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商埠开放探析_中国近代史论文

清末民初商埠开放探析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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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在被迫“开放”、迈向现代化的历程中,出现了两类性质不同的商埠:一类是约开商埠,它是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炮舰威逼或外交讹诈下,依据不平等条约而被迫开放的;另一类是自开商埠,它是中国政府自主开放并自行管理的商埠。对前一类商埠,学界多有论及。而关于后一类商埠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对自开商埠的一些基本问题,诸如自开商埠的成因、特点、数量、类型等,学界还没有形成共识,对其评价更是莫衷一是。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一、清末民初自开商埠概况

1.晚清首次自开商埠辨析

晚清自开商埠始于何时?学术界大致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甲午战前清政府就已自开了通商口岸。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晚清宣布自开商埠是在甲午战争以后。前一种观点以漆树芬的《经济侵略下之中国》为代表。该书认为:作为近代中国开放先驱的自开商埠始于1871年6月清政府谕开的拱北〔1〕。这种观点有两处值得讨论。其一是关于拱北开放的时间问题。漆著认为拱北开关于1871年6月。 近有张践依据当年奕劻的奏折〔2〕和严中平所编《中国近代史统计资料选辑》中的材料,认定拱北关开放于1887年4月2日。〔3〕其实张文和漆著关于拱北开放时间的认定都不太准确。奕劻奏设拱北关是光绪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1887年3月17日), 奏内虽称“现据总税务司申请,定于三月初九日开办。”〔4〕但筹设工作拖延了一个多月, 到四月十三日(5月5日)才正式开关〔5〕。因此, 拱北设关开放的时间应是1887年5月5日。其二是拱北口岸的性质问题。即它是自开口岸还是约开口岸?拱北的开放是清政府在澳门已为葡萄牙永驻的情况下,为加强对中葡之间口岸贸易的管理、经总税务司申请、总署议奏而谕令开放的。正如漆著所言:其开放的目的“系为货物征收便宜上对于葡国而加以允许,不过是一种权宜上处置”。〔6〕这与晚清自开商埠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精神是不相吻合的。况且依据中葡两国《会议草约》规定:拱北作为澳门属地,将为葡国永驻,“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7〕这样,拱北关虽归中国管理,但其地方行政已为葡国所控制,不具备自开口岸“主权自属”的特征。故此,我们认为拱北不是自开口岸,不能把它认作近代中国自开商埠的开端。甲午战争以前,中国所开的商埠都有不平等条约为依据,并不存在政府自主开放的商埠,第一种观点是与史实不符的。

第二种观点虽然得到学术界大多数人的认同,但在何处是清政府首开商埠的问题上亦有分歧。陈旭麓等认为:自开商埠始于1899年宣布自开的福建三都澳、湖南岳阳和河北秦皇岛三处商埠〔8〕。 而台湾版《梁燕孙先生年谱》中引用梁士诒本人的话说:“我国自开商埠始于清光绪二十一年之吴淞。”〔9〕虽然在商埠开埠的时间问题上, 有人以政府公布的开埠时间为依据,有人则以实际设关开埠的时间为依据。但三都澳、岳阳、秦皇岛确为清政府首次自开的商埠是无疑的。而吴淞商埠是否也在首开之列?则须弄清吴淞开埠前后的详细情况。

吴淞地处长江下游,处江海要冲,是上海外轮出入的咽喉要道。“各国西人,莫不注意于此”,多次要求清政府辟吴淞为商埠。清政府在“查勘吴淞滩地”后,亦认为长江下游的“通商大市,必在吴淞”。〔10〕于是经两江总督刘坤一奏请,于1898年4 月正式宣布开放吴淞商埠,委沪道蔡均为开埠督办,并于同年9月正式成立了开埠工程局, 着手经办筑港、修路、建屋等工程。

吴淞宣布开埠后,许多埠设工程都没有按计划兴办。究其原因,一是清政府财力不足;二是吴淞开埠后,清政府明令不允许外人在埠地开辟租界,中国政府须自专管辖之权,被剥夺了享有“最惠”特权的外商自然无“投赀迁地之意”,而宁愿出资疏浚浦江航道,以上海为其大本营。至20世纪初年,浦江航道经过几次疏浚后,航运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外国大型船舰可以直抵上海而不必通过吴淞转运。这在客观上制约着吴淞口岸的发展。有鉴于此,清政府只好暂时中断口岸工程,次第撤销“埠工、科、户、文等局”。〔11〕直到民国9年10月间, 才在宝山县绅钱淦等人呈请下,由江苏督军、省长呈准,特任张謇规复埠局,经营商埠事宜。

从以上情况可知,清政府正式宣布吴淞开埠是在1989年4月间, 与岳阳、三都澳、秦皇岛的开埠时间差不多。宣布开埠后,清政府也设立了商埠局,按一般的开埠程序做了许多初始工作,不能因其没有发展起来而否认它开埠的事实。我们不认为自开商埠肇始于吴淞,但有充分理由把其归为清政府首开商埠之列。

2.清末民初自开商埠概况

1898年4月,清政府宣布首开湖南岳州、福建三都澳、 直隶秦王(皇)岛、江苏吴淞四个商埠后,于同年8月10 日颁发了广开口岸的谕旨:“著沿江沿边各将军督抚迅速就各省地方悉心筹度”,如有“可以推广口岸、展拓商埠者,即行咨商总理衙门办理”。〔12〕自此后,“凡沿江要区及长江流域,多经建筑商埠。”〔13〕东北各口及西北边塞要地也渐次开放。到民国初年,各地还掀起一个不大不小的开埠高潮。据统计,自清末到民初,中国历届政府宣布自开的通商口岸达50处左右〔14〕。现列表如下:

清末民初自开商埠一览表

商埠地名 所在奉令开开埠事由

省份埠年代

岳州(岳阳)湖南1998年

1898年3月24日总理衙门奏开

三都澳福建1898年

1898年3月24日总理衙门奏开

秦王(皇)岛直隶1898年

1898年3月26日总理衙门奏开

吴淞 江苏1898年

经两江总督刘坤一奏请,同年4

月清政府宣布自开

武昌 湖北1900年

1900年11月30 日两广总督张之

洞奏请自开

鼓浪屿福建1902年

1902年11月21 日兴泉永兵备道

奏请自开

湘潭 湖南1905年

1905年9月4 日湖南巡抚奏请自

常德 湖南1905年

1905年9月4日湘督奏请自开

海州 江苏1905年

1905年10月24 日两江总督周馥

奏请自开

南京下关 江苏1905年

1905年奏开

辽阳 奏天1905年

1905 年清政府依据《中日善后

事件宜条约》自开

新民屯奉天1905年

同上

铁岭 奉天1905年

同上

通江子奉天1905年

同上

法库门奉天1905年

同上

凤凰城奉天1905年

同上

吉林省城 吉林1905年

同上

长春 吉林1905年

同上

哈尔滨吉林1905年

同上

宁古塔吉林1905年

同上

珲春 吉林1905年

同上

三姓 吉林1905年

同上

齐齐哈尔 黑龙江 1905年

同上

海拉尔黑龙江 1905年

同上

爱珲 黑龙江 1905年

同上

满洲里黑龙江 1905年

同上

清末民初自开商埠一览表(续)

商埠地名 所在

奉令开开埠事由

省份

埠年代

昆明 云南

1905年

1905年9月滇督丁振铎奏请自开

济南 山东

1905年

1905年直隶总督袁世凯,山东巡

抚周馥请自开 潍县 山东

1905年

同上

周村 山东

1905年

同上

龙口 山东

1914年

1914年2月2日北洋政府呈准

彰德 河南

1908年

1908年清政府宣布自开

洛阳 河南

1908年

1908年清政府宣布自开

归化城绥远

1914年

1914年2月2日北洋政府令开

赤峰 热河

1914年

同上

张家口察哈尔 1914年

同上

多伦诺尔 察哈尔 1914年

同上

辽源 奉天

1914年

同上

洮南 奉天

1914年

1914年2月2日北洋政府令开

葫芦岛奉天

1908年

1908年清政府宣布自开

锦州 奉天

1916年

1916年北洋政府呈准

香州 广东

1909年

1909年粤督批准开办

台山公益埠 广东 1912年

1912年省署批准开办

包头 绥远

1921年

1921年北洋政府呈准

郑州 河南

1922年

1922年北洋政府呈准

无锡 江苏

1922年

同上

徐州 江苏

1922年

同上

济宁 山东

1921年

1921年北洋政府呈准

蚌埠 安徽

1922年

1922年北洋政府呈准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自开商埠年月表》、《直省开设商埠年月事项一览表》、《内务部经办商埠一览表》,及相关论文、论著资料。

说明:表中所列时间以政府宣布自开该商埠年代为准;表中“据约自开”商埠,是依据《中日东三省善后事宜条约》自开的,这类商埠与约开商埠不同,应归为自开商埠;有些商埠,如湖南湘潭、常德等,宣布自开后,因各种原因并未设关开埠,有些商埠的开埠时间也超出了本文的论述范围,但为概括自开商埠的全貌,一并把这些商埠归列于上表。

二、清末民初自开商埠的类型及其与约开商埠的主要区别

1.自开商埠的两种类型

从上表可以看出,清末民初中国政府的自开商埠大致有两种类型:

其一,完全自开型。这类商埠是中国政府自主开放的。在清末民初自开的近50处商埠中,这类商埠计约有37处,占自开商埠总数的80%左右。在这类商埠中,除在设关征税、涉外司法诉讼方面受某些条约的约束而要与有约各国磋商外,商埠的筹设、管理、巡警、路政等完全归中国自主,租地章程亦由中国自订,中外商民同受约束,承担共同义务。有约各国虽可以在商埠地派驻领事,但不得划定租界。有关这类商埠的规章,自清末首开直隶之秦皇岛、福建三都澳、湖南岳州、江苏吴淞四个商埠始,一直为清政府和民初政府所承继,也为有约各国及中外商民所承认。

其二,约订自开型。这类商埠在自开商埠中不太多见,仅东北三省所独有。由于它是在帝国主义的要求下,在中外条约中订明开作商埠的,学界一般都认为其为约开商埠。但详细考查这类商埠开放的材料就会发现,它同一般意义上的约开口岸有明显区别,从口岸性质而言,它还是自开商埠。

首先,这类商埠的口岸主权基本上操自我手。口岸主权的归属应是判定约开口岸与自开口岸的一个重要标准。在约开口岸,缔约国可以在口岸设立租界、建立殖民统治机构,享有土地永租、司法、警察等特权,把口岸变成各国在中国的殖民地。但东北十六处商埠则与之迥然有异,清政府在谕令开放东三省的文告及地方督抚在筹办开埠的奏折中,都反复强调这些口岸的自开性质。以哈尔滨商埠为例,清政府在宣布其开埠后,地方官为“抵御外人,使彼之势力范围勿复蔓延而不可收拾”〔15〕。以官督商办方式创设了哈尔滨商埠公司,规定“埠内一切事权皆归中国自理,外人不得干预阻挠,如警察、卫生、医院、检疫、马路、水会、电灯、电话、邮政一切公益事件,均由公司承办”。并规定:埠内“租地至多不得过四方(每宽长各十丈为一方),租地以四十年为限”。〔16〕这样就使口岸主权得以保全。

清朝灭亡后,民国政府接管和继续经营着这些自开商埠,并着手加强对东三省各商埠的统一管理。民国五年,奉天巡按使段芝贵鉴于“约载十六处,同是自开商埠,若埠各为章,无论协商不易,即办法亦嫌歧异”。 本着“以开放为保守”的开埠宗旨, 拟定了自开商埠总章草案13条、租建条例草案19条、课税条例草案9条、警察条例草案9条〔17〕,咨送内外两部。民国政府在此基础上,制订了以上各章程的修正草案,连同原章一并公布,令各埠局切实遵守。修正章程在关涉中国主权的问题上明确规定:自开商埠内,应设商埠局、警察官署,管理埠内一切行政事务并监督保护中外人民;自开商埠内的邮政、电报、电话、电灯、电气、铁道及其它各项电气事业、煤气事业、自来水及各项水道事业,马车铁路及其它公有事业,均由中国自行办理;中外人民可以一体居住,为一些合例之营业,依有关关税、课税章程,缴纳一切捐税,埠内人民如查有从事违反条约之行为或为不合例之营业,得依法处分,并得饬令出境等。〔18〕从这些公布的材料看,东三省各自开商埠,除在租地年限上比关内各商埠稍有放宽外,其它事权上的规定与关内自开商埠并无多大差异。

其次,在关涉这16处商埠的《中日东三省善后事宜条约》中,明文通告这些口岸应由中国自开,口岸章程由中国自订。而且这些商埠从筹设到开放的操作程序基本上与关内自开口岸一样,从开埠事由上看,也与约开商埠不同。

基于以上两点,我们认为清末的据约自开商埠与条约商埠并不是一回事,它在很大程度上保有自开商埠“主权自属”的特征,依口岸性质而言,理应归于自开商埠之列。

2.自开商埠与约开商埠的主要区别

自开商埠主要是针对帝国主义各国在中国的约开口岸及其开辟租界的行动,因而它与约开口岸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土地制度上,取消了界内土地的永租制。约开商埠的租界一般采用永租制。租地人向业主交付保证金,承租后向业主交纳年租后,租地人取得土地的永久使用权。自开商埠则不同,外国人在商埠内租地需要受双重限制。其一,租地数量上的限制。清末民初各自开商埠的租地章程对租户租期土地的数额有明文规定:关内各商埠,每个租户所租土地不得超过10亩;关外各商埠稍有放宽,每个租户至少租地10亩,至多20亩。〔19〕其二,在租地年限上有限制。租户拟租土地,须先照章赴工程局挂号,交纳租银、领取租契。一旦租定,不得私相授与、转让。租契的有效期一般为30年,期满时租地人必须更换新的租契。若期满尚未换契,或拖欠租银、银粮达一年以上者,则该号地契即行注销,所租土地即归中国。这与缴纳一次租银并年纳地丁漕米银后即可永租不退的租界地有显著不同。

第二,在行政管理上,自专管理之权。约开口岸由于受不平等条约束缚,我国行政管理之权不能完全行使于该地。但在自开商埠,中国政府能自专行政管理之权,这主要体现在:

其一,市政建设方面,政府能自行专断。各自开商埠的有关章程虽不尽划一,但大多数埠章都做如下规定:商埠内买地、挪房、填塘及迁移坟墓等事项,决定权归当地的中国海关监督等官员;桥梁、沟渠、码头、道路等工程及邮政、电报、电话等关涉中国主权利益的市政设施,皆由中国官府自办,外人不得干涉。如济南商埠章程第12条规定:“邮政电报,均系中国利权,通商埠内自应由中国设立,无论何国不得开设,以昭划一。至德律风、电气灯、自来水,亦应由中国承办招商,外人亦不得搀越。”〔20〕

其二,在市政管理方面,官府自操管理大权。商埠开辟后,清廷在各口岸设立了巡捕房,“各国在通商埠内侨居,中国地方官自当按约保护”。〔21〕同时,还设有课税机构,规定外国人在自开商埠内无课税权利,课税权归中国政府。商民除纳营业税、不动产税、所得税外,“在本通商口岸码头报关。上下并过载、转运等货物,官照已完税银百两者捐收二两,以为建造码头、修理官路之用”。〔22〕如遇在口岸兴建特殊工程,需向居民加征捐税,其一切事宜虽归监督与税务、各国领事官、租户代表三方会商,但在南宁等口岸对是否为某项工程增交捐税,中方有较大的决定权。〔23〕这些规定与约开口岸的专管租界中一切由某国领事专管,中国政府不能过问租界行政的作法也大不相同。

第三,在立法、司法方面的独立。自1861年中英《九江租地约》订立后,中国逐渐丧失了对口岸租借地的司法、立法权。各国在条约商埠地的司法机构,通过“观审”、“会审公廨”等手段,插手华民案件,肆意损害中国的立法、司法主权。在自开商埠则不同,其开埠章程由中国自行拟订、颁布,成为中国国内法规。同时,在所有自开商埠,各种行政法规的立法权也基本上由中国地方官行使。诸如工程、巡捕等各项章程,均由中国议订,惟有约束各国商民的章程,由中国官员“照会领事官酌定”〔24〕。一些约订自开商埠,各种行政法规虽需中外双方会商〔25〕,但也不像租界那样由外国人自行订立。由于界内的巡捕由中国自办,界内的中国居民便像在华界中一样,完全受中国政府的司法管辖。“有约国”、“无约国”及无国籍的侨民所受司法管辖的状况也与华民相同,这样中国就完全保有商埠地的立法、司法主权。

三、自开商埠的原因

对于一个饱受外敌欺凌、屡次被迫接受不平等条约的半殖民地国家而言,从接受条约开放口岸到自动开放商埠,不能不说是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致使中国政府调整商埠政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以下两点:其一,“隐杜觊觎、保全主权”。

中国首次自开商埠是在19世纪末,其高潮则是在20世纪初。这时正是帝国主义各国瓜分中国最剧烈的时期。由于通商口岸的开辟,往往意味着各国势力之所及,因而各国争相在中国增辟商埠,中国的沿江、沿海及内地水陆交通要津,都成为各国争相“开放”的目标,这一危迫形势迫使清政府不得不积极地寻找保全主权的策略。早在沙俄强索旅大之际,资产阶级维新派领袖康有为曾愤而上书,提出了拒俄三策。其中一条就是“请开沿海口岸,以利各国”〔26〕。康有为的建议,虽未被采纳,但在清政府官员中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他们援引“凡通商口岸,各国均不得侵占”的“欧洲通例”,认为“现当海禁洞开、强邻环伺”之际,“惟有广开口岸之一法”〔27〕。于是经总理衙门议奏,清政府被迫采取了以“自开”对“约开”的保全策略,并于1898年春,首开湖南岳州、福建三都澳、直隶秦王(皇)岛、江苏吴淞等四处为商埠。这四处商埠都是“形势扼要之区”,处在帝国主义列强势力范围争夺之内,若不辟为商埠,随时有被侵占的可能。清政府认为将以上地方开做商埠,不仅可以杜绝它国索要商埠的借口,而且可以利用商埠地各国杂居的形势“互相牵制”,以图“不以兵力相守”,而收“商务保守”之效。

首开四埠的情形是这样,以后渐次开放的其它商埠亦是如此。前文提及的东北16处商埠,虽是迫于帝国主义的压力而自开,但清政府本身也早就有开放东三省、以期各国牵制而保全这块清王朝的“发祥之地”的动议。日俄战前,清廷外交决策的重要主谋人之一的张之洞,鉴于沙俄在东北的急剧扩张,提出了开放东北,借助英美等国的力量以牵制俄国的主张。张氏认为“此条如开,于中国兴利亦大有遣,而从此俄人独占满州之计永远禁绝矣。”〔28〕因此,当日、美两国在《续订行船条约》中提出将奉天、大东沟两处开作商埠时,张之洞致电外务部,“鄙意宜急允开为口岸最为上策,借各国商务为牵制他人保护根本之计,必宜速行。”〔29〕张之洞开放东北的主张,可以说代表了当时清廷在东北问题上的基本意向,只是由于日俄战争的临近,清政府开放东北的计划没有及时付诸实施。

日俄战后,边疆的危迫形势并没有缓解,为挽救东北危局,张之洞再次提出“以遍地开放”为“善后之法”的建议,并认为“非此无以慰各国均沾之望,亦无以杜强邻吞并之谋”。〔30〕清驻美使臣梁诚、山东巡抚孙宝琦等人亦有同样主张。当时的报刊,亦不时刊发宣传开放东三省的文章。如《时报》于乙巳年五月二十九日就刊有《论东三省终宜开放录》一文,宣称:“保全东三省之法,自来无上策可言”,“可以为抵制俄人之计者,则舍开放之说无从矣。”〔31〕可以说,开放东三省,恃“各国牵制以保全”是当时朝野内外之共识。清政府也正是以此为依据,于1905年12月与日本订立日俄战后《东三省事宜条约》,坚持在日俄两国军队退后,由中国自行将凤凰城、法库门、长春、齐齐哈尔等16处,自辟为通商口岸。〔32〕这16处商埠分居日、俄盘距的南、北满内,其开埠过程中,虽遭日俄的阻挠,但清政府还是坚定地执行了开放政策。从1906年起,约载各埠都先后开放。〔33〕

民国时期,洮南等地的开放,虽与清末有些差别,但政府开放其地,也是在辽西、察热、内蒙一带形势逐渐紧迫的情形下,为“隐为扼制”〔34〕而自动开放的。

由上可知,“隐杜觊觎,保全主权”是清末民初中国政府自开商埠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二,“扩充利源、振兴实业”。

清政府自开商埠是在甲午战争后,这时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资产阶级的力量也有所壮大,并已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他们迫切要求振兴商务、发展实业。认为在当今“竞争通商之时代”,中国“既不能禁各国通商,惟有自理其商务”。〔35〕而要兴商就必须力修商政。他们主张“仿恰克图买卖圈及江海名埠租界之式,凡轮舟、铁路、电报所通之地及土地土产、矿金、工艺所萃之区,一律由官提款购买民田自开商埠”。

资产阶级维新派“开埠通商”的主张,可以说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修商政”、开商埠的思想,之所以能够影响到清王朝的商埠政策,主要是以下两种因素促成的。

第一,政府官员对“商埠”的认识有了较大转变。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举国上下对开放五口通商尤为不满。朝野内外都认为五口一开,必将祸患天下。但随着人们对西方世界认识的加深,中外通商范围的扩大,一些开朗官绅对开埠通商的认识有了转变。认为广开商埠与各国通商,有利有弊,并非祸无底止之事。及至同光年间,清廷外交决策的重要主谋人李鸿章,曾就《烟台条约》中“添开口岸”条款发表评论,认为在“中土门户早经洞开”之际,“即添数口,利弊各半”。〔36〕“西洋各国到处准他人寄居贸易,而仍日益强盛,可知其病不在添口”。〔37〕李鸿章的议论虽有为自己开脱罪责之意,但确实比以“通达夷情”见称的奕等人的看法要现实得多、深刻得多。〔38〕

到光绪末年,中外通商日久,风气大开,一些早年被迫开放的上海等口岸城市已日渐繁荣。加之当时与中国有过同样命运的日本也在全境开放,收回权利的维新运动中逐渐崛起。在中外通商的历史对比中,开明官绅对商埠、商政的认识更加深刻。许多人认为:“夫时至今日既不能闭关绝市,而各国藉端要挟又复日不穷,然则于千万不得已之中而思一两全之计,惟有于江海要区自行辟作商埠”,以使“利权不至外溢,而于富强之道亦得焉矣”。〔39〕甚至连满洲旗人端方亦认为“方今之世,不独门户洞辟,即堂奥腹地亦无不流通,贸易日盛月新,居交通之时代,而为闭塞抵制之谋,诚非策矣”。〔40〕一些地方官绅甚至上奏朝廷,要求在辖地内自开商埠,朝野开明官绅的鼓动,应是促成自开商埠政策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清政府解决财源拮据的现实需要。甲午战后,庞大的军费开支。巨额的战争赔款,使得国库空虚、财政拮据。连清政府也不得不承认:“方今国用匮绌,既异乎常……罗掘已空,供应何恃?”在“度支万分奇缺”、“挪无可挪”、“借难再借”〔41〕的情况下,必须寻找新的财源。鉴此,一部分官员认为,顺应地方官绅之请而自开商埠,不仅是增加财源的重要手段,而且也可以借此振兴实业。正如总理各国事务的恭亲王奕等人在奏开岳州等四处为商埠折中所言:“中国自通商以来,关税逐渐加增,近年增至二千余万,京协各饷多半取给于此,惟是筹还洋款等项,支用愈繁,筹拨恒苦不给,臣等再四筹计惟,添设口岸,籍裨响源。〔42〕

从一般意义上讲,开埠通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清末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自会要求广开商埠。但开辟商埠,毕竟为中外交涉所系,且筹设埠政需要大量经费,而财源拮据的清政府又欲籍辟商埠而“裨饷源”,因此,在自开商埠的问题上,清政府十分慎重。从清末开埠的情况看,所辟商埠大都是沿江、沿海的“商贾辐辏”之地,他们原本就是商业集镇,又具备新式的交通运输条件,辟为商埠后,“庶可振兴商务、扩充利源。”〔43〕可以说这是清政府开埠的一条重要原则。云南省城开埠即是例证。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云贵总督丁振铎,鉴于“云南省城,商务日渐繁盛,”给外务部上《拟请开设商埠以扩利权折》,经外务部、商部会奏,认为“云南虽地处极边”,但“比年以来,自思茅、腾越先后开关,中外通商贸易渐臻繁盛。”城边“货物骈集、市廛栉比”,若辟为商埠,于“交涉、商务、利权均有裨益”。〔44〕于是两部议复丁振铎在云南省城开设商埠。

当然,象云南省城这样的“边关”地带辟为商埠,在清末不太多见。清末自开商埠大多是沿海要区及长江流域,均属东南内地。沿边要塞辟为商埠是在民国初年前后。如北部边塞的归化、张家口、赤峰、多伦诺尔、洮南等七处被辟为商埠,是在袁世凯统治时期。当时国务总理熊希龄等人,鉴于“惟是开埠各处,均属东南内地,而长城西北,建设阙如”,为“通商惠工之计”,收“厚生利用之功”,“呈请将归化城、张家口、多伦诺尔、赤峰、洮南及山东黄县所属之龙口地方,一律自开商埠”。〔45〕袁世凯认为熊希龄所请,“洵系为发达地方,振兴实业起见,应即准予照办”。并令曰:“此次自开口岸,与约开口岸有别,并应悉应规划……总期扩商务、巩固主权,兼顾并筹。”〔46〕有关这新开七处商埠的形势,尤其是商务状况,当时《神州日报》记者曾有详细记载,《东方杂志》第10卷第8号曾全文收录。限于篇幅, 不再转录。从其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扩充利源,振兴商务”的设想,始终贯穿于边塞七处的开埠过程中。

由上可知,清末民初自开商埠的动因主要有两点:政治上是为了“隐杜觊觎、保全主权”;经济上是图“振兴商务、扩充利源”。其实这两点早在1898年政府公布的广开口岸的《上谕》中就已明诏天下。《上谕》就各地广开口岸通商事宜,提出了一个重要原则:所开商埠必须是“形势扼要之区”和“商贾辐辏之地”。即拟开商埠为帝国主义各国侵占目标及矛盾所在;辟为商埠后,商业发展有望。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地方,才可以自开为商埠。清末有些地方虽地方绅商反复要求自开商埠,但清政府却不应允,原因也就在这里。选择自开商埠地址的这两个条件,虽是在清末首开商埠时提出的,但直到民初,还一直为中国政府所承继,也正因如此,才使自开商埠达到了预期的“籍商务以自保”的目的。

注释:

〔1〕漆树芬:《经济侵略下之中国》上海光华书局版,第127页。

〔2〕奕劻:《总署奏港澳分关定名为九龙关拱北关》,见《清季外交史料》,合订本(二),第1279页,书目文献出版社版。

〔3〕张践:《晚清自开商埠述论》,见《近代史研究》,1994 年第5期。

〔4〕同〔2〕。

〔5〕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自开商埠年月表》。

〔6〕漆树芬:《经济侵略下之中国》,第123页。

〔7〕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505页。

〔8〕陈旭麓主编:《中国近代史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6年版,第656页。

〔9〕风冈及门弟子:《梁燕孙先生年谱》,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75年版,第758页。

〔10〕见《上海研究资料》,上海书店1994年版,第85页。

〔11〕张充高:《民国宝山县志》见《上海府县志辑》,上海书店,1991版,第518页。

〔12〕引见光绪二十四年《总署议复桂抚黄槐森奏开南宁商埠折》,《约章成案汇览》,乙篇,第7卷,下。

〔13〕《东方杂志》,第10卷,第8号,1914年2月1日。

〔14〕有关自开商埠的数量说法不一。如漆树芬在其《经济侵略下之中国》一书中认为:“我国所开商埠总数已达97处之多”,“此开放商埠总数中,则我们自行开放之商埠共27处”。见该书第27页。

〔15〕徐世昌等:《东三省政略·交涉·商埠交涉篇》,第21页。

〔16〕徐世昌等:《东三省政略·交涉·商埠交涉篇》,第21页。

〔17〕见《中日关系史料——通商与税务》卷,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第942页,第966页。

〔18〕见《中日关系史料——通商与税务》卷,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编,第971—972页。

〔19〕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488页。

〔20〕《山东巡抚抄送济南开埠办法咨》,见云南档案馆馆藏云贵总督衙门档案。

〔2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28页;第157页。

〔22〕《常德府城外通商租地章程》,见云贵总督衙门档案。

〔23〕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157页。

〔24〕《岳州关开埠章程》,见云贵总督衙门档案。

〔25〕如在东北16处商埠,“开埠章程应由中国自定,但须与日使妥商”。见《中日关系史料—通商与税务》第942页。

〔26〕《康南海自订年谱》,第43页。

〔27〕《约章成案汇览》,乙篇,第7卷,下。

〔28〕光绪二十七年初二日湖广总督张之洞来电,见《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61卷,4358号。

〔29〕光绪二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湖广总督张之洞致外部电,见《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66卷,4803号。

〔30〕张之洞电,见《清季外交史料》,第120卷,第13页。

〔31〕《东方杂志》,第2卷,第8期,社说。

〔32〕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340页。

〔33〕税务处札行总税务司, 处字第18 号, Statistrical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astoms: Documentsillustratire of the Origin Development, and Activities ofChinese Castoms Service,第2卷,第543页。

〔34〕薛福成:《筹洋刍议·商政》,见《薛福成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页。

〔35〕陈如:《大兴商埠说》,《皇朝经世文新编》,第10卷,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686页。

〔36〕吴汝纶:《李文忠公全集》,《复丁雅璜宫保书》,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版,第2727页。

〔37〕吴汝纶:《李文忠公全集》,《复列促良中丞》,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版,第2729页。

〔38〕《恭亲王奕奏》,《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26卷,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10—12页。

〔39〕佚名:《与客谈能商口岸》。《皇朝新政文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版,第2568页。

〔40〕端方:《自开商埠筹办情形折》,《端忠敏公奏稿》, 第5卷,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621页。

〔41〕《户部奏》,见《光绪朝东华录》,总第3728页、总第3966页。

〔42〕《总署奏请开岳州及三都澳为通商口岸折》,见《清季外交史料》,第130卷。

〔43〕《总署奏请开岳州及三都澳为通商口岸折》,见《清季外交史料》,第130卷。

〔44〕《东方杂志》第2卷,第9期。

〔45〕《东方杂志》第10卷,第8期。

〔46〕《政府公报》,第601号,19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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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商埠开放探析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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