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相适应论文,宗教论文,正确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社会主义对宗教的要求,也是宗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的条件。1982年3月, 中央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已经提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1990年,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1992年,中央关于《九十年代统一战线部门工作纲要》又明确规定:“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1994年初,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目的都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所谓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指宗教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与唯物主义思想相适应,而是指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唯心主义、有神论的思想,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同时发扬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制度和教条,改变那些有碍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碍于民族进步和繁荣、有碍于生产、生活和人们身体健康的教规、教义。宗教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将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需,也是广大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愿望。
近几年来,自治区各地在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情况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在有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动比较猖獗,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宗教的引导。一是要加强对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思想教育,教育他们爱国守法,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保障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合理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有计划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三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四是支持爱国宗教团体自主地开展活动,使之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