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保险经纪行业;监管;现状;对策
保险经纪作为保险中介市场“三驾马车”(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之一,不但是连接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桥梁和纽带,也是保险产品营销渠道中重要的部分。《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第二十一条充分肯定了保险中介的市场作用,要求通过提升中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更好地为投保人提供增值服务。我国保险经纪机构产生时间不长,在2000年才诞生了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1],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少到多的发展过程。虽然目前保险经纪机构的保费收入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比例偏小,但能够稳定在2.5%左右,表明保险经纪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稳步提升[2]。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经纪行业也存在风险隐患增多、部分经营主体违法违规现象[3],所以对保险经纪行业进行监管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本文对保险经纪行业监管现状与应对策略进行了探讨。
一、保险经纪行业监管现状分析
(一)保险经纪行业监管现状
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已对保险经纪人含义、地位进行了明确和界定,标志着保险经纪制度从法律上得到承认和确立。1998年保监会成立,同年颁发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产生保险经纪机构后,于2001年出台了《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2002年又对《保险法》作了修订,为保险经纪人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环境。近十几年间,先后修订或制定了《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等文件。目前,最新文件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和《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3号),后者将于2018年5月1日实施。这些制度确定监管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业务许可、任职资格、从业人员、经营规则、禁止行为、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不难发现,随着保险经纪实践中问题的暴露,监管方式、监管细节也在不断改善之中。
(二)保险经纪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层面监管效率不高
政府层面的监管机构是保监会及其设在省市的保监局,其职责包括依法监督与指导保险机构经营活动、参与制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业内组织机构依法竞争、为保险业构建风险预警评价体系等。但保监会及保监局覆盖范围有限,连很多地级市都覆盖不到。而且保监局聘用人员参照公务员标准,对保险经纪专业不熟悉,甚至不排除个别监管人员有以权谋私、操纵内幕交易现象,加上监管不够透明,所以监管效率不高。
2.行业层面监管能力不足
行业层面由行业协会对保险中介进行监管,其职责包括组织保险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以及协助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监管、加强行业自律与处理业内关系、维持业内公平竞争等。但行业协会的覆盖范围也不足,而且职能发挥非常有限。通常,行业协会对大型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企业是没有多少影响力的,所以在推动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难以发挥出来。
3.社会层面监管效果很弱
社会层面包括保险经纪的服务对象、公众和媒介舆论等。目前,公众对保险经纪行业的认识是很肤浅的,投保人在接受保险经纪人服务的时候,对于其中的“猫腻”是很难觉察的,即便有争议也很可能投诉无门。由于保险经纪行业的财务制度透明度不高,评级机构也没有足够的依据进行评级,即使出具了评级报告说服力也不强,所以社会层面的监管效果是很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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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层面监管范围不清
根据近年来保险经纪公司营收情况的统计,财产险手续费约占总保费收入的76%~77%。同样地,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收入中财产险收入也占到大部分。这就说明一个问题,保险经纪行业与保险代理行业在争夺“同一块蛋糕”。国外的情况是保险代理机构以寿险业务为主,财险属于保险经纪行业的“蛋糕”。我国的这种情况与《保险法》没有明确对保险经纪与保险代理的业务界定有关。虽然《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都规定保险经纪机构需向监管部门披露经营方面的信息,但并没有向公众披露信息的义务。而且,保险经纪公司异地展业及经纪人佣金费率也存在监管的盲点。
二、保险经纪行业应对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坚持适度监管
修订《保险法》时,应对保险经纪行业与保险代理行业的业务范围有所区分,并将保险经纪业务范围集中在财险上,以发挥保险经纪人的专业优势。其次,应明确保险佣金支付对象。按国际惯例,佣金由保险人支付,但在我国这样做并不合适,因为我国全民保险知识和意识相对落后。从公平竞争角度考虑,应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同时设计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来加强监管,都应坚持适度的原则,如果为了预防问题采取过严措施,将会影响保险经纪行业的发展。
(二)找准市场定位,推动产品创新
对于保险经纪行业来说,市场定位于财险是合适的,这也是国外通行做法。相比寿险,财险的技术性更强,尤其是大型项目、高科技、高风险项目对保险专业知识要求更高,所以更需要专业人员指导投保和理赔。同时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专业分工也决定了前者强项应该在挖据潜在客户、风险评估、风险咨询、投保方案设计、日常服务及理赔方面。目前保险经纪企业自主开发产品能力较弱,可利用更熟悉市场的优势,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拓展保险经纪业务范围。
(三)提高人员素质,增强竞争实力
高素质人才是推动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实力的决定性要素,因此保险经纪机构应建立人才培养体系,通过继续教育机制挖掘现有人才潜力,加快专业人才知识更新进度,以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其次,还应加强激励机制的建设,并根据企业特点选择适当的激励形式。例如根据员工意愿选择承包制或非承包制,对于承包制员工应在业务提升以外设置额外的奖励,而对于非承包制员工也要根据业务量提成一定比例的奖金,这样才能留住人才。
(四)加强同行协作,提升服务质量
相比国外同行,我国保险经纪企业在风险管理、产品设计及资金运用方面是弱项,所以我国企业可以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框架之下,与国外保险经纪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和技术,缩小与世界水平的差距,提升服务质量,拓展更多的业务,也为日后开辟国际市场打好基础。同时也要密切与国内保险公司的关系,保持合作,实现双赢。
三、结束语
机遇与挑战总是相伴而行,要抓住发展机遇,就不能忽视前进路上不确定的风险。保险经纪行业应坚持专业化方向,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锐意改革,勇于创新,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这样才能赢得发展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1]王光伟.我国保险经纪业的发展方向研究[J].上海保险,2014(4):47-50.
[2]彭赛.保险经纪公司价值探究[J].中国保险,2015(5):14-18.
[3]杨洲.保险经纪业的转型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5(24):56-57.
论文作者:叶舒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6
标签:保险经纪论文; 行业论文; 经纪人论文; 机构论文; 层面论文; 保险法论文; 承包制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