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功能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研究进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进展论文,关系论文,功能论文,青少年犯罪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为广大青少年了解世界、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社会一些领域的道德失范和一些成人世界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价值观则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一些家庭出现了母子沟通不良、家庭关系紧张等问题,从而使一些正处于青春期的个体无法得到良好的社会支持,他们精神空虚、行为失范,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近年来,我国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不满14岁的儿童犯罪也有所上升。犯罪学家、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提出了许多导致犯罪的因素,包括家境贫穷、缺少与社会的联系、结交不良同伴、毒品和枪支的可获得性、神经生物学因素、人格因素以及家庭因素等。其中,家庭因素被看作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本文旨在对近年来有关以家庭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家庭功能系统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方面的研究进展作一较为全面的综述,以期为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干预和矫正提供一些借鉴。
1 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行为是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共同关注的研究领域。在许多国家,由于“少年”和“未成年”两个概念是通用的,因此,少年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和未成年犯罪(minor delinquency)也通用[1]。但“少年”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术语,多被法学界所用。为了表述方便,本文采用“青少年犯罪”这一术语来指称未成年人犯罪。少年犯罪是指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各国法律对少年犯罪的年龄规定不尽相同。按照我国的刑法规定,已满14岁至未满18岁个体的犯罪为未成年人犯罪或少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已满14岁[1]。这是狭义的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从社会学定义来看,少年犯罪则是指少年偏离社会规范的偏差行为[2]。心理学在少年犯罪领域的很多研究也采用“问题行为”或“偏差行为”这一概念。实际上,问题行为(或偏差行为)和犯罪行为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青少年反社会行为的描述。前者是从心理病理学的角度,而后者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但二者的含义又是互相重叠的[3]。依照美国心理卫生协会的标准(DSM-III-R-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1987),问题行为是指在6个月以内,至少出现三种不同的反社会行为,包括偷窃、纵火、长期撒谎和旷课、擅自闯入他人的家、砸车、破坏财产、欺负他人,经常打架、强奸等。
本文将采用广义的定义。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是社会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广泛使用的概念,而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实施的危害他人和社会的问题行为。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如辱骂教师,欺辱同学,打架斗殴,偷窃,饮酒,失范性行为,买卖毒品,攻击他人,抢劫,纵火,强奸和谋杀等。也就是说,既包括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包括没有达到触犯法律的严重程度,但对自己、他人或社会都会造成伤害的问题行为。
2 家庭功能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家庭是儿童社会化最重要的场所,也是一个与生态系统类似的复杂的动态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个家庭成员都是发展的个体,同时婚姻关系、母子关系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都会影响每个家庭成员的发展。在众多对青少年的问题行为、犯罪行为的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家庭一直都被看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系统。多年来,研究者们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家庭影响因素的探讨各有侧重,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关系变量,主要指家庭成员两两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特征,包括夫妻之间、亲子之间和兄弟姊妹之间的相互作用特征;(2)家庭成员的行为变量,主要指家庭的教养方式、父母的监控行为、家庭成员是否有犯罪行为等。(3)家庭结构变量,即单亲家庭或双亲家庭、未婚家庭或已婚家庭、核心家庭或多代家庭等。当然,还有有关家庭经济地位、民族等因素与犯罪的关系方面的一些研究。本文将主要从家庭关系变量角度出发,对近年来有关家庭功能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研究进行介绍。
2.1 家庭功能的界定
有关家庭功能的定义在研究者中尚未达成一致,但在与青少年犯罪行为有关的研究中,研究者多是从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关系特征出发,去探讨家庭功能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Beavers和Olson的家庭功能理论是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
Beavers[4]用家庭关系结构、反应灵活性、家庭成员交往质量和家庭亲密度,适应性几个维度来描述家庭功能。Shek[5]在Beavers的家庭功能理论的基础上,将中国文化背景下的家庭功能定义为家庭系统中夫妻间、母子间的双向关系水平上的家庭生活质量。Olson认为家庭功能包括家庭系统中家庭成员的情感联系、家庭规则、家庭沟通以及应对外部事件的有效性[6]。
其中Olson的家庭功能理论最具代表性,也是家庭功能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理论。该理论以家庭系统理论为基础,从家庭亲密度、家庭适应性和家庭沟通三方面对家庭的功能进行描述。家庭亲密度是指家庭成员相互间的情感关系;家庭适应性是指家庭系统为了应付外在环境压力或婚姻、家庭的发展需要而改变其权利结构、角色分配或家庭规则的能力;家庭沟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它对于家庭在亲密度和适应性两个维度上的发展情况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无论是从Beavers还是从Olson的家庭功能理论中都可以看出,家庭成员的关系特征是家庭功能所关注的主要内容。
2.2 家庭功能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家庭功能变量已经被一致看作青少年犯罪的强有力的预测因素[7]。有关临床研究证明,在亲密度和适应性方面表现出极端特征的家庭,尤其是亲密度极度匮乏、家庭角色混乱、规则不一致的家庭,特别容易出现家庭成员离家出走或患身心疾病、子女行为出轨等适应不良现象[8]。Rutter早在1979年的研究中就发现,有四分之三母子关系不良的儿童存在行为失调问题。Patterson在一项追踪研究中指出,教养行为和家庭成员间的相互作用对儿童反社会行为的解释力达到30%~40%[3]。还有研究指出,家庭矛盾比单亲家庭对孩子行为的负面影响更大[9]。
近年来,针对家庭功能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很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即家庭功能与一般问题行为、家庭功能与不同犯罪类型、家庭功能与初犯年龄和犯罪次数、家庭功能中的危险因素与犯罪行为等。
2.2.1 家庭功能与一般问题行为
一项以11~13岁的青少年家庭为对象的6年追踪研究表明,不良的家庭功能可以独立预测青少年的吸烟行为。生活在低亲密度的家庭中,父母也有吸烟行为的青少年吸烟的比例比其他青少年高两倍[10]。Shek[11]的研究发现,家庭功能与青少年的学业适应呈显著正相关,与吸烟和吸毒等问题行为呈显著相关。Shek[12]在最近的一项研究中,对家庭功能和青少年的问题行为的关系做了进一步考察。结果表明,家庭功能与青少年的一般问题行为存在显著的相关,家庭功能不良的青少年有更多的问题行为。
国内的研究者在研究中也得到了相似的结果。方晓义等[13]以北京市一所普通中学初一至初三的学生为被试,全面考察了家庭诸因素与初中生吸烟行为的关系,结果表明,家庭沟通和亲密度对青少年吸烟行为有显著的影响。在一些非实证性的报告中,有研究者[14]指出,对青少年犯罪行为有直接影响的是家庭的功能缺陷而不是家庭结构的变换,所以,优化家庭功能才是预防犯罪的关键。还有研究者[15]论述了良性互动的母子关系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宋戈[16]也指出,就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因素而言,不良母子关系可能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极其重要的基础动因。
2.2.2 家庭功能与不同犯罪类型
Blaske等[17]对60个暴力犯罪、性犯罪、非暴力犯罪和未犯罪青少年被试进行了心理机能、家庭关系和同伴关系方面的考察。结果表明,暴力犯罪青少年的家庭是非常僵化的,成员间亲密度很低。性犯罪者的家庭功能更为不良,母子间充满矛盾,母子间的亲密度也很低。还有研究者[18]对攻击型和非攻击型犯罪的家庭进行比较后发现,二者的家庭都缺少有效的监控。父母之间的矛盾以及个体的攻击行为偏向可以预测攻击型的犯罪行为。缺少母亲的爱和结交有犯罪行为的不良同伴可以预测财产犯罪。
Gorman-Smith[19]对362个居住在美国城市的非洲裔青少年也做了类似的研究。研究者选取的被试包括非违法者、非暴力违法者、暴力违法者三类。结果发现,暴力犯罪青少年的家庭的亲密度、家庭规则和家庭成员的卷入程度都显著低于另外两类青少年家庭,而未犯罪组的母子沟通最为积极。Gayle(1996)在对Gortman-Smith的研究进行评价时指出,他的研究证明了以前研究的结论,即父母教养行为(家规与监控)与家庭关系特征(亲密度)是青少年犯罪的两个重要预测源。
2.2.3 家庭功能与犯罪年龄、犯罪次数
著名的“剑桥犯罪发展研究”(Cambridge Study of Delinquent Development)[20]在对411名被试进行的长达24年的追踪研究中,得到了早期犯罪和长期犯罪存在显著相关的结论。研究表明,在10~15岁就开始有初犯记录的青少年中,有32.3%成为累犯(18岁时违法记录达6次或以上)。在8~10岁时被老师和同伴评价为最爱惹麻烦的21.7%的被试中,后来有69.6%成为长期的违法者,在他们中间,只有12.8%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Farrington等人在这项研究中,用了25种测量工具,对被试在8~10岁儿童的气质、父母的教养方式、问题行为、家庭特征、同伴评定的心理功能以及与父母分开生活等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总结出犯罪的7种预测因素:家庭收入低、父母有犯罪行为、低智商、父母的抚养质量差,缺少爱、早期出现问题行为、偏差行为、被评价为爱用行动解决事端的个体。在411名被试中,有4种以上这些因素的被试共23名,其中15名日后成为长期犯罪的青少年。虽然该研究主要是从社会学和犯罪学角度出发对犯罪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多方面的考察,但从该研究的结论中可以看到,心理学家所注重的家庭关系因素对犯罪行为的重要作用,如缺少爱,父母的抚养质量差等。
Loeber等[21]在一项对男性犯罪的元分析中,将预测变量按照预测力的大小进行了排序。结果表明,在不同的年龄,预测力最强的因素是不同的。在儿童6岁时父母的教养方式和家庭功能是最早的也是最强的预测因素,9岁时儿童的问题行为和10岁时父母的犯罪行为对男性犯罪都有很强的预测作用。
2.2.4 家庭功能中的危险因素与犯罪行为
为了有效的实施干预,研究者将影响因素区分为危险因素与保护因素。关于家庭中的危险因素对青少年犯罪行为影响的研究很多。Hirokazu Yoshikawa[3]对多年来的研究做了一个非常全面的综述,结果发现,诸多危险因素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是存在相互作用的。研究表明,遗传与犯罪的关系会因为早期的家庭矛盾而加强;先天的危险因素与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关系会因为低的社会经济地位及家庭功能不良而更强;不良的教养行为会使婚姻冲突与儿童日后的行为问题的关系加强。Tarolla等人[22]总结了与家庭有关的预测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危险因素,包括缺少父母的监控、管教方式不当、家庭矛盾、父母的敌意态度、虐待、父母的问题行为、家庭缺乏爱和温暖、家庭缺少和谐性几个方面。不难看出,除了父母的行为因素外,其他因素都属于描述情感关系范畴的家庭功能系统。
Loeber等人[21]对33个追踪研究进行了元分析后发现,父母对青少年缺乏有效的监控、父母低的情感卷入以及父母的拒绝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预测力度最强。婚姻冲突和父母的犯罪行为对青少年犯罪有中度的预测力。而过于严格的家规、父母的行为健康与否以及儿童少年是否离开家的预测力度最小。如果在同一个家庭中,以上这些因素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存在,对儿童和青少年的行为失调及危险因素有更强的副作用。
Robert等[23]探讨了一系列与青少年犯罪行为和适应相关的潜在危险因素。结果表明,作为危险因素的家庭关系问题和养育问题与青少年的重复犯罪率和心理适应不良呈显著正相关。其中,家庭关系问题是指不良的母子关系和父子关系、家庭的低和谐性和不良的家庭沟通。养育问题是指父母的低监控、缺少家规及家庭规则混乱。
国内学者郗杰英等研究者[24]在调查中发现,城市闲散未成年犯的家庭关系状况普遍比普通初中生差,各种关系均存在非常显著的差异。关颍[25]在最近的研究中也指出,在人际氛围不好的家庭长大的孩子,生活中伴随他们的多是争吵、打骂,他们难以体会到家庭的温馨,缺少来自长辈的心理上的安慰和恰如其分的生活上的关照。一旦家庭内部发生冲突或者有任何外力驱使,他们便会选择摆脱家的束缚,离家出走,从而使青少年犯罪的机会大大提高。李莉萍[26]以30位犯罪青少年和20位大学生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与普通大学生相比,犯罪青少年的家庭成员间更缺乏情感的交流与沟通,家庭功能更为不良。汪天德[27]总结了美国学者关于家庭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实证研究,认为以往研究主要得出了以下7点结论:(1)与正常青少年相比,行为失范的青少年往往缺乏父母的支持,缺乏对父母的感情,与父母的关系疏远。(2)虽然有些青少年同不良的青少年交往密切,但只要他们同父母保持密切的关系,就不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反之,有些青少年虽然很少与不良的青少年交往,但是,如果他们同父母关系疏远,走上犯罪的可能性依旧很大。(3)虽然朋友对青少年行为影响很大(特别是在吸毒问题上),但青少年对于朋友的选择常取决于同父母的关系,如果家庭成员之间能保持正常的沟通和密切的往来,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将很小。(4)父母对青少年的管教和要求缺乏一致性会导致他们的行为失范,父母对子女的控制应适中,过严或放纵都会造成青少年行为失范。(5)如果父母能有效地监督子女的行为,参与他们的课外活动或娱乐活动,对子女在学校的学习抱有较高的期望,那么,子女犯罪的可能性将会大幅度降低。(6)如果一个家庭充满矛盾,家庭成员之间缺乏和谐的关系,子女就有可能犯罪。(7)家庭结构的不健全会对子女的发展产生副作用,这种影响对年纪较轻的孩子、对女孩和对白人家庭的孩子更大。然而,家庭结构对子女的影响也可能因家庭成员的关系改善而减少,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往往比家庭结构更重要,当然,双亲家庭比单亲家庭更容易给子女恰当的指导。
3 以家庭功能为基础的干预研究
Tarolla等人[22]在最近的一篇综述中对以家庭功能为基础的干预项目进行了回顾。该研究指出,最有显著效果的几个项目为:功能性家庭治疗(Functional Family Therapy,Alexander & Parsons,1973);以家庭为基础的治疗(Home-based Therapy,Gordon,Arbuthnot,Gustafson,& Mcgreen,1988)以及跨情境的多系统治疗MST(Multisystemic Therapy,Henggeler & Bourdin,1990;Henggeler等1986)。多数研究都是以优化母子相互作用为干预的目标。Alexander & Parsons(1973)的功能性家庭治疗是通过系统地促进母子间的沟通来减少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具体的干预措施包括建立家庭规则和系统地进行促进沟通技能的培训等。该项目通过提高父母对孩子的支持以及减少对孩子的负性评价,成功地改变了母子沟通的模式,对家庭的其他孩子也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该项目进行3年后,接受干预的家庭中的其他孩子的犯罪率仅为20%,而对照组青少年家庭中其他孩子的犯罪率为40~63%。直接接受干预的青少年在两年半以后重新犯罪的比例为11%,而对照组的重犯率为67%。Henggeler(1986)等的多系统治疗(MST)项目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著名的干预研究。该项目在生态系统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了个人因素(如社会认知)、家庭因素(如家庭规则、家庭沟通)、家庭以外的因素(如学校和同伴)和生物因素(抑郁)对犯罪青少年个体、家庭和社区进行了综合性的干预,对减少青少年暴力犯罪、吸毒、性犯罪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最近有研究者(Borduin,1999;Henggeler,1996)对参加该项目的被试和家庭又进行了回访,结果发现,MST除了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取得了成效,同时还减少了家庭虐待、青少年自杀行为以及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等问题。
Chamberlain等[28]对小组干预(Group Care GC)和多维度养成性干预(Mutidimensional Treatment Foster Care-MTFC)效果进行了对比研究。结果表明,成功的干预项目的共同特点是:强调在生态系统下从多方面着手,包括父母、同伴和社区的共同参与。其中对干预对象的监控技巧、环境的设置、父母情感的积极投入和为孩子提供支持是预防青少年犯罪最重要的几个因素。在另外一项以家庭为基础的项目中,研究者对吸毒和行为失调的青少年的家庭进行干预,主要是从提高父母教养行为的质量和促进家庭关系两方面着手。结果发现,不考虑母子关系(包括亲密度、爱和背叛等)这一基本变量,只加强父母的教养技能和父母与青少年的问题解决技能,是无法取得成效的[29]。从以上介绍的几项著名的干预研究中不难看出,无论是从家庭系统出发还是从多系统出发的项目,都强调了加强青少年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的重要作用。
4 小结
综上所述,以往研究得出了非常一致的结论,即以家庭情感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家庭功能系统与青少年犯罪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且家庭功能对儿童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具有非常显著的预测作用。犯罪青少年的家庭多以亲密度低,缺乏母子沟通,家庭成员间充满矛盾等不良的情感氛围为特征。从促进家庭情感关系角度出发的干预研究中也可以看到家庭功能对青少年的重要影响。由此提示我们,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可以从对家庭功能和母子关系的评估与干预着手,而且越早越好。
尽管研究者对家庭功能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还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第一,在以犯罪青少年为被试,并对其犯罪行为特征进行的研究中,研究者多从官方数据出发,而没有对他们在犯罪之前的行为特征进行考察,因此,无法对其犯罪成因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
在对青少年偏差行为的发展特点或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大多数研究者都是以普通青少年为被试,采用自我报告或者结合教师、家长或同伴评定的方式,对青少年未触犯法律的偏差行为进行探讨。而在以犯罪青少年为被试的研究中,则主要以官方报告的数据为准,去考察犯罪类型、犯罪次数、犯罪年龄等与相关影响因素的关系。但事实上,每一个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都是非常复杂的,有的可能是由于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有的则可能存在长期、多重的越轨行为。因此,不对犯罪青少年犯罪之前的行为特征进行考察,就无法对其犯罪的成因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剖析,也就无法得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第二,已有对家庭关系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的研究中,只是探讨了所有家庭成员的关系系统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却缺乏与更微观的母子依恋关系系统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作用的比较。大多数以犯罪青少年为被试的研究,都是从Olson的家庭环状理论出发,去考察不同家庭功能类型或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而在以正常青少年人群为被试的研究中,多是从更微观的依恋关系出发,去探讨母子关系对青少年问题行为的影响。因而,只从整个家庭关系特征出发,或者只从母子依恋关系出发,而不进行二者的综合研究,就不能全面、系统、准确地把握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各因素作用的机制,也无法给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缺乏在中国文化背景下的研究,且研究手段单一化。
尽管在西方已有许多关于家庭功能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实证研究,但此研究结论是否可以用来解释影响中国青少年犯罪的部分家庭原因呢?虽然我国的很多研究者都认识到了家庭功能对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影响作用,但已有文献多为思辨性的论述,或者经验总结式的报告。在为数很少的几篇实证研究中,研究者对家庭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但存在研究方法单一、样本量小,缺乏信效度较高的测量工具等问题。而犯罪青少年的家庭影响因素是十分复杂的,因此,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开展大样本、多角度的实证研究,是势在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