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校园暴力看犯罪低龄化论文

从校园暴力看犯罪低龄化论文

从校园暴力看犯罪低龄化

许 霜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 200000

摘 要 :近年来,校园暴力层出不穷,犯罪低龄化趋势越加明显。因此,通过探寻犯罪低龄化的原因找到合适的应对措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低龄化犯罪的主要特征是行为模式、主观恶性、行为结果和成年人犯罪相近,而犯罪低龄化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不足、机构缺位。要遏制犯罪低龄化,应当修改原有法律,降低责任年龄、降低入刑标准、丰富刑罚种类,同时应当建立全方位的机构体系。

关键词 :校园暴力;青少年犯罪;犯罪低龄化

一、犯罪趋向低龄化及其危害

(一)校园暴力预示犯罪趋向低龄化

2017年12月,陕西某中学初三学生乐乐(化名),一周内三次被多名同龄人殴打、辱骂,施暴过程被拍摄成视频、图片传至网络。据了解,该案件中的9名涉案人员,他们的年龄在13至15之间,其中3人辍学,6人是渭南城区六所学校的在校学生。

近年来,校园暴力接连发生,相关报道层出不穷,该问题引起的关注也不断攀升。然而,这些关注并没有遏制频发的校园暴力以及犯罪低龄化的趋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的统计报告:从涉案阶段看,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以上数据并不能包含所有的初中生校园暴力事件。而根据对媒体上报道的相关校园暴力案件的梳理,相较小学、高中而言,初中生校园暴力最为严重,占64%。初中生的年龄一般为14周岁左右,由于多数初中生处于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有足够行为能力但又不必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这部分青少年(14周岁以下)成了校园暴力的主力,也成了低龄化犯罪人主要集中的年龄阶段。

根据有关调查研究表明,早在十年前,相比20世纪90年代的犯罪人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已经提前了2-3岁。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上升了约120%,14周岁以下的低龄化青少年犯罪比例上升了约280%[1]。由此可见,如何预防未来14周岁以下的犯罪人比例到达新的高度,避免小学生即12周岁以下的犯罪成为校园暴力的重灾区成了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

(二)低龄化犯罪特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到2015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的100件校园暴力案件中:针对人身伤害的暴力已经占到88%之上,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高达67%。低龄犯罪行为并不意味着犯罪人主观恶性或行为结果较成年人犯罪较为缓和,事实上,近些年的低龄化犯罪案件所呈现出的行为模式、主观恶性、损害结果都和成年人犯罪极为相似,更有甚者,犯罪手段极其恶劣,主观恶性甚于成年人。

1.行为模式相似

3.损害结果接近

2.主观恶性相近

74HC595的工作过程如下:每当SHcp上升沿到来时,Ds引脚当前电平值在移位寄存器中左移一位,在下一个上升沿到来时移位寄存器中的所有位都会向左移一位,同时Q7'也会串行输出移位寄存器中高位的值,这样连续进行8次,就可以将一个数(8位)送到移位寄存器;然后当STcp上升沿到来时,移位寄存器的值将会被锁存到锁存器里,在OE引脚为低电平时,数据从Q0~7引脚输出。

低龄犯罪人中的大部分都能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晰的认识,能明确自己行为将造成的危害后果,同时对这样的犯罪后果持放任甚至是希望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状态下,他们的主观恶性已经接近成年人犯罪。

胡适重视每个作为个体存在的“小我”,反对在历史进程或社会活动中无视“小我”的作用,或以任何名义淡漠甚至牺牲“小我”的论点。在他看来,每个“小我”时间都是无穷时间中“大我”必不可缺的一环,前有古人,后有来者;每个“小我”的生命历程在进化之流中都会留下各种“不朽”,参与影响或构建创造历史的活动。“小我”的一生并非只是来世间空耗了一段与己无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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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惩治力度不够

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负刑事责任。这是由于立法时低龄犯罪人的主要犯罪行为集中于小偷小摸一类,这些杀伤强抢类型的严重犯罪并不是他们的主要犯罪行为。由于当代青少年成长发育迅速,身体素质较好,年龄和体型已经不再是限制他们进行暴力型犯罪的因素,他们已有足够的能力进行和成年人犯罪相似的行为[2]。纯粹的由于少年意气的冲动犯罪不再是犯罪的主要行为模式。青少年犯罪不再局限于轻微财产犯罪,侵犯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非常常见。由此可见,在行为模式上,低龄化犯罪人的危害并不明显小于一般性犯罪人。

在行为模式和主观恶性都相近的前提下,青少年犯罪导致的损害结果严重程度和一般性犯罪并无明显差异。青少年犯罪对法益的侵害不仅仅停留在小额的财产利益。例如,绝大部分的校园暴力通过肢体暴力取得财物,同时侵犯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双重权利,行为性质已经足以构成抢劫。加之他们学识有限,对损害结果的实际影响认识有限,无法控制行为的限度,往往造成的损害有更大的概率超出预计的损害结果。

二、犯罪低龄化的诱因

(一)立法不足

在整治校园暴力问题上,韩国于2004年制定《关于学校暴力预防及对策的法律》,到现在为止,这部法律已经修改了18次了,韩国还颁布“同法施行令”与之同时施行[3]。相较于韩国对此进行的专门立法,我国在青少年犯罪领域,并无专门的法律来进行管理量刑。同时,法条由于年代差异,立法时对现代社会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预估不足,这些法律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犯罪低龄化趋势。在立法方面,我国存在着以下不足:

1.刑事责任年龄过高

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在行为模式,主观恶性以及损害结果方面极为相似,但未成年人有其特殊性。由于他们年龄较小,心智并非完全成熟,通过法律约束教育完全矫正的可能性极大。而两类犯罪人用相同的法律则没有针对性,不能贴合犯罪人的特点分析犯罪成因,没有针对低龄犯罪人的行为模式,心理状态以及后期教育制定相应的法条,使得对低龄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陷入僵局。

2.无专门立法

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未出台专门针对青少年犯罪的专门性法律[4]。这部分低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出现后,只能根据行为方式以及损害结果适用一般性犯罪的法律来约束。而这样一概而论的处罚方式,不能对低龄犯罪人起到很好的威慑以及教育改造作用。

现行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现行刑法于1997年修订,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因为以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经济水平来看,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所能实施的犯罪有限,造成的社会危害轻微,不需要通过刑法的约束来惩罚。而现如今14周岁的青少年的心智成熟度,身体发育度都不是20年前的青少年可以比拟的。加上生活水平的提高,犯罪工具,犯罪手段也不断更新,他们能够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已经远远高于20年前修订刑法时的14周岁的青少年,继续按照20年前的标准,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已经不够合理了。

部分低龄犯罪人甚至懂得通过用刑事责任年龄规避刑罚,他们会有意识的控制年龄和行为,使得自己的犯罪行为游离在刑法管辖之外。他们的心智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心理成熟,他们能明确犯罪后果,期待这样的犯罪结果发生,却并不意味着他们完全明白这样的犯罪后果对受害者意味着什么。这种“年少无畏”使得低龄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恶性甚于一般性犯罪。

2.降低入刑标准

对于尚未犯罪但存在犯意的青少年来说,由于对犯罪人的惩治力度不够,他们不能从中得到教育,从而减弱了他们对犯罪后惩罚的恐惧,这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比重不断增加的原因之一。

送外卖的来到周泽赡身旁,周泽赡疑惑地看向署名,竟是她。镜头给向寄件人的姓名——“白婗棠”。签完字后,周泽赡拆开包装,里面有一张卡片和一只炸鸡,周泽赡只把卡片留下,其他的扔进了垃圾桶。周泽赡举着沾了些许油的手发呆。

(二)机构缺位

社会现有的控制犯罪的机构为一般性机构,没有针对青少年独有的机构。这些机构处理一般性犯罪上经验丰富,但对于日渐增多的青少年犯罪的处理上经验不足,无法切实针对青少年的犯罪成因、行为模式的特点处理犯罪,将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混为一谈,在前期预防和后期监管留有大片空白[6]。因此机构的缺位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重要原因。

三、对控制犯罪低龄化的几点建议

(一)修改滞后的法律

1.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杨梅的爸爸杨凯是一个身家上亿的富豪,也许在外面做生意遇到仇家。绑匪用胶带把杨梅从肩膀到脚缠了一圈儿又一圈儿,又从工具包里拽出一个编织袋,对杨梅说:“千万别出声,我身上可带着刀,把你的手机给我。”杨梅用眼神看了看茶几,绑匪抓起杨梅的手机,随后将杨梅装进了编织袋,拖出家门上了电梯。杨梅感觉到,她从电梯里被拖出来之后,是被两个人扔进了一辆轿车的后座。

如今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年龄下降幅度较大,但也不能据此过分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各机关的案件处理能力以及实际犯罪更为集中的年龄段。同时考虑到青少年的学识有限、心理成熟不够,16周岁这个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暂时不进行改动,而仅仅降低14周岁这个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节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不能跨度过大,例如民法上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原来的10周岁以下降低为8周岁以下,降低了两周岁。那么刑法上将这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由14周岁降低为12周岁也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同时调整完全无刑事责任的年龄,由12周岁降低为10周岁。

使得青少年犯罪不断趋向低龄化的另一个重要诱因是由于对青少年犯罪的惩治力度不够。至今为止,大部分的校园暴力中的犯罪人都以批评教育为主,很大部分的犯罪人并没有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惩治。这部分犯罪人,由于存在着年龄这一天然的屏障,学校、家长没有意识到他们行为的严重性,错将已经触犯刑法的行为当作普通的德育问题进行处理,放纵了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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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只有八种暴力性犯罪,才能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犯罪人进行刑法处罚。将具体的罪名作为入刑的标准并不合理,如今高科技犯罪五花八门,非暴力性的犯罪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法益侵害并不一定比这八种罪名更轻。况且立法者并不能预见实际发生的案件中存在的各种情况,现实案例中也存在着很多手段情节都非常恶劣,却不在这八种罪名之列的罪行。仅仅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样的原则就放纵了这部分犯罪,明显与“罪责刑相适应”这一法律原则相违背。所以在这样的法条的修改过程中,应该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的案件情节事实进行审判,同时将入刑标准修改为情节而非具体罪名,降低青少年犯罪的入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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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下午本是一切正常的,然而就在迟羽独自起飞时,突然间一股极其少见的超强气流席卷而上。这是相当危险的突发状况。七哥离得远,跑过来已经赶不及了。迟羽体重轻,随着已经散开的伞翼腾空而起。一向冷静的她终于慌乱了,发出惊声尖叫。所有的人都吓呆了。

3.针对低龄化犯罪人丰富刑罚种类

刑法规定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而这些刑罚种类都是针对所有犯罪人的,并没有针对低龄化犯罪人创设专门的刑罚种类[7]。针对低龄化犯罪人丰富刑罚种类,可以更好的让他们接受教育和矫正。例如设立收容教养机构,所有达到量刑标准的低龄犯罪人必须接受强制性的管理再教育。通过修改法律,建立强制性的专门刑罚种类,在给未成年人教育的机会的同时进行足够的矫正。

(二)构建全方位的机构体系

控制犯罪低龄化应加快构建以公检法为中心,专门机构为辅助的全方位控制的法律体系[8]。公安机关面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决不允许通过双方和解的形式解决,对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坚持教育为主,主张通过行政处罚来解决。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监督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上的执法工作以及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不同年龄、不同性质的犯罪人采取不同的措施,把握起诉与不起诉的界限,真正落实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政策。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除了遵循必须的不公开审理等原则外,还应该在适用法条上更加严谨。应该同时兼顾惩治罪犯和教育改造两个方面,同时对犯罪人和可能犯罪人达到威慑作用。

国家还应该设立专门机构,主要控制青少年的犯罪意图以及对青少年犯罪人接受处罚的后期状态进行跟踪观察,衔接对青少年进行司法处置的前后两个阶段,与公检法共同构成全阶段的法律体系。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美国通过司法实践设立了较为完备的多层次、全方位的青少年犯罪的惩罚矫正体系,该体系包括保护观察、家庭监禁、感化院、训练营等[9]

四、结论

在犯罪低龄化的控制上还有很长的路,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各方投入研究实践,主要包括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开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的配套设施建设,如何设立专门机构以及如何对设立的青少年专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等,希望本文能对我国犯罪低龄化趋势的预防应对提供一点思路。

[ 参 考 文 献 ]

[1]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J].中国青年研究,2016(01):24.

[2]张寒玉,王英.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制度建构与完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01):17.

[3]陶建国.韩国校园暴力立法及对策研究[J].比较教育研究,2015(03):56.

[4]周松青.中美校园暴力法律规制比较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6(01):22.

[5]方芳.治理校园欺凌不能重教轻法[N].中国教育报,2017-11-07(002).

[6]黄明涛.国外校园欺凌立法治理体系:现状、特点与借鉴——基于七个发达国家的比较分析[J].宁夏社会科学,2017(06):61.

[7]周悦然.我国校园暴力刑罚的不足与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35):49.

[8]莫文涛,李聪.美国校园暴力处理机制对于我国的借鉴与启示[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7):170.

[9]宋雁慧.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校园暴力防治研究[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36(01):33.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7-0068-03

作者简介 :许霜(1995-),女,汉族,江苏苏州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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