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劳动力论文,分配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每一次理论上的大争论,都是现实经济关系孕育着变革的反映。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问题进行着热烈的讨论,这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而提出的一个带有挑战性质的根本问题。它反映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如何既科学地坚持马克思的理论,又实事求是地面对现实的严肃问题。就眼前所呈现出的现象来看,大有把马克思理论庸俗化——非科学化的倾向,有不正视现实的形而上学意味。本文对所提出的题目作一些简要分析,以求争鸣。
一、对按劳分配理论的几种解释
这方面的观点很多,在此选择几种有代表性的,以供分析之用。
观点之一:认为按劳分配所得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得都是劳动所得,因而两者可以通过劳动所得这个中介环节实现相互转化。[①]
观点之二: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按劳分配是市场经济型的按劳分配。[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按劳分配原则并不矛盾。只有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按劳分配原则才能得到彻底实现。[③]“按劳分配原则将主要通过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转化形态来实现”。[④]
观点之三: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存在一致性”。“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工人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中包含着按劳分配。”资本家发给工人的“红包”,“也体现了按劳分配成分”。“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虽然是两种不同社会条件下的分配制度,但二者存在着渗透性和相容性”。[⑤]
观点之四:认为“按劳分配的‘劳’是指劳动,还是指劳动力,不清楚。”又说,“从质上看,指的是劳动力”。既然如此,那么,在非商品经济条件下就是指按劳动能力分配,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⑥]
观点之五:认为按劳分配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在实践中是难以实行的,只是一种空想。因为作为商品内在尺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不能测量、计量和统计。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更准确地贯彻,既能保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性,又能使按劳分配量化。[⑦]
观点之六: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质上是相同的”,劳动力价值的大小,在产品分配上就表现为‘按劳分配’的多劳多得”。[⑧]
仅从上面几种观点即可看出,对按劳分配的理解已经偏离了马克思的原意,为了解释说明现实而各行其是。上面的六种观点,除了显而易见的差别外,他们共同的东西是把按劳分配和市场经济看作是相容的。过去搞计划经济我们讲按劳分配,今天我们搞市场经济,很多人又说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又是相容的。那么什么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实行的条件是什么?有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适应的按劳分配吗?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重新回顾一下马克思的观点。这不是简单的重复,而确实应该认真思考一些问题。
二、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
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的分配问题,集中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两部书中。马克思曾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的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⑨]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进一步作了分析,他说:“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劳动者“从社会方面领到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蓄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⑩]以上便是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分配理论,但马克思并没有使用“按劳分配”一词。后来列宁将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概括为按劳分配。1917年他写的《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说到:“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11]笔者认为列宁的这个概括是正确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实行的条件和特征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品经济已经消亡,社会生产完全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有计划按比例进行。因此,“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12]“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13]
第二,已经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单一的全社会所有,“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成为个人的财产。”[14]
第三,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高度发达,不同质的劳动差别可以忽略不计。尽管社会还“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15]但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很高,劳动者劳动的技术条件,劳动强度,相差无几,已经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因此,劳动时间就成了度量劳动者为社会付出多少劳动的唯一尺度,各种消费品所包含的劳动量不再“继续用相对的、动摇不定的、不充分的、以前出于无奈而不得不采用的尺度”等三种商品来表示,而是“用它们的自然的、相当的、绝对的尺度——时间来表现。”[16]按劳分配的消费品实质上就是劳动的报酬。如果没有以上几条就没有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否定基础上重新建立的个人消费品所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中指出:未来社会要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7]也就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消费品个人所有制。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的这一理论不能应用于我国现实。马克思所预见的社会主义建立在社会生产力极发达的条件下,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在资本主义经济极不发达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因而这种社会主义只能是处在初级阶段,不具备马克思所讲的那种理论应用的条件。笔者认为,只有按马克思预见建立起的社会主义,才能具体应用他的理论;反之也成立。我们现在坚持的按劳分配,只是一些原则的东西,并没有真正的实行。
从以上的分析中,能得出这样一个重要结论:按劳分配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绝对不能相容,非此即彼。前者是建立在否定后者的基础之上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那么上面引用的种种对按劳分配的解释都是对马克思理论的庸俗化、非科学化的看法,也就成立了。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上面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所得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得都是劳动所得不正确。按劳分配所得是劳动所得,是直接的消费品,是劳动的报酬,这是正确的。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得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货币转化形式,是工资,不是对劳动的报酬。“工资不是它表面上呈现的那种东西,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掩蔽形式。”[18]工资只有通过市场才能转化为消费品。这是两种极不相同,根本对立的两种社会存在的分配方式。因而第三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存在一致性”,是很难让人理解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中包含着按劳分配”,是对按劳分配理论的根本否定。按照这种观点,资本主义也不坏吗!马克思何苦还要分清劳动和劳动力的区别!又怎么能通过工资来揭穿剥削雇佣劳动的奥秘呢?第二种观点认为有市场型的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不矛盾,还要通过劳动力价值来实现。这样说来,似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有几种类型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有计划经济型的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市场经济型的按劳分配。这是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吗?这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有类似之处。第四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的“劳”是指劳动,还是指劳动能力,不清楚。其实经典作家态度是明确的,早在1845年他们就认为“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资本主义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后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把劳动时间作为分配的尺度。怎么能说不清楚呢?并没有什么非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动能力分配,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第五种观点,我认为它错误的根本在于忽略了按劳分配所需要的经济条件。如果在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那毫无疑问是理论上“难以成立”,实践上“难以实行”,因而“只是一种空想”。可是在马克思所预见的未来社会中(当然不象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在理论上是科学的,在实践上也是可行的。第六种观点认为“劳动力价值的大小”表现为“按劳分配的多劳多得”,因而“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质上是相同的”。这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近似。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劳动一天资本家给一天的报酬,劳动一个月资本家给一个月的报酬,劳动时间越长,工资越多。表面上取得了劳动的报酬的假象,实质上是工人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而按劳分配都是劳动的报酬,在未来社会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劳动者是为自己而劳动,劳动成了人们的一种享受,可长可短,表现在消费品上则有的多有的少,即多劳多得。故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有本质的不同,而不是相同。
三、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及其分配制度
我国社会处于哪个发展阶段是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的口号是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实践证明这一口号脱离中国实际,脱离中国社会客观发展所处的阶段。实践改变了人们的观念,认为我国社会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并且写进了党的文件,载入了宪法。可以认为这一理论比过去更加接近符合实际,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现在看来,这一理论仍然超越现实,超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就目前我国的主要经济特征来说,虽然早已完成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但并没有建立一个一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社会,而是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为补充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在政治上,也不是一个无阶级社会。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这样的社会实质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低级阶段过渡的社会。列宁也有这样的观点,他认为过渡时期是“介于资本主义和‘无阶级社会’即共产主义之间的整整一个历史时期”。[19]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要经历多长时间、经历哪些阶段,才能实现无阶级的马克思预见的共产主义低级阶段,还不得而知。有人认为不能把我国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等同于作为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把我们所说的以私有制改造为特定内容的过渡时期和马克思所说的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过渡时期混为一谈”,马克思关于过渡时期的理论“不仅对于改造私有制的特定阶段是适用的,而且对于我们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来说也是适用的。”因此,“决不能把作为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理论套用到我们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来。”[20]我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改革开放以来理论上的很多突破,正是不自觉地坚持这一观点的结果。例如,关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通向共产主义经济的不可逾越的阶段的理论;关于变计划经济为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等等。在有些方面就不那么实事求是了。对按劳分配理论就是如此。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不能实行按劳分配,哪怕是占主体也不是可能,这是实践证明了的。有些人生怕不空喊几句口号就不坚持马克思主义,就走向了社会主义的反面。其实,那种形而上学的做法本身倒是反马克思主义的,是败坏社会主义名声的做法。前面介绍的一些观点就起到了这种效应。
既然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于马克思列宁的社会主义,那么我们现在称为社会主义国家还有意义吗?有意义,而且意义重大。列宁曾有这样的论述:“我们从来没有在这方面头脑糊涂过,我们知道,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这条道路,是一条多么困难的道路,但是我们必须说,我们的苏维埃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共和国,因为我们已经走上了这条道路,而且这些话将不是空话。”[21]这一观点对我们也是适用的,我们的社会主义也是表明了我们前进的方向,并不表明我们的社会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通过上面的分析,现在来看一下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形式。首先排除了按劳分配现实存在的可能性,尽管“我们已经走上了这条道路”,但这不等于我们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我国现在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而我们的全民所有制又是不成熟的,需要走很长的路才能让它成熟起来,从而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在其走向成熟的过程中,我们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劳动力将象其它生产要素一样要进入市场,由市场去支配其流向,劳动力成了商品世界的一员。劳动者在劳动中所取得的工资,按马克思的说法那就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但在现代社会,劳动者的收入并不限于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有的可以取得一定数量的资本收入、资金收入,甚至有经营收入等等。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既不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也不是按劳分配的形式”。[22]类似的观点还有,认为“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商品,那么,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形式,就不再是按劳分配为主体,而是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②③]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是正确的。一言以蔽之,用我的话来说就是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不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而是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讲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绝不是象有些人解释的那样,认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劳分配是同一个东西。我认为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足以使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经济条件消亡,代之以按劳分配的时候,社会发展才会出现质变。社会主义最终必定会取代资本主义,马克思所描述的按劳分配一定会变成现实。但不是今天,也不是明天。“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
注释:
[①]参见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1995年第7期,第182页。
[②]同上书,第189页。
[③]同上书,第196页。
[④]若晨:《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理论需要有新的突破——著名经济学家蒋学模访谈录》,《经济师》(太原)1995年第3期。
[⑤]李瑞珍、赵世才:《略论劳动力商品化与按劳分配原则的可兼容性》,《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4期。
[⑥]贺志亮:《按劳分配、劳动力商品的探析》,《市场与发展》(成都)1994年第1、2期。
[⑦]参见贾华强:《按劳分配及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命运》,《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⑧]林勤青:《略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嘉应大学学报》(梅州),1994年第5期。
[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95—96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3页。
[11]《列宁选集》第三卷,第26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8页。
[13]同上书,第10页。
[14]同上书,第11页。
[15]同上书,第12页。
[16]同上书,第548页。
[17]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67页。
[19]《列宁选集》第三卷,第200页。
[20]汤在新:《社会主义社会和商品经济——澄清对马克思有关论述的误解》,《当代经济研究》,1994年第5期。
[21]《列宁选集》第三卷,第427页。
[22]温成有:《对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问题的探讨》,《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5期。
[23]陈湘舸:《劳动商品论》,《湖南金融职工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
[24]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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