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政府行为与模式比较: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证研究_土地流转论文

交易费用、政府行为和模式比较: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营权论文,中国论文,土地承包论文,费用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必由之路。众多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我国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流转市场参与主体行为、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研研究,并得出了有意义的结论。然而,很少有学者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交易费用、政府主体行为和作用、以及主要模式进行归纳总结。本文拟在充分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交易费用经济学、行为经济学理论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费用、政府行为和主要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降低农户与用地主体交易费用的建议措施。

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四种主要模式

借鉴Shelanski,Howard和Peter G.Klein,Alexandra Benham和Lee Benham提出来的交易过程分析方法,对四种主要模式的交易过程[1]、主要特征[2]进行分析。并借鉴孔祥智等土地流转过程[3]分析方法,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概括为M、和S四种主要模式,一是以浙江省为代表的流转市场基本完善,政府扶持市场参与主体的“M模式”。二是以四川省、重庆市等地为代表的流转市场初步建立,政府扶持需求主体的“模式”。三是以安徽、黑龙江省等地为代表的流转市场尚未建立,政府扶持流转中介的“模式”。四是欠发达、偏远地区的流转市场和政府职能缺失,自发流转的“S模式”。

(一)M模式:流转市场基本完善,政府扶持市场参与主体

1.模式概况

此模式可以概括为:四个主体、三个步骤、有偿流转。四个主体包括三个市场参与主体和一个政府行为主体。三个市场参与主体中供给主体为农户,需求主体为用地企业、农业经营大户等,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起到中介的作用,政府行为主体指地方县、乡(镇)政府。三个步骤中步骤一是土地挂牌。村集体组织、协调农户将土地成片集中之后,把土地信息提供到土地流转市场,由土地流转公开市场挂牌转让。步骤二是协议流转。村集体组织农户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将土地流转给用地企业、经营大户等需求主体。需求主体将将租金支付给农户。步骤三是政府奖励。当地政府出台激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给村集体和需求主体以适当的奖励。

2.主要特征

此模式有两个基本特征:特征一是建立健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在这种模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建设已经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方面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另一方面建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形市场[4]。在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的同时,实行这种模式的地区还注意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形市场:(1)建立了价格形成机制。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收益实行按股保底分红,按实物作价,提倡以稻谷、油菜籽等实物作价,把稻谷、油菜籽等作为硬通货。(2)建立了分类定价机制。流转价格根据土地区位优劣、流入户种植的作物、流转期限等确定不同的价格,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3)建立价格调整机制。租金以实物收入作价,价格前几年稳定,之后每隔一定时期进行一次调整,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

特征二是政府财政奖励流出农户、村集体和需求主体,支持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方政府制定了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激励机制,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土地流转。主要奖励成片流转的农户,中介服务组织,村集体以及土地流入主体。

(二)模式:流转市场初步建立,政府扶持需求主体

1.模式概况

此模式可以概括为:四个主体、四个步骤、有偿流转。四个主体包括三个市场参与主体和一个政府行为主体。三个市场参与主体中供给主体为农户,需求主体为用地企业、农业经营大户等,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起到中介的作用,政府行为主体指地方县、乡(镇)政府。四个步骤中步骤一是土地集中。土地确权后,村集体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起来。步骤二是协议流转。村集体、农户与需求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将土地流转给用地企业、经营大户等。步骤三是收益支付。需求主体将流转收益,包括租金和“工作经费”统一支付给村集体,村集体在扣除“工作经费”之后,将租金支付给农户。步骤四是政府奖励。当地政府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激励政策,给需求主体以适当的奖励。

2.主要特征

特征一是土地流转市场初步建立。在这种模式中,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初步建立,交易平台逐渐完善。比如,四川省成都市试点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流转搭建平台。成都在市一级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所,区(县)建立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或者分所,部分乡镇和村成立了土地流转机构,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基础上,流转平台通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推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5]。特征二是政府扶持需求主体流转土地。比如,四川省成都市对连续三年以上规模经营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用地企业和规模经营大户,市政府按100元至200元每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并且规定直接用于种养业生产和管理、服务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其占地不视为建设用地,并免除相关手续和收费。

(三)模式:流转市场尚未建立,政府扶持流转中介

1.模式概况

此模式可以概括为:四个主体、三个步骤、有偿流转。四个主体包括三个市场参与主体和一个政府行为主体。三个市场参与主体中供给主体为农户,需求主体为用地企业、农业经营大户等,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起到流转中介的作用,政府行为主体指地方县、乡(镇)政府。三个步骤中步骤一是土地集中。村集体、土地合作社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片集中起来。步骤二是协议流转。村集体、土地合作社代表农户与需求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将土地流转给用地企业、经营大户等。步骤三是收益支付。需求主体将流转收益,包括租金和“工作经费”统一支付给村集体,村集体在扣除“工作经费”之后,将租金支付给农户。

2.主要特征

特征一是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建立。流转信息平台尚未搭建,县(区)、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培训和仲裁机构尚未建立。特征二是政府资金支持村集体、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等流转中介。

(四)S模式:流转市场和政府职能缺失,自发流转

1.模式概况

此模式主要指是农户直接将土地流转给经营大户和用地企业。该模式可以概括为:两个主体、两个步骤、有偿或无偿流转。两个主体主要是两个市场参与主体,供给主体为农户,需求主体为用地企业、农业经营大户等。两个步骤中步骤一是协议流转。农户直接与需求主体签订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将土地流转给用地企业、经营大户等。步骤二是收益支付。需求主体将土地租金直接支付给农户,如果采取委托代耕的形式,需求主体不用支付土地租金。

2.主要特征

特征一是土地流转市场未建立。缺乏土地流转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平台;各种配套机构尚未建立;县、乡(镇)等基层政府职责不明确,工作职责等各项制度尚未建立。特征二是政府对村集体、农户以及流入主体缺乏财力支持。没有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支持和引导作用。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费用及其函数

(一)交易费用的经验例证

威廉姆森根据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三个维度将契约分为不同的类型,从而使交易分析真正成为一种分析工具[6]。Alexandra Benham和Lee Benham都认为,交易成本应该包括在给定的制度环境m中,具备i特征的个体,使用一种给定的交易模式j,为获得k这种商品而付出的所有金钱、时间和商品的机会成本[2]。因此,交易成本扣除所有生产成本之外,就是该个体面临的交易费用。他们认为,该分析框架中个体寻求执行一种特定形式的交易面临的机会成本,应不包括市场建设费用,政治制度建设费用,个体创建个人社会网络、获得名誉以及发展与交易相关技能的费用。基于此,他们在全世界范围内选择了大量的交易,并对其中发生的时间和金钱的机会成本进行了详尽的分析。Nigel Key,Elisabeth Sadoulet,Alain de Janvry建立了一个交易费用下的农户供给模型,并且进一步将农户交易费用划分为比例交易费用(PTCs)和固定交易费用(FTCs),他们认为,PTCs主要是进入市场的单位费用,包括运输和不完全市场信息带来的费用。而FTCs主要是不随交易物品数量而变动的费用,包括信息搜寻费用,价格谈判费用,筛选、实施和监督费用[7]等。并认为这两类交易费用在解释农户行为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将交易费用定义为达成该交易投入资源的机会成本(除去商品的生产总成本),通过分析农户、用地主体的交易过程,本文认为能够在以下几个主要环节观察到存在交易费用,或者为存在交易费用提供反证的大量经验例证。

1.土地集中的交易费用

农户土地集中的交易费用就应该包括该用地主体为集中土地投入的时间、资源的机会成本。而地方政府的补助和奖励措施,可以看作是当地政府在承担土地集中的部分交易费用。

2.土地信息发布的交易费用

在土地供需信息平台尚未形成,供需双方的信息不能得到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土地供给户往往找不到合适的土地受让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包括土地面积、区位、等级、意向价格等的收集,发布,建立土地流转档案,再传递给合适的用地主体,就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这些资源构成其交易费用的一部分。为了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地方政府在县、镇两级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收集、发布的平台。可以看作是当地政府通过市场建设来减少农户交易费用。

3.确保合同执行的交易费用

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高度专用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具有较高程度的不确定性。为了确保合同的执行,用地企业请村集体和基层政府出面进行协调,需要付出一定的交易费用。用地主体在保证合同正常执行上一般要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

4.寻找土地信息的交易费用

在土地供需信息平台尚未形成的情况下,需要土地的经营大户、企业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土地出让者,信息沟通不顺畅严重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地主体在寻找合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形成了交易费用。

5.签订合同的交易费用

农户和用地主体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进行政策咨询和价格协商,发生纠纷之后需要进行协调。需要有专门的服务机构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指导、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并且服务机构可以在承包方授权范围内,参与土地流转谈判,并对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变更进行签证等。这个过程中农户和用地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交易费用。有形市场建设可以看作是政府减少农户、用地主体交易费用的行为。

从调查看,对农户来说,土地集中的交易费用要比土地信息发布、签订合同的交易费用高得多。成都市万春镇农户支付土地集中费用大概为240元-320元(150斤-200斤大米)/亩/年。而相对来说,农户发布土地信息、签订合同的机会成本要低得多。而对用地主体来说,相对于寻找土地信息和签订合同,确保合同执行的交易费用则非常高。

(二)农户、用地主体的交易费用函数

鉴于我国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尚未确权,流转市场建设尚不完善,农民养老保障未建立等现实情况,根据威廉姆森对“交易”的重新界定,根据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三个维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界定为高度资产专用性、低交易频率和高度不确定性的交易。并以经验例证探求农户、用地主体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

本文在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费用时,提出如下假设: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具有高度资产专用性,低交易频率和高度不确定性。

专用性资产是指具有特殊用途、具备资产专用性特征的资产。根据我国农地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仅限于种植粮食、蔬菜、棉花等农作物,具有高度资产专用性,而资产的专用性越强,其用途就越是单一,风险也就越高,资产的沉没性也就越大,交易过程中任何的波动和不确定性都将给交易双方带来重大损失。因此,高度资产专用性带来的交易不确定性的升高会提高监督费用、确保契约执行费用等交易费用。

2.用地主体(主要指农业规模经营大户、用地企业)通过流入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土地连片集中有利于交易。

家庭承包制度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户拥有了承包经营权,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土地细碎化等问题。而用地主体需要大规模流转土地来发展规模经营,就导致了农户土地规模过小和土地连片集中的矛盾,对农户来说,土地连片集中有利于流转,而集中土地则需要支付较高的交易费用。

3.农户需要通过有效途径提供土地供给信息,才能出售土地承包经营权;需求主体需要收集、选择土地供给信息,才能购买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上的供、需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都需要支付进入市场的费用。农户流转土地需要支付土地信息进入市场的费用,而用地主体则需要支付收集、选择土地信息等信息搜寻费用。

4.供需双方需要投入资源(包括时间、精力和金钱等)来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供需双方在协商签订土地契约的过程中,需要支付价格谈判、合同签订与鉴证等交易费用,它可以看作是供需双方投入所有资源的机会成本。

那么,在不考虑市场建设、政治制度建设费用,以及与本次交易无关的其他费用的情况下。从农户与用地主体的角度看,我国比较典型的一次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应该包括如下主要过程(见图1)。

图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过程

那么,根据以上分析,对农户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应主要包括土地集中,信息发布,协商、鉴定合同,获得出让收益等四个方面。借鉴Nigel Key,Elisabeth Sadoulet,Alain de Janvry将交易费用划分为比例交易费用(PTCs)和固定交易费用(FTCs)的分析方法,建立起农户、用地主体的交易费用函数。

三、政府主体行为及其对交易费用的影响

(一)四种模式中农户、用地主体的交易费用

根据上文建立的农户、用地主体的交易费用函数,计算四种模式中农户、用地主体的交易费用。

1.M模式中农户、用地主体交易费用

M模式中土地流转市场基本完善,农户信息发布费用可以忽略不计,当地政府对进行土地集中的村集体给以较高的奖励,完全承担了土地集中的交易费用。当地政府建立了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的机构,农户签订合同的交易费用得到降低。在这种模式中,农户交易费用:

同样,用地主体信息收集选择费用可以忽略不计;用地主体签订合同的交易费用得到降低;当地政府对用地主体进行力度大、覆盖面广的补贴和奖励,不确定性的交易费用有效降低,θ1=0,表示当地政府全部承担用地主体消除不确定性的交易费用。用地主体交易费用:

2.模式中农户、用地主体交易费用

模式中当地政府对村集体等流转中介没有补助和奖励,农户承担土地集中的全部费用;土地流转市场初步建立,农户承担信息发布的部分费用;农户签订合同的交易费用也较高。农户交易费用:

同样,用地主体承担信息收集选择的部分费用,签订合同的交易费用较高,在当地政府对用地主体进行一定的补贴和奖励的情况下,用地主体承担交易合同不确定性的部分交易费用。用地主体交易费用:

3.模式中农户、用地主体交易费用

模式中流转市场尚未建立,农户承担信息发布的全部费用。当地政府对村集体、土地流转合作社有了一些奖励措施。农户承担土地集中的部分交易费用。农户交易费用:

这种模式中,用地主体承担信息收集选择的全部费用。当地政府也支持用地主体流转土地,并对其进行一定的补贴和奖励,但力度比模式要小。用地主体交易费用:

4.S模式中农户、用地主体交易费用

根据Alexandra Benham和Lee Benham的理论,在契约执行费用非常高的地方,交易只限于小部分人中,这些人互相了解并且互相信任。只有当契约执行费用降低的时候,交易的范围可以逐步扩展家族亲戚、部族、社会群体、民族群体,甚至外国人中去。只有在信息、度量和执行费用较低的地方,交易可以在远距离和长时间中发生。从经验上看,农户直接流转给规模经营大户、用地企业的案例是非常少的,表明S模式的交易费用非常高,在这种交易中,农户和需求主体承担全部的交易费用。根据调查,肥西县三河镇某村村民以300元/亩/年的固定租金将耕地出租给规模经营大户种植粮食,而本村还存在农民将部分耕地抛荒,或者以零租金转给亲戚朋友耕种的现象,可以判断,300元/亩/年的价格就是未将土地出租给经营大户的土地交易费用的机会成本,交易费用很高。这种模式中,农户承担土地集中,土地信息发布,协商、鉴定合同的全部费用。农户交易费用

同样,用地主体承担土地信息寻找,协商、鉴定合同,采取保护措施降低不确定性的全部费用。则用地主体交易费用

(二)农户、用地主体交易费用比较分析

建立起农户—用地主体的向量矩阵和交易费用坐标系,对四种模式中农户、用地主体的交易费用进行综合比较。

1.农户交易费用比较

(三)政府主体行为对农户、用地主体交易费用的影响

1.四种模式中政府主体行为比较

根据制度学派的观点,个人、企业和政府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三个基本的行为主体,每个行为主体都有自己的行为目标函数,这就是收益最大化,而衡量的标准则是交易成本的高低。Andrew G.Walder认为,“财政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改革刺激了中国地方政府谋求经济发展以获取较大的财政收益,导致了经济转型中政府行为和角色的转变[8]。Arild Angelsen运用博弈论模型,利用三个典型的林地分配案例来分析美国当地政府和联邦政府在林地资源竞争和市场整合中的行为[9]。邹东涛、席涛认为政府是宏观经济的行为主体,其目标函数是经济发展[10]。李霄运用博弈论模型对土地流转市场中政府干预市场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11]。元露丰等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流入方与流出方的成本、收益和交易费用进行了分析,认为需要遵循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原则,加强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来促进土地流转[12]。本文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认为地方政府有自身的目标函数,在推动土地流转过程中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绩和税收等重要目标;本文通过比较不同模式中政府主体行为,进而分析政府主体行为在降低农户、用地主体的交易费用,增加制度供给方面的作用。

在M模式中,土地流转起步较早,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很明显,当地政府主要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推动土地流转。因此,当地政府加快建立和完善了土地流转市场,并对部分土地流出农户、进行土地集中的村集体以及用地主体给以较高的奖励。

模式中,当地政府以取得政绩和增加税收收入为目标推动土地流转。通过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高效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地方政府增加了税收、取得了政绩。这个模式中,土地流转市场初步建立.当地政府只对大规模流入土地的用地主体进行一定的资金奖励。通过农用地流转,政府获得可观的税收。

模式中,土地流转起步较晚,对税收收入和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大,当地政府主要是以取得政绩为目标推动土地流转。这种模式中,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建立,当地政府对进行土地集中的村集体、土地流转合作社进行一定的资金奖励,同时也对用地主体进行一定的补贴和奖励,但力度小、范围窄。

在S模式中,土地流转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收入、提高基层政府政绩评价的作用有限。土地流转主要以农户之间的委托代耕为主,一般是无偿流转,或者获得的转租金非常低。农户自发将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并获得一定租金的情况比较少。在这种模式中,当地政府没有激励去建设土地流转市场,也不会拿出财政资金去奖励土地流转市场参与主体来促进土地流转(见表1)。

2.四种模式中农户、用地主体交易费用比较

通过以上的分析,综合(2)、(4)式,对四种模式中农户、用地主体的交易费用进行比较,有:

即:

图2 四种模式中农户、用地主体交易费用比较

以农户交易费用为纵坐标,用地主体交易费用为横坐标,建立农户-用地主体交易费用坐标系,将四种模式进行划分(见图2)。

3.政府主体行为对农户、用地主体交易费用的影响

从政府主体行为看,在四种主要模式中,政府主体行为对农户、用地主体交易费用有直接的影响(见表2)。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通过对四种主要模式中政府主体行为、农户、用地主体交易费用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降低农户、用地主体的交易费用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有效途径。而降低交易费用,就需要突出政府服务职能,有效增加制度供给,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集体参与机制,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并对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有益探索。

(一)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效降低供需双方信息沟通,合同签订的交易费用

一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有效降低供需双方信息沟通交易费用。要建立土地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农业产业的开发和项目引进等服务平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需双方信息沟通不顺畅的问题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常流转,增加了农户与用地主体的交易费用。因此,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建立土地供需信息收集、发布平台。二是要注意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形市场,降低土地供需双方的合同签订、价格谈判等交易费用。第一是建立价格形成机制,提倡以稻谷、油菜籽等实物作价,把稻谷、油菜籽等作为硬通货商定土地流转价格。第二是建立分类定价机制,土地区位优劣、流入户种植的作物、流转期限等确定不同的价格。第三是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流转价格每隔一定时期要进行一次调整,确保流转合同的合理价格。第四是建立合同签订与鉴证、政策咨询、纠纷调解、档案管理等配套机构,降低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的交易费用。

(二)健全集体参与机制,降低农户土地集中的交易费用

在大部分地区,土地集中连片才能实现规模经营,农民只有将土地集中连片才能实现流转。一般说来,农民只有通过村集体才能集中土地,而后者集中土地则需要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大部分地区村集体将本村(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流转给用地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工作经费”,这一部分经济利益实际上主要是农户为土地集中而支付给村集体的交易费用。在多数地区,这些“工作经费”直接支付给了村干部,经费使用不够透明。因此,健全集体参与机制,建立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其地位和职责,健全其职能,建立村集体“流转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使得这些“工作经费”能够有效为农户与用地主体服务,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有效降低农户与用地主体的交易费用,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三)建立纠纷解决机制,降低不确定性

在我国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部分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看病、上学、养老等问题,这些农民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农民流转了土地之后,不执行土地合同、要求修改土地合同、发生矛盾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要进一步降低土地流转的不确定性,减少用地主体的交易费用。一是要建立矛盾预防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确权工作,妥善解决土地遗留问题,做到先解决问题,再进行流转。二是要及时处理流转矛盾纠纷,纠正和查处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等问题。三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机制,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仲裁,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当权益,促进土地健康流转。四是政府要帮助农户、合作社与企业、经营大户等投资主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让农民从土地经营中获得进一步的收益,消除纠纷隐患。

(四)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降低农户的交易费用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这三项权利在内的用益物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是流转的主体。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往往受到侵害。农民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需要付出较高的交易费用。因此,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有效降低农户的交易费用,需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四点:一是地方政府要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二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普通农民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权利,知道在土地流转中自己享有的权益。三要清晰界定集体与农户土地权利之间的界限,规范村集体代表农民流转土地的程序,明确村集体在土地流转中的地位和职责,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四要依法保障农户的主体地位,惩处基层干部、村干部越权流转、私自流转等侵害农民承包地权利的行为。

(五)土地股份合作社是降低土地集中费用、不确定性的有益探索

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能有效地把土地集中起来、连片开发,是把农业生产要素合理地整合起来、降低土地集中费用的较好方式。同时,土地股份合作社能够保护用地主体的合理权益,降低不确定性,减少用地主体的交易费用。

一是降低了土地集中费用。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专业合作社,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经营,或对外发包给规模经营大户(公司)经营,农民按照土地股份取得收益。这种情况下,农民能够自发快速地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农业规模经营,有效降低土地集中费用。二是降低用地主体的不确定性。用地主体从土地合作社中租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用地主体直接和合作社打交道时土地合同的执行费用,谈判费用,特别是为降低不确定性支付的交易费用要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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