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研究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西方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非社会主义国家所独有,各个资本主义国家都程度不同地拥有国有企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由资产阶级国家拥有和控制的企业在各个资本主义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尤其是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经历了最深重的经济危机,使资产阶级及其国家机器都感到仅凭借市场这支看不见的手,仅通过人们对各自利益的追求,已难以推动现代经济的发展,也难以摆脱深重的经济危机的波折。资产阶级国家必须从幕后走到幕前,必须拥有国有企业来增加国家对经济的调控能力,以“烫平”经济周期的波幅,减少波动。同时,现代经济的发展使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耗资日益巨大,回收期日趋拉长,以至私人资本无力经营,必须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筹巨资来为私人资本的再生产提供条件。再则,新技术革命使科研开发的风险性愈益增强,国家不得不承担高风险产业的投资,以促进经济增长。此外,战后的高失业也要求政府投资兴办企业以缓解社会的就业压力。在上述因素的推动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有化浪潮在西方世界悄然兴起。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同是实行市场经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机制多少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与思考。
法国的国有企业体制
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法国国有企业所占的比例较高。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几乎为国有企业所垄断,国有金融部门占全国存款的90%,原材料和加工工业也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控制。国有企业操纵了国家的经济命脉,是法国政府连续实现十个五年计划的有力手段。
法国有过三次国有化浪潮:第一次发生于1936年,社会党政府对航空、铁路、军火等企业实行国有化。二战后,为恢复和重建被战争破坏了的经济,政府颁布法令,将一系列加工工业和金融企业收归国有。第三次国有化浪潮开始于1981年,社会党的密特朗政府颁布了国有化法律,将全部存款在十亿法郎以上的大银行和拥有二千名以上职工的大企业收归国有,国家所有和国家控股的企业达4300多家,1987年国有企业职工达237万多人。
法国国有企业通常设董事会,董事长由政府任命,其成员由政府代表、相关企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政府代表由政府委派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经营管理专长的行政官员担任,相关企业代表在周围相关企业和经济界中遴选,如用户代表、消费者代表、专家或知名人士,也由政府任命。职工代表则由该企业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选出,职工董事不另领工薪,只领取会议误工津贴。董事会成员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三期。董事会决定企业的重大事宜,聘任总经理,大型国有企业的总经理还须政府批准。总经理领导经理班子,下属生产、财务、人事等部门,形成董事会、经理班子、职能部门三级管理体制。
法国国有企业有较充分的自主权。人事方面,可自主决定人员编制,自行招聘和解雇职工,制定奖励与晋升制度,但职工代表和工会有权参与上述问题的决定。制订企业规划方面,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提出目标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利益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经营方针、研究开发、发展目标等。通常,为国家和公共事业服务的垄断性企业,以服从国家计划为主,国家则给予较多的支持和补贴;而同行业有较多私人企业存在的竞争性企业,则主要按自身的利益和目标安排规划和具体措施,国家下达的任务较少。财务方面,国有企业的预算和报表必须呈送政府有关部门审阅,政府对垄断性企业盈利率要求较低,对竞争性企业则要求较高。国有企业盈利纳税后,将税后利润在国家、企业和职工中分配。国有企业可以从政府的发展基金取得国家贷款,可以向其它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也可以到市场筹资,向社会投资者发行投资证书,证书可以上市交易,可以享有股息(固定利率与利润分红相结合),只不过持证者不象普通股股票的股东那样有投票权和决策权。
法国政府十分重视国有企业的管理,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管理较严,而对竞争性国有企业政府一般不直接控制,让它们与私人企业平等竞争。经济计划是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与企业签订计划合同,合同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政府对不执行合同的企业领导人可予撤换。签订计划合同通常先由企业提出发展计划,再以此为基础双方代表进行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计划合同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使企业目标与政府计划连接起来。政府还对垄断性企业实行价格管制、投资规模控制。鉴于国有企业对工资的自我约束机制不足,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由主管部门审核,董事会成员的工资由政府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由董事会制定。政府每年根据经济增长状况和通货膨胀程度规定一个工资的增长幅度,企业根据盈利状况在这一幅度内与工人商定如何增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财务实行监督和审计,企业买卖股票、变卖资产须经财政部批准。80年代以来,政府对竞争性企业不再补贴亏损,对垄断性企业的亏损补贴也予以严格审查。此外,政府还颁布一系列法规和制度约束企业,并向国有企业派驻稽查员,稽查员有权列席企业各种会议,查阅企业任何文件,检查企业往来帐目,向企业提出建议,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分配是否遵守各项规章法令和企业领导是否廉洁进行监督。
英国战后至80年代初的国有企业
二战前,英国国有企业的比重很低,战后经历了两次国有化浪潮。第一次为战后至50年代初,工党政府以27亿英镑的代价向私人企业主赎买了钢铁、煤炭、航空、通信、电力、运输、煤气等部门以及英格兰银行,国有化部门占国民经济部门的比重为20%。1974年工党再度执政,又掀起第二次国有化浪潮,国有部门发展到部分制造业(如造船、汽车与飞机制造)和建筑业,还对25家大型私营企业参股,并采用国家和私人合资的形式开发北海油田。
英国政府历来关注国有企业的管理,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由政府和议会掌握,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这些企业分别由政府的运输部、工业部、能源部领导。主管部大臣有权任命和罢免企业的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关系到国家利益的重大问题有权对企业发布指令,有权监督企业的经营范围、发展规划、投资规模。财政部负责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如审计报表、约束预算、核拨资助,并与主管部门商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金,管理企业股票的发行。政府的会计总督和议会的公共帐目委员会负责审计国有企业的帐目、资金来源、国家贷款的使用情况。议会则以法令和审理议案的形式对国有企业实行最高监督。
尽管议会和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严格的管理,但仍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将企业的经营权完全交付企业。政府只掌握上述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只制定经营原则、发展规划,任命任期五年的董事会,而把生产经营、日常事务、职工聘用、工资分配等,都交给董事会和董事会聘用的经理班子去执行。国有企业大都实行股份制,鼓励本企业职工购买股份,有的国有企业还允许私人资本参股,但国家保持控股地位。英国国有企业的效率,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50年代初期因管理经验不足而稍低外,多数时期(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期)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都高于同期同行业的增长率。70年代中期以来,国有企业的效率有所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石油危机冲击、国家拥有的传统工业面临衰退等。
意大利国有企业的国家参与制
意大利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80年代初,国有企业职工占全国就业人数的26.8%,国有企业几乎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政府借助国有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新兴产业和薄弱部门,平抑经济的周期波动,与进入意大利的国外跨国公司竞争,因而历届意大利政府都十分重视国有企业的发展。
意大利国有企业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府直接经营的企业,其资本完全是国有资本,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如铁路、邮政、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等部门;另一类是国家参与制企业,即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的融合,约有一千家股份公司。意大利的国家参与制有其特色,政府设立国家参与部,在中央政府和议会领导下专门管理国家持股的国有企业的事务,而国有资本的具体经营部门是伊利、埃尼、艾菲姆三大国家控股公司,以及下设的按行业的次级控股公司和基层运行公司。
伊利集团成立于1933年,由政府出资向经济危机中面临崩溃的金融业和基础产业的企业参股。埃尼集团成立于1953年,原投资于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后来向国内外300多家企业参股。艾菲姆集团成立于1962年,将一批处于困境的军火、航空、机械等行业的私人企业收入国家控股公司。这三大控股集团是从事资本经营活动的金融投资公司,由国家出资并授权经营。公司董事长由总统任命,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官员和专家担任。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协调各子公司的投资与经营,并给予信息、技术、人才等服务。次级控股公司按行业组成,规模相对较小,兼有金融和生产经营两种职能,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吸收私人资本。基层企业即国家参股企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可以发行股票,国有资产所占比例多少不等。通过上述层次,国家以控股的方式控制着大量私人资本和私人企业,为国家调控整个国民经济创造了条件。
意大利政府的国家参与部负责组织三大集团公司的领导班子,保证国家经济政策和各项目标的实现。重大方针政策由两个部际委员会制定,一是经济规划部际委员会,负责协调国家参与制企业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关系,制定国家参与制企业的一般原则。二是产业政策部际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参与制企业的具体政策和任务。此外,国家审计院还负责监督控股公司的金融和财务。上述机构每年向议会提交预算和报告,由议会调查、听证、审义,政府对控股公司的拨款方案须经议会表决通过,方可实行。这些程序使国家牢牢控制住国有企业的决策权。与此同时,控股公司在财产经营、股权转让、职工聘用、工资待遇等方面又有一定的自主权。
日本、美国、瑞典的国有企业
美国的所有制向来以私有制为主体,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国有企业所占的比例最小,大部分国有企业隶属国防部,如原子能、宇航,还有邮政、铁路、电力等部门以及一些非盈利性的公共服务行业。
日本国有企业的比重高于美国而低于西欧,大约占全部企业数的10%。其中邮政、水电、运输等公用事业由政府管理,其它竞争性国有企业称之为特殊公法人企业,即一方面以经济法人的身份和私营企业一样参加市场竞争,受民商法支配,另一方面又要按照国家特别公法的要求,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瑞典国有企业的比重较高,其中以盈利为目标的竞争型企业占国有企业的70%以上,总数约一千家,都实行股份制,国家一般控股达51%以上。分权管理是瑞典国有企业的特色,政府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只负责任免董事会成员,审批年度财务报表,审查利润分配,监督企业经营,按章征税,而不参与 企业的任何管理事务,把投资、人事、预算甚至联合、合并等重大决策权都放给企业的董事会去行使,只有当国有企业出现危机时,政府主管部门才参与决策。政府的代表参加董事会,但不享有特权,不能代表政府直接指挥董事会,只起沟通信息的作用,以利于科学决策。与此同时,政府又鼓励集团公司和母公司对子公司和下属企业实行分权,把一些分部变成独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以提高决策效率,强化激励机制。
80年代以来的国有企业私有化
1973-1975年的经济危机,使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陷入停滞状态,通货膨胀加剧,失业人数增加,财政连年赤字,国家不得不减少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并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来弥补财政亏空,以缓和通货膨胀。同时,某些国有企业因规模庞大,经营管理不善,依赖政府补贴,沉重的补贴加剧了政府财政的负担。如英国的煤矿、钢铁、铁路的国有企业1973-1975年需国家补贴6亿英镑,1984-1985年猛增到40亿英磅。再则,新技术革命开创了电子、新材料、激光等新兴产业部门,而原来国家拥有的部分重化工业却沦为夕阳工业,政府不得不甩掉包袱。上述因素导致70年代末开始出现国有企业私有化,并由西欧推向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1981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掀起私有化浪潮,先后出售英国石油公司、英国煤气公司等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仅出售煤气公司股票政府就净收回56亿英磅。进而,又将垄断性企业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的股票也大量出售。英国国有企业私有化有三种方式:
一是整个企业出售或部分出售给某一个私营公司,如英国造船公司、国家公共汽车公司就采取单家出售的方式。二是在股票市场上公开出售。为了分散股权,政府还限制大公司过多购买股票,对小额投资者采取一些鼓励措施。三是将股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政府制定优惠价格,以低于市场价出售、分期付款、奖励职工持股等方式优惠本企业的职工和管理人员,有的还向本公司职工赠送一些股票或以股票作为奖励手段,吸引职工成为本公司的股东,将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与责任心。
为了改善国有垄断企业因竞争力弱化而造成的低效率,英国政府在私有化过程中注意引入竞争机制,或将垄断企业分为几个主体,促其竞争;或在垄断企业之外另立竞争主体,扶植其竞争能力,以打破垄断局面。
德国50年代末就开始推行私有化,80年代进入高潮,大众汽车公司、煤炭电力公司等主要国有企业的股权相继出售,并用出售款项建立了科研基金和环保基金。德国政府视私有化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手段,即以私人股东的参与增强企业提高效率的动力,以国家股权的存在来维护公共利益。根据行业性质,有的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有的保留25.1%的国家股,按德国法律可享有否决权;有的保留50.1%的国家股,依法可享有决策权。也就是说,私有化并不意味着国有资产全部转为私有财产。
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在改善政府财政状况、提高企业经营业绩、开辟自由竞争环境等方面有一定成效,但也带来一些问题:
1.失业率提高。私有化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职工被裁减,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英国80年代以来失业率居高不下就是明证。
2.垄断性企业私有化后,出现私有企业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矛盾,尤其是私有企业出现垄断,更容易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在社会的压力下政府又不得不强行干预。
3.私有化过程中普遍出现国有资产价值低估和资产流失,政府现期变卖国有资产的收入增加了,而长期从企业所得的利润却减少了,私人企业税收的增加不足以补偿损失。
4.政府缺乏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对整个经济的调控能力减弱。企业较多地追求短期利益,不太顾及社会的长远发展。
国有化和私有化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进程的不同阶段所出现的不同现象,资本集中、垄断和国家垄断是当代资本主义的主流,是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私有化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调整与反复,是事物螺旋式发展曲线的两个不同方向的片段。80年代以来的私有化不可能恢复到原来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去,对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国有企业不会消失,并在适当的环境下又将回到其国有化的主流中来。
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机制给我们的参考与借鉴
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地位显然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支柱,国有企业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是国计民生的重要保障。但同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二者的国有企业又有其运作上的共同点,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
1.西方各国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绝大多数都采取公司制。即将企业的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立,分别交给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执行。我国的国有企业也应当逐渐向这一组织形式过渡。其中,法国董事会的组成方式可以参考,即董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相关企业代表、专家和工人代表组成,还可参考瑞典的做法,政府代表不全权指挥董事会,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民主,以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经理班子由董事会聘任,德国则由监事会任免,聘任经理的前提是社会上已经形成一个经理阶层,创造经理阶层的形成环境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
2.意大利以控股集团公司和次级控股公司的方式管理国有资产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值得借鉴。我国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财政的分支机构,其职能应当是行政管理和政策制定,具体资产的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意大利的三大控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次级控股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可具备金融财团性质,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负责。次级公司按行业分立,兼有金融和生产经营两种职能。我国现行的以部、厅、局等行政机构管理国有资产的办法,在市场经济中不是一种恰当的形式。
3.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将部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以股票或类似于法国的投资证书等形式向社会转让,借此盘活国有资产。这样,一方面可以将资本转移到经济建设的刀刃上,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规模效益的提高,有利于发展基础设施和新兴产业;另一方面又可以借助社会公众的参股来改善企业运行的机制,提高效率。其中,鼓励本企业职工持股意义尤为重大,可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改善企业管理,宜参照国外的经验制定一些职工持股的优惠措施。
出让部分国家股权并不会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首先,国有资产的价值没有流失,按我国的情况,即使资产评估中出现低估,溢价发行也已加倍收回。如果按意大利那种分级控股公司的办法管理,原有的国有资本通过金字塔式的多级控股,则可以控制大得多的资本,实际上强化了公有制。
4.参照国外的做法,政府对国有企业可采取既给予充分自主权又加强行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即一方面在政策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让企业董事会自主决定企业的发展计划、生产经营、收入分配、职工聘用等事宜,让经理班子有充分的权力处理企业的日常事务,政府管理部门只制定政策法规和产业规划,不介入企业的日常管理,除非企业出现危机。另一方面,政府又通过行政、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企业的活动进行监督,健全企业的监事会,甚至象法国那样向企业派驻稽查员,把国有企业的控制权牢牢地掌握在政府手中。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共同倾向,加强政府监督与企业自主经营并不矛盾,我国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可将二者对立起来,当然,这里的关键在于要有完善的法规。
5.国外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可以参考。供电、供水、邮政通讯、公共交通等为社会目标服务的国家垄断性企业,政府得直接管理,控制其价格和盈利率,强化其服务性;而对于竞争性企业,政府只作间接调控,不作行政干预,价格则随行就市,放开竞争,并严格控制对这类企业的亏损补贴。因垄断而缺乏竞争动力的行业,可参考英国那样分立竞争主体或另立竞争主体的办法,创造竞争局面,并鼓励小企业通过更新技术增强竞争能力。
6.民主管理原本是社会主义企业的特色,如今已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企业管理原则。法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参加国有企业董事会,德国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工会在利润分配、工资制定、职工解雇等问题上有较大的发言权,职工持股目的也是让职工作为国有企业股东参与企业事务。现代企业制度离不开企业民主管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这方面的发展也值得参考。
7.国有企业的计划必须与国家计划相衔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企业不宜靠指令性计划来衔接,法国政府通过与国有企业协商谈判并与企业签订计划合同的做法可供参考。政府与企业的谈判过程实际上是明确双方责权利的过程,计划合同的签订和对合同执行的监督可以取代原来对企业的行政管理,企业行之有范,政府也不必事事躬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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