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合作理论述评_社会结构论文

西方合作主义理论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主义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309(2007)03-0105-08

合作主义(政府导向与集体主义)是西方社会中与新保守主义或新自由主义(市场导向与个人主义)相对应的两种主要的社会经济政策模式。①合作主义理论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一支,而且在社会政策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并同时在诸如政治学、社会学,乃至政治社会学的理论领域里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合作主义(corporatism)在国内又被翻译为社团主义、法团主义、统合主义、组合主义等,而合作主义则是使用比较多一些的译法。作为一种理论的“合作主义”于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出现,其理论目的是希望建立一种由国家通过工会、生产协作组织控制工人群众的社会结构或制度。

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合作主义理论成为诸多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用来阐明社会政策主张、解释社会结构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又一种重要的理论分析框架。正如合作主义重要理论家斯密特所说的,合作主义“的目的是要提供不同于多元主义的社会结构类型,其重心在集团行为和体制的关系,即用一种结构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机构中”。②近年来,合作主义理论由于其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劳动关系调节、福利制度完善等方面的现实方案所带来的启示,而日益为中国学者所看重。本文尝试从合作主义的历史发展、主要理论主张对合作主义理论进行介绍,并试图对合作主义理论进行简单的评论。

一、合作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合作主义并非仅存在于现代社会中,而是具有相当长的历史渊源,近代欧洲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权威主义政体被认为是合作主义的肇始。从意识形态的渊源上看,合作主义最早起源于欧洲封建社会一种右派势力“组织化国家统制”(organic statism)。这种思想与社会学中结构功能主义的先祖——社会有机体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都强调社会的整体,社会中的群体或阶层虽然有贫富之别、等级之差,但是却各负其职、各安其位,凝结成为一个集体性的社会。合作主义的著名理论家施密特和哥诺特则认为,“合作主义思想渊源于两种哲学的综合,即欧洲天主教义和民族主义,前者强调和谐与社会统一,后者重视适应本民族文化传统,强调个体对民族利益的服从和牺牲,从而使社会结为一体。”③可以说,提倡和谐、强调整体、追求社会秩序乃是合作主义的一贯宗旨。

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意大利、德国等法西斯独裁政权都被认为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合作主义的精髓。也因为这样的原因,霍布斯鲍姆把独裁者萨拉查时期的葡萄牙称为“最彻底最典型”的“合作主义国家”。不过,尽管人们仍然普遍认为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德国和意大利法西斯政权是合作主义的典型,而且“20年代、30年代和40年代期间,合作主义在理论上被设想为法西斯政权的一个基本意识形态部分”④,但是实际上合作主义的模式并不是法西斯政权的代名词,而是涵盖了包括现代民主政治在内的各种完全不同的政权形式。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合作主义模式之能否实行并不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特性,这一点可以通过下表所列举的各类实践合作主义的政权中看出来。

合作主义国家情况一览表

二十世纪中期,随着福利制度的日渐成熟,福利制度与合作主义的关系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有学者甚至提出,“福利国家源于自由的合作主义”的观点,建立福利国家基石的贝弗里报告也被认为是“合作主义式的合作阶段”的产物。⑤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欧美各国在政治社会结构出现新的变化,福利国家开始建立并且不断变化,合作主义的含义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了新合作主义的产生,这些变化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美国经济的一枝独秀以及日德等战败国在经济上的强势崛起,国际关系的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西方世界各个国家在世界经济政治体系中的地位被重新安排。美国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头号强国,英、法等一些传统资本主义强国由于经济实力的下降,其政治地位也随之下降。而二战中的战败国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却由于经济力量的不断增长,其国家地位随之上升。经济上的变化使一些欧洲国家倍感竞争的巨大压力。对于一些传统的欧洲强国而言,由于经济不景气所造成的国内资产外流已经成为它们需要应对的主要问题,由此这些国家必须调整政策,保护本国的经济,以提升已经趋于沦落的国家地位。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欧洲国家开始扩大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程度。

其二,西方国家内部在战后出现了利益集团的发展和政治权力逐步向中央政府集中的趋势。随着国家权能的不断扩大和资本主义内部行业之间利益竞争的加剧,以及民主基础的扩大,公民日益依赖通过功能性组织来保护和发展其利益。同时,随着“福利国家”政策的普遍推行,公民权利逐渐向社会经济权利扩展,公民的权利也越来越依赖统一的法律和中央政府保障,这促使了政治权力向中央集中的进程。

这些变化也导致了思想文化领域的变化。战后,行为主义在西方,特别是在美国曾经风靡一时,而由美国学者提出的多元主义的分析模式也享有独尊的地位。多元主义论者认为,当代社会的秩序已经不是靠权威或文化整合的秩序,而是一种权利分化后的整合秩序,或称结构秩序。他们认为,在当代社会,一方面公民权利趋于扩大化,另一方面利益趋于组织化,即公民个体日益结合成为有共同利益的组织来保障、发展其利益,因此,政治秩序主要是通过国家与利益组织的协商而建立的一种结构秩序。但是随着战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欧洲学者开始对多元主义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多元主义建立在众多自治的利益组织能够自行协调利益冲突的理论假设的基础上,这就不可避免地降低国家在协调利益冲突方面的作用,这种理论模式虽然适用于美国,但是并不能适用于欧洲国家的现实。同时由于欧洲各国所面临的问题,也使学者们强烈感到传统自由主义的不干涉立场正在成为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绊脚石。为此,他们从欧洲国家的现实出发,开始思考、构建新合作主义这种不同于多元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理论分析模式。

20世纪70年代是合作主义政治模式的分水岭。自1973年石油危机发生以来,西方各国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在西方福利国家出了一系列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福利国家出现了危机。由此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作为现代福利制度基础的合作主义,合作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模式开始衰落,保守主义势力重新抬头。不过作为一种理论的合作主义依然存在,并且进一步发展。70年代后期新合作主义开始出现。西方学者公认最早对新合作主义进行系统阐述的是P.斯密特和G.雷姆布拉什,他们在1979年出版了《走向合作主义的中介》一书。在这部著作中,斯密特和雷姆布拉什对新合作主义的概念内涵,新合作主义与多元主义在公民社会结构、国家在利益整合过程中的作用等一系列问题上的融合与歧义进行了比较分析,系统地阐述了新合作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分析框架。就在欧洲学者们开始对新合作主义展开研究、讨论时,由于70年代初石油危机所引发的经济危机给欧洲社会带来的影响,主要是保守主义政党台后政策的变化,导致新合作主义强调的连接国家与利益组织的垄断性中介组织的功能失调,新合作主义作为一种实践在80年代初期开始沉寂下来。

至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冷战的结束和西方世界社会经济、政治的新发展,合作主义在欧洲呈现出再度复兴的态势,“第三条道路”应运而生,其政策主张可以简单归纳为:既反对过度的国家干预,也不赞成否定国家干预,主张适度的国家干预;主张政府与公民重新建立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等等。

从战后合作主义不断反复的历史演变中,我们可以看到合作主义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合作主义福利制度以三方伙伴合作为主要内容,使之成为缓和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制衡利益集团、维持社会稳定的必然的社会历史阶段;(2)三方伙伴中的雇员组织是社会政治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法律地位、以缔结社会契约为社会目的、具有公共性质的功能性社会组织;(3)在这个具有把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相互兼容的能力的制度安排中,雇员组织必须是由国家公共权力机关认可、在法律框架内具有合法代表性和垄断性的法人组织”。⑥

作为一种理论研究,合作主义自其产生以来一直没有中断过,并且在最近几年开始被运用于对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社会、经济与政治的研究,特别是中国政治与社会关系的研究。除了前面提到的斯密特与雷姆拉什的著作外,A.考森在1986年出版的《合作主义与政治理论》、P.威廉姆森在 1992年出版的《合作主义的类型》,斯密特与J.哥诺特在1997年发表的《合作主义的西西弗斯命运:过去、未来》等论著是新合作主义的代表作。

二、合作主义理论的基本主张

由于合作主义发展历史的复杂性,合作主义的含义几经变化,因而人们对于合作主义的认识和定义也是大不相同的。《剑桥百科全书》认为,合作主义是“决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的权力由制造商集团共同享有或派代表参加的安排方式。社团的成员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原则,他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社团的决策和代表权便归于无效”。⑦另外一本百科全书《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合作主义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政治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数量有限的、代表种种职能利益的垄断组织与国家机构就公共政策的产出进行讨价还价。为换取有利的政策,利益组织的领导人应允通过提供其成员的合作来实施政策”。⑧著名的合作主义理论家施密特则认为,合作主义是“一种利益代表制度,它由少数具有卓越才能的、能够进行义务服务和与世无争的人所组成,有着等级差别和职能差异,并且得到国家承认或许可,同时国家允许它们在各自的领域中享有一定的垄断权利,而这些组织通过选举以及提出要求和给予支持作为回报”。⑨

作为一种理论分析框架,学者们对合作主义理论的认识和表述同样也是不完全一致的,但基本的共识是斯密特所做的阐释:合作主义者试图建立的是“一种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⑩对于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的内容,斯密特进一步解释说,“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织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有限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它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并被授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在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相对控制”。(11)

总体而言,合作主义理论所要建立的这样一种模式或制度安排是一个纵向的合作结构。“这个结构应包含以下要点:一,国家具有重要地位,它合法参与经济决策,主导工业发展方向;而社会参与则以行业划分的功能团体的形式,国家和社会互相承认对方的合法性资格和权利,并相互协商制定有关的政策;二,法团主义政制的任务,是将社会利益组织集中和传达到国家决策体制中去;三,功能团体对相关的公共事务有建议和咨询的责任,同时在公共决策确定后有执行的义务;此外,它还应把本集团成员完好地组织起来,限制他们的过激行动;四,获批准的功能团体数量是限定的;五,不同团体间是非竞争的关系;六,每个行业内的不同代表组织以层级秩序排列(hierarchically ordered);七,功能团体在自己的领域内享有垄断性的代表地位;八,作为交换,对功能团体的若干事项,国家应有相当程度的控制”。(12)

因而,在合作主义模式中,国家居于权威的位置,施密特就曾经指出,“合作主义不仅仅是部门之间的一种安排,它本质上是一种得到官方承认的三方合作。”所以,合作主义代表了一种国家和社会因素的重合,国家的力量和社会的力量在其中的位置非常微妙。概括而言,二者相互包容,都是不可或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合作主义是企业和组织起来的劳动者的代表对国家政策谈判和协商的参与,并且受到国家的支持。威廉姆森和兰博尔认为,从决策横的层面上讲,合作主义强调两个核心:一是合作与独立,反对冲突;一是以国家为基础的对劳动和商业组织成员的合法垄断。(13)

也因为这样的原因,合作主义被区分为“专制型合作主义”和“民主型合作主义”。“专制型合作主义”主要是指二十世纪初期的欧洲法西斯国家以及后来的一些拉美独裁国家。而“民主型合作主义”则主要是指瑞典等国,其主要标志是在劳动和资本之间是否存在经过国家同意的培养协作的组织构架。另外还有学者把合作主义区分为偏于国家的“国家合作主义”和偏于社会的“社会合作主义”,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4):(1)数量限制——参与合作的组织是众多的还是数目有限定的?(2)惟一性——在某一个领域内,有多个代表组织还是只有一个代表组织?(3)强制性——选择进入合作体系是自由决定还是受到压力?(4)竞争性——团体间的竞争程度较高还是较低?(5)层级秩序——合作体系内的科层关系是否存在?(6)功能分化——功能团体的分工边界是否清楚?(7)代表性地位——一个团体的代表性地位是垄断(绝对不可挑战)性的,还是必须与其他群体分享之?(8)监护者——是否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9)控制——在功能群体的领袖选择和利益表达方面,国家控制的权力是大还是小?

总之,合作主义关注的焦点是社会秩序的统一与和谐,合作主义的这种特点在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等方面都有清晰的表现。

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合作主义认为,个人并不能完全自由地遵循效益最大化的理性原则行事,而是受已有的制度和规则制约,受有限的信息和理性的约束,根据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所遇到的问题做出回应,不是人选择制度,而是制度确定人的行为的正当性,决定其行为。因此,国家和社会必须给利益组织以制度引导,以规范其行为,保证社会秩序的统一与和谐。合作主义理论家认为,所有类型的社会都需要秩序,国家对社会和市场的干预并不一定是反民主的。这是因为利益团体不可能通过自身的协商实现权力均衡和各团体利益要求的观点,反而可能是最有实力、最接近政治决策的团体受益。正如R.密里本德所指出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所有其他统治制度一样,历来需要、并且目前更需要遏制来自下层的压力,可以说,工业革命以来的英国历史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成功地实现了这一遏制;英国的民主政体始终尽可能致力于遏制而非助长民众行使决策权”。(15)

在合作主义者看来,经济、社会、政治行为不能仅仅根据个体成员的选择和偏好来理解,也不能仅仅根据公共机构的习惯和指令来理解。因为在国家和市场之间的某个地带存在着许多自我组织的、半公共性质的团体,而个体和公司或多或少地依赖这些团体来确定彼此的预期,并且据此为彼此之间的经常冲突提供实际的解决方案。

在政治生活方面,合作主义者不同意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的观点,他们把国家看作是积极的、有所作为的组织,因此,主张在必要的时候,国家必须以某种恰当的方式干预经济和生产领域的事务。合作主义认为,与社会团体代表社会的个别利益不同,国家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是具有自主性的组织,因此国家可以协调社会的利益竞争,也只有国家才能在劳资双方的冲突中以第三者的身份给予协调和平衡。

三、合作主义理论的评价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从合作主义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不难看出,合作主义在西方的经历可谓是一波三折,一直受到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夹击,因此尽管合作主义已经成为西方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经济模式之一,但是对于合作主义的评价却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对于合作主义经济与非合作主义经济的优劣评判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一般而言,来自于新自由主义的观点是对合作主义以及工会的作用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合作主义的支持者则认为合作主义是缓解资本主义社会冲突的重要方案。双方争执的角度在于劳工力量与国家竞争力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在关联性,进一步而言,工会的力量存在与经济增长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各执己见、争执不下。

反对合作主义的人认为合作主义不仅不是应对经济衰退的良方,而且由于合作主义鼓励工会组织的发展,并且赋予工会以特殊的地位,但是工会的存在和力量的增长却阻碍了经济恢复和发展,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6):

首先,工会势力严重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弹性。新自由主义认为,工会垄断了劳动力市场,从而增加其货币工资,其结果是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下降。从长期来看,工会在政治上施加压力,会造成政府开支过度,提供工资还会增加通货膨胀的压力,最终不仅破坏竞争力,反过来还会影响工人的实际收入和福利水平。

其次,工会周期性罢工不但对劳动生产率、投资和技术创新等具有破坏作用,而且对劳动力市场的控制作用也将导致劳动力要素配置的扭曲。所以,工会势力的增长和强大必将导致社会福利支出的增加,最终破坏整体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工会不仅是市场缺乏弹性的主要制度根源和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大阻碍,而且也是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的根本原因,是阻碍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再次,工会的存在不利于技术创新。一些学者认为,工会虽然保护了工人的利益,但是导致了劳动力价格的上扬,因而其制造业资本遭受越来越多的困难,这不利于技术创新和新工业的创立。

第四,工会运动致使工人之间产生不平等,有工会的企业和无工会的企业之间以及参加工会的雇员和没有参加工会的雇员之间会在收入和福利方面形成一种社会不平等。

这样一来,工会的存在就被认为很可能是导致经济不景气的原因所在,削弱工会的势力也被认为是恢复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条件。

针对上述批评,支持合作主义的人们认为,合作主义非但不是造成经济危机的原因,而且还是解决经济危机的有效手段。作为合作主义模式的基础,工会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不会削弱竞争力,而且有益于经济的成长,郑秉文把合作主义者的理由归纳如下:

首先,关于劳动力市场的“弹性”问题。合作主义者认为,福利体系不仅巩固了托拉斯关系,而且带来了劳动力市场的弹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好的福利制度能够激起劳动力市场长期的弹性和总体市场效果。建立具有弹性的劳动力市场的关键性问题是:劳工权利能够得到保证的一整套以信用为基础的劳资关系,而工会恰恰在这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工会势力的存在是经济发展中一种重要的“有益的约束”。工会的存在不仅阻止了“血汗工厂”(工资低、劳动条件恶劣、残酷剥削工人)的短期行为,避免了厂商靠低工资和提高劳动强度获得竞争力的可能性,而且还有助于形成产业资本的长期动力,敦促雇主通过R&D投资和培训上的投资来赢得竞争力。某些合作主义者甚至认为,经济衰退的原因不仅不是由于工会势力过大,反而是因为工会力量过于弱小所造成的。

第三,合作主义者还认为,工会组织具有合法的社会地位来参与社会经济管理体制,是经济增长的动力而不是障碍。柯茨认为瑞典和西德合作主义福利制度成功足以证明合作主义模式的优越:作为合作主义模式的成功典型,瑞典和西德一直成功地把保护工人的权利与周期性的经济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很好地结合在一起。

尽管对于合作主义存在着完全不同的认识与评价,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合作主义九十年代以来已经出现了复兴的趋势,而且被认为是应对经济危机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良方。近年来,合作主义在中国的影响力不断增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中国的政制模式和权力结构被认为是与合作主义,特别是“国家合作主义”存在着相似之处,或者说是内在的亲近性。比如安戈与陈佩华就认为,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党政合一国家”(party-state)已经不再直接控制社会,中国的经济模式也不再能被归入“计划经济体制”的范畴。合作主义虽然无法在理论上涵盖当今中国的一切变化,但在解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重要倾向时却很有用。(17)张静也认为,中国的工会与合作主义政制中的“中介”角色十分相近,都是与行政机构相匹配,甚至在某些方面相重合的结构。(18)康晓光则预言,中国未来的发展很可能要采取“分步走”策略,即首先在经济领域完成市场化,紧接着在社会领域完成自治化,最后在政治领域完成民主化。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将经历从国家合作主义向社会合作主义的转变。

由于这样的相似性,因而中国社会在选择发展模式时选择合作主义的发展道路显然要比选择自由主义的发展道路更容易取得成功,因而也就更具有可能性和现实性。“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各个社会集团——领导与被领导、经理与工人等等——应该做到利益上的和谐,因为各集团是团结一致地在为建设繁荣的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在这种模式之中,各地的组合式机构,诸如工会、农会等,作用在于充当‘传送带’为党中央与下层某一特定的社会集团之间提供双向联系的渠道:将上面动员工人农民为国家利益而增加生产的信息传达到下层,同时将基层的各种权利与利益要求反馈回上层。”在这里,工会所承担的角色与合作主义模式中的“中介”角色颇为类似。而且实际上,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在指令性经济时代的原来的组合式机构之外,政府又成立了大批新的组织来充当组合式的中介与代理机构”。(19)这也使得中国目前发展愈益靠近合作主义的道路。

而且从文化背景上看,中国的传统文化也是有利于推行合作主义模式的。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将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地方的利益服从于全国的利益视为理所当然。而这种个人和局部利益应当从属于上层领导所代表的更高利益的传统概念与爱国主义这一现代诉求相辅相成。实际上,东亚各国在推行合作主义时,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都是如影随形。应该说,这种强调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对于合作主义的推行无疑是极其有利的。

不过,尽管存在着上述诸多有利于合作主义成长的因素,但是在中国仍然存在着一些与合作主义不同甚至是相反的因素。与中国不同的是,欧洲的合作主义政制所面临的是社会结构高度分化、充满社会利益冲突的社会,这个社会是经历了充分的分化和冲突又重新走向整合的局面,这与中国社会尚未经历社会利益和社会结构的充分分化的局面完全不同。进一步而言,欧洲社会实行合作主义的内在需要恰在于社会力量,特别是某些社会组织的力量过大,单纯通过社会自身的力量已经难以实行社会经济秩序的整合,因而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并且扮演仲裁的角色。而中国的情况则与之完全相反,中国社会的分化程度非常有限,即便与东亚的日韩相比也相距甚远。实际上中国也一直没有出现一个具有独立意义上的社会力量,社会组织难以独立自主地处理社会事务,国家的力量尽管开始退出对社会事务的干预,但是依然保持着对社会事务过分强大的干预力量。因而,中国的情况与欧洲的情况恰好处于情况的两端,与东亚其他国家的情况也并不相同,安戈、陈佩华就曾经指出“与东亚新兴工业国家相比较,中国是从一个相反的方向朝国家化组合制度发展的。也就是说,中国采用的国家化组合制度并非加强国家对经济与社会的控制的手段,而是恰恰相反,起了减轻国家紧密控制的作用”。(20)因而即便是尝试合作主义的模式,所需要做的工作也是完全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

每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特殊的发展模式,理论可能只是对既存经验的概括。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正在走出一个属于自己的发展道路,塑造一个“与众不同”的发展模式,尽管它可能并不符合某一种西方社会经济的理论模式。

收稿日期;2006-11-28

注释:

①③⑤⑥⑨(16)R.米什拉:《资本主义的福利国家》中文版序言,第155页,第158~159页,第160页,第157页,第203~206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

②(12)参见张静:“政治社会学及其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二期。

④(14)(18)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81页,第28~29页,第1~2页。

⑦《剑桥百科全书》,中国友谊出版社1998年,第302页。

⑧米勒、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75页。

⑩(11)P.斯密特、G.雷姆布拉什:《走向合作主义的中介》,伦敦:哲人书店1979年,第9页,第13页。

(13)Williamson,J.B.,Pampel,F.C.(1993),Old-Age Securit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p.17.

(15)R.密里本德:《英国资本主义民主制》,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3页。

(17)(19)(20)[澳]安戈、陈佩华:《中国,组合主义及东亚模式》,《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一期。

标签:;  ;  ;  ;  ;  ;  ;  ;  

西方合作理论述评_社会结构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