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视野中的文化逻辑与资本逻辑_逻辑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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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5)09~0048~0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展开,使我们的文化建设面临着文化产业化发展的崭新课题与重大挑战。如何正确理解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实质上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文化逻辑与市场经济的资本逻辑之关系问题。笔者想就此问题在学理上请教马克思。关于资本逻辑与文化逻辑的概念界定以及两者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内在关联,给人类留下了《资本论》这一大写的逻辑学的马克思,同时又为人类深刻揭示社会文化生活内在规律制定了历史唯物主义科学方法的马克思,从以上两个方面的统一中做出的原则性论述,为我们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最基本的方法论原理。

       一、逻辑哲学的立论基础

       在探讨马克思关于资本逻辑与文化逻辑的关系之具体论述前,首先需要明确马克思思想词典中的“逻辑”理念。经典文献表明,马克思的逻辑理念是在两重意义上使用的:一是“事物本身的逻辑”,即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秩序和规律性,它属于本体论的范畴;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即思维规律和语义法则,它属于认识论、逻辑学或思想方法论的范畴。[1](P263)依据存在决定意识的基本原则,“事物本身的逻辑”规定“逻辑本身的事物”,后者只是对前者的思维抽象、归纳、概括和思想方法的表达。基于此,马克思主张,对包括经济运行的资本逻辑和社会精神生活的文化逻辑在内的所有社会现象之内在规律的研究,根本的要求是要揭示和解释其发生、流变的“根源和必然性,从它们的特殊意义上来把握它们。……把握对象的特殊逻辑”。[1](P359)因而处理和阐释逻辑的事物,要遵循和服务于事物本身的逻辑。资本逻辑、文化逻辑以及两者关系的研究,绝对不只是停留在思想法则这一“纯粹的逻辑过程”层面,更根本的“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2](P1013)这些基本的逻辑思想原则,不仅彻底解构了黑格尔头足倒置地以其绝对精神自我演绎的逻辑范式,预设自然、社会、思想发展变化秩序和规程的唯心主义逻辑哲学,而且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和诠释提供了方法论基础。

       其次,应当明确:马克思是从辩证逻辑而非形式逻辑方法的维度来研究和阐述资本逻辑与文化逻辑以及两者之关系的。在谈到《资本论》对资本逻辑之研究和阐释的方法时,马克思诚恳地认可了他对黑格尔辩证逻辑方法的借重。“我要公开承认我是这位大思想家的学生,并且在关于价值理论的一章中,有些地方我甚至卖弄起黒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3](P24)但同时马克思又严肃指出,在对待思维与存在、逻辑与现实的关系上,“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3](P24)马克思认为,他对《资本论》的研究和写作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这些规律不仅不以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为转移,反而决定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3](P11、20)如此严谨的理论宣示,充分表明马克思是以一种唯物辩证法的思维逻辑去揭示和叙述客观存在的资本逻辑的。如果说上述出自马克思为《资本论》第一卷作的自序中的思想,是对他研究资本逻辑之辩证逻辑思维的总结性提示的话,那么,他在研究资本逻辑及其与文化逻辑之关系而写作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导言》和《序言》中,对其辩证逻辑思维所做的深刻说明,则更是多方面地体现了他对资本逻辑、文化逻辑等“事物本身的逻辑”研究和叙述的逻辑哲学思想。他对个别与一般、必然与偶然、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逻辑范畴与现实社会关系、社会发展高级阶段与低级阶段同一范畴之简单与复杂的对应关系,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各环节之间相互辩证规定的关系及其一般、特殊、个别的辩证法,都结合资本运行的逻辑做出了辩证分析和科学叙述,为我们深入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这一部大写的逻辑学著作,为我们准确理解思维逻辑与社会历史逻辑进而资本与文化逻辑的内在关系,提供了一种系统而具体的理论范式。

       最后,在涉及资本逻辑与文化逻辑的关系上,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进而在对资本逻辑的揭示和诠释中,也分别做出了逻辑哲学的原则性论述。尤需关注的是,马克思的建树是在论述资本逻辑的过程中同时关涉社会文化逻辑的。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最为精确地论述了唯物史观的理论纲领,强调“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4](P32、33)这些关于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之关系的唯物史观思想,被马克思认定为“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4](P32)即根本的思想主旨。其中,十分清晰地表达了马克思关于社会精神文化生活受到物质生活根本规定的思想,它不仅体现在马克思关于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具体论述中,而且还间接地展示在关于物质生产的资本逻辑和关于精神生产的文化逻辑以及两者关系的论述中,为我们认识和处理这些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资本逻辑与文化逻辑的意涵

       从上述马克思这样一种逻辑语义系统出发,来具体考察他对资本逻辑与文化逻辑的意涵及两者间关系的解释,需要我们对问题做出具体分析。

       就对资本逻辑的关注和深度揭示、解释而言,马克思的伟大贡献,举世公认。他撰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与《资本论》著作,对资本逻辑进行了系统而缜密的科学探讨和理论说明。在他看来,资本逻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之产生、运行、发展和社会作用之规律、法则系统,本质上是现代经济运行规律的集合。

       马克思对资本作了两重意义的分析:一是把资本当作生产要素看待,这方面的资本逻辑内容,多表现为社会生产力发展过程的经济、技术法则。而且,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只要社会生产纳入资本循环的过程,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体制,都会有资本逻辑对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定性。它们更多地体现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的自组织机制及其运行过程中价值转换的普遍法则。

       二是把资本当作一种社会经济关系,认为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即为资本,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体现着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基本经济关系。推广而言,但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把经济运行中各项经济要素如劳动力、生产资料、科学技术、产品—商品、货币、生产组织、管理等,经济运行的各环节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调控的各种手段如市场、金融、财税、计划、价格、供求、工资、分配、消费、积累等,都用来直接或间接地为资本增殖服务,那么这种社会的经济活动就纳入了资本关系及其循环过程。从唯物史观讨论资本逻辑,马克思侧重关注的是作为特定生产关系的资本:“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资本不是物质的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总和。资本是已经转化为资本的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本身不是资本,就像金和银本身不是货币一样。社会某一部分人所垄断的生产资料,同活劳动力相对立而独立化的这种劳动力的产品和活动条件,通过这种对立在资本上被人格化了”。[2](P920)因此,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言,“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3](P679)在马克思的词典里,资本是让生产资料占有者,通过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而生产并获得剩余价值的社会经济关系。“资本的价值增殖表现为完全取决于资本作为对象化劳动同活劳动的关系,即资本同雇佣劳动的关系。”[5](P383)资本增值的秘密就在于活劳动提供者创造了剩余价值。因而“资本发展成为一种强制关系,迫使工人阶级超出自身生活需要的狭隘范围而从事更多的劳动”。[3](P344)在资本增殖的各项活动及其发展过程的各个环节中表现出来的经济规律和运行法则,就构成了我们在通常意义上所讲的资本逻辑。

       社会经济生活是一个结构复杂、内容纷繁、机制众多的大现象,因而也就决定了市场经济运行的资本逻辑是一个经济规律群,它由各种资本生产和再生产的经济法则、作用机制、运行规律构成。作为特定社会经济运行的复合机制,依据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的空间宽窄、时间久暂、作用大小、地位主从,可对资本逻辑群作规律结构的分析。举其要者说,它们至少应当包括价值规律、剩余价值规律、等价交换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生产价格规律、工资变动规律、投入产出规律、货币流通规律、资本积累规律、资本循环规律、资本扩大再生产规律、平均利润率规律、投入与产出之间边际收益递减规律、居民收入与消费之间变动关系的恩格尔定律等。其中最为基本的逻辑,自然是由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作用叠加而形成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则。马克思认为,“把价值看作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样,把剩余价值看作只是剩余劳动时间性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这对于认识剩余价值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3](P243~244)可见,由于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是相互缠绕的,因而关于两者的认识也彼此制约、相互支持。这两者作为资本逻辑的基础性规律,对整个市场经济具有核心制约作用,其他分布在不同经济环节和方面的诸多规律,都受到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的规定,是对这两大基本规律的具体展开和保障。由此,它们构成一个相互制约的资本逻辑网系。

       此外,还有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马克思关于资本逻辑的界定和具体分析,都是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规律的研究和解释,他的许多结论是否在我们社会主义条件下也能通用或依然保持着解释力呢?换句话说,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否存在资本逻辑呢?答案是肯定的。

       经济事实告诉我们,剩余劳动物化为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抑或市场经济的普遍性产物。因为劳动产品一旦全面进入市场,采取商品—货币形式交换,商品的市场价值必然由社会一般劳动所决定。而在这生产商品价值的一般劳动中,那超出社会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则必然凝结为剩余价值。市场经济中普遍实行的商品—货币交换,还会将所有经济要素带入市场,使之从不同的角度形成对资本增殖的特殊使用价值。因之,市场经济是剩余价值产生并持存的前提条件,剩余价值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就必然有剩余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着商品—货币交换,依然存在剩余劳动,依然存在剩余劳动物化为剩余价值的需要和现实性。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回避剩余价值及其运行的资本逻辑。我们在市场经济方面坚持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特质的划界,不在于是否承认存在以剩余价值规律为基础的资本逻辑,而在于如何自觉运用资本逻辑,从经济的所有制构成,剩余价值的生产、获取与分配,市场竞争等经济活动的合理规范,经济秩序的优化与健全,宏观调控对效率与公平的兼顾,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障等方面,坚持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与力量,克服和避免资本主义经济的灾难性后果。鉴于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缺乏,以及对后资本主义时代市场经济、所有制结构、生产力发展程度、社会管理水平、人民的思想觉悟状况等问题过于乐观的预期,马克思没有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规律等资本逻辑的存在与运演法则展开论述。但他以资本主义社会为例对资本逻辑所做的科学分析,在这些经济规律、法则起作用的条件依然存在的今天,马克思的理论则为我们理解、把握和运用资本逻辑发展经济,在共性方面提供了有效的科学原则。它们仍然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其基本原理是需要认真理解和自觉遵循的。尤其在讨论资本逻辑与文化逻辑的有机联系时,更需要特别关注并加以辩证理解这些原则。

       关于文化逻辑,詹明信在其《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一书中提出此概念之前,似乎没有人明示过这一概念。然而,首创此概念的詹明信,并未对文化逻辑做过专门解释,他只是叙述了后现代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差异及其社会关联。以致人们经常方便地使用“文化逻辑”一词,却没有严格地对它做出过逻辑的规定与界说。

       本文所讲的逻辑,即事物存在和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规律性、秩序性法则及其观念反映。文化,就主观层面讲是生活方式的结晶,为精神生活关系。列宁称社会意识为“思想关系”,主要是从文化着眼定义的。文化逻辑是关于社会文化生活之秩序、法则、规律的集合。它在客观方面是文化现象的本质规定;在主观方面则是人们对其本质规定的理性表达。文化逻辑作为文化生活的核心,制约着文化的生产与发展,规范着形形色色的文化现象及人们对它们的理解与把握。

       理解文化逻辑,必须先明确生成并依循这一逻辑体系的社会精神文化现象的意蕴。在人们的学术共识中,精神文化,从根本上讲,它们是社会生活方式的经验积淀、内化与理论总结,前两者体现在风俗习惯、日常思维、实践方式的意识、本能乃至集体无意识中,构成内隐文化、文化人格的基底;后者则表现为对文化的自我意识、自为生产、自主创造、自相教化、自行践履和自觉维系,构成外显文化及其社会共识、群体观念。因此,相对于文化逻辑的客观内容而言,精神文化虽然也精神性地存在着,但它们是作为一种相对于个体意识而言的客观性、语境性、精神预设性的存在,对个别主体的思想和行为产生规定性。精神文化生活又是全体社会成员自己的精神生活,脱离一切精神活动主体的文化将是不可理解和无法言喻的。因此,对文化逻辑的解析,一定不可离开主体思想和行为及其活动方式的分析去完成。这就形成了文化逻辑之客观内容和主观表达形式二元一体的结构。

       文化逻辑,在马克思那里,主要是讲“文明要素的生产规律”。[6](P295)马克思虽然没有就文化逻辑做出教科书式的解释,但他关于社会精神生产的论述,关于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关系的论述,关于科学技术发展规律的论述,关于各意识形式之历史发展法则及其相互作用机制的论述,关于社会精神生活内在规律的论述等,足以让人们寻绎其中的文化逻辑理念。它们在总体上同构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意识论和精神生产论。循着马克思预设的思维框架,笔者以为,谈论文化逻辑,既不同于对单纯思维规律的逻辑诠释,也不同于对物理现象、社会现象的纯粹客观规律的揭示与概括。因为文化逻辑作为人类精神生活内在机理与外显法则相统一的集成,它们是内外一体、主客共融的,其固有的二维兼容性不可分割。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谈到关于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现象的研究和叙述方法时,曾着重指出:要关注“历来的观念的历史叙述同现实的历史叙述的关系。特别是所谓的文化史,这所谓的文化史全部是宗教史和政治史。(顺便也可以说一下历来的历史叙述的各种不同方式。所谓客观的、主观的(伦理的等等)。哲学的。)”[4](P27)这一论述,简要地表露了马克思诠释社会文化发展历史逻辑的唯物史观理念。观念的历史很大程度上与精神文化史有一种两圆同心的包含关系,其叙述的逻辑自然与现实历史的叙述逻辑有对应性。“历来的历史叙述的各种不同方式”,既是现实生活史在叙述过程的观念史表达,又体现为对历史法则的某种思想逻辑演绎。这相对于文化逻辑而言,则是观念史和观念史叙述方式历史演绎的统一,是文化思想史之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表里互彰。观念史与社会现实生活史是一种被决定者与决定者的关系。从特定意义上讲,观念史是现实生活史的精神记录,本质上体现着精神生产对物质生产的历史追随及其过程性表达。而关于这一历史的叙述方法,不仅要处理好两种历史的自洽性关系,亦即观念史与现实生活史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中物质生产的资本逻辑与精神生产的文化逻辑之历史伴生关系,还要处理好把这一关系置于叙述逻辑的统一观照下而形成的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关系。

       由此命意出发,笔者认为,马克思在历史辩证法意义上讲的文化逻辑,倒是比较切合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图像”理念的。在他看来,真实的事态可以表达为“图像”:“图像中的各元素以一定的方式相关联,这也代表着事物之间也是如此相关联的。”“图像是实在的一个模型”;“在图像中图像的成分与对象相对应”;“事物之间的联系方式和图像要素之间的联系方式是一样的”。[7](P36)因此,“逻辑结构,即实在的形式”。如果一个图像的描画形式是逻辑形式,那么,这“一幅图像也是一幅逻辑图像”。[7](P38、39)事物的描画形式及其产生的图像是多样的,而事物多种描画形式中隐含的根本性的、共同性的形式就是逻辑形式,以逻辑形式表现出来的关于事物图像共性的内容则成为逻辑图像。维特根斯坦还告诉我们:在认识、理解、言说、掌握世界的过程中,“我们为自己构造事实的图像。”[7](P35)而那些与实在结合起来的逻辑图像,因为同对象世界的一致性,以及主体在构造它们时表现出来的对客观事物的规律揭示、价值诉求、可能性的实践推动以及自主掌握的意愿,必然使图像向实在伸展。“它就像是一把测量实在的尺子”,以逻辑的规范与力量,反过来指导人们认识、改造和评价实在事物。这样,也就进入了维特根斯坦所谓的:“逻辑必须跟它的应用相联系”的命题。[7](P37、132)正是从这种叙事和诠释的逻辑方式出发,笔者认为要科学地解释文化逻辑,必须以马克思提出的辩证思维方式,概括文化现象的内在秩序和基本运行法则,才能给文化现象以“逻辑图像”的表达。

       三、文化逻辑与资本逻辑相互缠绕的解释

       作了以上界定之后,回到本节的主题,我们还得请教马克思对精神文化生产及其内在规律之文化逻辑概括的见解。毋庸讳言,马克思没有单独对精神文化生产的内在规律或基本逻辑问题做过专门探讨。然而同样需要肯定的是,马克思在创立唯物史观、研究思想上层建筑和进行意识形态批判、探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内在机制以及两者之关系,说明社会精神生活的物质基础和历史演化的过程中,都直接或间接地关注并讨论过精神文化生产的内部机制、社会规范和演变法则问题,留下了许多可资我们进行文化逻辑归纳,并探讨它们与资本逻辑之关系的基础性理论。

       首先,马克思认为,社会的精神文化生活本质上是受到社会物质生活规定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4](P32)“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8](P149)因而必须用唯物史观说明精神文化生活,“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塑它们产生的过程。”[9](P42~43)“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它们是历史的暂时产物。”[10](P144)它们始终要跟随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这不仅是文化生活的形式,更在于文化精神、思想观念的内容方面,始终受到社会物质生产的制约。人们若离开物质生产方式去谈论精神文化,或者不是把资本生产方式当做“一定的、历史地发展的和特殊的形式来考察”,他必然失去理解文化生产的基础,必然无法正确解释社会的精神文化生活。因为“只有在这种基础上,才能够既理解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组成部分,也理解一定社会形态下自由的精神生产。”[6](P296)马克思确认的这一基本思想原则,为精神文化生活及其演化机制的科学说明,奠定了逻辑事物的基础:即必须从社会物质生活规制精神文化生活,经济基础决定思想上层建筑这一根本性的逻辑关联中,去解释与把握文化现象及其内在逻辑。

       其次,马克思在强调文化逻辑解释的社会经济根据的唯物史观原则时,并没有把文化当作经济的消极附属物而取消对其内在逻辑的关注。相反,他从不同侧面强调了对文化规律——内在逻辑的研究和说明。他多次指出,要注意研究和说明物质和精神“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6](P295)而联系物质生产来谈论精神文化生产,就必须“把‘内在财富即文明要素’同物质生产的组成部分——物质财富区别开来,‘文明论’应该研究文明要素的生产规律”。[6](P295)他在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中,十分关注施托尔希提出的精神文化的“内在财富”与物质财富的联系与区分,并影响了他对精神文化生产的分析。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逻辑直接决定一切文化生产。他认为精神文化生产不同门类各有自己的特点,因而研究文化生产,把握其内在规律,需要具体研究文化的“不同生产部门,按照它们的技术特点”去揭示和说明其特殊的生产法则。至于考察文化生产中真正艺术家的个人特质之类的问题,相对于资本逻辑的研究而言,马克思认为,“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这种艺术家工作的考察不属于我们讨论的问题之内”。[11](P859)因此,马克思明确反对那样一种用资本逻辑取消文化逻辑的观点:“即非物质劳动的产品也像物质劳动的产品一样,受同一规律支配”。他指出:“其实,支配前者的原则和支配后者的原则并不相同”。[6](P297)因为只有当非物质生产的结果成为这样一种商品时,它们具有离开生产者而独立存在的形式,因而能在生产者与消费者当中作为商品买卖来流通,如书籍、绘画,以及所有与艺术家所进行的艺术活动相分离的艺术品,这种生产才能初始地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关联。[6](P442)“在这里,资本主义生产只是在很有限的规模上被应用,例如,一个作家在编一部集体著作百科全书时,把其他许多作家当做助手来剥削。这里的大多数情况,都还只局限于向资本主义生产过渡的形式,就是说,从事各种科学或艺术的生产的人,工匠或行家,为书商的总的商业资本而劳动,这种关系同真正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无关,甚至在形式上也还没有从属于它。”[6](P442~443)显然,马克思认为只有当非物质生产品能脱离其生产主体而独立存在因而可作为商品交换,只有当生产者或雇佣帮工自行生产并获得些许剩余劳动,或者本身为商业资本而生产剩余价值的时候,精神文化生产才与市场经济的资本逻辑开始有了初步的关联。故不能一概地说文化生产受资本逻辑制约。

       正是基于对这些复杂关系的缜密思考,马克思审视了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在总的历史发展中的一致性和在某些阶段、某些方面的不对称性,特别提出并论述了“物质生产的发展例如同艺术发展的不平衡关系”问题。[4](P27)他反复肯定了艺术等精神文化生产部类既受人类认识如神话幻想的影响,又受到物质生产技术如机车、铁路、避雷针的影响,还受到精神文化生产自身的技术如印刷术、电报的影响,因而高阶文明时代的艺术生产不一定在所有方面都能达到人类孩提时代的范本水平,如古希腊神话艺术、史诗所提供的那种为现代人高不可及的范本。这一思想,不仅充分论证了精神文化生产自身相对独立性的逻辑根据,而且为理解这种“事物的逻辑”提供了思想方法。它们从对“事物的逻辑”之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的对立统一关系中,给出了理解文化逻辑与社会物质生产的经济逻辑,进而给出文化逻辑与资本逻辑之关系的思想指南:在总的同一性中要注意它们之间各别的具体的差异性。由此可见,借口物质生产制约精神文化生产,用主要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生产机制的资本逻辑来支配和解释文化生产的所有机制,从而取消文化逻辑的存在及其与资本逻辑之关系的做法,是十分荒唐的。

       最后,正因为马克思不认为可以忽视精神文化的内在价值、社会功能及其运行逻辑,所以,他用一般和特殊的逻辑关系去说明社会物质生活对精神文化生产的普遍规定性,以及与后者自身的相对独立性之关系。他指出:“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12](P121)精神文化生产作为社会生产的特殊方式,一般地受到社会物质生产普遍规律的支配,这就是对文化逻辑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定位,内含着既要把精神文化生产的规律性研究置于整个社会物质生产基础上,又要悉心关注文化自身特殊的生产方式及其内在逻辑的历史辩证法思想。

       在马克思看来,文化逻辑与资本逻辑既是相互联系而影响或规制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关系的,又彼此相对独立,从而使物质生产和非物质文化生产各自相互区别,保持独立的生产机制。即使在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的相互联系中探讨其内在规律时,也要以文化生产的具体历史情况而定。他认为,分析精神文化生产资本化的现象,要注意三点:其一,具体的精神文化生产是否构成对资本增殖的特殊使用价值。若肯定有此价值,则此类精神文化生产必定资本化无疑,必定受制于资本逻辑的作用。否则,精神文化生产无法被社会纳入“生产”领域,因而其内在逻辑无法与主要在物质生产中运行的资本逻辑兑接。其二,要看精神文化产品能否脱离生产行为广泛进入流通领域。在许多情况下,文化“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如一切表演艺术家、演说家、演员、教员、医生、牧师等等的情况。在这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能够应用,并且就事物的本性来说,只能在某些领域中应用。”[6](P443)马克思作此论断,与当时第三产业的不成熟、不发达状况有关,亦与精神生产的物质技术如机电复制技术的缺失有关。当时大量与精神文化生产行为不可分离的知识性、艺术性、技能性服务,还没有条件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因而为在市场行为中发生作用的资本逻辑力所不及。其三,要看精神生产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及其商品化程度。马克思在世时,精神生产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非常细小,各种文化生产者,即使有少许为总的商业资本而劳动的情况,但这种关系还不属于典型的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故精神文化生产受资本逻辑制约十分有限,“资本主义生产在这个领域中的所有这些表现,同整个生产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可以完全置之不理。”[6](P443)

       以上三个理念及其形成的对物质生产、精神文化生产两者逻辑关系的处理方法,表明马克思十分尊重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彻底唯物论的严肃科学态度对待精神文化生产的地位、意义和内在法则,十分审慎地厘析了它们与物质生产及其资本逻辑的关系。他强调了精神文化生产的社会物质基础和根据,揭示并诠释了它们在总的历史进程中随着物质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展变化的铁律,结合资本逻辑作用机制的分析,揭示了精神文化生产在一定意义上即对资本增殖形成特殊使用价值的范围内,受到资本逻辑制约的事实,精准地探测到了资本逻辑与文化生产发生联系的榫卯机制。与此同时,马克思没有放弃对精神文化生产的独立性、特殊性、自组织性的深入关注与研究,在精神生活与文化建设的客观发育中,给人们对文化与资本的逻辑关系进行科学探索、理论建树和逻辑诠释预留了宽敞的空间。这正是我们今天在文化发展中科学认识和处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文化逻辑与资本逻辑,进而政府作为与市场行为之关系的理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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