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我见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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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制初现成效,乡镇企业的“二次创业”任重道远

三年前,苏州市全面启动了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目前其进展如何?成效如何?对此我们做了专门的调查,总体印象是:改制进展很快,且基本上是平稳运作的;成效初现,全市乡镇企业整体运行状况确实有所改善。

据1999年年初统计,全市已有11301 家乡镇企业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涉及总资产435.4亿元,占全市乡镇内资企业总数的81.6%、 资产总额的64.6%。其中,股份有限公司13家,占改制企业数的0.12%,净资产14.94亿元,占11.12%;有限责任公司1215家,占10.75%, 净资产29.25亿元,占21.77%;股份合作制企业3259家,占28.84%, 净资产45.89亿元,占34.16%;混合型企业1435家,占12.7%, 净资产16.28亿元,占12.12%;拍卖转让4877家,占43.16%,净资产28.81亿元,占21.45%;兼并破产502家,占4.43%,净资产—8180万元。目前除一部分大中型乡镇企业外,绝大多数企业改制已经告一段落。改制规模如此之大,但并未引起很大的震荡,且大多数改制企业的运行情况较好,1998年全市乡镇企业完成营业收入1362亿元、工业增加值365亿元、 实现利润44.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了9.6%、13.3%、11.2%, 亏损企业减少,亏损额下降。

据调查,苏州市80%左右的改制企业,基本上还是靠“老班子”、“老产品”在运作,它们之所以能在改制后不久就初见成效,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原来的单元投资主体变为现在的多元投资主体,拓宽了筹资渠道。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由此吸纳的增量资金已达30亿元,这使一部分乡镇企业资金极度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二是通过资产重组,盘活了一部分原已“置于死地”的存量资产,全市总计达60亿元,有些濒危企业由此获得生机;三是就多数改制企业而言,管理都有所加强,压缩了非生产性开支,减少了“跑冒滴漏”现象。如,吴江莘塔镇阀门工具厂,1997年仅招待费一项就达104万元, 除此之外的铺张浪费现象也十分严重,改制后的1998年这类费用节省了一半多,一举扭亏为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改制企业的“初显成效”,就多数而言,只是一种短期效应,而乡镇企业要再度辉煌,即取得人们通常所说的“二次创业”的成功,还有赖于结构升级、科技进步等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所以,改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那种“一改就灵”的想法,如同当年“一包就灵”的说法一样,从认识上讲是不切实际的,从实践上讲是十分有害的。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打开了通道,为乡镇企业的“二次创业”打下了基础,但改革不能代替发展,改制后的乡镇企业,应当不失时机地把调动起来的积极因素,集聚起来的生产要素,集中到发展生产力上来。也就是说,以改制为契机,把工作重心真正放到提高乡镇企业整体素质、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上来,注重市场研究、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外向开拓,尤其要注重人才开发,以此推动乡镇企业冲出困境,在“二次创业”中再现辉煌。

二、严格依法规范运作,认真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任何一场重大的变革,不管是政治的、经济的,都有一个发生、发展、巩固、完善的动态过程。同样,苏州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真正达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目的,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许多工作需要完善,当前尤其要注意抓好这样几件事:

第一,引导各类企业依法规范运作。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还是个体私营企业等,都有其各自应遵循的原则,以及由此决定的运作制度。在这方面,有的已由国家立法加以规范,如《乡镇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的虽然尚未形成正式法律,但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已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规章条例,如农业部在1990年制定的《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等。我们所说的依法规范运作,就是指所有乡镇企业,包括正在进行和已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规范运作。

据调查了解,在苏州市已经实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中,能真正做到规范运作的还不多。如在一些乡镇,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虽然大都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新三会”机构,但并没有到位运作。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起来,明确“新三会”的职权范围,使其真正到位并严格依法运作起来,形成完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出资者、经营者、生产者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组织框架,做到既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依靠生产者的共同努力,经营管理好企业。

第二,要妥善处理好财产、债权方面的遗留问题。乡镇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要把从多种渠道筹集到的资金,包括原有的集体资金,集中于优势企业、优势产品,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不是相反。为了避免集体资产的流失,首先要处理好不合理的剥离集体资产的做法。在苏州企业改制过程中,半送半卖、“人情剥离”等不合理的现象并不少见。据有关部门对8102个改制企业的调查,集体资产被剥离量达21.28 亿元,占这些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5.7%,其中部分资产是明显属于不该剥离而被剥离了的。其次,要纠正“零资产转让”的现象。一些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大、资不抵债的企业,搞所谓“零资产转让”,有些地方甚至把它作为改制的一条好经验加以肯定和推广。如,苏州市有一家镇办企业,近几年亏损欠债3600万元,全厂现有固定资产2200 万元, 评估为1955万元卖掉,采取以划转银行债务的方式实行“零资产转让”,买方是来自外地的一名原机关干部。再次,要盘活挂帐的呆滞资产。集体企业一般都有一部分呆滞资产,如积压产品、应收款等,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纳入评估处理,有的挂在帐上,有的搁置一边,有些单位虽然还设有管护的机构和人员,但大都无所作为。随着时间的流逝,这部分物资的使用价值越来越低,应收债权的法律时效越来越短,随时都有流失的危险。对此,有关部门应组织一次专项清理,督促和帮助企业盘活这部分资产,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还要注意某些单位、某些企业在改制中出现的逃债、废债的现象,增强信用观念,强化信用秩序。

第三,注意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在乡镇企业改制中,大家都比较注意照顾经营者的利益,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这无可非议,问题在于,有一些企业没有同时顾及广大职工的利益和积极性,而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要同时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两方面的积极性。所以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应该围绕维护职工权益这个问题,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也调动起来,使其积极参与和支持改制工作。

职工持股就是调动生产者积极性的做法之一,也是广大职工关注的问题。在苏州市的乡镇企业改制中,一般职工参股面不大,持股额则更少。原因之一,是一些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把参股作为按职务、等级享受经济实惠的一种“待遇”,普通职工少有甚至没有这种享受的权利;而在一些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则又出现要求职工必须持股上岗的现象。我们认为,限制职工参股或硬性要求职工参股都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应是全面掌握“经营者持大股,中层骨干普遍参股,一般职工自愿入股”的精神,尽量使职工能够广泛参与。

处理好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问题,更是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我们所到的有些乡镇做得比较好,在评估、界定资产时就划出一块,专供职工办理社会保障之用,有些乡镇还规定了职工最低工资线,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一些企业改制以后,少数持大股、控股的经营者,尤其是一些拍卖转让为个体、私营企业的业主,为了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忽视职工权益,加大劳动强度,降低工资报酬,职工们有苦而不敢言。这就需要有关领导部门出面过问,及时帮助和督促纠正。

还有一个为广大职工所关心的问题,就是“减员增效”。应当指出,乡镇企业发展到今天,或多或少也存在着人浮于事的弊病,改制中或改制后裁减人员以增加企业效益,也是应该的。然而,发展乡镇企业的目的之一,就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更何况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农村耕地大为减少,有些乡镇企业职工回去已无地可种,因此,企业裁员必须寻找一些稳妥的过渡办法。我们注意到,苏州市多数乡镇对待减员较慎重,都有一个内部控制比例,如张家港市有些乡镇规定改制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减员下岗,市郊区虎丘乡对下岗职工还定期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金,直到再就业为止。这些虽说都是一些过渡性、暂时性的措施,但在目前经济形势下,从有利稳定农村大局出发,还是很有必要的。

三、把握集体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总方向

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农村的改革,乡镇企业的改制,都要遵循这一原则,把握这个方向。

长期以来,苏州一直以乡办乡有、村办村有的集体乡镇企业占绝对主导地位,它在苏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及农村现代化、城镇化进程中,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它的长期运行过程中,也已表露出一些弱点,如产权关系模糊,投资主体单一,企业负债超重,经营效益不佳等,所以按照“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制度,从产权制度上进行一次改革是必要的。改制的理想结果是,形成一种以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全面提高,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新局面。

但现在有少数同志对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缺乏信心、甚至丧失信心,最典型的一种说法是“集体经济已经走到了它的尽头”。少数乡村出现“改制”成了“改私”的情况,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个镇把最好的一个拥有几千万资产、上百万年利润的企业卖掉了,这么好的企业集体为什么要卖掉且完全不参股呢?镇领导的回答是:“现在效益好,过两三年不行了怎么办,还是收费收税来得稳”,再说“集体参了股,经营者就没有积极性了”。这与我们所熟悉的乡镇企业创业时期的那种精神风貌相距甚远。当然从总体上看,出售转私的还是以“小微亏”企业居多。因为全市出售转私的5000多家乡镇企业,平均资产只有135万元, 平均净资产只有37.67万元。

目前乡镇企业出现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国内外宏观环境的问题,有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有政策调整的影响,更有相当部分乡镇企业自身素质不高、机制退化、经营不善等因素,如果不客观地做全面的分析,而把它归结为集体经济造成的,就有失偏颇了。在苏州,时至今日,依靠集体为主的乡村工业走向繁荣、富裕的典型,各县市都有,常熟的和甸村就是其中的一个。该村合作社1988年投资100万元, 使户户用上了自来水;1989年又办起了液化气站,使家家用上了液化气;1990年投资500万元修路建桥;1991年投资20万元建设有线电视网;1992 年投资200万元改建小学和幼儿园,投资30万元建造一座公墓;1994 年又建成电话村;1996年投资450万元搞管线下埋工程;1997年投资850万元搞绿化工程,读书、看病、养老等方面的种种福利也令人羡慕。而所有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都来自村办工业的利润。与和甸村相似,地处虞山北麓的小山村,现有16家工业企业,其中一家困难企业已出售转私,7家实行租赁承包,其余8家作为村上的骨干企业,在改善经营、强化管理的基础上,仍实行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现在运行情况都比较好。其中,村办印刷厂的规模水平和产品质量均处全省同行的前十名之列。这个小有名气的小山村,正是凭借集体经济的实力,成为省和国家级农村现代化试验区先进示范村。问及小山的经验,村支部书记顾叙才说:我们确立一个信念不动摇,就是坚持集体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带领全村农民走共同富裕之路。

所以,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我们既要鼓励个体经济、股份制经济和其它混合型经济的发展,又要精心经营好集体经济这块“自留地”,把握集体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总方向,从多方面努力:

一是努力办好现有的镇办、村办集体企业。改制以后的乡镇企业,已不是清一色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在多种所有制共存的新格局中,集体这一部分仍然应该努力办成居于主导地位、具有相当控制力度的主体部分。因此,我们以为,对正在实施中的大中型集体骨干企业的改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凡是产品有竞争能力,有市场开发前景,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又比较好的,镇村领导都应加以重视和保护,使之不断提高发展;其中实行公司制或股份制的,集体也应持大股或控股,不要轻易放弃这块阵地。村级集体经济更是推进农村现代化的主要依托,对现有的村办集体企业,要十分珍惜,努力办好。

二是高度重视和努力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产权制度改革,集体资产的权属应该是清楚的,这部分集体资产属社区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资产经营公司代表集体经济组织保值盘活,组织运作,并使之不断壮大。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吴县市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推行了双层经营、分级管理的办法,即集体资产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两个层面管理,全市29个镇都成立了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受集体组织委托,对全镇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性及无形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则成立经营管理站,负责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到1998年年底,吴县全市镇村两级集体资产的经营收入达3.11亿元,其中镇级1.49亿元,村级1.63亿元,保证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一些地方把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回收的集体资金,作为“政府资金”挪作他用,把每年从租赁经营者那里按协议收取的集体资产租金,视同按规定收取的管理费,一起纳入了乡、村日常开支,而用于再生产的比例很小。这种“坐吃山空”的做法,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纠正的。

三是以合作为基础,积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不应局限于工业,还应放眼包括农业、第三产业在内的其它领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联合,发展各种类型的新的合作组织。

四是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由于历史的原因,苏州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不快,数量不多,质量也不高。改革开放后,个体私营经济有了相当大的发展,这是符合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据调查,苏州市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工业企业,除了一部分原是“名为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还其本来面目外,不少是原来的集体企业出售拍卖后形成的。有些同志提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不能光靠“变集体所有为个体私有”的办法来实现,应该积极提倡发展新的个体私营经济。我们也赞同这种看法,唯其如此,才能实现经济总量的增加,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规范社区政府和企业的行为

熟悉苏州乡镇企业发展历史的人都知道,昔日苏州乡镇企业的辉煌,得益于社区政府的有力领导和推动。但是,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这种政府直接介入企业微观经济运行、支配甚至取代企业行为的做法,使集体经济“变异”,与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态势越来越不适应。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又一次向我们提出了政企分开,社区政府“归位”,让企业成为真正法人和市场主体的要求。

然而,政府的“职能归位”,可不是“工作重心”的转移,经济工作现在是、今后还将是各级党委、各级政府的“中心任务”;社区政府在乡镇企业改制后,也不是从此一身轻松了,做好“定位”后的工作,依然十分艰巨。

那么,政企分开后,作为社区政府,该定位在哪里呢?根据《乡镇企业法》提出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企业实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总精神,我们认为,吴江市金家坝镇总结的实践经验很好。该镇在乡镇企业推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把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职能还给企业,政府则主要履行这样三个职能:一是强化规划职能,引导企业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合理布局,促进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二是强化管理职能,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各种所有制企业统一纳入镇经管办统一管理,对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或代理制;三是强化服务协调功能,为企业营造宽松环境,按市场经济的规律,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信息、金融、财会、商务、营销等。这一概括,明确、规范、好记、易行。为了适应职能的转换,有些地方的社区政府正在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种中介组织,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中业已发挥出很大作用的各类行业协会,使之真正成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改制后的乡镇企业,也要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严格按照《乡镇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环保法》、《土地法》等国家重要的法律法规办事,不能违规运作。总之,属于政府行为,一定要依法行政,不推御责任;属于企业行为,一定要依法办事,不自行其事;属于中介行为,一定要依法服务,不乱收费用;属于企业的资财,一定要依法保护,不违规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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