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与正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的两条伦理原则_市场经济论文

功利主义与正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的两条伦理原则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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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与公正,作为较为集中地、典型地反映现代伦理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规范模式,是由近代资产阶级学者明确提出和加以系统阐述的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在现代西方社会伦理生活中,它们仍然是比较典型的主要的伦理价值取向。在今天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过程中,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功利原则与公正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功利原则与公正原则能否统一起来,怎样统一起来?

我们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经济的本质仍然是社会主义的。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规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不应该肯定和提倡功利原则呢?

长期以来,我们的伦理学不敢谈功利,因为谈功利,似乎就等于肯定个人私利,就是提倡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那么功利是否就等于个人私利,提倡功利是否就是等于提倡毫不利人、专门利己的资产阶级利己主义呢?提倡功利会不会导致资产阶级的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呢?

诚然,功利论是资产阶级学者创立并加以发挥光大的,但功利论并不就等于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功利主义产生于英国,它是伴随着英国18世纪中后期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由小工业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社会化大工业生产方式发展的“产业革命”而生产并成熟的。边沁和密尔是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其功利主义思想的基本观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最大幸福”原则。边沁解释说,“这个原则讲的是凡是利益攸关的人们的最大幸福,这种幸福是人类行为(各种情况下的人类行为,特别是执行政府职权的一个或一批官员的行为)的正确适当的目标,并且是唯一正确适当并为人们普遍欲求的目标。”〔1〕二是效果原则。 认为评价一种行为,要视行为的结果而定,如果行为结果能增加当事人的幸福或快乐,这种行为就是道德的,就应该予以肯定。行为的结果是道德价值评价的最终依据。三是以个人利益和幸福为基础的共同幸福原则。主张以个人利益和幸福作为人类行为的基础,同时强调个人与社会、自我与他人的利益协调、共享以及幸福、利益的总量增殖。

以上可以看到,功利主义虽然提倡以个人利益、个人幸福作为人类行为的基础,没有离开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但它同时强调个人利益同社会、他人利益相协调,因而不能简单地将功利等同于私利,将功利主义等同于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相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应该正确地对待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起过积极作用的功利主义及功利主义者倡导的功利原则。

客观地讲,功利主义强调追求个人利益和需求的合理性,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的相互协调,重视行为的实际效果,这对于我们今天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来说,仍然有着积极的意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对18、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学说有过充分的肯定,认为:“当代最大的两个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和葛德文的著作,特别是后者的著作,也几乎只是无产阶级的财富。”〔2〕

肯定功利主义学说的某种合理性,并不是说要把它完全照搬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而是要对它加以改造,吸收其合理的东西,建构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伦理道德。这方面,邓小平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实践中,提出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作为衡量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这可以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功利原则的科学阐述。

为什么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要提倡功利原则呢?从经济形式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是一种效益经济,市场经济作为现代社会配置资源的最佳手段,能够有效地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作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必然是能够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的伦理道德。功利原则可以说就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效益原则相适应的伦理原则。

功利原则在哪些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有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呢?首先,功利原则所肯定的个人利益和需求的合理性,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有着积极意义。在中国传统的以儒家文化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以“义”节“欲”,以“义”制“欲”,个人合理、正当的利益、需求受到压抑,得不到满足,而在现代极左思想盛行时期,则以抽象的“集体”、“社会”湮没了个人,否定了个人利益需求的合理性,因而阻碍了人的积极性的发挥。市场经济之所以是现今最具活力和效率的经济发展形式,其原因在于它能调动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和个人能力、积极性的发挥。而功利原则肯定个人利益和需求的合理性,确认个人独立、个性自由、个人成功和个人幸福等个人价值的合理地位,这就有利于打破那些阻碍人们“自由进出市场”和积极进取的不必要的道德限制,为个体进入市场发挥作用提供了必要的伦理支持,有利于发挥和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功利原则注重行为的实际效果,把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或预期效果作为最高道德目标,这对于合理地评价人们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如何评价人们的行为,在我们这个以儒家文化占统治地位的传统社会里,存在着一种偏差,对一个人的评价,非常着重他的语言、然诺,却很少关注他的实际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以至产生了一批开口闭口谈圣贤、心性而不将其付诸行动的“空谈家”。在现代极左盛行时,也有一些人开口闭口谈马列,争辩姓“资”、姓“社”,却不管行为的实际效果。功利原则注重行为的实际效果,与市场经济注重获取最大利润、追求最高效率具有一致性,利益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首要原则,正如实际效果是功利原则的重要原则一样,两者具有内在的价值同构性。因此,功利原则注重行为实际效果,对于克服“空谈”(空谈误国),崇尚实际,具有重要意义。不过在提倡功利原则时,要克服功利主义只顾实际效果,不管动机、目的的局限,要把动机、目的同行为效果结合起来,把邓小平提倡的“三个有利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行为的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

第三,功利主义关于“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原则,有助于弥补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功利主义关于“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原则,在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条件下是不可能真正付诸实施的,相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弊端,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贯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行为和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去。市场经济行为都是从利益出发的,受“利润最大化”原则支配,经济主体习惯于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不顾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把“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原则贯彻到人们的经济行为和现实生活生活中去,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把“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原则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重要伦理准则,促进个体、群体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和实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不仅需要功利原则,而且需要公正原则。

“公正”(justice)亦为“正义”、“公道”。 “公正”最初来源古希腊文“orthos”一词,意为“表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往后就引申来表示真实的、公平的和正义的东西。”〔3 〕公正作为伦理学属于道义论或义务论伦理学。在伦理学史上,康德被认为是第一个着重阐明义务论原则的哲学家。康德是一个理性主义者,认为理性是道德的基础,感性经验应排除于道德之外;快乐、幸福、利益均与道德无关,道德不能讲对自己有什么利益,相反的应是牺牲自己的利益。作为道德基础的理性就是“善良意志”。“善良意志”就是对道德规律的尊重,就是一种义务感,就是按“绝对命令”办事,只有从“善良意志”出发的行为,才是唯一道德的行为。人只有在“善良意志”指引下,才能把握自己的行为(为自己立法),使所遵循的标准具有普遍的意义;而共同的理性准则要求人们之间建立交互目的性和共同主体性关系,把人当作目的而不只是手段;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达到“意志自律”,法由己出,自己为自己制定准则,不由别人强加。当代义务论的著名代表罗尔斯认为,按照正义即公平,权力应该先于利益,人们的欲望、爱好、利益受到正义原则的限制。他强调把现代道德的基础由“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之“最大化”社会效益层面,移置到“惠顾最少数最不利者”的“最起码”的社会道德正当合理性层面上来。可见,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社会公平正义论,它所关注和强调的不是或主要不是社会的价值效益,而是社会的公平、秩序和稳定。

因此,公平就实质内容来看,它所反映的是人们自身的社会地位和利益关系,这种关系大致表现为两个方面:表现在人身关系上,公正反映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正首先是人身权利的正当占有和维护,以及对自我和他人基本权利的承诺。这就是说,在人身关系上,公正就是人身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要求每个人都具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尊严,都既享有正当权利的自由,同时也承担平等待人、尊重他人正当权利的义务;从个人与社会(包括各种群体、集团、民族、组织机构等等)的关系上看,公正既代表各社会成员对其所在的社会之合理利益分配和正当秩序安排的合理期待或要求,也反映着社会对其成员实施的公平的利益分配尺度,包括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尺度。

公正原则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我们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中,都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公正原则,就是要坚持人身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坚持个人对自己、对他人和社会的职责、使命和任务。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与现存世界的关系而产生的。”〔4 〕这就是说,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人们,总是要对他人、社会负一定的职责、使命、任务,也就是个人对他人、社会必须尽道德义务。如对朋友,要关心帮助、诚实守信,对祖国,要维护祖国的独立和尊严,在经济交往活动中,要重合同,守信誉,等等,这些也就是个人对他人、社会应尽的义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健全的义务观念是非常重要的。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益经济,市场经济的效益容易导致一部分人把市场的经济效益引向伦理道德中来,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完全变成一种金钱关系。社会上所出现的那种金钱至上、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拜金主义者,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带来的道德负面。诚然,我们承认个人利益的合法性,个人有追求个人合法利益的权力,但是,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还要承担社会的道德义务。而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义务却是一种要求人们无偿地履行的义务,它具有超越个人功利性的特点。这就是说,履行道德义务,是不以获得某种相应的权利或报偿为前提的。这也就是康德所说的“绝对命令”。确立正确的义务观念,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个人同他人、社会的关系,形成和确立自觉地为他人和社会作贡献的思想、观点和责任意识,从而建立良好的道德关系,扼制拜金主义和社会腐败现象,把人们从金钱的奴役下解放出来,都是非常必要的。今天,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道德义务,最根本的就是要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上,爱岗敬业,为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工作。

其次,坚持公正原则,就是要坚持反映人民群众要求的合理正当公平的利益分配尺度。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尺度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杠杆。如果说个人对他人、社会负有一定的义务的话,那么在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中,个人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后,通常会得到社会的一定的报偿,如为社会作出贡献就会得到社会的表彰和奖赏。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社会主义公正原则,在社会分配上,就是要做到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惠顾最少数最不利者”的“最起码”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的、自然的、生理的条件差别,必然会出现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形成对于弱者来说“不公正”的现实。怎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社会主义的公正原则呢?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5 〕“我们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是为了达到共同富裕,所以要防止两极分化。这就叫社会主义。”〔6〕这就是说,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由“先富”带动“后富”,同时采取各种形式维护和保障社会弱者(先天缺乏、伤残孤寡、灾祸损失等)的利益和权利。

功利原则和公正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统一起来吗?

的确,在伦理学上它们分属于两种不同的伦理类型:以功利原则为基础的伦理学说属于价值目的论的伦理学或效果论的伦理学;而以公正原则为基础的伦理学说则属于道义论伦理学或义务论伦理学。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尽可能创造最大的善之总量,而不问如何去分配总量的善;而作为公正原则的伦理学,关注的则是总量之善的如何分配,也即达到善的最大限度的实现之手段。在西方伦理学史上,从近代到现代,这两种类型的伦理学总是处在相互对立、相互攻讦的理论对峙状态中。在近代,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处在与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相对立之中;而现代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义务论(正义论)则与现代新功利主义处于对峙状态。

两种伦理学主张之所以处在对峙状态而能存在和发展,是与这两种伦理学各自的理论主张所适用的社会相关联的。一般来说,当社会处于重大的历史转型期,特别是处于经济结构的重大改变时期,适应于这种社会转型的需要,会产生一种宣扬功利原则的功利主义伦理学。18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勃兴和现代新功利主义的再现,就是如此。例如18世纪英国的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学说,正是反映了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由小机器向大机器(产业革命)、向工业化资本主义经济转变的社会现实。而与功利论相对立的,以公正原则为基础的义务论(正义论)的伦理学说的出现,则是社会处于经济相对稳定发展而社会又失去了某种必要秩序,社会的利益关系矛盾突显的“后转型期”。如何调解各种利益矛盾,保持合理稳定的社会秩序,便成了各种社会理论关注的焦点。而作为调解各种利益矛盾,表达平等合理的价值规范要求,注重价值关系的现实合理性和长远理想合理性的公正原则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义务论伦理学便会应运而生。本世纪70年代在美国应运而生并很快受到美国乃至西方国家极大关注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伦理学便是如此。

既然以功利原则为基础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和以公正原则为基础的义务论伦理学在历史上处于对立状态中,那么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什么还要强调功利原则和公正原则的统一结合呢?

诚然,功利原则和公正原则在历史上是分离的,甚至是对抗的两种原则,但这并不排斥这两种原则能有效的结合和统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完全可以结合和统一起来。

如果从社会的宏观价值角度而不是从个体利益的角度来考察的话,功利与公正实质上是社会价值(利益)的生产与分配之间的关系,即功利代表社会价值或利益的生产创造,公正代表社会价值或利益的合理分配。它们都是衡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尺度和动力。首先,功利为公正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发展动力。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和价值分配的尺度,公正要以利益和价值的生产为先决条件,没有一定的社会利益和价值的生产,当然也就谈不上社会利益和价值的分配,利益和价值的生产是分配的前提,因而在功利与公正之间,功利显然是更基础的方面,是具有决定作用的方面。其次,公正制约功利。作为社会利益和价值分配尺度的公正,对社会利益和价值的生产起着制约的作用。因为利益分配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利益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都与他们自身的利益直接相关。如果利益分配不公平,势必影响到利益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影响利益生产的总量;而利益分配的公正合理,就能够调动利益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有利于利益生产总量的增加。

从功利与公正的内容上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两者是相通共存、互相促进的。首先,社会公正具有深刻的功利内容。公正、正义、道义,是人们追求的重要目标,其目的在于维护人之所以为人的崇高和尊严,这种追求的目的和行为,有利于形成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维护人们的根本利益。社会公正的实现,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从而有利于人们长远和根本利益的实现。这就使公正、正义具有了深刻的功利内容。当然,这里的功利内容是指国家、民族、集体的公利,是个人的长远利益,而不是个人的眼前私利,它不但在行为动机上不能追求私利,而且在客观效果上也不能把利据为己有。公正的功利内容是一种超乎于个人私利的,反映着人类超乎功利之外的更深刻、更远大的追求。

其次,社会功利中也包含有公正的内容。功利从主体上看,有公利和私利之分。那些反映和代表全民、全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根本利益的功利,实即公利,实质上也是一种公正。毛泽东所讲的“无产阶级革命的功利主义”,实质上是包含有社会公正的功利,这种功利和社会公正是相通的、一致的。因为这种功利原则的实施,本身便内涵着合理地处理好利我与利他、利社会以及眼前之利与长远之利的价值关系的道德要求,这种合理的道德要求的实质,也就是公正原则所要表达的基本要求。

既然功利原则与公正原则在内容上是可以相通的,那么我们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相协调的伦理道德时,就要把这两种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用功利原则引导人们合理地追求道德行为的实际功效,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在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既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作贡献,同时也使个体自我的正当利益得以实现。这也是市场经济利益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还要用公正原则调节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使社会达到公平合理,最终实现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协调发展。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7 〕邓小平这一论述蕴含有道德的内容。“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目标和最终目的,也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公正的要求。“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达到“共同富裕”的手段,同时也可说是一种社会功利的要求。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道德既要有功利原则,又要有公正原则,要将功利原则与公正原则结合统一起来,为人们之间的相互协调,为社会的健康稳步发展,提供有力的道德保证。

注释:

〔1〕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 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11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28—529页。

〔3〕P.拉法格:《思想起源论》,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89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9页。

〔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3页。

〔6〕〔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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