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变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韩国论文,家族企业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韩国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特征及负面效应
在韩国的家族企业中,初始所有权由单一创业者占有或由参与创业的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共同拥有,也有由合资创业的具有血缘、姻缘和亲缘关系的成员共同控制的,另有家族企业与家族外其他企业合资创办企业时由家族企业控股,还有股权已多元化的家族企业其所有权仍然由家族成员控制。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企业的重大决策如创办新企业、开拓新业务、人事任免、决定企业的接班人等都由家族中的家长同时也是企业创办者一人作出,家族中其他成员作出的决策也须得到家长的首肯,即使这些家长已经退出企业经营的第一线,但由家族第二代成员作出的重大决策,也必须征询家长的意见或征得家长的同意。与非家族企业的经营者相比,家族企业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利己主义发生的可能性降低,用规范的制度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与约束已经成为不必要,但这种建立在家族利益和亲情基础上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家族企业的经营者所承受的压力很大,并为家族企业的解体留下隐患。韩国的家族企业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如宿舍、食堂、通勤班车、职工医院、员工进修条件等,家族成员对员工的家族式管理,不仅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感,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亲和力、凝聚力,而且还减少和削弱了员工和企业间的磨擦矛盾,保证了企业的顺利发展。
韩国的家族企业治理模式虽然在企业增长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司高管人员的家族化带来的经营风险。拥有20个系列公司的、世界500强之一的韩国国际财团在1985年突然倒闭了,其重要原因是,国际财团是任人唯亲而不是任人唯贤,该财团的领导核心是由一批缺乏管理才能的家族成员组成,而不是由一批具有管理才能的高级经营专家构成。二是企业的领导权在传递给第二代或第三代时可能导致企业出现分裂、解散和破产的风险。1997年以来,韩国的起亚、韩宝等8大家族企业,由于第二代对企业环境、自己的经营经验和管理能力缺乏正确的认识,采取攻击式经营,从而导致企业的破产。三是家族企业的社会化程度低约束企业的发展。在韩国,由于家族企业财团在经济中的社会化和公开化的程度低,使公众反垄断的呼声日益高涨,企业的融资渠道狭窄,主要通过向银行借款获得,企业的运营只能通过高负债率来维持,风险很大。
二、韩国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
韩国金融危机爆发后,金大中政府于1998年实施了以改革大财团经营结构、规范大财团经营管理为重点的经济政策,使韩国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1.在家族企业内部治理方面。①金大中政府继承了金泳三政府的“主力业种植制度”,只允许大财团保留3~6个子公司。这一做法限制了韩国家族财团的势力,使家族内部治理的范围由无限的扩张向集中化转变。②扩大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政府降低了股东参与企业治理最少股份的要求。新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只有0.01%企业股份的股东都能提出派生诉讼;拥有0.5%股权的股东就可要求撤换董事、破产清算、提出直接诉讼;拥有1%股权的股东就可查阅会计账簿;拥有3%股权的股东可要求召集股东大会。③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吸收家族外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管理的趋势。现代集团提出把企业结构改革的核心放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决定由具备经营管理能力的优秀人才参与管理,其他人只能做大股东,不参与企业经营。④引进外部董事制度,加强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针对家族财团的经济垄断问题,韩国出现了要求家族财团建立外部董事的呼声。在股东大会上,外部董事能代表股东和公众的总体利益。韩国《公司治理的良好行为准则》要求大公司外部董事所占比例将由目前的1/4提高到1/2;引进一种由外部董事发挥重要作用的董事会提名制度,强化机构投资者的投票权;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将取代现有的法定审计机制。
2.在家族企业外部治理方面。①市场对家族企业的约束力增强。随着经济体制的彻底改革,市场将会对韩国家族企业发挥更大的制约作用。1998年2月,韩国对公司破产法做了相关的修改之后,简化了企业重组与破产立破的法律过程。同时,韩国又修正了外国人投资法,开放公司产权市场,将各种形式的并购包括敌意接管和外资接管合法化。据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统计,1997年外资并购数为19家,并购金额为0.84万亿韩元;1999年外资并购数为168家,并购金额为8.8万亿韩元。②银行机构对家族企业的监督力度将会增大。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韩国政府采取了彻底根除政经不分的官本位金融制度,实行金融自由化、民营化,取消政府在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大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机构必然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在对家族企业的融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③社会对家族企业的监督强度将会提高。1999年韩国政府要求企业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以评估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情况,修正“一般会计准则”,使之接近于国际会计准则,同时,加强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企业透明度的提高,必然会形成家族企业的社会监督机制。
三、韩国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变迁对我国的示范效应
(一)在内部治理机制方面
1.加快企业股权多元化的进程。如果家族在家族式企业中持股过大,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极难建立起来的,这就要求加快家族式企业股权多元化的进程,采取的办法可以是引入战略投资者(即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法人股东,包括其他家族式企业、外资股东),构造一个配合经营业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从而优化家族式企业的治理结构。
2.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聘请外部经理人员。在家族式企业中推广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这种治理上的变革在西方国家首先发端于家族企业。在中国的家族式企业中,也应强调企业由家族成员的单独控制向由家族成员和非家族成员共同控制转化。在这一转化的过程中,应注重将“家族成员+个人能力”的家族成员选用原则与“量才为用”的外部聘用人才的制度相结合,在一些重要的职位上要大量任用非家族成员的高级管理人才,从而打破家族式企业封闭式的权力机构。由于家族式企业的自利性,应当由社会监管部门推行这项改革,首先应在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中作为一项监督措施来实行。
3.引入独立董事,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由于家族通常是通过控制董事会来实现家族意志的,因此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对家族式企业显得尤为重要,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防止家族意志的扩大。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意味着增加非执行董事在家族式企业董事会中的数量,并增加其在监督经理层方面的独立性,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可以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制定以及公司财产权利的规定施加更大的影响,在特别的情况下,甚至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赋予独立董事在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战略投资、财产处理上的特别权力。
4.引进外部监事,强化监事会功能。目前,在大多数家族式企业中,监事会形同虚设,其职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原因在于大多数家族式企业监事会成员都来自家族的内部或管理层。所以通过引入外部监事,由本公司外部的专业审计人员、会计人员来担任家族式企业的监事会的监事,可以改变家族式企业监事会成员的构成,真正发挥监事会对家族式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作用。
(二)在外部治理机制方面
外部治理机制主要是市场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包括市场准入、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在家族式企业中的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外部市场监督弱化,因此完善家族企业的市场环境对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着重要的意义。
1.规范市场准入。在我国的市场准入方面,国家政策对家族式企业要求过严,歧视现象明显,如家族式企业在取得法人资格、征用土地、申请贷款、产品鉴定等方面仍然要找所谓的主管部门签意见、盖公章,而没有独立的中介为其服务;并且前置申请过多,许可证过滥。在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之时,更应该对家族式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打破行业封锁和垄断,允许国有、集体、外资经营的领域如金融业、保险业、电信业和电力业等,也应该让家族式企业介入,使市场机会均等化。在外贸经营管理方面,国家应允许家族式企业享有外贸进出口权,在办理手续方面应更简便一些。在税收政策上,只要账册健全、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家族式企业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健全经理人市场。随着家族式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人力资本的作用超过了物质资本的作用,急需一批高素质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而家族式企业要聘用到复合型的管理人才,必须有成熟的经理人市场。因此,我国各大城市都应建立社会信用评估机构、咨询机构,对经理人的经营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建立中高级经理人员档案,对中高级经理人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经营业绩加以储存和测评。通过经理人市场,家族式企业既可以聘用到合格的管理人才,又可以使在职的外部经理人员存在一种随时可被替代的职业危机感。
3.完善资本市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国家政策在贷款上对家族式企业存在偏见。在银行看来,大多数家族式企业比国有企业的规模小,经营时间短,贷款的风险高。社会缺乏对家族式企业的担保机构,家族式企业又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抵押,使其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与间接融资相比,直接融资限制得更死,由于家族式企业被排斥在资本市场之外,所以市场对企业的监督作用几乎不存在。因此,我们要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实施家族式企业抵押贷款的新办法,为其贷款提供便利条件。国家的有关法律应允许家族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通过银行发行企业债券,通过初次公开的发行或买进上市公司股份而进入股票市场。这样,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发挥对家族式企业的监督作用,证券市场行情也可以反映经营者的业绩,改进公司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