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透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管理机制论文,民事论文,案件论文,司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概览
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迅速腾飞的过去三十余年中,民商事案件持续大幅度增加。在案多人少和诉讼拥堵的重压之下,超负荷运作的法院采取了简易程序扩大化适用以及普通程序简易化适用的应对方案,以降低司法的职业化水准和司法程序的技术含量的非规范程序模式审判第一审案件。这固然大幅度地提升了民事案件的审理速度,却引发了“效率性高”而“公信力低”的悖论现象。由此,加强案件管理,合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有效解决案多人少和诉讼拥堵的突出矛盾,建设公正而有效率的司法,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民事司法中的案件管理首先是从法院司法行政及组织上的管理而切入的。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确定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试行3年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调整和修正,并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强化审判管理的重要“指挥棒”和评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体检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强调指出,全国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试行3年来,反映全国法院案件审理质量的关键性指标持续向好,其中反映案件质量效率效果指标向好的关键性指标显著提高,如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上升,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下降,表明案件一审质量提高;案件审限内结案率持续提高,表明审判效率提高;调解和经过调解撤诉的案件大量上升,申诉信访明显下降,表明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信度提升。
二、对当前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若干指标的观察
不过,对于这种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及其现行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是否真的提升了中国司法的品质以及公信度,仍有待观察。
(一)关于审判公正指标之陪审率
在我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所确立的审判公正指标体系中,一审陪审率被作为评价审判公正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由一审审判中适用陪审率的提高,得出一审审判公正程度亦相应提高。
对陪审适用率的观察应保持审慎,关键问题并非简单在于多少案件适用了人民陪审,而在于人民陪审究竟是如何被适用的,以及陪审率是如何统计出来的。实践中不少法院适用人民陪审制度的动机的确没有那么纯洁,而是更具有自身的功利性。这虽然会提高法院的陪审率,也会相应提升其关于审判公正的指标。但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来,陪审只不过是陪衬,审判公正不是提升了而是被破坏了。人民陪审制的适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的是我国民事司法在实践层面普遍存在的另一严重问题——合议庭适用的变形和异化。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形合实独”的问题。因此,高陪审率之下并不能必然得出审判公正程度提升的结论,而且还可能掩盖着一些有损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且直接损害司法公正形象的实然状况。
(二)关于审判效果指标之调解率
对于民事诉讼中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立法与司法均具有“重调解、轻和解”之典型特征。法院系统有关案件管理相关文件中将调解率作为评估审判效果的重要指标,进而由各级各地法院细化为对法官和法院进行年终考核以及先进评比的重要指标,由此也激发了民事司法实务中对调解结案率的积极追求甚至过度追求。这种“运动性”的调解的负面效应在司法实践中越发凸显。
我国的民事司法政策以及法院的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应放弃对调解率过度追求的做法,而转为对民事纠纷解决之内在规律的认知与遵循,从而在合意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上,摆正“调解”与“和解”的关系。一方面,解构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将调解定位为前置于诉讼程序的替代性的司法解纷机制加以规范;另一方面,以当事人之内因作用的发挥为制度立足点,建立和解制度,对当事人和解权利的行使给予制度化的保障。
(三)关于审判效率指标之简易程序适用率
在我国基层法院,多年来普通程序合议制的适用与简易程序独任制的适用状况可以概括为“二八法则”现象,且在简易程序的是否适用上,长期以来都不是一个当事人选择适用的问题,而是一个法院决定的问题。
数年前发生在广东省四会市的莫兆军法官案与简易程序的扩大化适用实际上不无关系。然而,这一当事人以死抗争的悲剧以及导致莫兆军法官丢掉乌纱帽的案件也只不过如同一块石头投入水中,一片水花一阵涟漪过后又归于平静,简易程序扩大化的趋势依然如故。由此,简易程序适用率高了,案件亦按审限要求甚至大大短于审限要求而审结了,但数量之大速度之快并不等于质量之高,其实际带来的是一种饮鸩止渴的效应。
(四)关于审判效率指标之审限内审结率
审限内结案率是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于审判效率予以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是近年来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审理的速度大为提升的直接驱动力。从法院公布的数据上看,审限内的结案率确实很高,法院方面亦由此而得出“审判效率提高”的论断。
不过,仅以高审结率而得出审判效率提高的结论过于单纯,高审结率之下也有着另外的一些故事,隐藏着有必要关注的另一面向。尚有一部分案件由于诉讼内外因素的影响,而致审判久拖不决,审限制度落空,造成恶劣的影响。这些案件虽在少数,但因其背后往往牵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并对审判的进程和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而引起了较高的社会关注,以致在相当程度上塑造了法院在中国的一般形象,构成了中国民事诉讼所面临的正当性危机的深层原因之一。
三、思考与评析
(一)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与法院的评先创优
正在建立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既至关司法系统内对各法院工作的评估,亦关系着司法系统外的相应人大、党委等重要部门对各法院工作的认知。为获得在该系统内或系统外的高评价、先进排名以及与此相应的各种荣誉、名利等等,一些法院不惜弄虚作假而擅自提升本院的相应指标。由此,评估数据的水分增加的同时可信度也相应打了折扣。因此,对于各法院相关评估数据的防伪审查十分必要,对于将相关数据与法官各种荣誉获得直接关联的做法应当慎重。
(二)从关注提高速度到关注提升品质
我国民事司法的速度和品质问题如同硬币的两面需要被共同关注。对于过快的案件审理而言,应关注放慢速度,提升品质;同时应拨开“高审结率”面纱,正视其下所掩盖着的一部分案件诉讼严重拖延损害诉讼效率的问题,及时依法审判以切实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我国立法修改上应积极回应简易程序扩大化以及普通程序简易化的饮鸩止渴状况,以“区分与多元”的理念为指导,确立区分与多元的民事司法解纷机制,在立法上应突破第一审程序的原有局限,设置区别于正式审判程序的替代性的司法解纷机制,另一方面,相辅相成地提高正式第一审程序的门槛和要求,使第一审程序正式确立符合现代诉讼法治理念的“对抗与判定”的诉讼结构,发挥审判权与诉权互相作用与制约的功能。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案件管理中的作用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与法院和法官共同对案件管理负有社会责任。在案件管理中应发挥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主观能动性,特别是发挥代理律师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与有效协调作用,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限度,实质性地保障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以及诉讼促进义务的履行,促进纠纷在裁判外的合意解决,以及提升诉权对审判权依法行使的有效制约,由此而增强法院和法官在案件审判及其管理中的行为规范性,以期在提高司法运作效率和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亦切实兼顾司法公正与公信力的更高程度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