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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董事会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建议
执笔人 孙班军 马连福
一、中国公司董事会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上市公司基本上建立了董事会组织,在公司的重大事务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事实上造成多数董事会在某种程度上的“形骸化”。主要表现为:
1.过度强调监督功能,而忽略决策功能
在我国,多数公司都把董事会片面理解为主宰公司大权的机构,是掌管权力的象征。于是董事会就成了权力角逐的场所,一些人为了控制董事会,甚至不惜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而人们对董事会应承担的义务却较少提及,甚至对决策失误也没有有效的惩罚措施。
2.董事会成员缺乏独立性
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多是由原来国有企业“改造”而成的,董事会的成员基本上是以原来公司的高层经理人员为主,存在高度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根据何浚(1998)的实证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度(即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为100%的有83家,占样本数的20.4%;内部控制度为50%以上的公司占78.2%。外部董事对公司的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很多公司尚没有外部董事。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有外部董事的公司占50.52%,有独立董事的比例仅为20%。
3.董事会结构单一,董事责任不明确
我国还没有建立明确分工专业委员会的公司占83.65%。已经建立了专业委员会的公司,所建立的委员会也有较大差异。33.33%的公司建立了人事或财务委员会,29.63%的公司建立了审计监督委员会,14.81%的公司建立了提案或报酬委员会。
4.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比例过大
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有利于提高其创新自由度,但却降低了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的有效性。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可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有利于其发挥有效的监督,使总经理加强对相关利益主体尤其是股东的关注。目前,我国企业中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的现象较为普遍,高达60%以上,但在上市公司中两职合一的比例已呈明显下降趋势。据调查显示,两职兼任的公司为28.57%,而不兼任的公司已达71.4%。这一数据表明大多数上市公司选择了两职分离的做法,说明董事会的监督机制正在规范化。
5.董事会经营管理能力较低
据调查,具有高学历(指硕士或硕士以上研究生)董事的公司所占的比例还不够高,仅为42.8%,而高学历董事过半数的比例更低;另一方面,公司的董事由于定位不明确,普遍缺乏责任心,没有形成一种被社会广泛认可的、具有竞争性的职业市场,因而在董事的责任、报酬等方面缺乏规范性的程序和制度。
二、改革中国公司董事会的建议
基于我国公司董事会的现状和暴露的问题,在借鉴国际公司治理原则中普遍推行的董事会改革做法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我国的公司董事会应进行如下改革与建设:
1.强化董事会的职责,完善其决策和监督功能
在中国公司法中,对董事会的职能规定了10条职权,可谓内容极为广泛,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人们已意识到只有这些简单的规则是远远不够的,有必要在强调决策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董事会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功能,与监事会共同建立事前和事后、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因此,在公司治理原则中要强化和完善四项职责:(1)制定和评价公司发展战略规划;(2)选任、激励、评价和监督经理人员;(3)履行说明责任;(4)保持董事会工作事务的独立性,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
2.董事会人数规模和人员构成应该合理、适当
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和经营规模,设计合理、适当的董事会人数规模和人员构成是非常必要的。(1)董事会的人数规模应该适度;(2)在董事会的内部董事中应有职工和中小股东的代表;(3)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成员中应含有适当数量的独立董事。
3.在董事会下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
我国股份公司采取的是相互制衡的“三会”组织结构,但现实中董事会的责任不太明确,职能也不甚完备。因此,为了更加明确董事的具体责任,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法律与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建议董事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董事会内部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如公司治理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等,并且在不同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一定的比例。这样可以增强董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同时可以提高董事会的效率。但也要注意各专业委员会仅仅是董事会的延伸与董事责任的分工,不应取代董事会的职能和干涉企业的正常经营。
4.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责应该分开
为了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董事会最高责任者董事长与公司业务最高执行者总经理的职责应该分开,这样可以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但在公司实际运作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二职分设应该保持二者在相互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二者相互协调的作用,因此应该明确界定董事长的职责;二职合一可以提高决策的效率,但必须界定董事会、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总之,无论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位是否分开,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责都要分开,应各负其责。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兼任或分设的原则是权责明确以及兼顾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5.强化董事会成员的义务、责任并给予相应报酬
董事会的高效率运作不仅取决于董事会的构成和独立性,而且更依赖于董事会成员个人的行动及态度,尤其是所有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董事忽视自己义务和责任的状况却令人担忧。因此在提高董事个人素质(包括董事的教育程度、创新能力、进取精神、敬业精神、管理水平、伦理道德等)的同时,要强化其法律责任。当一名董事违反了法律或公司章程,或未能履行其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要追求其任务,包括赔偿损失和罢免职务。有责任必有相应的报酬,董事会成员可以领取固定的报酬,也可以持股票或股票期权,但董事会成员的报酬要向股东大会以及利害相关者及时予以公布和披露。这样通过责权利的统一来提高董事会的效率。
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执笔人 张亚双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通过以股东为核心的利害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实现公司整体决策的科学化。为保证权力制衡的充分、有效,必须设计出恰当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监督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然而,在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研究中,针对怎样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管理层监督机制的讨论较多,关注监事会对管理层监督机制的内容却很少。其根本原因在于在公司治理制度转轨过程中,人们在理论上对监事会的功能定位认识模糊,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由此普遍存在弱化甚至取消监事会监督的倾向。系统和深入地研究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发挥,对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监事会监督的监督主体
国际上监督机关较为典型的是德国和日本,即通常的德日模式。在德国模式中,监事会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行使监督职能;董事会由执行董事组成,行使执行职能;监事会决定董事会的人选和政策目标。日本模式中,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作为独立的机构评价董事的行为。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都以证券市场不发达、管理者在企业中居于支配性地位为基本特征。设立作为独立监督机关的监事会,是为了在以内部人控制为特征的治理体系中,保护除控制性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就我国国情而言,原有的行政治理机制已经不再发挥作用,市场导向的经济治理机制却尚未形成,企业治理呈现典型的“空洞化”特征。现有的改革措施多着眼于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造成权力复归从而引致公司治理的“行政化”。从企业改革释放经营自主权的内在逻辑上讲,必须保护经营者的积极性,维护他们在决策中的主导地位。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前提在于明确监督主体。我们认为,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监事会应主要代表除控制性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在公司所有的除控制性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当中,中小股东和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最具有关心公司和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
由于我国监事会的职能设置仅限于监督,而不具备决策职能,所以为防止大股东垄断监事选任的权利,避免监事和董事趋同化,平衡股东利益,应鼓励中小股东在监督职能中更积极地发挥作用。公司应提供低成本、便捷的手段以促进小股东参与监事的选举;持股份额在5%以下的小股东在选举监事时可采用累积投票法。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选举职工监事进入监事会,将获得在公司治理发挥作用的正式渠道,条件成熟的企业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工会选举职工监事。为保证监事会独立地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个人必须在形式和实质上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例如在选择工人监事的时候,必须考虑那些具有丰富经营经验、对企业经营了如指掌的管理人员。为保证他们的独立性,必须规定在退休一定年限后方能被选为监事,以避免监事和管理层的利益趋同。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经济转型期保护职工利益的需要,来自职工的监事和来自股东的监事数量应基本相等,以平衡代表股东和职工的力量,但是为防止在特定问题上形成对立,确保股东对公司治理体系的主导地位,应采取由股东选举的监事会主席享有双重投票权的做法。
二、监事会监督的监督原则
德国和日本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德国监事会享有选拔、罢免董事会成员和决定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力。日本监事会的权限则小得多,监事通常是由那些年龄较大的具有丰富经验的前任管理人员担任。另外,虽然法律规定,监事的选聘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但实际上通常由总裁选定,通过总裁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另外,虽然法律上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应由董事会提名并由监事会批准同意,但通常是由财务董事直接向总裁推荐的,监事会并不进行干预。由此可见,日本监事会仅相当于董事会的一个监督部门。显然,在目前我国控制性股东主导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情况下,把监事会仅仅设置成一个依附于董事会的监督部门,难以充分代表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难以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当然,由于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监事会和董事会是平行的关系,所以也不能完全照搬德国的经验。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必须恰当地借鉴国际经验。
1.监事会的监督重点是决策的正当性
就董事会的职能而言,一个重要的部分是对管理层的决策进行监督。针对目前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兼任、董事会执行董事比例高的现状,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提出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分任、引进外部董事、建立以外部董事为主导的次级委员会等建议以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在这种情况下,还有没有必要完善和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呢?我们认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和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是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其原因在于监事会和董事会有着不同的功能定位。由于监事会主要代表除控制性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监事会的监督重点是决策的正当性,即企业的“正当经营”;董事会的监督重点是决策的科学性,即企业的“风险经营”上。所谓决策的正当性,即决策的制定程序和执行结果不会对其他利害相关者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监事会对决策正当性的监督应主要表现为监事会拥有对诸如员工工资、利润分配等特定决策的批准权,特定决策的范围和内涵应在监事会章程中明确提出。
2.监事会的监督手段是信息收集和行使重大决策否决建议权
企业的“正当经营”和企业的“风险经营”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有时候甚至是相互交织的。在明确监事会对特定决策负有决定权力的基础上,应鼓励监事会从保护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充分有效地收集信息,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事前监督主要做法是对外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新董事的选任和董事的报酬决定表达意见。关于如何加强监事会的事中监督能力,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在组织设置上赋予监事会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作用,增加监事会直接调节经营者行为的手段和能力。另一种观点是,在现有的职责框架内,加强监事会对公司重大决策公开表达意见的权利和对股东大会的影响能力。两者相比我们更赞同后者。我们认为,监事会的独立性是其有效发挥监督职能的核心要素,在目前控股股东基本控制治理体系的国情下,应更多地强调监事会独立发挥作用,而不是依附于管理层或董事会。为在决策中保护中小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必须促使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所做出的重大决策进行讨论,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传达给董事会和管理层。即使不能改变他们的决策,也能够通过公开表达这一意见引起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干预,在极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建议否决这一决策。
3.监事会的监督基础是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
使监事会的工作内容透明、程序开放,有助于其职责的强化。规定至少每年一次的报告制度,将为监事会自我评估、股东和职工集体对监事会进行评估、其他利害相关者对监事会进行评估提供制度基础。股东大会通过审议并批准预算方案、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更换特定职工监事对监事会施加影响,构成促使监事会不断改进工作内容和工作手段、更充分有效地代表股东和职工利益的外在力量。监事会的评价方面应设置下列条款:①监事会的评价报告应包括专业才能、职责分工、信息来源、经费预算、激励机制、工作流程、所开展活动及结果;②监事会的评价应考虑到公司活动的性质、国际化的程度、公司特定的中长期风险、技术创新和财务创新等新趋势;③监事会评价的层次应包括:对监事会作为一个整体的业绩评价;对每个监事个人的业绩评价;对与监事会相关的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部门的业绩评价。
公司董事会的国际比较
执笔人 马连福 孙班军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数名董事所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机关,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应该通过决策和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所有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强化董事会的职责和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已成为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问题。
为了便于比较研究,我们按照地区分布和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从不同国家、地区和组织颁布的80余份公司治理原则中筛选了10份作为样板。
一、董事会类型
由于各国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董事会制度的选择上有所不同。一般有两种董事会类型即单层制董事会和双层制董事会。单层制董事会是股东将绝大部分经营管理权交付董事会,董事会拥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像美国、韩国、澳大利亚、瑞典等国的董事会制度。双层制董事会是股东将经营决策权交付董事会,将监督权交给监事会行使监事职能,如法国、意大利等国采取的董事会制度。
二、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
资本市场是通过股权结构的变换来影响董事会的构成和效率的。资本市场发达国家注重于董事会的战略决策、董事会成员的构成、董事会的效率。资本市场欠发达国家的董事会出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对董事会权力的控制显得更为重要。根据以上两个标准将样本研究对象划分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单层制董事会中的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包括美国、瑞典。
第二种类型:单层制董事会中资本市场欠发达的国家,包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澳大利亚和南非。
第三种类型:双层制董事会中的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
第四种类型:介于单层制董事会与双层制董事会之间的国家,如日本。
三、比较的具体内容
1.董事会的职责
虽然各个国家公司治理原则中有关董事会职责的条款不同,但基本内容都是从监督和决策两个功能,围绕明确责任、检查监督、制定战略和制定政策四个方面来说明董事会的职责。第一类型董事会的职责着眼于未来的战略决策,第二类型则关注检查监督。第三类型强调董事会的决策和董事的事前监督,而事后监督则由监事会行使。
2.董事会规模
一般来说,第二类型的董事会规模最大。第一类型的董事会规模是逐渐变小,这与股东的分散有关。美国、瑞典对董事会规模均作了规定,其他国家虽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均强调董事会的规模应该是适度的,应视公司性质、规模和环境的不同来确定,其原则是能够使董事会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并作出恰当、迅速和科学的决策。
3.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
董事会应当包括一定数量的非执行董事,并建议增加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比例是所研究样本国家的普遍做法。第一类型的独立董事比例最高,美国高达62%,另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22日发表的有关研究结果,《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外部董事9人,占81.1%。第三、四类型董事会中,外部董事较少,法国为29%。日本在公司治理原则中已明确要引进外部董事。
4.董事会结构
在董事会内部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是强化董事会职能的发展趋势。所研究的样本国家的公司治理原则均建议设置执行、提名、报酬和审计委员会,除此之外,美国还设置了财务、公共政策等委员会,意大利设置了内部控制委员会。在各国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均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比例。澳大利亚特别规定,应当由一个独立董事来主持一些委员会,并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
5.董事长与CEO的兼任
董事长与CEO的职务应该分开是所有样本国家所倡导的,但在公司治理原则中,第三、四类型明确强调分开,第一类型则认为董事长与CEO是否分设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前提是要保证董事会决策的效率性和监督的充分性。美国80%的公司董事长和CEO两个职务是相互兼任的。
6.董事的责任
董事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是保证董事会有效性的根本。要求董事履行信义和忠实义务是各个国家的共同做法,但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
四、比较研究的结论
1.董事会的作用更加突出。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和行使事前、事中监督职能的董事会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相对于外部市场的作用,更具有超前性和主动性,尤其是对于一个特定企业来说,董事会的效率更为重要。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各国公司董事会的效率低下也是事实,今后董事会的改革与建设将成为公司治理的主题。
2.董事会的内部结构更加细化,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董事会也是一种组织结构,也需要明晰权责并分工合作,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委员会将成为各国公司董事会的一个共同的选择。
3.董事会的工作实务更加具体化。原来董事会的有关规定只是在法规中得以明确,但现在一些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开始着手制定自己的董事会原则。美国通用等公司已经制定出有关原则。英国就董事会报酬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
4.建立董事会组织文化和迫切性。董事会是由各方利益代表组成的议和体,在工作事务中各自的文化相互交织相融,形成公司的董事会文化。相互协调合作和严格自律的董事会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参与治理:维护股东权益的有效途径
执笔人 刘云华
自从19世纪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来,如何保护股东权益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然而在公司治理的演进中仍然出现了“经理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等侵害股东权益的现象。在证券市场日益成为企业主要融资渠道的环境下,人们不得不进一步思考如何维护股东权益。综观美日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我们不难发现,不同的治理模式,选择了相同的维护股东权益的制度安排——参与公司治理。在美国,80年代以来悄然兴起的机构投资者,不再以传统的抛售股票的方式来消极地保护自身利益,而是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以支配权维护收益权。在日本,90年代初对法律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修改,降低诉讼费用以提高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因此,构筑股东积极参与治理的机制,提高股东治理的积极性也是维护我国股东权益的有效途径。
一、参与治理的基础:参与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有效地对公司进行治理,应使股东能够更便捷、更具实质性地参与股东大会。在我国的现实中,股东不出席或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较为普遍。海外上市公司的日益增加、股权的日益分散,使得股东的地域范围不断扩大,直接出席股东大会的成本不断提高。代理出席是解决股东不能直接到会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传统方法。但是在代理出席过程中,经理人员常常利用其职位优势收集委托代理权,并因此合法地控制股东大会。为维护股东权益,应建立便捷的远程直接参与股东大会的机制,会前详细地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信息,以提高股东大会的参与度,并保证股东治理意见的真实性。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远程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了基础,股东可以利用虚拟股东大会、网络会议、可视电话、电子投票等多种方式直接参与股东大会。
对股东大会的参与并不仅仅表现为是否出席,而且还表现为是否在大会上真正行使股东的权力,体现股东的意志。股东大会不仅仅是决策的场所,也是股东与董事会、监事会沟通的场所。在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向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重要的审计人员提问,以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加强对关键事件的监督。我国的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声音并不强。所以应建立股东大会质询机制,提高股东大会职能的真实性。
二、参与治理的保障:投票权
股东投票权,也称为表决权或议决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方案作出一定表示的权利。在公司治理中,股东通过投票的行使选举出董事会、监事会,并以此实现支配公司、监督经理人员、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因此,投票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前提保障。在我国,由于公司股份主要集中在国有股手中,根据“一股一票”的原则,小股东无法选举出自己的代言人。拥有多数投票权的大股东——国有股,其权利却被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任命制度所取代。董事会由公司主要部门的领导组成,监事会由公司的纪检人员组成,基本上是原有企业制度的“翻牌”。股东的投票权只规定在法律上,未落到现实中。建立保证股东投票权的机制已成为我国公司治理中迫切的问题。为实现股东的投票权,一方面,在遵循“一股一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引进累积投票制;另一方面,应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打破传统束缚。为真实行使投票权,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投票过程具有公正性、准确性、及时性。为提高股东投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的质量和透明度,股东大会可以成立提名委员会,独立行使提名权。如果提名权由董事会行使,在投票选举前应尽力使股东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相关信息。
三、参与治理的主导力量:机构股东
与个人股东相比,机构股东更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这是由其自身性质决定的。个人股东一般所持股份较少,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往往大于收益。“免费搭便车”或消极地以“华尔街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资本价值是个人股东较为普遍的选择。机构股东持有的股票份额一般都较大,当公司经营业绩不好时,并不能很容易地将手中的股票及时卖出。一旦他们决定出售股票,仅出售行为本身就会给股票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使其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这在客观上迫使机构股东长期持有股票,不能单纯地以抛售股票的方式寻求资本增值。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强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直接控制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机构股东通过对董事的选任、经营者的激励及监督、重大事项的表决等发挥其重要的治理作用。在美国,机构股东取代个人股东成为大公司股份的主要持有者,并成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导力量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公司股票持有者的身份主要是国有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很欠缺。发展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股东,以此调动股东参与治理、维护自身权益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必然趋势。
转轨经济中的管理层激励机制研究
执笔人 张亚双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经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二者的职能分工在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中都有明确规定,是雇用和被雇用的关系。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企业管理层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独立性,要么由于大股东在董事会中占据垄断地位而完全听命于董事会;要么由于所有者的治理空位而处于“内部人控制”状态,难以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持管理层具备适度独立性的关键环节,在于塑造科学的约束与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的规范化,依赖于以股东为主导的利害相关者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的外部治理机制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与之相对,激励机制则能够直接调节或改变管理者参与治理活动的行为和动机,因此,在市场化约束机制难以迅速构建的条件下,设计出科学的管理者激励机制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在管理者的激励机制中,报酬激励和控制权激励是两个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对于我国企业管理层来说,由于公司治理制度正处于由“行政型”公司治理模式向“经济型”公司治理模式转轨的过程中,控制权激励更具有决定意义。我国构建科学公司治理体系的主要动因是控制“内部人控制”,而“内部人控制”问题从本质上讲就是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强调行政导向的控制权激励,而忽视市场导向的报酬激励。所以,我国公司治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在把控制权激励内化于市场导向的公司治理制度的平台上,重视发挥报酬激励机制的作用。
一、控制权激励
就中国国情而言,在管理层成员与政府干部管理的行政序列脱钩、董事会和管理层功能界定清楚(进一步的人员分任)的前提下,为提高经营管理政策的稳定性、塑造职业化的管理者、平稳地推进公司治理体系改革,董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应全部或基本由管理者担任。具体来说,就是管理者负责提出决策、执行决策和组织决策讨论的过程,监督职能由非执行董事主导的次级委员会、职工和股东(主要是小股东)主导的监事会行使。这样的权责体系设计,就在保障管理者控制权的基础上强化了利害相关者对管理者的制衡。另外,借鉴国际经验,首席执行官可以由多个(通常是3个)人组成一个团队共同担任。
在以资本市场为导向、以金融关联为特征的英美企业界和以产品市场为导向、以法人关联为特征的德日企业界中,公司管理层的报酬组成和董事会(股东)对管理层评价方式是不同的。在中国,由于缺乏日德企业法人关联的金融、产业、政治环境,银行、关联企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缺乏对管理层进行评价的手段,管理层的报酬自然也不宜以晋升阶梯、高额在职消费和退休金为主。以董事会为管理层业绩评价的主体,以财务收益为管理层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较为现实的选择,应主要参考英美董事会评价和确定管理层报酬的惯例。
董事会持续地对管理层活动的适当性进行监督,是实现董事会、管理层有效分工、维护管理层独立性的重要手段。就目前的状况而言,由于管理层主导着决策过程,董事会主要是通过评估并决定管理层的报酬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就监督的性质而言,具备充分独立性的非执行董事最适合于执行评价管理层的职责,由他们组成单独的报酬委员会意味着他们有效地获得了资源、能力、信息以实现任务。董事会通过报酬确定对管理层进行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有如下益处:1.加强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使双方对公司以及管理层在短期和长期的业绩表现方面应达到的目标形成一致意见;2.帮助管理层辨别其优势和劣势,从而提出加强优势和减少劣势的方案;3.使管理层和董事会能尽早地发现潜在问题的预警信号;4.增加董事会在危机情况下支持管理层的可能性;5.向股东和公众提供以下信息:董事会对管理层行为的监督和评价处于常规的运作之中。在实践中,我们建议,董事会报酬委员会应对管理者报酬决定的主要因素进行充分披露;董事会报酬委员会应就管理者的报酬评估及决定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监事会并供董事会讨论。
二、报酬激励
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体系构建的基本目标是在企业内部,实现以股东为主体的利害相关者对管理者的有效制衡。针对大量处于竞争性行业的中小企业而言,有相当一部分“内部人控制”的企业经营状况很好或较好,强制推行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的治理结构可能会使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处于这种状况的中小型企业,可以考虑由管理层购买企业的股份甚至是控制性股份,但同时要注意保持治理机制的动态性。例如,对于适宜管理层占据控股份额的中小型企业,最简单的方式是直接买卖股份。但由于管理层的资金有限,而且一次性买卖还带来难以估价、损害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等问题,我们提倡采用股票延期支付计划。对于非控股性的管理者持股,应强调管理者的收入和股份挂钩,以发挥更好的激励作用。另外,在管理层控股或持有企业股份后,应鼓励银行通过和企业的资金往来关系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向股票延期支付计划的实施人、其他小股东等利害相关者报告,以保障他们的利益。这种注重发挥银行对企业的监控职能的做法在转轨经济中十分重要,因为转轨经济中资本市场很不健全,外部所有者缺乏对企业进行治理的有效机制。
与股份让渡不同,股票期权是一种可选择的未来收益。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是美国)管理者持有股份的数额不断减少,而报酬结构中来自股票期权的收入不断提高。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股票期权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1.市场有效性的影响。经检验证明,西方很多国家的股票市场满足弱式有效和半强式有效,而一些市场经济更加成熟国家(如美国)的股票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强式有效市场的特征;2.企业所处行业对股票期权的影响。目前股票期权主要是在高风险、高收益的高科技产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努力,有可能使企业的利润大幅提高,股票期权能够发挥有效的激励作用。但是在我国,目前实行股票期权有着很强的局限性:1.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治理的行政性特征明显;2.我国股票市场准弱式有效市场特征明显;3.现有的法律、市场环境还很难解决诸如备用股份来源、执行价格估值、行权时机、绩效测评等操作中的具体问题。
为此,我们应积极探索适应国情的长期性激励计划,在操作中注重下列要求:1.长期性激励计划要与管理者的业绩评估挂钩,具体方案应进行充分披露;2.长期性激励计划应注重管理层和所有者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共享,并尽可能反映管理层行为对企业成长的长期性影响;3.长期性激励计划应促进管理层不断增加持有企业股份的数量、比例和年限。
公司治理原则中的利害相关者
执笔人 王辉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传统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缺陷的暴露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的日益强化,利害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多地得到重视。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作为当前中国企业进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性建议,强调利害相关者充分参与公司治理、构筑利害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共同治理机制,从而维系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利害相关者基本理论
利害相关者的概念有很多,我们认为,可以将利害相关者分为直接利害相关者和间接利害相关者。直接利害相关者是那些对公司投入了专用性资产而这些资产又在企业中处于风险状态的自然人或法人,是公司存在的必要条件,如股东、职工、债权人等;间接利害相关者指客观上影响公司或受到公司影响,公司必须对其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利益主体,如社区、政府、社会团体等。
为什么公司要考虑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因为,利害相关者贡献了专用性的风险资产,并分担了剩余风险。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应该享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并承担相关的剩余风险,因而拥有最佳的激励去监督企业,最大化股东的利益就等于最大化公司的利益。这样,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然而,这一结论隐含的假设条件是市场没有缺陷,而且股东也必须是获得全部收益并承担全部风险。但市场机制并非万能,股东也不是承担了企业经营的全部风险,有限责任和合约的不完备性已将股东的部分剩余风险转嫁给了利害相关者,他们很可能因为专用性的投资而承担了很大的风险。这样,股东利益最大化就可能偏离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单纯强调股东的利益而忽视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就不合时宜了。
另外,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公司也不应仅仅作为一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事主体而存在,除了股东之外,公司还与其他利害相关者编制着一张利益关系的网,公司如果忽视了对利害相关者的适度保护,是不合乎社会利益的。因此,公司应保护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强调其社会责任。
二、利害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利害相关者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至关重要,那么,在公司治理中也就完全有必要将利害相关者纳入其框架。公司治理中考虑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对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意义重大。当前,转轨中的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极为普遍,监督制衡机制缺乏,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原有的改革思路,把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作为国企改革下一步的重点,尤其是充分考虑利害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首先,这有利于公司内部制衡的实现。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在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经理人追求的目标与公司利润最大化往往产生偏差,而且由于其“内部人”的地位,往往会滥用手中职权,损害股东利益。这样,就必须建立一种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以确保按照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方式行事。如何既有效地监督和制衡经理人员,又最小化代理成本成了公司治理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利害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为此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公司治理从本质上说是各利害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的关系,公司治理的主体是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害相关者,利害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更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因为,利害相关者投入了专用性的风险资产,并分担了剩余风险,有足够的激励去监督;同时,这些利害相关者来自不同的领域,各自拥有不同层次、数量的信息,如果能有效沟通,则可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其次,有利于激励利害相关者为公司长远绩效的提高而努力。利害相关者在公司中处于“外部人”地位,他们的利益往往会受到侵犯。如果公司治理能够充分保证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会减少利害相关者面临的实际风险,从而鼓励其进行专用性的投资。比如说,如果公司注重供应商的利益,就会形成一种稳定的业务关系、降低交易成本,这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再次,利害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能够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利害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可以使公司更多地考虑到供应商、客户、社区等各方面的利益,为公司的发展营造一个稳定的环境。
三、共同治理机制——利害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模式
我们有必要根据中国企业现状,在公司治理中考虑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实现国有企业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的转变,构筑利害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共同治理机制。
《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主张:“公司必须构筑以股东、经营者、职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共同治理机制,保证各利害相关者作为平等的权利主体享受平等待遇”。这就为利害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的意愿铺平了道路。构筑共同治理机制,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通过制订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利害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制度保障。我国现行法律涉及利害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容很少,《公司法》只是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原则草案”在这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例如,中小股东的平等待遇,主要债权人进入董事会,供应商和客户列席董事会等。
其次,激励利害相关者为公司长期绩效的提高而努力。在我国,许多权益主体不注重对自身利益的保护,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激励。利害相关者也是如此。如果不激励他们对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说“不”,就不能在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制衡和监督,就无法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原则草案”强调对利害相关者进行适当的激励,推动公司长远发展的作用。这方面的建议包括职工持股计划、债权转股权计划等。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的决定性因素
——基于公司治理原则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
执笔人 田昆儒
一、信息彼露:公司治理的决定性因素
众所周知,信息是借助一定的载体,按照相应的规则,对特定主体行为所进行的描述。在经济活动中,信息披露不仅影响着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决策,同时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等利害相关者。由于信息披露受多种因素制约,所以,世界各国都致力于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只有信息披露制度科学合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经济活动的透明度,使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科学的决策,进而全面维护经济活动中各主体的利益。
大量事实证明,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而公司治理框架又直接影响着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和质量。一般而言,信息披露受内部和外部两种制度制约。外部制度就是国家和有关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定;内部制度是公司治理对信息披露的各种制度要求,这些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详细程度等各方面可能与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一致,也可能不完全一致。但无论如何,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着边界。通常,外部边界由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即法律法规来决定;内部边界则由公司治理框架来决定。可以看到,在许多国家,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仅限于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不少公司的大量信息是基于公司治理的目的而自愿披露的。因此,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具有内外两种制度约束及动力。
实践也证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成败。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资本(股票)市场活跃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也是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潜在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强有力的披露制度有助于吸引资金,维持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需要得到定期的、可靠的、可比的、足够详细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对经理层是否称职作出评价,并对股票的价值评估、持有和表决作出有根据的决策。信息短缺且条理不清会影响市场的运作能力,增加资本成本,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
鉴于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在其公司治理原则或研究报告中对信息披露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有效治理。
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内容、核心
(一)公司治理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从世界各国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要求来看,可分为三部分内容:一是财务会计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权结构及其变动、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主要被用来评价公司的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二是审计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评估等,该方面信息主要用于评价财务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及公司治理制衡状况。三是非财务会计信息,包括公司经营状况、公共政策、风险预测、公司治理结构及原则、有关人员薪金等,非财务会计信息主要被用来评价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通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从需求层次和受托责任上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经营管理者向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二是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进行信息披露或说明责任;三是公司(作为法人代表)向社会各利害相关者进行信息披露。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日益分散化,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和公司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大量的小股东只能通过公司向社会披露的信息来进行决策,这些少数股权者无权或无意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及政策选择,“用脚投票”是其唯一经济的选择。鉴于上述事实,不少国家都加大了对公司向社会信息披露的管制,要求公司广泛向社会披露财务会计信息和非财务会计信息,这不仅针对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小股东而言也有极大的益处。
应当说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是进行公司治理和决策的前提条件,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各国都非常重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质量。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国都提出要采用高标准来规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如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或披露公司是否能够“持续经营”等,这无疑是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进行公司治理所最希望获取的信息。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上来考察,世界各国都给予充分的关注,要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不仅能满足股东的需要,同时还要能满足其他利害关系者,如债权人、潜在投资者、一般公众的需要。在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上,不少国家都针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客观分析,提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除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要披露所有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以及对股东决策有影响的信息,如韩国、瑞典等更是对这些信息进行了全面解释。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现实要求和各国做法上,人们普遍关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包括OECD在内的各个研究报告和治理原则,都要求公司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披露信息,这样不仅可使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更加迅速快捷,还可使公司治理信息进一步公开,增加信息的透明度,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评估和决策。在具体做法上,各国通常要求或提倡利用互联网络设立公司的网页,同时在网上召开股东大会、投票或发表意见,对公司治理的信息逐步或全部在网上披露。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行公司治理所需要的信息是全面而综合的,但不同的利害相关者对公司信息的关注点各不相同。因此,未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应对信息需求者的要求给予全面考虑。从公司治理的现实情况来看,世界各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重点为财务会计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核心
财务会计信息之所以成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重点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评价公司股票价值最直接的依据,也是其他经济决策在经济上的最终体现。任何投资者都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极为敏感,即使是有关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金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经常被用来作为评估其业绩的指标。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无论股东还是其他利害相关者,都会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相关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非常关注,人们通过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分析可获得许多重要而有价值的结论,这些结论直接或间接地支持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和行动。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之所以受到公司治理者的重视,还在于财务会计信息要经过双重审计,具有较强的可信度。所谓“双重审计”是指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是要经过监事会(或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的审查。二是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对信息利用者而言,虽然审计后的财务会计信息不能绝对保证其真实、准确,但对一般股东和公众来说,完全掌握财务会计信息的生成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和时间,大多数人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理解也只能依赖审计这一环节来保证其真实与公允。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才使得该方面的信息必须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来加以社会保证。因此,由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这一特性所决定,该方面的信息披露较之公司治理的其他信息更加具有可利用价值和可信度。
鉴于上述理由,可以看到世界各国公司治理原则或报告中均对保证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会计准则、审计人员独立性、内部控制给予了充分关注和明确的要求,提出了多项控制措施。世界上第一份公司治理研究报告——Cadbury报告的诞生与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有着直接的关系,其原因就是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影响到了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决策。为了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真实与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必不可少。日本、韩国、瑞典、OECD等在其公司治理原则或报告中也都对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作出了规定。
很显然,现代公司有效治理需要财务会计信息的支持,具体而言,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5)财务情况说明书;(6)各种财务会计报告附注;(7)各种会计政策运用的说明;(8)合并会计报表;(9)审计报告;(10)其他财务会计信息。
三、规范我国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
鉴于国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有必要制定中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规范,以全面指导我国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保护各方面的利益。
1.我国公司治理框架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全部重大问题。为保证公司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至少包括:(1)公司概况及治理原则;(2)公司目标;(3)经营状况;(4)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5)董事长、董事、经理等人员情况及报酬;(6)与雇员和其他利害相关者有关的重要问题;(7)财务会计状况及经营成果;(8)可预见的重大风险。
2.我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应缩短时间,采用现代化手段。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时间上,世界各国都主张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的信息披露是必须的,至少每年一次,尽管有些国家要求半年或每季一次。在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或事件时更要不定期及时披露。应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公司经常主动披露信息,一般披露次数和内容比制度规定的要多。在此,应建议对一切可能影响经济决策的事件及时而全面地披露其实质,以有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判断,并保证所有股东享受平等待遇。在信息披露的手段上应提倡和鼓励采用现代化的通讯技术,如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通过互联网进行披露。
3.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建议首先由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纳入法律法规体系,这对于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尤为重要。其次要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监督控制机制,加大对公司风险信息的披露。采用高质量会计标准标准、审计标准和金融标准披露公司治理信息,并保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可信度。
4.改革审计制度。为提高公司治理信息的真实性和高质量,建议改革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可采取下列措施:(1)由另一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进行质量检验;(2)禁止向年度报告审计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长期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强制性更换注册会计师,或由股东直接提名注册会计师等,以保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高质量。
信息权及其保障与中国公司治理原则
执笔人 林润辉
一、“信息权及其保障”在公司治理原则中的意义
公司系统要素间信息的流动、加工处理和使用是公司治理相关主体行为的基础,也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动态优化、治理机制科学化得以实现。正是有了信息权(信息获取权、使用权和发布权)的存在,才使得以股东为核心的利害相关者的权利得到维护,决策有了科学的基础,监督职能得以实施。在信息通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新技术的引进、使用直接影响到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和治理目标的实现。在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中规范信息权的作用、保障机制与信息技术应用方式是该原则完备性、基础性与可操作性的体现,也是遵循此原则的公司治理效率的有力保证。
二、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中相关条款的制订要顺应其发展趋势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理论界和实践界对信息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各个国家、地区、组织、公司的公司治理原则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股东和利害相关者从单纯地获取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决策所需信息到对自己信息权的争取和维护。这一转变将改变公司治理主体在治理格局中的主体意识和地位,影响其行为的出发点和动因,有助于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也使得公司从被动提供信息到对股东和利害相关者信息权的尊重,进而主动从政策、机制、制度、组织和技术等各个维度进行平等信息权的保障和维护。为了发挥内外部监督的机能,信息披露的原则从强制披露到自愿披露、从被动信息披露到主动信息披露、从法律规定的披露内容向有关股东及利害相关者决策的一切信息发展就显得合理而自然;披露信息的标准化和可比性增强,以及信息披露手段、渠道多样化、高技术化也顺理成章。研究、制定系统、完备、可操作、并具有前瞻性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也应顺应这些发展趋势。
三、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中相关条款的制订要考虑我国公司治理的现实
我国正处于企业管理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国内各界对公司治理概念、机制还存在认识不全面、不深刻的现实,国外先进的公司治理经验未充分吸收的问题也不可回避。
(1)股东大会形式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股东参与治理的意识、知识、信息限制使股东大会这一最高权力机构的决策效率降低,监督能力和水平受到影响。
来源于知情权的信息权,是实现股东其他权利的基础。借助于信息权的确立、保障和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和积极性,提高其公司治理的知识水平和参与治理的能力;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使用网络会议、视频会议可召开虚拟股东大会,使股东不受时空限制地参加股东大会,并提高其表达意志的能力;通过投票辅助系统,股东大会会议支持系统、计票系统及会议保存、记录系统等信息技术和系统可以丰富、完善公司的知识库、思想库,提高股东大会的效率和决策水平;通过信息技术支持的畅通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发布渠道,可以提高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力度和水平,更有效地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2)董事决策质量有待提高,董事会的形骸化问题不容忽视。关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调查表明,董事会决策科学性的提高及监督能力的保证是我国上市公司面临的迫切问题。
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就要保持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促进信息在董事会与监事会、管理层,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之间的流动,促进信息对称。提高董事会这一最高决策机构的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就要促进信息的及时沟通,应用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支持手段。这些举措是信息权及其保障措施在董事会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体现。
(3)内部人控制、经营者腐败现象严重。要形成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减少、杜绝类似现象,就要推行信息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监督所需一切信息能够及时、准确获得。加强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的沟通、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效果保障措施,推动利害相关者参与的共同治理机制建立和来自市场的监督与约束,并且扩大包括信息通讯技术在内的新技术的使用面,促进上述制度和保障措施的实施、实现。
(4)我国公司治理主体在公司治理意识、治理知识和治理信息方面的不对称,以及在信息权保障及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存在的误区,也是我国公司在信息权确立和保障以及信息技术应用方面面临的现实问题。只有全体股东和利害相关者确立信息权意识、建立信息权保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才能遵循公开、公正和说明责任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共同治理机制,保障所有股东及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并保持公司的持续发展。
四、对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中“信息权及其保障和信息技术应用”系统思考
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就要强调公司主体对信息权意义的认识和信息权地位的确立,明确信息权对公司治理相关主体治理理念和治理意识的影响。
将公司治理相关主体作为一个系统考虑,系统分析信息流动、信息应用、信息管理、决策支持、监督支持、信息披露的职能,将ICT(信息通信技术)和其他技术有效应用。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他利害相关者只有获得并在政策、机制、制度、组织和技术保障下实现其信息权,才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监督制衡机制和激励机制,并不断创造平等参与、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文化,也才能形成来自市场的有效监督,使公司适应环境,健康持续发展。
通过信息权的引入、确立、实施和保障,改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利害相关者之间的治理信息不对称、治理知识不对称和治理意识不对称的问题,形成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所有利害相关者利益最优的公司治理机制。通过信息权保障行为(ICT应用等行为),信息权保障原则(行为准则),及信息权意义的确立(行为目标),促进公司治理相关主体之间治理信息从不对称向对称、治理知识从不对称向对称和治理意识、思想、理念从不对称向对称的发展,并推动公司治理信息、治理知识和治理意识之间的互动进程,从而实现公司利害相关主体之间关系的协调和制衡,使公司沿着公司治理路径演进,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从各国、地区、组织、公司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对“信息权及其保障”的认识与规定分析,由地域差异(公司治理发展阶段差异)表现出的“信息权及其保障”演变的轨迹和公司治理的发展进程,也反映出公司治理对于信息权及其保障的需求,以及从信息权及其保障角度看公司治理路径的演进特征。
五、对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中“信息权及其保障和信息技术应用”的建议
(1)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应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平等的信息权;(2)信息权应得到政策、机制、制度、组织和技术等各个维度的保障和维护;(3)应有与ICT发展同步的技术保障信息权;(4)公司应设计使股东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投票的机制,并承认其投票效力;(5)扩大技术使用面,保障股东投票权,支持提高股东大会的效率;(6)董事(监事)能够及时、准确且以不受时空、形式限制的方式获取与其职责相关的所有信息;(7)创建董事(监事)与股东及利害相关者沟通的途径和通道,鼓励董事会成员主动从多方获取信息;(8)强化ICT对董事会决策科学性、监督有效性的支持;(9)强化董事会在信息流动中的中心位置,确立其收集、处理、发布信息的核心地位;(10)董事会应对为股东和利害相关者提供的信息负责,这些信息是股东和利害相关者对公司监督、评价的依据;(11)公司应基于公开、正直、说明责任的原则,及时向股东和利害相关者披露相关、全面、实质性信息;(12)信息披露通道应使信息受众公正、及时、费用合理地获取有关信息;(13)建立与技术同步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机制;(14)对信息披露体制的有效性从政策、机制、制度、组织和技术等各个维度进行保证;(15)设立信息披露系统的风险(技术、组织、管理、内容风险)防范机制。
公司治理原则的国际比较
执笔人 姚延波 马连福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许多国家与组织都清楚地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法规对治理结构进行规定,还需要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自1992年英国的《Cadbury报告》以来,众多国家与组织的多种公司治理原则纷纷出台,从这些公司治理原则中可以看到,虽然经济与市场的全球化与一体化使得各种公司治理模式呈现出强烈的趋同化趋势,但它们毕竟根植于各国不同的法律、规范及社会价值中,并从根本上适应特定组织的特征、需要与发展阶段,并随着组织自身的成长与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改进。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在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企业的特点,制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原则,寻求适合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我们需要迫切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试图在国际范围内对各国与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进行比较,以期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世界公司治理原则综述
最早涉足公司治理原则的是英国。1991年,一系列公司倒闭事件促使英国的财政报告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合作成立了由Adrian Cadbury爵士担任主席的委员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公司治理委员会,1992年12月,委员会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的报告,即《Cadbury》报告。继英国之后,许多国家、国际组织、机构以及公司等,相继推出了旨在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的原则、准则、报告等。据本课题组统计,目前世界上已出台各类公司治理原则约80多个,这其中还不包括象英特尔、通用汽车等众多大型国际化公司所制订的董事会准则。总的来说,公司治理原则的制订者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国际性组织
在国际性组织中,既有全球性的组织,也有区域性的组织,主要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公司治理网络(ICGN)、英联邦、欧洲政策研究中心(CERS)、欧洲证券商自动报价协会(EASDAQ)、欧洲证券商协会(EASD)以及国际性股东协会等。这些组织制订公司治理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其成员国公司治理与企业经营的良好标准,建立能够使这些标准得到提升与推广的制度。
2.政府与各类中介组织
目前世界上已有20多个国家制订了公司治理原则,但政府部门直接组织制订的国家较少,主要有德国(联邦司法部)、意大利(财政部)、日本等,这些国家有的是由政府部门直接参与制订,有的则是组成了专门委员会。而更多的国家是由其各类中介组织如股东协会、董事协会、会计师协会等进行制订工作的。
3.机构投资者
近年来,随着机构投资者比重的增长,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加入到公司治理的行列中来。在制定公司治理原则的热潮中,机构投资者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美国的教师保险及年金协会(TIAA-CRFF),认为其有责任提倡改善公司管理及运营原则,于1997年10月出台了《TIAA-CRFF公司治理政策说明》;美国另一个著名的机构投资者——加州公职人员退休系统(CaLPERS),于1998年4月制定出《公司治理市场原则》,以此作为标准来规范其投资的公司。
4.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主要指证券(股票)交易所和银行,它们出于管理与规范上市公司的目的,是制订公司治理原则的倡导者与促进者。著名的《Cadbury报告》就是由伦敦证券交易所参与制订的。
5.企业
一些大型的跨国企业也积极从事公司治理原则的制定,最成功的例子就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制定与实施了《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公司治理准则》,并起到了示范效用,使得一些公司也相继制定出董事会准则,并积极采用了这些准则。
二、公司治理原则的比较
公司治理国际比较的角度是采取制订者的路径展开的,因为制定者不同,在其背景下包含的内容也会不同,在比较异同点后,可以揭示出公司治理的状况和发展趋向。
(一)国际性组织的比较
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认为,治理结构框架应当包括维护股东的权利;应当确保小股东和国外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应当确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应当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英联邦公司治理协会(CACG)于1998年4月制订了《英联邦公司治理协会指导方针》,共设置了包括董事会、股东权利、利害相关者等内容在内的15条原则,特别有助于帮助世界经济中新兴经济和转轨经济国家的企业改革,重点包括私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两个方面,并相应的提出了商业伦理与腐败问题的治理。欧洲股东公司治理协会是欧洲股东协会的联合会,该协会为了维护股东价值长期最大化,在2000年初制定了由11条建议性原则组成的《欧洲股东公司治理2000年准则》,内容包括股东的权利(投票权和审批主题权)、收购与防范规范、信息权力、董事会的作用等。
在以上3个国际性组织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对于维护股东的权利、信息披露和董事会的责任的规定内容基本是相同的,但重点有所侧重。OECD更加强调利害相关者和董事会的作用,英联邦比较侧重于董事会的艺术和伦理道德,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有专门的研究;欧洲股东协会强调“一股一票”是投票权的基础,支持使用电子设备来提高效率,为此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代理投票系统。
(二)机构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国际比较
这两类公司治理原则的制订者以美国的TIAA-CRFF、CaLPERS以及英国的伦敦股票交易所、比利时的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较为典型。
在投票权方面CaLPERS、比利时布鲁塞尔和伦敦股票交易所坚持“一股一票”制原则,TIAA-CRFF也反对任何代表某一特殊利益的董事以及选举董事时的累积投票做法。在董事会成员方面比利时布鲁塞尔规定一般不超过12人。在董事长和CEO兼任方面,伦敦股票交易所规定二职合一应公开说明,而CaLPERS不支持把董事长与CEO职位分离的决议,除非董事会支持;伦敦股票交易所还设置了监督委员会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年报应分两部分披露等。在董事会中的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应占有一定的比例是各个投资机构的普遍做法。
(三)政府与各类组织
德国、荷兰等采取双层董事会的国家主要对监事会进行了重点的描述。如德国认为监事会应该满足以下要求:监事会成员应是有能力和可靠的专家;管理层和监事会不能交叉任职等。介于单层董事会和双层董事会之间的日本在公司治理原则中也规定了3条有关监事会的原则,如在监事会中设置独立监事并废除对现行社外监事的5年规定,在董事会内部设置由外部董事构成的监查委员会以强化董事会的事前监督职能。在采取单层制董事会的欧美国家中,近似于OECD公司治理原则,瑞典对股东大会的作用、公司交易估价、利益分配等内容作了重要阐述。法国着重研讨了董事长与CEO的兼任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期权的披露两个问题。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治理原则内容主要集中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问题上。韩国、墨西哥、马来西亚、南非的公司治理原则涉及了股东大会的重要性,其中韩国、马来西亚对股东大会及股东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巴西、印度的公司治理原则没有提到股东大会。在董事会方面,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公司治理原则中都明确指出了董事会的具体职责,巴西强调董事会选取、罢免、监督和控制管理层的责任,墨西哥规定了董事必须投入时间和精力的事项,南非指出了董事的伦理道德标准等。对于董事会规模,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公司治理原则中没有统一的规定,巴西、墨西哥规定了参考人数。多数国家的公司治理原则中都提出了要在董事会中设置若干内部委员会,如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等,并要求非执行董事在专业委员会中占有较高的比例。此外韩国、南非等国家还在公司治理原则中提到了利害相关者在公司的作用。
(四)单个企业
公司治理原则的宗旨是指导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中,一些大型的公司也制定出了自身的公司治理原则,如通用汽车公司、通用电气公司、英特尔公司、道琼斯公司等都先后发表了各种有关本公司的公司治理重要问题指引、公司治理最佳做法等,以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在资本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形象,以取信于投资者。其中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公司治理准则具有规范性和影响力。该原则除了履行增加股东价值的责任之外,董事会还对公司的顾客、雇员、供应商和公司有业务的社区负有责任,因为他们对企业经营的成功至关重要。还对董事会的规模(13人)、董事合适的退休年龄(70岁)、任期限制、董事会与高层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会议议程、委员会的事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与说明。
三、结论
通过对众多公司治理原则进行不同层面的比较,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制定公司治理原则是全球的普遍做法
众多国家与组织纷纷制订自身的公司治理原则的事实说明,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可为所有公司效仿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在不同层面的比较中也可以看出,每一个公司治理原则都是在一定的背景、环境下结合自身特色制订的。
2.公司治理原则从宏观转向微观
公司治理原则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标准与方针政策,也是公司管理层次的实务原则,它既可以帮助政府对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制制度与监管制度框架进行评估与改进,也可以对股票交易所、机构投资者、公司提出指导和建议,这有利于提高经济绩效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公司治理原则的国际比较来看,每个公司制定自己有特色的公司治理原则(或准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3.董事会的核心作用日益重要
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和行使事前事中监督职能的董事会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相对于外部市场的作用,更具有超前性和主动性,其效率尤为重要。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各国公司董事会的效率低下也是不争的事实,今后董事会的改革与建设将成为公司治理的主题。
4.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设势在必行
公司治理是确保协调并实施公司和公司内的个人伦理、社会责任与义务的管理哲学、结构和决策的过程,也是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的效率不仅仅取决于正式性制度安排,而且取决于非正式性制度,即每个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和工作态度。在进行公司事务的过程中,各方代表当事人的不同文化相互交织相融,形成公司的特定公司治理文化。积极向上的、相互协调合作的和严格自律的、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将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和增强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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