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湖地区淮盐土地流转与治理的纠纷_中国近代史论文

同光之际两湖地区淮盐引地规复之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湖论文,之争论文,地区论文,淮盐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14)05-0107-06

       中国古代的财赋结构,自唐以后发生了很大变化,盐税成为历代封建王朝收入的大宗。清朝的财赋来源,除地丁、漕粮而外,以关税、厘金、盐课三项为大宗。为了保证盐税的征收,清政府不仅在产盐地设立诸如盐务、督销局、转运局之类的专门机构,而且任命盐运使、盐法道(简称“盐道”)、盐茶道、驿盐道及场大使、盐课大使之类的官吏,专门负责盐政事务。对食盐的运销也规定了严格的引岸制度,盐引、引额、引地都有严格的规定。①

       清代,盐的销售主要由政府主导。据《清史稿·食货四·盐法》记载,“行盐之法有七:曰官运官销、曰官督商销、曰官运商销、曰商运商销、曰商运民销、曰民运民销、曰官督民销。”其中官运官销、官督商销是主要的销售形式。在两广、云南,官督官销最为突出,而两淮、两浙及福建地区则以官督商销为主要形式。[1]749两淮盐商在各盐区专门设有集采、卖、贩、销于一体的组织机构“盐商公所”,两广则有“盐商总局”,其负责人有称“总商”的,也有称“纲总”的,因地而易,名称不一,从而形成一条官商一体严密的督销网络。

       “盐乃计口授食之物”[1]743。食盐销售与人口挂钩,既是为了保证政府对盐课的征收,也是为了加强对商人和盐的产销市场的控制,对于维护国家对食盐的垄断、防止和打击走私贩卖,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清政府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引区,每一引区只能销售政府规定的盐场所产的盐,这一引区内的人民只能购买和食用这一盐场所产的食盐。如山东,河北,河南陈州、归德等地区只能食长芦盐场所产的盐,又如江苏的徐州、江宁、安徽的宁国与和州地区以及江西、湖南、湖北等地区为淮盐引区,上述引区内的人民只能食用淮盐。此外,各引区,无论是官买还是商贩,彼此互不侵扰。如有逾越,私相贩卖,则被称为“贩私盐”,属于“犯罪”、“犯法”行为。

       两湖地区(湖南、湖北)是淮盐专商销岸,或者说是淮盐的专销引地。引地的形成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历史上政治原因有关:晚唐五代时期,藩镇割据,各自将其势力范围据为销区从而征收盐税。两淮销区相当于南唐的领域,后沿袭旧制,改变不大;二是与地理条件有关。古代运盐以水运为主,销区称为“岸”。淮盐的湖北销区称“鄂岸”,江西销区称“西岸”,湖南销区称“湘岸”,安徽销区称“皖岸”,统称“扬子四岸”,主要是得自长江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

       引区销售指定盐引,反映了清政府食盐生产、运销管制与民户户口配给制的结合,这种情况在社会稳定的时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然而一旦社会秩序发生动荡,特别是发生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这种按引区销售指定盐场盐的做法极易遭到破坏,造成引地盐运销的混乱。②

       咸丰六年至同治三年(1851~1864)的太平天国革命,极大地冲击了清王朝的统治。起义军挟雷霆之势,横扫大江南北。进军两湖,攻占武汉后,接着沿江而下,经略江西、安徽,并于1853年攻下南京,改名天京,作为太平天国的首都,在此后的10多年中形成了与清朝南北对峙的局面。太平天国起义打乱了清政府规定的两淮盐引区盐的销售,湖南、湖北、江西及安徽、江苏、河南的部分地区历来是淮盐引地,起义军对这些地区的长期占领及军事行动直接对淮盐生产和销售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一方面两淮盐业生产、运销陷入瘫痪,如两江总督怡良所言“逆‘匪’由湖广窜至九江、安徽、江宁,并陷镇江、扬州两府,不特淮南引地无不被其蹂躏,而商人之居于镇、扬二郡者,十有八九悉遭荼毒”[2]。不仅运商悉遭荼毒,许多“场商亦皆逃亡”[3]。结果造成“灶盐无人购买,煎丁有煎无售”的局面。运商逃散,灶户和场商大多破产,两淮盐业陷入困境。

      

       此表参考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737页,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另一方面,两淮失去了两湖市场。由于长江、运河、淮河运道受阻,淮盐无法运销上述引地,而这些引区的人民又不能一日无盐,于是川盐、浙盐、池盐趁虚而入。清廷迫于现实,也只得采取权宜之计,原则上规定,河南改食山西池盐,湖南、湖北改食四川井盐,江西或食浙盐,或食闽盐。[4]对此,两江总督和两淮盐运使心中虽有不愿,但也无可奈何。因为有政府的规定,大批四川商人沿江而下,将川盐大批贩运到两湖地区,浙江、福建商人则招募民工翻山越岭将浙盐运至江西、皖南山区的每一个村落。而处于战火中的苦难民众由此而改食川盐、浙盐、闽盐。其中,四川井盐生产规模扩大,产量大增,逐渐抢占了两湖市场。

       由上表可见,原食淮盐的安徽省,太平天国后分食浙盐,原食淮盐的江西省,已经分食浙盐和粤盐,原食淮盐的湖北、湖南,已改食川盐。特别是川盐,原来只供应四川1省,现增加至7省,可见其产量和销量,而由此产生的盐税收入也是十分可观:“蜀盐办课,正课不过三十一万两,常有缺产之虞;今则加至二百数十万两,仍有余盐。”[5]

       东南为国家财赋首善之区,盐课是饷糈主要来源。对于太平军长期控制这一地区,清政府非常着急,它需要巨额军饷,用来扑灭太平天国起义,所以对盐课催收非常急迫。而对两江总督,江苏、安徽巡抚和两淮盐运使来说,失去了引区,等于失去了大宗盐课收入,同样心急如焚。此外,战乱还造成盐商无赀收盐,盐场生产日形萎缩,盐课税收锐减,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由于引地一时不能恢复,而军饷亟待,两江总督怡良曾于咸丰三年(1853)就淮南改行就场征税办法。次年,为了便于小贩运销,以恤灶户、灶丁,又改为设厂征税。咸丰七年(1857),为确保盐课,又将淮南盐务改为设局征税,允许商人每贩盐一担,到局纳税银一钱后,即可自由行销各地,至于销往何处,不再限制。但两年后又改为设栈收盐。其办法反复变更的着眼点主要还是为了确保盐税。尽管两江总督怡良作了以上种种努力,仍未能避免大片引地失去。两江(江苏、江西、安徽)的盐课收入日渐减少,到同治初年,两江盐课年收入已不及道光末年年收入的四成。

       继任两江总督曾国藩兼两淮盐政,为解决湘军饷源不足的问题,亟需增加盐税收入。为规复原属两淮的两湖引地,他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措施:

       一是重税邻省私盐。曾国藩深知两湖淮盐引地废滞已近10年,收回很难一蹴而就。他认为“重税邻私”,将邻省的盐厘加抽,邻省的盐因为成本高就会自动退出市场。“惟重税邻私,俾邻本重而淮本轻,庶邻盐可以化私为官,而淮盐亦得进步”[6]。然而令曾国藩没想到的是,湖北抽收川税“仍不过六七折”[7]1474。结果运销两湖的川盐成本大大减轻,来源更旺,淮盐滞销如常。

       二是禁止川私行楚。同治七年(1868),曾国藩奏《请禁川私行楚收复淮南引地折》,“请旨敕下四川、湖广各个督抚,停止川私行楚,以复昔年之旧制,而收经久之利权”[7]1475。然而,禁止川盐入楚,一方面势必会影响川盐的生产和盐税收入,一方面也势必会使湖北的盐税获利丧失,湖北每年从川盐销鄂中抽收的厘税达银100多万两。因此,四川、湖北、湖南的督抚皆以军饷为由,交章力争,不愿规复两淮引地,因此,淮盐壅滞如旧。

       三是建议淮川分界行销。同治十一年(1872),曾国藩与吴棠、王文韶会奏,议定楚岸淮引暂时与川盐分界行销。约定湖北的武昌、汉阳、黄州、德安四府归还淮南,专销淮盐。而安陆、襄阳、郧阳、荆州、宜昌、荆门五府一州,仍准川盐行销。同时议定,“淮分之界,不准川盐侵入分寸;而川分之界,仍可有淮商就中酌设子店拨售零引,以明本系淮引地方,不可喧宾而夺主,一割而永弃。”[8]1608-1609这一要求得到清政府的同意而实行,淮南盐场在两湖的部分引地被收回,但曾国藩没有能彻底解决淮盐引地规复的问题。

       光绪二年(1876)7月,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沈葆桢首先“以湖南、湖北为淮盐畅销引地”为由呈奏,“疏请规复”。折中陈述了规复两淮盐引的三点理由:“两淮引额最多,引课最重,引本甚大,引地宜广,乃引盐积多,而引地转减,则将置盐于无用之地。额盐滞销,国课无着,官商交困,丁民难生,上病国,下病民,中病官,与商非持久之道。此淮盐引地当复,一也。”今淮盐“其额为国初之九倍增其额而减其地,盐从何销?是欲之出而闭之门也。引地之复,二也”。“苟两湖引地之不复,则两淮之盐引不销,此两湖之引地当急而规复者,三也”。[9]沈葆桢从盐引增多、淮盐课重、现存引地过少,商、民、灶丁生活困苦等提出规复引地的理由。

       第二次垂帘听政的慈禧太后将沈氏奏折发交户部、漕运总督及湖南、湖北、江苏、江西、安徽、河南等原先为淮盐引地的省区的督抚司道进行复议。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下财富,皆属于专制皇帝所有。太后“有极是之褒”[10]230,对两江此举表示赞同。户部主管全国赋税钱粮事宜,两江提出“规复引地”对它而言,也没有什么妨碍和损失,而且户部认为规复淮盐引地,算下来,每年可以增加100多万两的盐课收入。因此户部对两江总督规复引地的要求表示支持。“力主其说,并定章程五条:封川中盐井,疏滇黔边引,议于平善坝巡缉,定期限,整顿淮盐本色”[10]224。

       漕运与两江总督关系密切,彼此且有利益关连,淮盐运销离不开河运。漕运总督恒祺在复奏中力赞两江总督规复引地:复奏“全是淮南口气,并引部复为据,力主规复”[10]233。

       如果按照部议和两江总督的要求,川督的经济损失不必说,要他将盐井封井,停止在两湖地区销售川盐,更是不愿。而事涉两湖,湖广总督的态度成为关键。湖广地区东与两江毗连,西与巴蜀交错,地处长江中游。一边是两江总督,一边是四川总督,均有利害关系。湖广总督既不愿“将鄂中巨款授权予淮”,又不愿与川督为难。当时湖北巡抚兼署湖广总督的是光绪皇帝师翁同龢的兄长翁同爵,翁同龢是新授任的户部左侍郎,地位不高,在朝说话分量有限。兄弟俩在议论此事时深感左右为难。光绪二年(1876)十月,翁同龢在致翁同爵的一封信中写道:“淮盐一事乃鄂饷关键,即使改拨90万,而鄂失此二三十万(厘金)来源,何以为国?况平善一坝安能截流而渔。南则施南,北则酉阳,陆路丛杂,又乌能遮尽夔巫之背,是无穷之患矣。”[10]233在翁同龢看来,规复一事“断断办不动,若川厘停而淮课未裕,此中绝续之交,如何措置?况始则借川盐以裕楚食,今乃斥川为私而欲强民食价贵味淡之淮盐有是理乎?将来与两江会议必当彻底力陈,惟于楚北五府一州,楚南沣州之外,设卡巡私,亦属官事所当然,不必裁撤,致有袒川之疑耳”[11],建议翁同爵“此事此时似可稍缓,斟酌万全而出之”[10]233。

       翁同爵在接到谕旨,听取其弟翁同龢的意见,并经湖南、湖北两省盐道等磋商后,于同年10月上了一道《奏为鄂省淮盐引地未能遽复、川盐未可骤停事由折》。折中指出:川盐行销鄂省已有10余年,贩运、购售早成系统,以此谋生者不下数万人,若骤然禁止,实难做到,也不利于社会安定;且鄂省库储川盐为数不少,纵即恢复淮盐,很可能要造成一时滞销,此亦实情。所以,他请求朝廷宽限时日,在二三年内逐步减少川盐行销,直到最后逐步恢复淮盐。

       翁同爵复奏中的要求大体符合当时的实情,得到其弟翁同龢的首肯。“川淮盐事诚如所论,部议只是梦呓”,“川中封井事亦当痛陈之,西贩亦当分析辨论”。[11]然而身为两江的父母官,1877年,沈葆桢再次上奏,力主禁川复淮,在给予湖北、四川相当让步的前提下,坚持逐步收回淮盐引地。

       一是淮商代完川、鄂部分饷银。他表示淮商可以摊缴银两,弥补川、鄂两省损失,“各该商仰体朝廷德意。情愿每引摊缴银二两。鄂、湘两岸近年本可销淮盐二十万引,禁川以后以增销十五万引计之,共可销三十五万引。每引二两,可得银七十万两。加以原奏课厘九十万两,共合一百六十万两。拟以一百万贴鄂,六十万贴川。”[12]1896除此之外,沈葆桢还答应了户部由淮商筹银60万两作为四川总督丁宝桢续办滇地官运的经费。

       二是宽限川盐禁运禁销时间。淮盐引地最大的竞争对手是川盐。沈葆桢最终的目标是从此让川盐退出两湖。他采纳了翁同爵的建议,深知欲速则不达,他决定立限一年,禁止川盐出运以清其源。假如一年后川盐还有部分未能销尽,可以延长一年时限销盐,并且下令淮商收买部分川盐搭销。“如此宽以两年,则川商旧欠可陆续收回,川井新盐可陆续减运。彼时开办边引,官运商销必已着有成绩。”[12]1897

       三是提高淮盐成色。淮盐不能畅销还有一原因就是淮盐味苦且脏,不为两湖人民所喜欢。“年来,场商以资本占搁,不暇精求;场员以泄踏成风,不复过问;灶丁只图多煎为利,火候不齐。煎成委之于地,与涂泥为伍;由灶而场,无所遮蔽,沿途风沙雨屑入之;收垣后为其不销也,愈不知爱惜,践踏焉,飞撒焉。出运后,又有船户之参和,子店之作伪,并有参以石膏者而盐味不可问矣。”[12]1863可见,淮盐产、运、销各环节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沈葆桢下令挑选干洁、纯净、质优、味好的盐先行销售,同时要求场户购买芦席“凡煎盐淮盐之地,均令下有衬垫,上有遮蔽。即由灶而垣,中途亦护以芦席俾御风雨。”[12]1863除了改进管理方面的措施,更重要的是提高淮盐煎炼的质量。不久,淮南盐场东吕四石港、金沙、伍佑各盐场,盐卤盐斤质量有所提高。

       沈葆桢极力规复淮盐引地的措施,虽切实可行,但遭到了湖广总督李翰章和四川总督丁宝桢的联合抵制,规复之事最后无果而终,川盐仍是源源不断运销两湖市场,“约计入楚之盐,以旺月计算,约合川省水引九百余张,一千万斤上下”,形成两湖市场“尽被川盐侵占”[13]的局面。

       自同治至光绪年间,历任两江总督都在为规复两淮引地积极努力,从重税邻私到禁止川盐入楚;从川、淮分界行销到代完川、鄂饷银;从设卡辑私到设卡缴税;从加强运销机构管理到提高淮盐质量,两江总督花费如此精力,甚至做出很大让步,其主要原因在于盐税是收入之大宗,无论是为镇压太平天国而筹饷,还是为开展洋务运动所需款项,甚至是为两淮商人和盐民生活考虑,规复引地乃是份内之事。仅从两淮地方利益来看,他们的种种举措是无可厚非的。而四川和两湖地方官员不愿骤复淮引,同样也是出于盐税收入利益之争。

       两湖引地规复最终未能如愿以偿,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

       一从质量来看,川盐多为井盐,净白无杂质;而淮盐苦咸夹土,民人喜食川盐,不愿食淮盐。

       二从价格来看,川鄂相距较近,费用低、价格便宜;而淮盐正好相反,“每引正课加上杂派多至二两有奇,是他省盐本的三倍,若再加上锅价、场本、水脚、关税、厘金、引费诸项,每引成本高至六两有奇。成本重则盐价高昂,而民不愿购之,而食价贱之盐。”不仅价贵外,而且路远,“近则盐贱,远则盐贵,不能让民舍贱而食贵,去近而就远”[11]。

       三从利益链来看,贩卖川盐虽是临时性的,但经过10多年的经销,商贩们早已与地方官达成了默契,地方官僚无论是四川的,还是湖北的,亦或是湖南的,都从川盐的运销中获得好处,他们当然不愿放弃既得利益而去规复淮引。在规复淮引的交涉中,一些地方官员和少数御史还以历史上社会动乱后盐引并不完全规复的事例为据,或以清初官僚朱栻有关“盐引便民就近食用”之类的话发论,说明两湖并不一定非要规复两淮盐引。

       四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来看,透过引地之争,可以看到太平天国后晚清“内轻外重”的政治格局。两江总督提出规复两湖盐引,户部也多次表示要“照章办理,恢复旧制”,但湖光总督、四川总督以各种理由搪塞或公开抵制,致使禁川复淮阻力重重。

       由于受太平天国运动的影响,淮盐衰败之时,正是井盐发展之时。提出“川盐济楚”,虽是权宜之计,但“川盐济楚”后,井盐抓住了机遇,官运商销、“化私为官”、允许自由贩运、扩大资本、改良井盐开采技术等改革措施,使川盐销量大增,不仅解决了四川、贵州、两湖地区食盐供给问题,而且也保证了国家盐税收入,一定程度上还推动了食盐自由贸易和市场化。户部和两江总督以行政命令要求规复淮盐引地,虽然符合盐法引岸制度,但却违背了市场流通规律,更没有从全局上通盘考虑普通民众的利益。因此,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淮盐引地规复之争。曾国藩曾万般无奈地说:“川私侵占淮南引地,虽属大紊纪纲之事,而有万难遽变之势。”[7]160同光之际两湖地区引地规复之争,从中央到地方都认识到引地完全恢复到太平天国以前的状态几乎没有可能。至光绪中叶,在中央政府的催促下,两湖最终还是恢复了淮盐盐引。不过,淮盐盐引虽然恢复,但贩运川盐的情况依然屡禁不止,此后也一直未能彻底解决。甚至凡是与淮盐盐引接界偏人稀的地方,浙、闽、川、广及长芦之盐商无不广开盐店,多集盐斤,暗接枭徒,勾通兴贩,私枭籍官店为囤户,盐店从枭棍作生涯,而失去了大宗盐税收入的两淮盐场,后来逐渐转向垦殖另谋财路与引地无法规复不能说没有一点关系。

       收稿日期:2014-07-22

       注释:

       ①所谓盐引,指商人运销官盐的凭照。其法始于宋代的盐钞,后盐钞大坏乃换盐引。元、明两代沿袭之。清制,每年由户部颁发指定口岸销售的盐的斤数,由商贩运,不准引、盐分离。每引行盐数目,少则百斤,多则千斤不等,各省不同,课税轻重不一。其盐场行销之地称为引地,额销之数称为引额。详见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4征榷六。

       ②关于“淮盐引地规复之争”的相关研究,主要见之于徐彦玲《曾国藩规复淮盐引地思想探析》(载《新学术》2008年5期)、王静雅《晚清盐业制度运行特点评析》(载《兰台世界》2013年7月)两篇论文;郭正忠的《中国盐业史》(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陈锋的《清代盐政与盐税》(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也有部分章节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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