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观中国入贸的三个难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难点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 继承和取代关贸总协定。
WTO和关贸总协定在管辖范围上有重要的不同, 前者从后者单一的货物贸易扩大到现在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的知识产权三大领域,严格地说,还包括其他一些方面,如投资。
1970年,世界服务贸易总额仅710亿美元,到1980年猛增至830亿美元,年均增长43.9%;到1995年,世界服务贸易总额达11500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值近1/4。专家预测,到2000年,服务贸易将占全球贸易总额的1/3强。
中国服务贸易,从1982年的55.39亿美元发展到1996年的410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的份额从不到0.005%上升到1.6%。
按照WTO统计与信息系统局的标准, 全世界的服务贸易部门被分为几大类142个服务项目。
这几个大类是: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及其他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规范各成员国贸易行为的通用规则。它本身共分六个部分,29个条款,主要是就多边贸易体制下各方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出的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的原则和内容是: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除上述这些主要原则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还就服务贸易领域所涉及的资格承认、补贴、国际收支平衡、出于一般原因或者国家安全原因可以采取的例外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款谈判以外,还存在各国就市场开放的谈判。
中国尽管不是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国,至今也没有加入WTO, 但是自始至终参加了乌拉圭回合的服务贸易谈判,并在1991年、1992年和1997年先后几次提交了承诺开价单。
业内人士分析,中国加入WTO的服务贸易谈判, 最为艰巨的是电信、金融、商贸业等。
电信:具备开放条件和承受能力
1997年2月15日,WTO日内瓦基础电信谈判结束,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并于1998年1月1日生效。
《基础电信协议》要求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无差别地向缔约方承诺部分或全部开放国内的基础电信服务市场。
时至今日,已有70多个WTO成员国同意, 对外国公司开放国内市场,承诺开放的市场份额占全球市场份额的90%以上。
据美国某研究机构预测,全球电信市场开放的10年内,各国电信用户可因此节省1万亿美元的费用,其中欧洲2880亿美元, 亚太地区2110亿美元,日本2010亿美元,拉美1200亿美元。
我国电信服务业具备对外开放的条件吗?要加入WTO, 中国电信业要开放到什么程度?
知识经济研究交流网络秘书长田时塘认为,中国电信服务业已具备对外开放的条件和承受能力。
他做出这一年判断是有理由的: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今年初指出,近五年来,我国通信业务市场规模扩大了7倍多,业务总量年均增长48.4%, 平均每年新增局用电话交换机近1900万线,新增长途光缆干线2.8万多公里, 移动电话用户平均每年翻一番以上,数据通信网络已基本成型。到1998年8月底, 全国公用网络局用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已超过1.2亿线, 覆盖东西南北的“网络型”长途光缆网基本建成,长度达到16万多公里,加上本地光缆线路,总长度近100万公里。全国电话用户已超过1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突破2000万多,全国电话普及率达到10%,2/3的城市家庭安装了住宅电话。公用数据通信网已覆盖90%左右的县市,目前已达到10万户。
田时塘说,这些情况表明,我国电信业已具备了满足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本要求和对外开放的基本竞争力。
中国要加入WTO,电信服务业对外开放要做到什么程度?
田时塘说,这个问题不取决于中国单方,而是一个多方讨价还价的过程。1998年上半年,美国和欧盟对中国基础电信的开放问题提出了各自的条件(要价)。美国政府提出的反映美国电信企业愿望的要价是:
(1)建立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 完成电信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彻底分离;
(2)制订具有透明度的和非歧视性的电信管理规定;
(3)对外国电信服务者给予国民待遇。 尽快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增值电信市场,准许外商投资并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4)提交其他增值电信服务、无线移动通信服务、 有线电信服务包括国际长途服务向国内和国际公司开放竞争的分阶段的时间表。结束中国电信在国际电信服务中的垄断地位和在基础电信服务领域与中国联通公司两家垄断市场的局面。
欧盟对中国服务贸易开放承诺的指导原则与美国也是大同小异。
基于对中国电信市场的判断和美国等国家对中国加入WTO 的电信服务要价,田时塘得出“中国电信服务已具备加入WTO条件”的结论。
第一,中国电信设备市场对外开放本来就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且透明度很高,在引进设备和技术时,遵循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在通信设备中程控交换机是利用外资最早和最多的行业,“六五”期间约利用外资1亿美元,“七五”期间约2亿美元,“八五”期间约5亿美元, 外资企业生产能力占全国的70%以上;移动通信已有20多家合资企业,其中诺基亚、摩托罗拉、爱立信市场占有率在75%以上;光纤市场传输设备企业,大多是与国外同类知名大企业的合资企业;卫星通信、传真机、微波通信基本上是整机进口,合资企业较少。在与著名跨国企业合作中,中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培养了相应的技术人员。
第二,中国电信按年收入排在世界前十名之列,具有实力强、熟悉中国市场、技术队伍门类齐全等优势。
第三,中国邮电业务总量占GDP不到3%。与美国信息产业对GDP 贡献率40%以上相比,潜力甚大,可能吸引众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导致多个市场主体的出现和参与竞争,从而大大提高服务质量并使整个行业成本下降。这对发挥信息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作用大有好处。
第四,开放电信市场,引进资金、技术的同时,竞争将“冲洗”中国电信因长期独家经营所养成的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等多种弊端,使整个电信行业跟上世界潮流,不至于变成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新瓶颈。
田时塘说,考虑到目前我们的实际水平,开放电信,尽快达到《基础电信协议》的要求,目前看来,主要是一个心理承受能力问题。
也有人和田时塘观点相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陈炳才认为,发达国家在竞争中的优势是技术先进,已经完成了网络现代化,服务先进。比如,利用价格差,美国推出了回叫电话。再次是资金雄厚,企业规模巨大。中国电信如果开放实行平等的竞争,那么,无论是企业规模、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都无法与国际竞争。还有,电信涉及到国家经济乃至军事、技术安全问题,也是很多人不主张电信开放的原因。
陈炳才强调,“适当的(电信)开放还是可以的。”
金融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要价越来越近
也是在1997年,WTO制定了《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内容包括:所有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我国的金融服务开放是我国整体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81年开始,经历了先试点,再扩大开放并不断规范金融市场的过程。
田时塘说,1998年中国对金融业进行了大力度改革:
在建立现代金融体系方面,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央银行管理体制和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断完善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水平和银行监管专业化水平。主要措施有:撤销中国人民银行31个省级分行,成立9个大区分行,强化了金融监管职责; 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并取得重大进展;对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在运行制度上,从1998年1月1日,正式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改革和完善了存款准备金制度;采取坚决措施使金融机构与所办实体彻底脱钩;对存在严重风险,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实施关闭。还有特别重要的一点,中央金融工委的成立,从党的建设方面为更好地发挥金融监控作用创造了条件。
田时塘认为,中国金融业在进行内部改革的同时,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全面提高了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主要表现在:
面对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出现的金融危机,中国政府采取了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为稳定亚洲金融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距保持人民币稳定、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的外汇体制改革目标越来越近。1996年12月,提前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目前正在积极创造条件,为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而努力。
金融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力度加大:到1998年10月底,外资金融机构在华银行营业性机构有175家,总资产额为354亿美元,外汇贷款总额为270亿美元,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占境内全部外汇贷款的近1/4;8个国家的9家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12家营业性机构,其中的10 家已经开业;各类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处544家(其中银行277家,保险18家,证券58家、信用社9家、财务公司6家、其他13家),其中有239家集中在北京市(银行113家、保险公司79家、证券29家、其他18家)。
特别是进入到1999年的最近几个月时间里,中国金融的对外开放又大大向前迈了一步。对此,田时塘做了说明:
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即从北京、上海、深圳等23个城市和海南省扩展到所有中心城市,并于4月初新批准2家美国银行在华开设分行,新批2家外资银行在深圳的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已于3月18 日正式批准美国纽约银行上海代表处升格为分行;3月19日美国大通银行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同时,在3月19日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深圳分行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深圳分行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可以看出,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田时塘认为,中国国内金融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使得中国金融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越来越接近。
关于金融服务业中的证券市场问题,从媒体公开的中国加入WTO 谈判报道很少涉及。为什么呢?
对外经贸部国际司齐红儿、郑力撰文说: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我国在短期内不会开放证券市场。
对中国加入WTO后对金融业的不利影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的一份研究报告做了分析:
按照WTO要求,落实国民待遇, 外资金融机构与内资金融机构将从分业竞争转向同业竞争。这样,会产生五方面消极后果:
(1)国内金融机构面临巨大挑战, 过快开放有可能导致全部被淘汰出局;
(2)非银行金融机构过多过滥,易成为金融风险的发生地;
(3)外商投资企业在外资金融机构的支持下, 更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和产业垄断;
(4)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误可能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
(5)资本流动自由化的消极影响不可低估。
该研究院有关人士分析,中国金融业至少需要10年修整期,才能加入WTO。
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杨思群教授对开放金融市场的风险是这样分析的:
债务风险。主要一点是,外资银行对境外的债务虽不属主权债务的范围,但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关于外债的定义却属于标准的外债。
对本币的稳定产生影响。在本币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如果外资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和吸引存款的规模在东道国金融机构总信贷规模和存款规模占较高的比重,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就会对本币币值的稳定产生影响。
引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外资银行的进入可能会强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传导机制,从而对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和调控过程产生干扰作用,影响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和稳定发展。
“商业流通领域实际开放水平高于承诺”
由于商业流通企业在解决劳动就业和银行储蓄方面的特殊作用,各国对商业流通业的开放一般持谨慎态度。
我国商业流通业加入WTO的条件成熟吗?
通过对中国社科院裴长洪教授一篇文章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商业流通业已具备加WTO的条件。
裴教授的文章刊出时间是今年1月份, 下面的文字是其文章的一部分:
1995年,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最新的对外开放承诺单,其中有关商业零售业和批发业务的有关内容是:外商在华投资建立的独资、合资、合作的生产加工类企业,允许按照合同批准的销售比例,在中国国内自行销售或委托中国的机构代销本企业的产品,允许外商在北京等11个城市或地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允许外国公司在京、沪两市各开办2家中外合资合作的连锁企业; 允许外国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形式,吸收我国国内零售企业作为加盟店,进行营销活动;允许外国公司派出专门人员,管理我国国内零售企业。不承诺开放批发贸易领域。
实际开放的现状是:从1992年到1997年底,国务院已批准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15家,台商投资合资零售企业1家, 批准在北京试办两家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这18家企业均享受进出口经营权。此外,还批准了两家物流配送中心。在外贸流通领域方面,到1997年10月止,国务院先后批准了5家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其中东菱、 兰生大宇和中技鲜京三家合资外贸公司已在沪正式挂牌营业,一家合资的双方尚在谈判,一家正在筹建。——虽然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只批准了上述合资合作企业,但许多地方政府自行批准了不少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如在上海、中央政府批准的只有4家, 而上海市政府批准的就多达84家,总计全国各地方政府自行批准的商业零售企业超过200 多家。
裴长洪对此做了这样的结论:“我国商业流通业对外实际开放的程度要远远高于承诺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