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纳税养老保险的经济学分析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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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税型养老保险概述

(一)延税型养老保险的概念

在我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中,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又可称为个人年金,主要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根据政府对养老保险计划的征税时点(缴费阶段、取得年金投资收益阶段以及养老金领取阶段)的不同,以E(exempt)和T(tax)表示在这三个时点的征税情况,主要可分为EET、ETT、TEE和TTE等四种模式,国际上通行采用EET模式,即在养老保险金计划的缴费和获取投资收益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

所谓延税型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每年给予公民一个额度,公民在额度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使用的资金,可以暂时不交个人所得税,到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按照每月领取的金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际上是EET模式的税优政策,由于这相当于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点由缴费阶段延后至养老金的领取阶段,故称为“延税型养老保险”。

延税型养老保险在发达国家早已普遍实施,美国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开展得较好的国家,其在1974年,推出了ERISA(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法案。该法案的生效诞生了两项重要的税收优惠,一项是著名的401(K)计划(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并享受税收优惠),另一项是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rrangements,个人退休安排)。401(K)计划属于一种“现金或延期支付报酬安排”,即雇员可授权雇主扣缴税前工资的一部分,存入其利润分享或股票红利计划的账户中。这个金额由雇员自己确定,但不能超过工资的25%,但每年不能超过一定数额,这个数额会按期进行与生活费用挂钩的调整,2001年的年度缴费额限制为10500美元。拟在上海建立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运营机制”是主要借鉴美国401(K)养老金计划和我国香港地区强积金经验而设计的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式的养老保险产品,是对我国补充商业养老保险模式的一种创新。

(二)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对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基本养老保险,对企业年金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激励政策较少。我国税法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免征税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及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及购买个人养老保险却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非强制性,个人为企业年金及个人年金的缴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税收优惠,这削弱了个人参与补充养老保障的积极性。税优激励政策的缺位已成为制约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瓶颈之一。因此,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考虑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的税惠政策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延税型养老保险的收益分析

(一)个人收益分析

延税型养老保险的最大特点就是延期支付个人所得税。在对个人所得税采取累进税制的情况下,通常个人工作期间收入会高于退休收入,如果他用部分收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很明显会降低工作期间的应税收入,当其退休后领取商业养老保险金时,个人收入通常低于工作期间的收入水平,会在较低的税率下纳税,从而也可以减少纳税额。

从上文的公式(3)中,我们可以看出个人净收益R受投保金额、缴费年限、投资收益率、税率等多个变量的影响。另外还有一个隐藏变量,即消费者的货币收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延税政策对于不同收入的人群的激励也不尽相同。

在不考虑税收限额的情况下,收入越高的人从税优政策中的获利越大,延税政策的效果也就越明显。因为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制,购买保险能使高收入人群的税前收入减少,免于较高额的税率,并且就购买相同金额的保险来说,高收入人群所延缴的税额比低收入人群多,其避税的需求更大,因此,税优政策的实施对于高收入人群的激励较低收入人群大,即高收入人群对延税型养老保险的需求会比低收入人群更大。

(二)政府收益分析

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个人从延税政策中获益,那么个人的获益是否意味着政府将在税收优惠中遭受损失?

在上文中,个人从延税政策中的获益R,实际可视为政府给予个人的税收补贴,那么政府收入便减少R。在未采取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虽然政府通过在缴费阶段的征税会增加当前收入,但会抑制公众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热情。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政府在以后阶段的收入会因税基缩小不断下降。

而采取税前列支,延期征税的税优模式,虽然会减少当期税收收入,但是通过税收激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数增加,保险公司的收入增加,会增加一部分营业税及附加,增加当期税收收入,而且从长期来看,这种当期税收损失还可以弥补政府由于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后所减少的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可以解决长远的国民养老财政负担,对国家未来的财政收入有递增效应。

据粗略估算,如果国家对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给予税收优惠,即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可以从税前列支,那么,按平均所得税率20%和年储蓄利率3%计算,假定一个居民将他的1000元税前收入全部购买养老保险,20年后大约可收回1800元左右;而如果将税后收入的800元存入银行的话,20年后可收回1300元左右。因此,如果政府现在将居民个人支付的保费在税前扣除的话,虽然少征收200元的所得税,却可以使该居民未来增加收入500元,并带动当期1000元的养老保险投入。如果政府利用税收杠杆来鼓励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目前每年少收400亿元,就可使居民未来增加1000亿元的收入,这个规模一致相当于我国目前社会基本养老给付的三分之一;同时,每年还可以在减少1600亿银行存款的同时增加2000亿元的养老保费收入,相当于我国目前人寿保险费收入的三分之二。

显然,这种政策的出台,既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的保障水平,也可以进一步确立保险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地位,从而改善资本市场的投资环境,减轻银行系统的风险,提高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

自2002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到2009年,全国财政税收收入68477亿元,比上年增加7147亿元,增长11.7%;其中税收收入59515亿元,增加5291亿元,增长9.8%,税收收入增长持续高于同期GDP增长。并且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3949亿元,仅占税收收入的6.64%②,以10%的税收损失计算,税收损失仅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约0.66%。这些都表明我国已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政府实施延税型养老保险的损失是微弱的,与此同时它却能为社会带来巨大的外部效应,这些外部效应所带来的收益甚至有可能超过损失。

(三)保险公司收益分析

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将促进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美国税延型养老保险产生后,个人年金业务快速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了税收优惠对商业保险的促进作用。在1974年ERISA法案推出税收优惠之后,年金尤其是个人年金对寿险业的发展有非常明显的拉动作用。1975~2005年间,个人年金的保费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4.79%,高于团体年金的9.37%、寿险的5.4%和健康险的6.27%,是复合增长率最快的险种。自1975年以来,寿险公司中个人年金的准备金占比逐年提高,从1975年的5.25%稳步提高至2005年的42.12%,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近一半的资产由个人年金贡献③。

在人们对税收更加关注的今天,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可以调动人们投保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量,使保险经营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进一步分散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另一方面养老保险是长期险种,有利于增加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为保险投资奠定基础,通过增加投资收益进一步稳定保险经营,最终促进商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因此,将工作期间收入高时的应纳所得税部分递延到退休后缴纳、降低工作期间的边际税率,能够有效地刺激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使一部分养老性质的储蓄转化为商业养老保险,提高人民自我保障水平,减轻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压力。无论是从个人、政府还是保险公司的角度来分析,都是有利的。

三、我国推行延税型养老保险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公平问题

个人延税型年金保险试点虽然能推进年金市场发展,但推出后不可避免的影响是,高收入者可能从这一险种找到一条合理的避税途径。从上文的公式(3)中我们得知,随着年缴费金额M的增加,从延税政策中的获利R的值也不断增加,这部分获利实际就是逃避的税款。对个人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一种累退税,它对中高收入者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主要被那些收入水平处于中上阶层的人所享有,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做法会加大贫富差距,损害低收入者的利益。同时,由于中高收入者本来面对的是较高的税率,对他们的税收优惠会使政府财政收入损失较大。因此,这就涉及到对延税优惠高薪雇员的限制问题,国家必须对延迟缴税的工资规定一定的限额,以避免有失公平。反过来看,该限额的多少又将对延税型养老保险的需求产生一定影响,限额偏低将抑制该保险的需求。

那么,权衡利弊,应该制定一个怎样的限额才是符合我国的实际需求的呢?博时基金课题组在2002年分析预测了工资增长率、缴费比例、预期投资收益率及退休年龄对替代率的影响,表1为工资增长率、缴费比例、预期投资收益率及退休年龄各种组合下,30岁的职工退休时的年金替代率。由于商业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在养老金替代率的计算方法相同,下面借用博时基金课题组的模型和结论,对此问题加以说明④。

以目前我国男性60岁退休为例,工资增长率可视为劳动生产增长率与通货膨胀率之和,根据一般经验,实际劳动生产率每年增长1%~1.5%比较常见,本文以1%为例,另假设通货膨胀率为3%,工资增长率为4%,2000~2009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为4.5%左右,由于2005年以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受限,收益率走低,随着政策不断完善和投资渠道陆续拓宽,以及保险资金投资技术日趋稳定,我们假设预期收益率在8%左右。鉴于我们所假设的工资增长率有可能偏低,那么由表中的数据得出,8%以上的缴费比例即可满足20%的替代率,因此,笔者认为以8%~10%的税收限额为宜。

另外,个人所得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可增强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平;还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筹集必要的社会保障基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直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为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此外,还能发挥消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遗产与赠予税等财富调节的作用。

(二)效率问题

商业养老保险可视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替代产品。目前,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还很小,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一直以来,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程度都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在原有的现收现付体制下,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曾高达80%以上,2005年养老金新政公布的目标替代率为59.2%,均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30%的替代率,也难怪人们长期以来形成了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性,认为基本养老保险足以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而缺乏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动力。另外,与高替代率相对应的是较高的缴费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较高的缴费负担,使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下降,也将降低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需求。

我国在制定个人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不能与基本养老金的税收政策脱节,在税收待遇上不应有很大的区别。既不宜过分强调给予个人年金优惠税收政策,使部分个人利用延税型年金计划来进行避税,导致职工收入分配的不公;也不宜过分依赖于基本养老金,忽视个人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作用,阻碍我国补充养老保险正常、健康的发展。延税型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本着与基本养老金制度相协调的原则,减轻国家在老龄化问题上所承受的财政支出压力,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政府在制定财税政策时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尽量使其实现“政策中性”。

(三)政府的相机抉择

政府在制定递延纳税政策时,既要考虑以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个人为将来的退休收入进行累积,以减少他们对社会基本养老制度的依赖,同时又不能不考虑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应该相机抉择,及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当经济增长相对较快、财政收支能力预期比较乐观的时候,可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当经济增长较缓、政府支出压力较大时,则可以削减税收优惠政策。

(四)监管问题

税收政策和税收漏洞就像一对孪生姊妹,它们往往相伴而来。在西方国家,人们把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形象地比喻成“避税所”(tax shelter),在考虑财政收支的情况后,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必将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但是也不乏有人为追求利益,而利用此渠道逃税漏税。其他国家和地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实行都得益于严格的监管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特别是税延型养老保单的认定、提前领取的惩罚等迫切需要法律规范,否则就难以达到预期目标,还可能沦为部分违法者洗钱的工具。

(五)消费者的意识水平

社会成员的风险保障意识是延税型养老保险成功推行的前提。需求的实现,除了要有相应的经济基础以外,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购买动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成员对待老年风险的态度及其风险保障意识,我们在上文所做的关于个人购买延税型养老保险的经济收益的分析,也都基于被保险人是“非短视”的经济人的假设。当前,社会公众自我保障意识不强,迫切需要加强宣传教育,以提高公民的风险保障意识,税收优惠也是增强公民自我保障意识、提高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

结论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延税型养老保险做一个浅层次的分析,通过对投保人个人、政府、保险公司三方主体收益的分析,分析延税型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并提出我国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该注意的一些方面及对此的建议。由于延税型养老保险在我国还未具体的实行,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未制定公布,因此,我们在分析时也仅仅是参考国外的措施,与即将公布的政策有出入之处还请见谅与指教。

注释:

①资料来源:钟子埙《企业年金税收的经济学分析》。

②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③数据来源:NAIC

④资料来源:博时基金课题组《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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