也有可能是国王、校监或者校内有名望的学者;中间层是学院院长,也可以称之为学监、大教师或教务长,负责学院的所有行政事务,包括处理捐赠和财产等,由学院理事会选举产生,或从学院创建者及其继承人中选任,国王也可以建议院长人选(当然通常都不会遭到反对);第三级是学院理事会,成员由学院创立者及其继承人任命,行使学院的立法权,并且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这种由三个不平等的层级组成的治理结构一直伴随着牛津的各个学院进入20世纪。
此外,在增加的管理层级中还有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那就是中世纪的集体决策权在事实上逐渐由少数人理事会所取代。从主政教师大会到七日委员会,再到七日理事会以及学院理事会,决策核心的规模不断缩小。这种少数人理事会打破了原先平等的师生决策体系而渐趋不平等。可以看出,决策核心的成员尽管依然带有学者身份,但他们都是学校或学院的高级行政官员,如副校长、司库、教务长、注册主任等等,天然地划分出了等级差别。当然,这种决策形式的形成并非偶然——除了王权的影响之外,还有其它很多偶然或必然的因素,例如大学规模的不断发展和公司组织形式不断成熟的影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