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法律改革背景下保险利益之存废研究
张倍源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摘 要 :保险利益至今已存在多年的时间,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法律的不断成熟,作为保险法领域一项极其关键的原则仍有着很大的指导意义。但是由于保险利益本身存在的不足,使越来越多的人对其存在产生质疑,废除保险利益的呼声也越来越大。本文主要从国际保险法律改革的背景下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出发,向读者阐述不应该废除保险利益的理由,以及如何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改革,希望对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发展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 :改革背景;保险利益;废除研究
一、国际保险法律改革下保险利益存在的争议
保险利益至今已经存在两百多年,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保险法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保险法的改革,保险利益原则的不足也逐渐暴露在人们面前:
第一、保险利益最初出现时的功能只是预防赌博和道德风险。近年来,经济发展的提高、市场环境的改变,保险利益原则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小,很多人觉得保险利益已不再具有存在的必要。
第二、随着大环境的改变,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在是否还能继续发挥其功效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近年来的保险纷争中,被保险人往往因为没有保险利益而得不到补偿,这似乎违背了保险利益原则的初衷,因此要求废除保险利益原则的呼声越来越高。
雇主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投亲靠友、运作不规范的劳务市场和小家政公司撮合。大多数家政服务员没有与招用的家政公司、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而引发劳动纠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解难、仲裁难,致使家政服务员、雇主、家政公司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家政服务员多为社会弱势群体,收入水平偏低而且不稳定,流动性大,家政公司、雇主、家政服务员三方都不愿接受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现在,家政服务员不买社会保险已成为社会公认的事实。
但尽管保险利益原则存在很大的不足,但是保险利益对保险法的作用还是不容忽视的,它对很多国家保险法的修订发展仍具有借鉴意义,因此直接废除保险利益原则的做法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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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一)防范赌博
进行投保的主要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赔偿损失时需对投保人或被投保人进行补偿,并只能就实际的事故损失进行补偿,不能超过保险利益约束的范围。如果不对保险金额进行约束,被保险人就会获得不符合其利益的赔偿,这不符合有关法律,同时被保险人的权益也会受到侵害。
保险利益在保险行业和保险法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它存在的问题,因此必须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改革,使其适应国际保险法的改革背景,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
(二)防范道德风险
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行业的迅速兴起、风险管理水平的逐渐提高,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观念也发生了改变,传统观念中认为保险标的以保险利益为主要,该观念中认为保险标的是合同中明确记载的被保险人,而保险利益指的就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的经济联系,也就是利益关系。19世纪以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经济性利益理论的提出,该观念逐渐被以物为保险标的观念取代,保险标是保险人对标的物之利益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因此保险利益原则不仅仅具有防止赌博、防范道德风险的功能,同时还是保险保险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种现实下,保险利益原则的更能在保险法改革中发挥其作用,促进国际保险法的发展。
(三)规范保险金额
保险利益原则最初就是为了防范赌博而诞生的,当时人们对自身没有利害关系的事物进行投保,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行为受到西方社会的强烈反对,保险利益也因此而生,在很大程度上阻止的赌博风气的泛滥,在社会的稳定以及保护财产安全上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三、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知道合同上的赔偿,为获取利益而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犯罪。这种风险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在人身保险中尤为严重,被保险人很有可能制造人为事故来获取保金,保险利益原则中要求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的产品具有经济或者法律上的利益,这一要求一方面可以防止投保人对与自己无关的人或事物进行投保,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改革
当前我国很多国有企业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出于自身企业形象等因素的考虑,披露出的会计信息存在着很多虚假不实的内容,国有企业会对不利于企业发展的负面信息进行遮掩,甚至捏造一些虚假的信息敷衍。针对该问题,学校,国家相关部门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加强对信息质量监管,对于披露出的会计信息,要进行严格的审核,保证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
从弥补养老金亏空方面看,有人认为推迟退休年龄可以弥补养老金缺口,但是也有人认为,之所以会存在养老金缺口,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很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如果一个职工提前5年退休,基本养老金按照每月450元计算,需要多支付基本养老金2.7万元,而且退休之后是不需要再缴7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养老保险金差额3.4万元。这只是一个提前退休的人所带来的影响,而我国超过4亿的城镇就业人口中又有多少提前退休的人呢,由于他们的提前退休所带来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第一、统一保险利益的判定标准,在当代,判断保险利益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经济性标准,另一种是经济与法律的双重标准,判断标准不一往往会得到法院不同的处罚,这有失公平,因此保险利益的判定标准是一直饱受争议的话题,在当今保险法改革的背景下,要对保险利益原则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
第二、平衡投保双方的利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既有获得利益权力,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双方互存的,而并不是一方只履行义务,另一方享受权利。在实际中,保险人会主张无保险利益而拒绝赔偿,这就要求了保险法既要防止被保险人的欺骗行为,也要保证被保险人获得相应的权利,因此如何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五、结束语
在当今国际保险法的时代背景下,保险利益原则的改革势在必行,在改革过程中,要保留保险利益有利的方面,面对其存在的弊端,也要采取措施进行弥补,使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法中发挥其最大程度上的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徐梦琪.国际保险法律改革背景下保险利益之存废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2]朱晓阳.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废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4.
[3]刘芊邑,刘松.论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废[J].改革与开放,2013(08):24.
中图分类号 :D 996.19;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10-0200-01
作者简介 :张倍源(1996-),男,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安培华学院,法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