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_公民权利论文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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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人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是国际意识形态斗争的一个焦点,国际敌对势力以关心人权为名,对我国的所谓“人权问题”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指责,肆意攻击中国政府,似乎中国是一个无视人权、践踏人权的国家。事实证明,人权问题从来就是中国政府十分重视的问题,为不断改善中国人民的人权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建国45周年的历史,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为争取、保障和维护人权的实现而努力奋斗的历史,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举世瞩目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

人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从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从辩证的和历史的方法论出发,在总结无产阶级斗争经验和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基础上创立了这一理论。它不仅彻底抛弃了资产阶级关于“人权”的自然说和“天赋”权利,而且抛弃了“人权”的超阶级的、抽象的陈腐观念,成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维护自己阶级利益,推动人类进步事业的有力武器。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他于1918年1月提出并获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就是世界无产阶级的第一个人权宣言,他在宣言中提出的“民族平等”、“民族自决”的观点,既揭露了资本主义人权所谓自由、平等的实质,又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自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产生以来,国际意识形态和政治领域始终存在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尖锐对立和激烈斗争。中国共产党始终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彻底抛弃资产阶级人权观,并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研究引向深入,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宝库。

马克思主义认为,尽管人权问题十分复杂。但不管从哪个角度看,它涉及的无非是人的种种权利,离不开人的这个主体,而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关系的总和”。①为此,人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这个阶级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阶级社会里,任何人权都只是阶级的人权。人权理论始终表现着特定阶级的特定权利要求,而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权利要求都会受到阶级的制约,反映各自的阶级利益。第二,在阶级斗争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享受着该国的人权并决定着该国人权的阶级实质;一定阶级享有的人权总是为该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总是同其国家、法律相联系,同一定阶级的民主、自由、专政相联系。每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取决于该国社会制度的性质,并受本国经济条件和文化水平的制约。资产阶级人权观以抽象的“人”代替阶级的人,以权利的普遍性代替了阶级性,这就充分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虚伪性。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曾作过多次深刻的揭露批判。他们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②“人权本身就是特权”,③“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所有权”。④而且这些论断也完全符合当今资本主义国家人权的现实。在今日,美国政府经常以“太上皇”的姿态“审视”别国的“人权记录”,却不肯看一眼自己的人权记录。在美国占人口0.02%的资本寡头控制着全国60%的财富,占人口1.6%的金融资本家掌握着80%的股票。他们所拥有的政治权利大体也是与此相适应的。“天赋人权”从何谈起?只要存在着资产阶级人权,它的这一本质就不可能改变。

人权是具体的、历史的。马克思主义不主张笼统地谈论人权,而是要求具体地分析人权。人权理论首先在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中发展成为一个完善的体系,成为一种意识形态、立法原则、社会心理。因此,在很长一个时期,人权实际上成为资产阶级的“专利”。但这并不等于世界其他各国人民不存在人权问题。勿庸置疑,资产阶级人权观是从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出发的。工厂手工业为开端的工业化生产方式变革,不仅为资本主义社会提供了物质基础,而且为资产阶级的思想观念提供了现实来源。因而,资产阶级人权观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市场经济模式不可分割的。从另一个角度说,西方工业化国家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和对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掠夺,已经建立起雄厚的经济基础,对它们本国公民的物质文化消费确实提供了一些物质保障。但这只是带有区域性的、暂时的现象,而且包含着对落后国家和民族的剥夺与不平等贸易。因此,西方国家的人权,不仅有阶级和时代的局限,也有区域的局限。而广大的第三世界的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这些国家大都不仅受外国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欺凌,而且受到本国封建统治阶级的压迫剥削,社会动荡、经济萧条。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民族生存和经济运行都难以正常维持,也就很难谈到什么人权。二战结束后,随着亚非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独立,广大落后国家的民族独立与经济发展就成为十分重要的人权问题。在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人权文件中,也明确肯定了民族自决权、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处置权、国家独立发展经济文化权等。人权已不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而是涉及世界所有国家和民族的普遍问题。资产阶级人权观以抽象性和非历史性看待人权,这就决定了它不仅不能客观研究资产阶级人权观念本身的具体内容及历史发展,而且无视人权观念二百多年来特别是近四十年的发展变化,在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进行人权对话时,充满民族狭隘立场上的片面性,只得常常借助于经济和政治上的强权。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又是全面的。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人权广义地说,是人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就是人能否真正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⑤人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都是全面的。就权利主体来说,除了具体的个体公民,还包括国家、民族、阶级等不同层次主体;就权利内容来说,除生存发展权外,还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权利。因而,人权并不是西方资产阶级强调的以个人为本位的公民权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国共产党正是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不断改善中国人权状况,为社会主义人权而奋斗的实践中,创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并使之成为新时期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近代社会以来,中国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两个最大问题就是外来列强的欺凌和劳动人民基本生活的无保障。对一个民族来说,必须先享有国家独立权利,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当国家主权遭到践踏,整个民族处于被奴役的地位时,人民将毫无人权可言。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发动过大小数百次的疯狂侵略,在帝国主义的蹂躏下,中华民族基本的生存权遭到严重的威胁。他们大批屠杀中国人,直接否定中国人民的生命权利。1900年,英、俄、法、德、日、美、意、澳八国联军烧杀抢掠,将5万多人的塘沽镇变成了空无一人的废墟,使拥有100万人的天津在烧杀之后仅存10万人。1937年开始的日本侵华战争,则使2100余万人被打死打伤,1000余万人被残害致死,其中1937年12月日军在南京的大屠杀,使39.5万生灵涂炭。据不完全统计,在帝国主义历次侵华战争中,就有约3000万中国人惨遭屠杀。不仅如此,帝国主义列强在数百次的侵略战争中,迫使中国签订了1100个不平等的条约。他们凭借这些战争和不平等条约,抢占中国大片领土,在部分城市实行殖民统治。诺大的中国支离破碎、国不成国。与此同时,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财富进行了疯狂的掠夺。在1100个不平等条约中掠走中国白银达1000亿两。在日本侵华战略的八年中,给中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62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5000亿美元。国家独立权的丧失,社会财富的浩劫,使中国人民失去了最起码的生存条件。面对此种情景,,中国人民同外国侵略者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无数仁人志士为了探索救国救民的出路,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至孙中山止,为争取人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的独立权、民族的生存权并无明确的认识。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孙中山的一生中,曾经无数次地向资本主义国家呼吁过援助,结果一切落空,反而遭到无情的打击”。⑥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国家独立,结束了中国人民长期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压迫和奴役的历史。事实证明,由于拥有了独立的国家主权,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才获得了根本保障,中国的人权状况才得到了根本改善。

旧中国遗留给我们的是一个一穷二白的烂摊子,人口多,耕地少,人均资源相对不足,因而解决人民的吃饭问题便成了我们党当时的头等大事。尽管西方某些政治家曾断言:中国没有一个政府能够解决人民的吃饭问题。但是社会主义以自己四十多年的实践奇迹般地解决了这一历史难题。而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截止1990年前,我国的国民收入平均每年增长6.8%,消费额平均每年增长5%。生活条件的迅速改善,使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据统计,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从解放前的34岁左右提高到1988年的70岁,超过世界中等收入国家水平(65岁)。人口死亡率已从解放前的30‰下降到1987年的6.7‰,成为世界上死亡率最低的国家。1987年我国的婴儿死亡率为32‰,低于中等收入国家水平(50‰)。我国人口出生时预期寿命和婴儿死亡率,均已接近高收入国家。

经过45年的曲折探索,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终于走出了一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是要逐步发展生产力,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⑦他强调说,要横下心来始终如一,贯彻始终地发展社会生产力。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基于对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首要的基本人权的深刻认识,强调指出,不管国际风云如何变幻,要坚持不懈地狠抓经济建设,实现第二步、第三步战略目标。这是中国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突出成就,也是对世界和平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随着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人民还要实现更高层次、更充分的发展权。

二、中国社会主义人权有着丰富和鲜明的特点。社会主义人权除了表现为生存权和发展权,还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在政治权利上,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使劳动人民当家做主,有了真正的民主权利。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如选举权和被选择权、言论自由、人身不受侵犯权、对国家政府机关人员的监督权。在经济权利上,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使公民可以参加社会物质生产劳动并取得足以维持其家庭必需的生活资料。我国既是一个世界发达国家也难做到的充分就业的国家,待业率只有2.5%,又是世界人均收入差别最小的国家,最高收入者只为最低收入者的2.5倍。国家的宪法和一系列法律还对公民和团体的经济权利作了详细规定。如合法财产所有权、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等等。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我国对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也做了特别的规定。在文化权利上,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决定了它的成员在文化方面也有着很广泛的权利。如受教育权、文化创造权及知识产权、卫生健康权等等。因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来说,他们的权利是十分丰富而又真实的。正如国务院人权白皮书所概括的,社会主义人权有三个基本特点,即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所谓人权的广泛性是指,人权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一特定社会阶层,而是全体中国公民。人权内容不只是局限于某一方面的权利,而是全面的、广泛的。所谓公平性是指,社会主义人权由于消除了剥削制度,消灭了剥削阶级,真正做到了为全体公民所有。这种公正性表现在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以及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等因素的限制,使公民能最大限度地公平行使自己的权利。所谓真实性是指,社会主义人权不只是在法律形式和国家政策上给予规定的,而且是与现实中的情况一致的。社会主义人权由于公有制的确立,才保证了广大劳动群众有了真实的权利内容和权利保障。当然,对人民群众广泛而真实权利的肯定,就必然伴随着对超越权利的限制,也意味着对少数人一部分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人权虽是广泛的,却又不是全民的,而是有阶级性的。

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的根本途径。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人民为自己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的发展道路,也是保障中国人民摆脱贫困,走向富裕,实现全面人权的根本途径。邓小平同志在总结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时指出:“建国以后,如果我们不搞社会主义,而走资本主义道路,中国的混乱状态就不能结束,通货膨胀、物价极不稳定、到处贫困落后的状态就不能改变。……我们说,中国搞资本主义不行,必须搞社会主义。我们要解决吃饭问题,就业问题,要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所以,我们多次重申,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⑧正因为我们党坚持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我们在生产力水平还不很高的条件下却已经解决了11亿中国人的温饱问题,这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的生活富裕问题。在中国,只有走公有制基础上按劳分配、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才能保证中国人民享有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充分的人权,坚持社会主义就是坚持维护全国人民的人权。

总之,“在一个国家,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而在中国,离开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这就无从谈起”。⑨邓小平同志说:“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这是我们立国和团结奋斗的根本。”⑩

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的坚定捍卫者和领导者。中国共产党从产生的时候起,就致力于为中国人的基本权利而斗争。新中国的成立和经济的发展,不仅使中国人民实现了政治经济的独立,也使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这是近代社会以来中华民族为争取民族生存和发展而不断斗争的最大成就。中国共产党人从来就没有自己的私利,只是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而英勇地斗争。江泽民同志指出:“几十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始终不懈地为争取实现自己的人权而奋斗,无数革命先烈前仆后继、流血牺牲,为的是什么?就是为了争取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11)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民主革命时期中国人民人权的坚定捍卫者,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时期广大公民人权的唯一领导者。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中国独立发展的根本保障。中华民族在已取得解决人民群众温饱、满足广大公民生存权利的历史性成就后,仍然存在着十分严峻的生存发展权问题。人口与自然环境的压力,使我们始终要把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作为基本的人权问题来努力解决。要做好这一根本性工作,首要的是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当今中国社会,除了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政治势力能够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统一。而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离开了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统一,中国就会陷于政治混乱,经济停滞,进而使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重新受到威胁。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现代化进程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基本保证。四项基本原则中,核心是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进行,也只有社会主义制度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才会得到更加充分的发展和更加切实的保障。因此,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实践和人权理论,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历史发展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必将勇于承担起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

五、社会主义人权的充分实现是一个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劳动人民拥有广泛而真实的人权,这是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规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主导方面而言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在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已不存在具体的人权问题,我们的人权保障体制已尽善尽美。这是不现实的,也是非辩证的。我国现阶段不仅存在由于人口压力和自然环境恶劣压力引起的生存发展权,而且社会上对普遍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尊重意识和社会具体制度上对公民各种权利的保障还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建国以后,我国也发生过十年“文革”那样严重践踏人权的时代悲剧。这就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人权的充分实现需要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我们同西方某些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理论分歧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人权问题的成因不在于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而是由这些国家长期的封建历史传统和落后的物质经济基础造成的,像我们国家则与帝国主义近百年的侵略掠夺分不开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人权问题只能在社会主义制度内,通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来解决,仅仅通过引进一些人权观念并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理论建设与具体人权问题的解决一样,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必将日趋完整并推动社会主义人权更加充分地实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完全可以领导中国人民解决自己的人权问题,保障广大公民的正当权利。

六、保障社会主义人权必须捍卫本国主权和尊重别国主权。人权问题,虽然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但本质上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观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衡量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也不能以某一个模式或某一个国家和区域的情况为依据。当今世界没有抽象的、绝对的人权,只有具体的、相对的人权。人权最终只能通过对国际公约的遵守,特别是通过各国国内立法、司法及行政措施来实现。然而,由于各国法律是建立在不同社会制度、经济关系、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基础上的,因而不仅各国公民权利的法律规定有其差异,而且即使对某些重要的国际公约,一些国家也有所保留。各国司法条款与国际人权文件的条款还有许多矛盾,如此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各国都以本国的价值观、人权观去裁定、干涉别国的“人权问题”,势必造成彼此干涉内政,导致国际关系的混乱。中国一贯认为,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中国主张相互尊重国家主权,优先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从而为全世界人民享受各项人权创造必要条件。我们深深懂得,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保证中国不再受帝国主义的欺凌,是中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要维护人权,必捍卫主权。这是中国人民从一个半世纪的历史中得出的正确结论。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是一个重要标志,它向全世界表明中国政府重视人权、维护人权、捍卫人权的基本态度。而且在事实上,我国建国四十多年来党和政府为维护和发展中国人民的人权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切实加强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对我们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的稳定,对加速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马克思著作选集》哲学,第5页。

②《马恩全集》第23卷,第324页。

③《马恩全集》第3卷,第429页。

④《马恩选集》第3卷,第57页。

⑤《光明日报》1991年11月2日。

⑥1956年1月21日《新华社新闻稿》。

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52~53页。

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52页。

⑨⑩《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19页。

(11)《文汇报》199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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