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文章从分析我国政治体制入手,认为我国的监督体制偏重于事后监督,难以在腐败行为发生之前进行控制。监督工作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督机构不能保持相对独立,监督主体的地位低于监督客体的地位,受制于监督客体。自上而下的监督代替了平行制约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造成不少监督环节的空档和误区;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造成不少环节的“弱监”和“虚监”;重视监督违法违纪,疏忽监督失策。追惩性的事后监督难以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完善社会主义监督体制要做到:一、强化对权力的约束,以权力制约权力;二、完善司法体制,实现以法治国;三、发扬人民民主,保障公民权力,实行人民监督;四、加强制度建设;五、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对我国政治体制的分析
建国初期,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从苏联模式来的。看来这个模式在苏联也不是很成功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8页。 以下只注卷数和页码)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和原苏联社会实践的发展,这种政治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用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应由社会制约国家的宏观视野来分析,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所发挥的实际效力,还存在下面一些问题:
1.上级监督。我国是以上级党委为领导中心的权力辐射体制,这就决定了上级统管着下级的各个方面,奖惩荣辱、升迁去留,无一不以上级的意志为转移,这样下级的主要言行事实上是对上级组织和领导人负责。这就不难理解,上级是下级的全权领导者、管理者,也是最具权威的监督者。由于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关系,一方面决定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全能的,但同时又是弹性很大的,会有这样几种情形使监督功能趋于弱化:(1)上级的层次越高,与下级的权力距离愈远, 监督的势能作用就愈大。监督客体总是有意无意、正当或不正当地力图博得监督主体的好感。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可能虑其失察的责任,或许甚至原本就是任人唯亲的关系,故对于直接下级的违失往往采取姑息、迁就、乃至于包庇、纵容态度。(2)监督的随机性很大, 其效力主要依上级领导人的注意力、思想作风原则性以及对部属的宽严而变化。(3 )从客观上看,一个上级统率若干下级,极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监督,关系数的悬殊和空间距离的疏远,复加之信息渠道的不畅和违法乱纪行为的隐蔽性,都有可能使不徇私情、秉公办事的上级仍然处于失察状态。(4 )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是遵奉执行权力大于监督权力而设计的,监督机构必须要在执行机构之中寻求权力支点。这种强弱不等的监督关系,实际上使决策层处于“虚监”甚至“禁监”的境地。
2.内部监督。它分为两种: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党内纪律监督。我国现行的执政党和国家政权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体制,是十分必要的。但因其作为一种封闭式的自我监督,往往缺乏相对独立的权力和能够与同级或上级组织抗衡的权威,使得各系统内自下而上的监督远远不及自上而下的监督。专门自我监督机构的功能弱化,致使权力的上层特别是最上层的“金字塔顶”出现一个“监督盲点”。而这一“盲点”恰恰是造成决策失误和权力滥用的“危险地带”。按照我国宪法设计,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一切权力由它派生并受其监督。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人大在理论上应有的权力与现实中实有的权力相差甚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按中央规定列席同级党委会,而政府首长则是同级党委的第二把手,政府的重大事项一旦在党委会上通过后,人大就不能行使监督权,宪法也没有赋予人大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力。因此,现行体制本来就没有设计避免决策失误的监督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可能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行使自己的监督权。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与权力机关的地位是不相称的。1978年我国设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当时一方面想解决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而不受制约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建立在我党老一辈革命家高尚道德情操的基础上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初始的党内监督体系,从它的诞生到组织构成以至于投入实际运作,都必须赖于从中央到地方、由上级到下级的势能作用,借助于人的自觉程度特别是党的领导层的自我约束来实现的。虽然党的十二大确立了党内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同由党的代表大会产生的方式,但监督并不是向产生它的代表大会负责,而是向同级执行机构负责;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仅是业务指导关系,而同级党委却对同级纪委实施全面领导,从人事任免、人员编制、经费乃至一系列问题,统由同级党委统筹安排。实际上,纪委只是同级党委的执行部门。这种组织上的粘连关系和指导与领导强弱不等的运行方式,也决定了纪委很难对同级党委,尤其是对大权在握的党内第一把手实行真正的监督。尽管按规定,上级纪委可以监督下级党委负责人,事情往往是“看得着、管不着;管得着,看不着”,只要不发生重大问题,仍处于“虚监”状态。
3.司法监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还远未做到以法制权,突出表现在:(1 )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没有独立性。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但在实际生活中,“两院”在组织人事上直接受制于同级党委或上一级党委,在司法实践中又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协调”,重大的、有争议的案件仍由其定夺或施加影响。政法委一统公、检、法三家,事实上也就模糊了这三家相互制约与合理分工的关系。这是问题的一方面,而另一方面则是我国司法机关都按行政区划设置,它们的财政经费、人员编制等一系列问题受制于同级政府。这样的格局,不利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监督职能。(2)由于传统的影响, 党和国家的政策甚至个别领导人的讲话、指示比法律具有更大权威性,司法人员出于现实考虑往往不能一断于法。(3 )整个司法队伍还没有从笼统的国家干部概念中分离出来,自身还未做到法制化管理,司法人员的职、责、权、利,升迁去留、奖惩考核还没有法律依据。这就难于保证司法队伍的独立性。
4.行政监督。又分为政治性监督和经济性监督两种类型。(1 )政治监督的基本职能主要由设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承担,监督指向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以及由它任命或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纠正其违反政纪的行为。(2 )经济性监督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审计、工商、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城建、环保、海关、交通、能源以及劳动安全监督、技术监督、医疗卫生监督等职能部门和经济杠杆部门。它们分别代表国家行使社会经济活动的监测调控等权力,集行政管理、执法执纪、经济监督于一身,三者高度综合,弹性极大,无利可图的就可撒手不管,而有利可图的又可一手管死,处理方式多为经济性强制手段,一般造成经济性、惩罚性后果。加上这些部门自身构造复杂、队伍庞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较多,管理和监督内容复杂细致,具有很强的专业化特性。相对来说,人员又十分广泛,空间分布和行为频率都很大,手中又握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因此,这些部门经常监督别人而自己疏于监督,很容易导致一小部分利欲熏心之徒贪污巨款、收受贿赂、弄权勒索,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直接损害人民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5.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作为人民喉舌,反映人民呼声,揭露腐败行为。舆论监督应属民主监督或外部监督的范畴,但我国的新闻媒介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和喉舌,而不是一般意义的社会舆论。我国现行的意识形态管理体制,舆论工具主要分别归属于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是其中的一个部门,并不独立地充当发言人资格,而是代表管辖它的组织或部门。因此,除公民个人身分的批评、呼吁外,较为重大的批评、揭露、监督等事项,都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特别是近年来的报刊片面理解舆论导向,更是对舆论的监督功能讳莫如深,使得我国的舆论监督大为逊色,它一般不能起到引发其它监督的先导作用,而只是被动地受命将其它监督已经完成的结果公之于众。我国舆论的宣传与信息作用发挥得较好,但舆论监督功能不强,难于对社会丑恶现象造成冷酷无情、千夫所指的舆论攻势,更难于对行为人形成心灵上的轰击。这些都不利于帮助人民群众对假恶丑现象进行斗争。
6.民主监督。我国民主监督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影响了民主监督机制的运行及其作用的发挥。这样,一方面造成监督过程、环节、机制上的紊乱无序和不受制约;另一方面,保证民主监督组织行使职权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与广大公民的监督权相配套的选举、罢免、公开、申诉、控告和国家赔偿制度等程序性规则的不完善,使民主监督缺乏有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从而使国家监督和广大公民的监督权利难以实现,缺乏权威和效力。民主监督可称为外部监督或社会监督。首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反映民意、联系群众、解决矛盾的主渠道的监督职能,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它是以人民意志和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最高层次的监督。由于诸多关系没有理顺,特别是实践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大大低于行政权,甚至低于个别领导的个人权威,致使其监督职能没有更好地发挥。其次,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共产党奉行的方针,但由于体制和法律地位以及重大决策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等原因,使这种监督难以名副其实。政协影响决策的活动还无章可循,弹性很大,往往是事后表态拥护支持的多,而事前参与、主动影响的少。另外,还有人民的监督。由于基层民主监督渠道不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难以真实地反映到最高层组织和领导之中。甚至有的地方,还把群众举报监督的来信,转到被检举者手中,导致部分人的怨尤情绪通过不正当的渠道漫溢出来。这说明,群众对人民监督的信心还不足。
我国的政治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难以在腐败行为发生之前进行控制。监督工作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具体的实施细则,不能避免重大决策的失误,监督机构不能保持相对的独立,监督主体的地位不仅低于监督客体的地位,而且还受制于监督客体。监督系统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因职能交叉重复,职责权限不清,再加上整个监督体系群龙无首,缺乏必要的宏观控制、沟通和协调,相互扯皮推诿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督机构的威信,弱化了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监督陷入了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被动局面,难以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迄今为止,我国在政治体制上尚未形成这种统一的认识,并在制度上加以确认。
现行社会主义监督特征的缺陷
现行的社会主义监督特征的主要缺陷之一,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代替了平行制约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造成了不少监督环节的空档和误区。现代政治学业已论证,监督指向实质上与权力指向相一致,任何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其监督指向都应当是自上而下、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平衡配置,不能够畸轻畸重或强弱过分悬殊。如果不是这样,就会形成监督在失衡状态下运行,从而加大权力的负效应。自上而下的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监督类型,且历史悠久,也是内部监督的有效形式。这种监督体制的动力来自政治系统的最高点,倚凭逐级的等级授职制加以保证实施。因此,它的运行体制具有很强的控内性和御外性特点,操作起来得心应手,效率极高,尤其对于保证最高权力者意志的贯彻,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意志、全社会的动员参与,具有特殊功效。但这种监督的先决条件是政治领袖必须是绝对诚实和清廉的人,且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还有其致命弱点,就是监督权源出于个人,监督以个人好恶而转移,随机性极大,很容易走向误区。这样,自上而下的监督要取得良好监督效果,一是不能单独配置,必须与平衡制约和自下而上监督相匹配。二是需要最高执行者具有十分健康的心理状态,既能洞悉明察一切,又能不徇私情、宽严适当。遗憾的是,历史反复证明,建立在“君主圣明”基础上的权力监督无一不以长治开始以失败而告终。三是实行民主集中制,也不足以防止重大失误。有人认为,只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就能防止最高统治重大失误的发生。实践证明,在国际共运史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党都实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结果并没有防止最高领导的重大错误,且这类事例屡见不鲜。所以,监督必须与民主相结合,只有建立在真正民主基础上的监督,才能真正保证权力不会发生变异,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现行的社会主义监督特征的主要缺陷之二: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造成不少环节的“弱监”和“虚监”。实践表明,监督如同医生开刀,自己给自己做外科手术是很困难的,只有异体监督才能做到铁面无私,严格约束。这是因为监督本身就是外在的强制,而不是行为人的道德内约的特点所决定的,所以它客观上需要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不能共存于一个组织单元之中,要有超然独立的地位。当然,异体监督并不是要树立反对派、搞多党制和异己力量的监督,这样也会把社会主义监督的方向引入歧途,而是说同一性质的组织形式中,监督权不能在每一层级上都受制于执行权,应该形成彼此独立的单元。我们讲独立性,并不是分监督内容与形式,不问所处位置的高低,不顾各自监督机构的特点,一概搞成垂直体系,而是要因职因事而异,恰当设计,做到各司其职,统一协调。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体制,比较忌讳垂直体系,清一色地塑造为双重领导体制,这与历史上共产国际“肃反经验”的惨痛教训有关,过于谨慎提防异体监督可能带来的负作用。受这一历史阴影的影响,社会主义国家现行的各种监督权都要以各个阶层的执行权为中心。尽管各国一再提倡监督者敢于监督、秉公执法,但由于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制度保证,监督部门的人员出于现实考虑,在权势面前实施监督,还是有所畏惧的。从中国的腐败现象看,那么多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以及凡涉及主要领导干部的案件一般都难查难处,这都与社会主义国家监督机构对于同级领导的“弱监”或“虚监”状态密切相关,从深层讲,仍然是体制不顺造成的。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司法部门未必能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司法部门又是保障健全的社会秩序的安全阀。在政治家的腐败成为普遍现象时,廉洁、正直而有效的审判制度就成为收拾乱局的最后手段;假如连法院也被污染而失去威信,那么民众的不满只好通过非制度的渠道去宣泄。如果没有基本的司法独立,政治就会失去净化能力,就会诱发国家危机。
现行的社会主义监督特征的主要缺失之三:重视监督违法违纪,疏忽监督失策,追惩性的事后监督难以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监督,若从发生学角度考察,依监督主体介入监督客体的不同发展阶段,可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种状态。从理论上推论,大凡拥有监督权力的主体对监督客体一般应有全环节介入机会,不能取此舍彼。监督实践中至于何时介入为妙,主要决定权在于监督主体以获得最佳监督效果而决定。仅仅重视事后监督是不适当的,对于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讲,若全部注意力倾注于追惩,就不能不是功能上的缺陷。奇怪之处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凡遇重大决策失误,往往无人负责,监督体制对此无能为力,诸如此类,若从监督方面找病因,就是它本来就没有纠正失策的功能。因为社会主义现行的监督体制,仍然是单向性的集权监督,还没有达到多向性的民主监督。根本弊端仍然不足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其主要症结,就是监督体制没有理顺,现行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机构并不少,各国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构都有。但没有保障法制运作的有效权力制约机制。造成这一缺陷的主要原因是,执法系统不独立和监督部门没有行使权力的社会保障机制。
完善社会主义监督体制
以往在我国政治决策中,形成了习惯于单一的决策设计,疏忽多方位、综合性的研究决策。现在我们再也不应仅专注于某一项具体的政策设计,而应更多地关心作为社会整体机制的形成,即把每一项具体的政策设计放入这种整体性的格局中去考察和评判。
在这种思路下,进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研究清除产生腐败的体制上的缺陷,进一步加强监督机构的职权,以强化权力之间的制衡作用。同时强化对领导干部的个人监督,给人民赋予随时罢免不称职领导干部的公民权力。根据社会主义事业的长期实践,邓小平同志指出,执政党的地位不仅很容易使我们同志沾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而且还很容易在共产党员身上滋长着一种骄傲自满的情绪,由此而来,独断专行,颐指气使的家长制作风在某些人身上便会应然而生。这种作风的危害性极大,因为“革命队伍内的家长制作风,除了个人高度集权以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第二卷,第329页), 其结果必然导致权力的失控和滥用,使党和国家、人民蒙受巨大损失。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第二卷,第329页)“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 有制约。 ”(第三卷,第256页)长期以来,邓小平同志一贯主张,“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第一卷,第270页)并强调, 既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又要有监督、有制约。因为执政党的特殊地位,也决定了我们不受监督,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当前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缺乏的正是这种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正是造成掌握公共权力者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
那末,怎样进行有效监督呢?关键是在党内外充分发扬民主。共产党是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工人阶级政党,必须真正按照马克思主义原则,体现工人阶级特性发展党内外民主,这样才能以身作则,树立榜样,领导全国人民去发展人民民主。如果党内民主严重不足,全国人民怎么能够相信人民民主会得到很大发展?发扬党内民主,首先应该使党章明文规定的各项民主权利和民主措施真正贯彻实行,如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党代表和各级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实际上现在地方和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人还有不少是由上级任命产生,即便选也未能完全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章还规定,党组织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可是至今有些地方还有违背这些规定的情况发生。从长远来看,发扬党内民主,要特别重视发扬广大党员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要特别重视发挥党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要明确党的各级委员会只是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的执行机关,应该使党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成为党的权力中心。按规定,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有党组织的纪律检查监督,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政府的行政监督,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有人民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只要充分发挥这些多方面的监督,按理说决策失误和违法乱纪的腐败现象会大大减少。只是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家长制和裙带关系、帮派关系的不良影响,使得有些滥用权力者、违法乱纪者有着关系网和保护伞庇护,这样多方面的民主监督就难以充分见效。因此,当前只有把加强扩大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突破口、曝光点,才能使各方面的民主监督渠道畅通,立竿见影。不必担心新闻舆论的曝光会被人利用夸大事实,无中生有,扰乱人心。有“新闻法”为准绳,凡别有用心或滥用新闻舆论监督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照以上思路着手完善社会主义监督体制。
首先,强化对权力的约束,以权力制约权力。我国传统的政治模式,总是给垄断公共权力的官员以捷足先登的地位和提供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现在我们应该总结这方面的历史教训,吸收国外监督方面的有益经验,重新完善社会主义监督体制。并通过修改宪法,加强纪委监察和人大以及司法机构对党和政府的监督与制约。因为:“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第一卷,第270页)1992 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讲话中再次发出警诫: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基于党在历史上的这种教训,为了不让历史的悲剧重演,应把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与党的同级决策机构具有平等的地位,对党的决策进行监督,形成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按照列宁最初的设置可称为监察委员会,这既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又具备了监督、制约的政治机制,尤其对最上层的监督不致成为空白,从而实现平等监督的关键步骤。由此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只有监察委员会系统才存在隶属关系的监督机制。并且,还要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成为人民监督系统的真正中枢。然后,要处理好国家权力机关与执政党及“一府两院”的关系。党与国家权力机关是党的形式与国家形式的关系,党的权限在于政治领导和作出决策,保证国家权力机关活动方向的正确性,使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权力机关与“一府两院”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从根本上解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大大低于行政权、司法权的问题,让“人民监督同党和国家机关享有相同的权力,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列宁全集》第43卷,第 435页)。并把监督重点放在对党政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任免工作人员的廉洁勤政上。只要强化了监督,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完善司法体制,实现以法治国。当前,公、检、法内部也在滋生腐败现象。“司法犯法,政权危矣”。我们必须下决心纠正司法、执法部门贪赃枉法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体制不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司法部门不具备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司法机构的设置直接影响监督的权威性独立性。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前提是,除了必须接受各级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外,其它党政部门不得介入、干涉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理顺法院行政保障体制,把法院执行职务所应提供的条件列入国家专项预算,经过权力机关审议批准,给予法律保障,改变依仗于行政部门批、拨、给的方式,从体制上摆脱行政支配和控制,真正建立起司法权力独立运行的机制。公检法系统除了必须接受党在政治上的领导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外,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司四大机关在刑事司法中的分工、配合以及制约关系,实行审判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促进司法民主程度和审判质量的提高,防止司法专横和办案中的渎职违法等行为。同时还要设置三道互相衔接的严密防线。一是行为前的法律控制。(1 )建立和完善立法。可以说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薄弱环节,尤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个人都有做出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当前我们还不能把治理腐败的希望只寄托在个人道德品质上。遏制腐败的前提条件是以法控权,依法行政,这是法制国家的基本标志。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巡视南方讲话中再次强调指出,还是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当前,我国需用立法赋予人民监督权,急需出台《监督法》、《惩治腐败法》、《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案件举报人奖励法》等配套法律。(2 )监督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意识特别是宪法意识, 使他们牢固地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观念,领导者是“公仆”不是“官老爷”的观念,依法领导和依法行政的观念。(3 )通过修改宪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创建新的社会主义权力的制约机制。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把职权当作个人特权,以权谋私。二是行为过程中的法律控制。这涉及到严格执法和对腐败行为的法律监督两方面的问题。从执法方面讲,我国的法律管老百姓是卓有成效的,管不住的往往是掌握大权的领导者,在权与法的较量中,往往是权力(个人)占了上风。这个权与法的关系问题,需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求得合理的解决。从法律监督方面讲,这也是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最薄弱的环节,尤其需要我们很好地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重新构建一整套系统、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三是行为后的法律控制。这是违法之后受法律制裁的问题。通过以上司法体制的改革,使任何以权谋私者,只要触犯刑律和行政法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警诫国家工作人员不敢以身试法。这才能解决法律管老百姓卓有成效,管不住掌权者的问题,从而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当然,对屡禁不绝的腐败分子,只要触犯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论其职位高低,都实行严厉法律制裁,除了全部退出其非法侵占之外,终身不得允许其再从政,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这种司法体制,必然形成一种威慑力量,司法声誉必然大振。进而落实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的:“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第3 卷, 第177页)
第三,发扬人民民主,保障公民权力,实行人民监督。邓小平同志一向十分重视民主,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并在论述民主监督时,特别强调上下级关系是平等的相互间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不是封建的君臣、父子关系”,这就为强化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进一步理顺监督关系而提供了依据。总结历史的经验,当前最要紧的就是提高全体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要教育人们逐步改变头脑中积蓄已久的对于权力的盲目崇拜以及由此产生的以权力断是非、权力与“真理”成正比的价值取向,牢固树立起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对此,要努力在党内、党外创造自由讨论的环境,允许不同意见、多种声音的存在,使广大群众及时地、无所顾忌地批评党和政府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及国家政权机关,要努力提高政治活动的透明度,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党务、政务的公开性,让人民群众知政、知情,为强化民主监督创造条件。按照邓小平同志所说的:“要大力加强党的组织、党员同群众的联系,要把国家的形势和困难、党的工作和政策经常真实地告诉群众。”“如果哪个党组织严重脱离群众而不能坚决改正,那就丧失了力量的源泉,就一定要失败,就会被人民抛弃”(第二卷,第368页)。 还指出:“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根本上说,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来源,所有权力主体掌握的权力,都是人民委托的。根据这种关系,权力主体如果滥用权力,就等于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亵渎,人民当然有权力也有必要对滥用权力者采取措施,直到收回这种委托。就象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的,“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第二卷,第332页)可以设想, 如果权力的命运操纵在人民手里,那么必然会有效地防止和制约腐败行为的发生,使权力主体始终按照人民意志来行使正当的权力。这是人民广泛参与监督和管理国家的好形式。
第四,加强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第二卷, 第333 页)当前许多腐败现象都是与制度不健全以及缺乏有力的制约有关,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之一,是“从国家制度和党的领导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第一卷,第215页)之二,是实行公开化和透明制度, 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之外,凡是能公开的一律公开;公开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防止滥用职权;公开各级负责人的主要行政活动;规范政府经济活动的界限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防止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破坏公平竞争行为。之三,是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包括公职人员)个人财产和重大事项公开申报制度。个人财产和家庭的某些重大事务公开化。
第五,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是社会的预警系统。它在整个监督体系中有其独特的优势,可以在权力的运行过程中保持探照灯式的监督,对用权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对腐分子产生震慑。它是揭露丑恶现象的有力武器,其作用是其它监督主体所不能代替的。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舆论对于完善监督制度,执行监督程序,有着强大的影响力,因而能起到专门监督机构所起不到的作用。在现阶段,我国可以用舆论来弥补法制和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需要出台《新闻法》,有利于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
总之,完善我国监督体制,只能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原理的基础上,逐步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通过以上政治体制的改革,使社会主义事业更加生机勃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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