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双重调控体系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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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调节机制的认识过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国市场取向改革实践的深化,随着人们逐渐抛弃传统的将计划经济同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观念,我们对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调节机制的认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这从我们党的文献中有关论述可以看出,其也大体反映了当时我国主流经济学的观点。

(1)改革伊始,在计划经济中引进市场机制的理论框架下, “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是这一时期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调节理论的基本观点。这一观点反映在当时经济学界的讨论中,并最早出现在1981年6月27 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这一重要文献中。其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肋作用”。〔1〕对“计划经济为主、 市场调节为辅”这一社会主义经济宏观调控理论阐述最为详尽的是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在党的十二大的政治报告中将“关于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的问题”,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个重要原则之一,并对“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本质规定和基本内容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一方面,报告明确指出:“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也就是说,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由国家统一计划划出一定的范围,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这一部分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要的、有益的”。另一方面,报告又指出“无论是实行指令性计划还是指导性计划,都要力求符合客观实际,经常研究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实现国家计划的要求,给企业以不同程度的机动权,这样才能使计划在执行中及时得到必要的补充和完善”。〔2〕这样一来, 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宏观调控中,正确划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各自的活动范围和界限,则成为实行有效的宏观调节的一个大问题。这样一来,在这种宏观调控理论指导下,无形中将统一的国民经济分为三大块:指令性计划调节的一块,指导性计划调节的一块和市场调节的一块,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三块的界限不一定能划清。国有企业在利益激励机制的驱动下,和政府讨价还价,千方百计地缩小指令性计划的指标,千方百计地扩大议价市场销售部分,价格双轨制成为体制转轨中不可避免出现的一种现象。但是,改革的实践表明,搞不好,“价格双轨制”不仅使得国有企业行为扭曲,并带来管理上的混乱,也给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带来一系列的新磨擦。可以说,在计划经济中引进市场机制的改革在价格双轨制中走到了自己的尽头。

(2)“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的提出, 不仅使人们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认识发生一次飞跃,也使社会主义经济宏观调控理论发生一次飞跃。在这一理论指导下,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宏观调控作了如下概括:“第一、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第二、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生产和交换,主要是部分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的劳务活动,它们在国民经济中起辅助的但不可缺少的作用;第三、实行计划经济不等于指令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都是计划经济的具体形式;第四、指导性计划主要依靠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实现,指令性计划则是必须执行的,但也必须运用价值规律。按照以上要点改革现行的计划体制,就要有步骤地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适当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3〕现在看来, 这一概括明显地打上了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轨时的烙印,是残存的计划经济观念和新提出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结合的产物。其一方面赋予计划经济以新的内容,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出实行计划经济不等于以指令性计划为主,强调无论是实行指令性计划还是指导性计划都必须运用价值规律。但是,另一方面仍将市场调节和计划管理对立起来,把市场调节的范围还限定在部分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的劳务活动中;而且,又为今后的市场取向改革无意中设下层层障碍,即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同市场经济对立起来。

在确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理论框架下,二次调节理论的提出,使得人们对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理论的认识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对此,党的十三大的政治报告对“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作了较为科学的阐述:“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明确几个基本观念:第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为在全社会自觉保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可能,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运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这两种形式和手段,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利用市场调节决不等于搞资本主义。第二,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把计划调节和指令性计划等同起来。应当通过国家和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按照等价交换原则签订定货合同等多种办法,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逐步转向间接管理为主。第三,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4 〕这一建立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宏观调控的理论,可以说是对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决定》提出的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在这一理论概括中,基本上清除了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报告强调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体制,明确将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看作是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的两种形式和手段。所以,在这一大段的理论概括中,出现过计划、计划调节、计划工作等概念,但再也没出现计划经济这一传统提法。计划调节、计划工作同计划经济看起来好象是一字之差,但却表明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计划经济有着特定的含义,它是指一种和市场经济相对立的经济体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逐步实现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所以,说计划经济就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赋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以新的规定来说,从理论术语的历史转换来说,是可以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确立,再这样说,只能带来新的混乱。因此,在明确提出确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后的一段时间,再说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则有点不伦不类。由此可见,传统的计划经济观点对人们的影响之深。虽然在理论上已经经历了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科学论断,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对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框架的科学论述,但是,有的人一有风吹草动,还自觉或不自觉的想退到传统的计划经济中去。由此也可以说明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论述是何等重要。否则,我们现在还可能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争论的黑暗中摸索。

其次,上述所引的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理论的概括中,明确指出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方式不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应逐步转向间接管理为主。这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上,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宏观调控理论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而且进一步从经济运行机制上,把这种间接宏观调控具体化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从而提出一种全新的社会主义社会宏观经济调控的二次调节理论,使社会主义经济宏观调控完全摆脱了在计划经济中引进市场机制的调控模式。但是,随着中国市场取向改革实践的深化,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对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认识,只能在邓小平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才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并明确载入党的十四大文献。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宏观调控理论的确定。对此, 党的十四大已作了科学的阐述,一是确定了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二是确定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内容。对于第一点,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5〕对于第二点, 报告指出:“在宏观调控上,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要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好处。国家计划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6〕由此决定, 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的核心则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应该说,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科学论断,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一整套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理论,为我们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提供了一个科学的框架,但具体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理论研究,还要靠深入的研究去探寻。本文则想在这方面做一些新的尝试。

二、如何走出传统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研究的误区

其一,传统的经济理论的弊端之一,就是常常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研究混为一团,往往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代替社会主义经济增长理论的研究。其反映在社会主义经济宏观调控理论的研究上,不是在深入剖析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的基础上,去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宏观调控规律性的东西,而是往往从抽象的生产关系的分析、体制的分析去阐述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的理论和内容。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研究,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研究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内容,而社会主义经济的宏观调控则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增长理论研究的范畴。当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社会主义体制的本质规定,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但是,它并不能代替社会主义经济宏观调控理论的研究。简而言之,离开对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与统一的国民经济大系统的深刻理解,离开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机制的研究,就不可能建立科学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理论。

具体来说,为什么长期以来,我们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谁主谁辅的问题上,争论不休呢?一是将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对立起来,二是对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的客观对象搞不清楚。在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对前一个问题的争论可以说有了圆满的回答。所谓计划管理就是人们自觉地依据和运用市场机制对社会主义经济实行有计划的宏观调控。对于二者的关系,上述所说的间接宏观调控理论或二次调控理论也给予了详尽的论述。但是,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深层次分析,其仍然给我们留下了许多模糊概念。按间接宏观调控理论的观点,属于企业经营范围的事主要靠市场机制去调节,而企业经营以外的宏观经济运行则主要靠计划手段去调节。但是,怎样划分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比较好区分一些。企业只管简单生产范围的事,而扩大再生产的管理与调控则属于宏观经济的事了。可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不仅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企业还要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在新的体制下,企业不仅是经营主体,而且还逐渐成为竞争性行业的投资主体。这样一来,企业不仅从事简单再生产的经营管理,还要从事扩大再生产的经营管理。

其二,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发展企业集团,这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也是市场竞争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样,这也是国家实现有效的宏观调控的基本保证。只有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经济辐射、渗透作用,才能将千百万个中小企业纳入到社会化大生产中,从而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奠定坚实的基础。假如有一天,我们中国也出现一批象日本“松下”、“三菱”那样的跨国集团公司,那么,你怎样划分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呢?所以,离开了对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系统的科学分析,按企业规模的大小、投资项目的大小,很难确定国家宏观调控的对象和内容。而且,也不能正确的分析企业集团,特别是一些跨国经营的巨型企业集团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作用。笔者所谓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双重调节理论,正是从对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系统的分析开始的。

三、对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系统的双重分析和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双重调节理论

从题目一开始,我们就将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纳入到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大系统中去分析。当然,这里的社会不仅包括人文社会,而且也包括人文社会赖以存在的自然环境。统一的社会经济运行的大系统包含两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小系统:一个由厂商和消费者(其中也包括政府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组成的市场经济运行系统;一个是市场经济运行系统在其中存在和运行的社会运行的小系统,也可以称之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外部环境和条件。由此,对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大系统的调节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对市场经济运行小系统的调节,我们称之为市场调节;一个是对市场经济运行小系统和决定其存在运行的外部环境的社会运行小系统相互依存关系的调节,我们且称之为社会调节。这就是笔者所谓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双重调节机制。

很清楚,由于双重调节的对象不同,调节的手段和调节的理论依据也各不相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定,对市场经济系统运行的调节的研究,应该说有了一个总的框架。对市场经济运行系统的调节主要靠市场机制去调节。为了区分市场调节机制和社会调节机制的不同,我们可对市场机制可作如下新的界定:所谓市场调节机制就是通过直接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厂商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调节商品生产和商品消费、商品流通的关系,从而实现由市场机制作用决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以最终实现最大限度的节约社会劳动时间和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时间。概括的说,市场调节主要解决市场经济运行小系统运行中的效率和均衡两大问题。由此,我们将调节市场经济小系统运行的市场调节机制又分为两类:一是市场机制自发的对市场经济运行主体——厂商和消费者调节;一是政府有计划地利用市场机制对整个市场经济系统运行的调节。政府有计划地运行市场机制,实现对统一的市场经济运行系统的调节,主要运用直接调节厂商和消费者经济利益的经济杠杆,如价格、税收、财政补贴,以及决定市场经济运行质量的金融手段。同时,也包括政府制定的各种法规,规范或保护市场经济系统的主体——厂商和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利益。由此保持市场经济小系统运行中的效率和均衡。

但是,市场经济小系统的运行离不开其外部环境,离不开决定其存在和活动空间的社会运行系统,通过有效的社会调节将使市场经济运行系统和社会运行小系统相互耦合成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大系统,并使其协调发展。社会调节则主要解决统一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大系统运行中的公平和外部不经济问题。详细展开说:用于保证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大系统中市场经济小系统运行和社会运行小系统的协调发展的社会调节,主要有四大职能:一是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制度和社会文化教育制度,保持低收入的居民、丧失工作能力的居民、暂时失去工作的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提高社会居民的整体素质,即我们所讲的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二是保持人口的增长和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人口增长超过经济增长所能承担的限度,必然造成人口资源的极大消费,这应是一种外部不经济现象。三是保持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以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四是保持产业发展和社会基础设施协调发展。

社会调节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和运用财政杠杆实现对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实现社会调节的基本职能。当然,社会调节主体也可由一些民间的慈善福利机构、环境保护组织以及各类社会基金组织承担其一部分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社会调节当然要利用商品货币关系,但是,社会调节不同于市场机制,它不是通过直接调节调市场主体象的经济利益,去实现其调节职能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要善于利用市场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系统的运行及系统内各经济主体的相互关系;政府在实现社会调节过程中,要运行商品货币关系,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系统和社会运行系统的相互关系。但是,作为调控主体的政府的行为绝不能市场化。

从长远观点看,政府除通过有计划的市场调节对市场经济系统实现有效调节外,政府则主要应用社会调节为市场经济小系统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保持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大系统中的市场经济运行小系统和社会运行小系统的协调发展,以最终解决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大系统运行的公平、均衡和外部不经济问题。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从一些概念的运用上,我们这里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双重调节理论,暗含着原西德经济学家提出的社会市场经济类似的内容。但是,笔者所提出的分析框架则和其有着质的区别。详细地进行这方面的比较研究,已不属于本文的范围了。有兴趣的读者,可作这方面的比较研究。

注释:

〔1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55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版。

〔2〕《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24~25 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9月第1版。

〔3〕《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18页, 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版。

〔4〕《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26~27 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11月第1版。

〔5〕《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22页, 人民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版。

〔6〕同上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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