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方党校建设的几点思考_党校论文

关于加强地方党校建设的几点思考_党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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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制订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干部教育工作的法规,是新时期办好党校的纲领性文件。要把党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就必须结合实际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逐条落实《条例》规定,使《条例》真正成为办好党校的行动准则和指南。这其中,研究地方党校建设的现状,对照《条例》规定检查差距,寻找解决薄弱环节的方法和途径,对于地方党校建设按照《条例》要求真正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具有方法论的意义。本文从县级党校的角度出发,对四点带有共性的差距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若干对策。

一、四点差距

差距之一,对党校性质的认识。

《条例》首先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这一规定,明确了党校的双重性质,既是“学校”,又是“重要部门”。党校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党校的内涵和外延,决定了党校区别于一般的学校和其它的党委工作部门的本质特点。党校不是一般的学校,她是一级党委唯一的一所以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为目的的高、中级学府;党校不是一般的党委工作部门,她是无产阶级的领袖们历来十分注重的研究理论、灌输理论的重要部门。党校的双重性质,也决定了党校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党校的使命和任务。

然而在实际中,地方党委和党校对这一关系到党校前途、命运、地位、作用、使命、任务的双重性质都在一定程度上存有偏差。

作为党校,其偏差在于,仅仅把自身看成是一所培养干部的学校,忽视了自己是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因而在工作中,对当地党委的中心工作产生某些排他性,不注重研究、配合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同时,也正是由于对地方党委中心工作产生某些排他性,使自己的科研不能紧贴地方工作的实际,使自己的教学缺乏主动性和针对性。对党委重要部门这一性质认识的消,并不能带来对学校这一性质认识的长。随之带来的恰恰是由于自己不能很好地在当地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在科学决策中,在改革实践中,在现代化建设中积极参与,不能很好地显示出自己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导致降低了党校在当地党委心目中的位置和份量。

同时,也正是由于仅仅把自身看成是一所学校,因而在党校与党校之间,上级党校与下级党校之间,缺乏类似党委其他部门那种紧密的联系,缺乏那种既受当地党委领导也受上级相应部门业务领导的横纵双重领导关系。这种松散的组织形式,虽然还没有达到“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程度,但实实在在是削弱了上级党校对下级党校的领导、关心。美其名曰“民主”,恰恰是没有很好利用应有的“集中”带来的种种好处,造成党校之间条条与块块的分割性、游离性。

作为地方党委,对党校性质认识上的差距,更加显而易见。比如,在干部力量的配备上,由于没有把党校看成是类似组、纪、宣机构这样的党委重要部门,尽管以当地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第一校长,但在实职干部的配备上要比相应部门低一个层次,有的甚至把由于年龄、健康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再提拔使用的干部安排到党校领导岗位,造成地方党校领导年龄偏大,文化不高,精力不够。再如,在参与地方党委决策上,党校也与地方党委相应部门差了一个档次。按理,党校作为轮训和培训党员领导干部阵地和党性锻炼的熔炉,党校学习应是培养、使用党员干部的重要环节,但实际上党校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既没有发言权,也没有建议权。“第二组织部”的称谓,除了山东等少数几个省市外,是党校自身的一厢情愿。所以,在贯彻《条例》的研讨中,许多有识之士都提出,要想办好党校,各级党委的重视是先决条件。笔者更是认为,要想各级党委重视,首先必须端正各级党委对党校性质的认识,这才是避免党校办得学校不象学校,部门不象部门的根本所在。

差距之二,对党校基本任务的认识。

《条例》第五条对党校的基本任务作了六项要求,其中一至四条强调了对干部的培训和在校期间的考核考察。我党教育、管理干部的经验告诉我们,对干部进行考核和考察,是培养使用干部的中心环节,是管理干部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是保证党员干部保持无产阶级纯洁性的重要手段。这与为参训干部服务好,提供优质的师资力量和生活设施,是相辅相成的两极。然而我们在办学中,往往只强调为学员服务,照章完成培训干部的教学任务,却忽视了对学员在校期间的考察和考核。这“忽视”的原因,其一是地方党委没有明确的授权,在选拔和使用干部的程序上没有党校考察、考核的刚性规定;其二是党校既然考察、考核明存实亡,形同虚设,也就假以应付,实走过场。这“忽视”造成的后果,却是淡化了党校的阵地作用和党性锻炼的熔炉作用,放松了对在校学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

差距之三,对党校培养目标的认识。

关于培养目标,《条例》第六条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我们在学习中,把它归纳为德、知、能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德,包括理论教育和思想作风教育;第二个层面,知,包括领导科学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第三个层面,能,主要是指理论联系实际,具体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德,应是党校教学的重心,它应是对党员干部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系统教育;知,是党校为适应新时期的总任务必须开设的第二课堂,是每一个参训的党员干部在学习第一层面的基础上,必须掌握的新知识;能,在党校则是总结直接经验,学习间接经验的机会性场所,类似于战争年代战役后短期休整和总结。如果说,德的教育,对于所有党员干部来说,所有门类,除了层次深浅,都具有同等的意义;那么知的教育,则要区分不同对象,有所侧重于个别的内容;而能的提高,最主要的要靠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党校教学提供的是一种经验的总结和学用结合的演炼。因此,党校教学应始终坚持以德的教育为中心;穿插知的教育,使之成为党校教学重要的一翼;贯串能的教育,借以培养德、知、能全面发展的跨世纪执政党人才。

这里的差距在于,对德、知、能三个层面,即对党校培养目标的认识,缺乏整体性、统一性的把握,往往随着阶段性形势、任务的变化,产生随意性。忽而强调知,忽视了德,忽视了对学员的党性锻炼;忽而强调德,又忽略了知,不重视对科技、业务知识水平的学习提高;至于能,则以“游泳中学会游泳,战争中学会战争”为由,没有放在党校教学的应有位置,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教学方法囿于陈旧性。

差距之四,对党校全额拨款的认识。

《条例》第八章关于“后勤和经费保障”明确规定:“党校经费包括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党校事业费除一般行政经费外,还包括教学业务、科学研究、图书资料、教员进修调研和业务指导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全额拨款;党校基本建设经费由各级计划部门安排。”《条例》是法规,相信对于“全额拨款”有了如此操作性十分强的规定以后,地方党校以往那种“全求人”的境地,那种“拨足人头经费,地方财政就算完事”的局面,会得到根本改观。但迄今为止,作为地方党校,我们还是要把它作为贯彻《条例》的一条主要差距单独列出来,以便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对党校全额拨款的认识统一到《条例》这一法规上来,制订出与形势需求办学规模相一致的预算计划。

二、对策

在党校双重性质、基本任务、培养目标、全额拨款四个问题的差距中,全额拨款直接关系到党校的硬件建设和发展规模;培养目标和基本任务,直接关系到党校的软件建设和发展方向;双重性质,则是四点差距的核心,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节点,是一切问题迎刃而解的“刀刃”。四点差距,从地方党校的角度看,是贯彻《条例》的薄弱环节,克服这四点差距是实施《条例》的突破口。四点差距的责任所在,是双相或者说是三相的,地方党委和同级党校、上级党校都有对症下药之处。为此,笔者作为一名县级党校的校长,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从三个责任主体的不同角度简述若干对策,作为引玉之砖,以期引起同行和各级领导的思考。

(一)从党校自身角度着眼。

1、克服无职、无权、无作为的思想, 树立有所作为才有地位的观念。紧密结合党校的双重性质,作为学校,办成“阵地和熔炉”;作为重要部门,办成参与党委决策的理论窗口和咨询窗口。在积极争取外部条件的同时,把办好党校的立足点放在创造内部条件上。

2、克服因循守旧,按部就班的思想,树立开拓创新、 深化改革的发展观。党校是理论宣传、理论研究的阵地,党校自身更要身体力行,运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研究、试验党校自身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敢试敢冒,走出一条适应两个转变的党校发展新路子。

3、克服等、靠、要的思想,树立自力更生、艰苦拼搏的精神。 除了积极争取法规规定的经费以外,不足部分,靠公关,靠求人,不是解决问题的长久之计。长久之计在于,一方面用活用足《条例》给予我们的政策,结合党校自身特点寻找“创收”的最佳途经,从外延上增加经费实力;另一方面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运用科学管理机制,从内涵上确保资金最佳效应。

4、克服互相扯皮的思想,减少摩擦系数, 树立合力才能兴校的观念。团结一致,既包括内部团结,又包括外部团结。在党校内部,要做到上下一致,“班子”统一,成为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模范;在外部关系上,既不能争高低,更不能居高临下,以“先生”自居。要致力于“服务”,先当好“学生”,创造一个党校建设良好的外部氛围。使党校真正成为当地党委心目中唯一的一所以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为目的的学校,广大党员干部心目中自己的学校。

(二)从地方党委的角度着眼。

1、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条例》是法规、是铁的纪律。对《条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逐条实行,是党委加强对党校领导的切实保证。在这里,最忌讳的是“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开起会来重要,不开会束之高阁”,“说起来头头是道,做起来条条不到”。

2、要按照《条例》规定,配备好党校的领导班子, 加强党校队伍建设。要象配备组、纪、宣班子那样挑选主持工作的校长或常务副校长。选拔有条件进地方党委领导班子的人选主持党校工作,挑选年富力强,既有理论功底又有实践经验的人才充实党校教师队伍,而不能把党校作为安置富余人员的缓冲地带。

3、真正发挥党校“三个阵地一个熔炉”的作用, 要将进过党校培训作为选拔干部的必备条件之一,要把对学员在党校期间的考核和考察作为是否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4、切实保证党校各项经费的落实,积极支持党校搞创收。 党校是党委唯一的一所学校,各地财政状况不能作为对党校少投入、打折扣的借口。党校是当地党委和党政第一把手的一张面孔,要形成一个办不好党校可耻,关心党校支持党校保证党校经费到位光荣的大环境。

5、上级党委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在党校工作上的检查督促, 要将培训干部任务刚性化,要将党校硬性建设规范化,要对所辖党委对党校工作的领导状况进行评比,要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进行交流、总结,明确方向、目标。

(三)从党校系统角度着眼。

1、上级党校对下级党校具有业务指导的职责,应充分行使。省、 市、县三级党校应该是上下级关系,而不是“兄弟”关系。要定期不定期召开校长会议,而不是类似学术团体的“年会”。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要成为工作制度。上级党校应有计划地对下级党校的教师、行政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2、上级党校应积极向同级党委反映所属党校的情况,当好参谋, 出好主意。管好下属党校,不是自己的份外事,因此要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管理、协调下属党校,检查督促下级党校的工作。

3、下级党校应及时、定期向上级党校汇报工作。 要与上级党校形成紧密的系统关系、条条关系,积极争取得到上级党校的领导、关心和支持。使上下级党校之间,拧成一股力量,凝成一种合力,抓住贯彻《条例》的契机,努力使党校建设登上新的台阶。新时期执政党的党校比北伐战争期间的农民运动讲习所,土地革命战争期间的红大,抗日战争期间的抗大决不能逊色。而要随着历史的进步,办得更有特色,更有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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