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含义--对蒋其伟先生的回答_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含义--对蒋其伟先生的回答_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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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启谓先生在贵刊1997年第2、3、4 期连续发表大作三篇(以下简称《之一》、《之二》、《之三》)对我在贵刊1996年第5 期发表的《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再认识》一文和其他主张只有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时间的同志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深受启发。其实,所谓“否定论者”,如同“肯定论者”一样,所提出的论据和理由是各式各样的,并不协调一致,下面仅对姜先生对拙文的观点所提出的意见,作一答复。

一、分歧的关键所在

拙文的基本论点是,《资本论》第一卷提出的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商品价值量的论述,即所谓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供求一致”,即商品的生产量符合该商品需求量为前提的。正因为这样,与《资本论》第三卷在引入市场竞争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时提出的“价值是由当时社会平均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1〕的论述(即所谓第二种含义)是一致的, 不是两种不同的含义;只是一个按单位商品考察,一个按商品生产总量考察,而两者的一个共同前提是商品供求一致。论据之一:马克思认为,尽管供求实际上从来不会一致,但为了对各种现象要在它们的合乎规律的形态上来进行考察,就必须撇开由供求变动引起的假象,假定供求一致,资本主义生产的实际内在规律,“才纯粹地实现。”〔2〕正因为这样, 马克思在考察商品和货币以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时,暂时舍象市场竞争,假定商品按其价值出售,即在商品的供求量一致的前提下论述价值的决定的〔3 〕,这是论据之二。

姜先生对我提出的这些论据是否正确,似乎没有作正面的回答。只是在《之二》中说:“政治经济学在研究价值本质时,为什么说要假定供求一致呢?这是因为单个商品是总产品的样品。只有总产品的供求一致,单个商品的使用价值才能摆脱它的量的变动的干扰。但是单个商品价值的前提本身,还是某种使用价值的质,而不涉及其量,不涉及其供求一致。”〔4〕政治经济学研究价值本质, 包括研究价值量的决定,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的决定,难道只涉及使用价值的质,而不涉及使用价值的量吗?根据《资本论》第一卷的论述,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当时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以一定的生产量及其平均来说的,怎么不涉及使用价值的“量”呢?既然“单个商品是总产品的样品”,单位商品的价值的决定怎能不涉及使用价值的量,不涉及“供求一致”呢?何况假定商品按价值出售本身就是以使用价值的供求一致为前提的,在这个前提下,商品的生产量以符合社会需求量为界限,在这个界限内确定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从而确定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怎么能说与供求一致无关呢?

与此相联系,姜先生指责拙文对马克思所说的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也以供求一致为前提的论点是“张冠李戴”。因为“单个商品价值形成的物质前提是商品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具有使用价值,没有使用价值量的规定,而总量商品的价值决定的物质前提是:它们能满足社会需要的总量,是具有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5〕为了论证这个观点,姜先生引了《资本论》第三卷这样一段话:“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当我们只是说到单个商品时,我们可以假定,存在着对这种特定商品的需要——它的量已经包含在它的价格中,而用不着进一步考察这个有待满足的需要的量。但是,只要一方面有了整个生产部门的产品,另一方面又有了社会需要,这个量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了。”〔6〕可是,这段话,帮不了姜先生的忙, 因为说对单个商品时,不是没有使用价值的量的问题,只是“它的量已经包含在它的价格中”,可惜姜先生引证时把这小段破折号内的至关重要的话,用“……”删去了。接着姜先生引证了《资本论》第三卷另一段话,这段话若是完整地引,是这样:“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7〕既然,具有决定意义的,某种商品总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符合社会需要,“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既然商品总量价值的决定与单个商品的价值决定,依据的是同一规律;既然,整个《资本论》第一卷的论述,包括对单位商品价值决定的论述,都以商品按价值出售为前提,即以“供求一致”为同一前提;这怎么能叫“张冠李戴”呢?何况,这个“同一规律”,即商品使用价值是它的价值的前提,不仅是指“质”,而且涉及到供与求的“量”。

姜先生还指责拙文“避开引证”他所引证的几处引文,即“独独挑出”《资本论》第三卷第722 页的一段引文来论证只有一种含义而不存在两种含义。姜先生引证的几处引文实际上说明什么问题,下面再谈。至于我所以引证第三卷第722页上一段话, 主要因为谷书堂同志用这一段引文论证存在着“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8〕, 而据我的理解,这段引文恰恰证明了“第一含义”与“第二含义”是同一含义(见拙文)。可是,姜先生说成“这正是两者(指第一含义与第二含义——引者)处于重叠时的情况。也是第一含义在实现为价值时不受第二含义的修正。”〔9〕从马克思这个句子的结构看, 明明是用后一个短句说明前一短句使之明确化,是一个意思的进一步说明,这怎么说是两种不同“含义”的“重叠”呢?既然这两段话说的是一个含义,不是两种不同含义的“重叠”,姜文指责拙文“实际上是用两种含义共同决定批评两种含义共同决定”,〔10〕就毫无根据了。

姜文《之一》指责我“避开了引证”他所引来说明“第二含义”区别于“第一含义”的四处引文之一,即恩格斯的一段话〔11〕,也恰恰说明“两种不同的含义”是同一个含义。这段话是在批评洛贝尔图斯时说的:“如果研究过劳动通过什么和怎样创造、从而决定价值并成为价值尺度,他就会得出社会必要劳动,——不论从个别产品对同类其他产品的关系上来说,还是从它对社会总的需求方面来说都是必要的劳动。”〔12〕可见,不论是从单个产品来说,还是从社会总量来说,都须是社会必要劳动量,即都须符合社会需求量,以“供求一致”为前提才决定价值;因而是一个含义,只是考察的角度有所不同而已。

另外,姜先生指责我避开引证的《资本论》第三卷第716—717页的几段话,其实,其中的重要段落在拙文中也曾引述过〔13〕,只是我的理解和姜先生有所不同,因而未被注意到罢了。姜先生据此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有别于“第一含义”。据我的理解,耗费在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孤立地规定的,而是在商品生产总量与社会需求量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决定的。因此,马克思在那段引文里指出:“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但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上,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可见,“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使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会包含着另一种意义。”拙文还引证了马克思另一段话,说明与这段话有同样的意思。这段话的中心思想是说:“……适用于单个商品的价值的条件,在这里会作为决定这种商品总额的价值的条件再现出来。”“……关于单位商品所说的话就完全适用于市场上现有的一定生产部门上的商品总量。”〔14〕至于前引一段话的附加语“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只是指计算角度的区别,一个按单位商品,一个按商品总量而已。〔15〕可见,我们的分歧,关键仍在于承认不承认《资本论》第一卷提出的单位商品的价值决定(即所谓“第一含义”)也有一个“供求一致”的前提,还是与此无关。但是姜先生对我提出的论据,始终回避作出明确的回答。

二、对两处引文理解的具体分歧

至于姜先生引证的其他两处引文,我认为不是讨论“两种含义”的区别的,而是讨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将怎样影响价格与价值的关系,这就涉及到价格背离价值和价值的实现问题。我们先从姜先生所引《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分册第234—235页〔16〕的几段话分析起。

从这部分的引文看,马克思首先指出“一个单位产品上花费的劳动时间不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不超过生产这个商品平均所需的时间,这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果”。这就是说,一个单位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是按这个商品生产总量所需要的时间平均计算的,才称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7〕一种商品的生产总量,从而花费在这个部门的劳动时间总量,通过竞争的不断调节,应该符合社会对它的需求量,即对社会所拥有的全部劳动时间应有一定的比例。但马克思指出,“一定生产部门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总量对社会所拥有的全部劳动时间的百分比,仍然低于或高于应有的比例。”〔18〕“如果某个部门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过大,那末就只能按照应该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支付等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产品——即总产品的价值——就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按比例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但是,这个领域总产品的价格比它的价值降低多少,总产品的每一部分的价格也降低多少。”〔19〕马克思举例说,原来生产4000码麻布(与社会需求量相符),每码价值2先令,现在生产了6000码,供过于求了,按价值每码2先令,6000 码麻布本值12000先令,但按照需求量(4000码),它们只能按8000先令卖出, 每码价格将低于价值,是1 1/3先令,而不是2先令了。这就是说,原先供求一致时,每码按价值2先令出售,现在供过于求了, 只能按低于价值的价格出售。超过需求的那部分社会劳动,将以出售价格低于价值的形式不被社会所承认而得不到实现。至于价值的决定,从上例中明显看出,无论就单位商品的价值来说,还是就商品生产总量的价值来说,都以供求一致为前提,只要“假定生产条件不变”(如马克思在花括号内所假定的)即生产条件不因供过于求而发生变化,则价值不会改变。当麻布的生产量和需求量均为4000码时,每码价值为2先令, 总价值为8000先令。当生产量变为6000码而需求量仍为4000码,即供过于求时,每码价值仍应是生产量与需求量一致时的生产条件所决定的2先令, 总价值仍为8000先令,只是由于供过于求(6000码的供给量竞争4000码的需求量),麻布只能按低于价值的价格出售,变为1 1/3先令, 背离了价值。因此,拙文第三节所作的概括:“供求一致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前提。供求不一致只能导致市场价格偏离市场价值,使价值得不到实现或由此获得超额利润,而不是使市场价值改变,是完全符合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1分册所举的例子和所作的论述的。〔20〕

可是,姜先生对马克思这一大段话却与我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他在《之三》批评别人的观点时对马克思这一大段话提出了他的解释。其中核心的两句话,一是认为:在供求一致变为供过于求时“市场价值有了变化,所说的价格不过是市场价值的单纯的货币表现,表示变化后新的市场价值”。二是认为:马克思在那里所说的“商品价格降低到商品的价值以下”,“也并非指日常价格降低到现存的、现行的市场价值以下,而是作为现存的市场价值的单纯货币表现形式的市场价格降到原先的市场价值(或价值)以下。”〔21〕但是,即使象姜先生所要求的“联系上下文看”,也不可能得出这样的理解。

首先,当发生供过于求时,商品的价值或市场价值是否发生了变化,判别的唯一标准是:商品的价值是‘由当时社会平均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个根本规定。根据马克思所举的例子来说:“原来麻布生产量是4000码,与社会需求量一致,根据当时的生产条件,每码价值是2先令, 总价值是8000先令。现在麻布的生产量增加到6000码,而需求量没有变,因而生产“过多,超过必要量了”,那末,麻布的价值是否发生了变化?——没有。社会需求量为4000码,与其一致的生产量仍应是4000码;同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马克思在那里特为用花括号表明“这里假定生产条件不变”〔22〕),既然,社会需求量未变,麻布的生产条件也未因生产量供过于求而改变,根据以供求一致为前提的价值决定这个根本规定,麻布的总价值仍应等于按比例花费的劳动时间”,即8000先令,而每码价值也仍为2先令。只是多生产2000 码的麻布的价值不被市场所认可,价值12000先令的6000码麻布,只能“按8000先令出卖”, 因而“每码的价格将是1 1/3先令,而不是2先令,而比价值低1/3。 ”(重点号是引者加的)据此,马克思才说:“在商品的使用价值已定时(即需求量一定,在所举例子里即麻布需求量4000码——引者),而生产量“过多了,超过必要量了”,就会发生“商品的价格降低到商品价值以下的事实”。既然原先的价值没有因供过于求而有变化,怎么能把降低了的市场价格理解为“变化了的现存的市场价值的单纯货币表现”呢”因此,说商品的市场价值在生产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因供过于求而发生变化,这话本身就违背了价值是由供求一致前提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个根本规定。

其次,不能把任何情况下的市场价格理解为“现存的市场价值的单纯货币表现形式”。在供求一致时,商品按与价值一致的价格出售,在这场合可以说市场价格是市场价值的单纯货币表现。现在,供过于求了,市场价格降低了,而价值,如上所述,并没有变化,这怎么能说市场价格还是“市场价值的单纯货币表现”呢?姜先生引述《资本论》第一卷第125—126页一段话来论证他的观点,这段话是:“我们假定它的产品证明自己有使用价值,因而把货币吸引出来。但现在要问:它能吸引多少货币呢?当然,答案已经由商品的价格即商品价值量的指数预示了。……假定他耗费在他的产品上的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商品的价格只是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量的货币名称。”显然,姜先生要用的是“商品价格即商品价值量的指数”和“商品的价格只是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量的货币名称”两句话。但是能说这两句话在任何场合都是这样的吗?姜先生不是反对“断章取义”,要“联系上下文来看”吗?要知道这段话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章论述货币是流通手段时说的,而且第一卷是以商品按价值出售,价格与价值一致为假定的。就以引述的那段话来说,也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商品价格都是价值的单纯货币名称。“商品的价格只是物化在商品中社会劳动量的货币名称”这段话,是在紧接“假定他耗费在他的产品上的只是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后提出的,而后一段话恰恰被姜先生引述时用“……”删去了。〔23〕因此,把降低了的市场价格想当然地看作是“已经有了变化的”、“现存的市场价值的单纯货币表现形式”,是不正确的。

最后,姜先生认为从《剩余价值理论》第5 分册(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6卷Ⅰ)一大段话得出的正确解释,应该是: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有两种含义的。第一含义是在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简称为生产条件上的社会必要劳动。另一含义是生产满足社会规模需要的商品总量所耗费的劳动总量,简称为生产规模上的社会必要劳动。能满足第一含义要求的生产,不一定能满足第二含义要求的生产。当社会总劳动在社会生产各部门的分配,不符合第二含义的要求,比如某一生产部门分配了过多的总劳动,使得总产量超过了社会规模的需要时,总产品的总价值就不由实际所包含的总劳动量决定,而由按比例应当花费的总劳动决定。总产品的每一个可除部分,即单位商品的价值也同时发生变化。其价值或其货币表现价格,下降多少,与本部门所应当花费的劳动少于实际包含的劳动量的比例,……保持同一比例。”〔24〕

但在我看来,从马克思那一大段话得不出这样“两种含义”的区别来。第一,无论从生产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或从生产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总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说,都是由当时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决定的。既不能说,只有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由社会平均生产条件决定的,与商品供需状况无关,而商品总量就不是;也不能说,只有商品总量是能满足社会需要的,作为商品总量的可除部分的单位商品就不是了。作者在前文及本文里已一再提出马克思对决定单位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以“供求一致”为前提的,这就是说,单位商品作为商品总产量的可除部分,其生产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也必须符合社会需求量的可除部分,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决定价值,既然,无论就商品总量说还是就单位商品说,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要由当时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来决定,都要以社会生产量符合社会需求量即供求一致为前提,那就不存在什么“能满足第一含义要求的生产,不一定能满足第二含要求的生产”的问题。

第二,马克思在那一大段话里讨论的,不是“两种含义”的区别(既没有明白提出这问题,也没有隐含地提出这个问题),而是发生供过于求时,市场价格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在那里,马克思始终把总产品(商品总量)与单位商品的价值与价格问题统一起来论述的。诚如姜先生所复述的,“比如某一生产部门分配了过多的总劳动,使得总产量超过了社会规模的需要时,总产品的总价值就不由实际所包含的总劳动量决定,而由按比例应当花费的总劳动决定。”紧接着这段意思的话,马克思说的是“这个领域总产品的价格比它的价值降低多少,总产品的每一部分的价格也降低多少。”可是到了姜先生的笔下,却变成了“总产品的每一个可除部分,即单位商品的价值也同时发生变化。”〔25〕这是否是“正确解释”,只要两相对照一下,就看得一清二楚。至于马克思在那里举的例子,上面已作了一再解释,在生产条件不变、社会需求不变的条件下,发生了供过于求,无论总产品的价值还是单位商品的价值都没有变化,只是生产量过大了,超过社会需求量的部分,不被社会所认可,只能按低于价值的市场价格才能卖出去,如此而已。

姜先生引了《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分册那一段话外,还引了《资本论》第一卷第124—126页的几段话用以说明“两种含义”的区别。实际上,那里马克思说的话同样用来说明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价值与市场价格的关系问题,性质与上相同。但由于引文出于《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在那里提前明确指出商品生产总量要符合社会需求量,并提前考察了市场供求发生差异引起价格背离价值,致使价值得不到完全实现的问题,这对于解决是否存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争论,就更有意义了。

在那里,马克思仍然举了麻布生产过多、超过必要量形成供过于求的例子。指出:“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括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这些麻布的总数仍然可能包含耗费过多的劳动时间(指供过于求——引者)。如果市场的胃口不能以每码2 先令的正常价格(指与价值一致的价格——引者)吞下麻布的总量,这就证明,在全部社会劳动时间中,以织麻布的形式耗费的时间太多了。其结果就象每个织布者花在他个人的产品上的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这正象俗话所说:“一起捉住,一起绞死”。[这就是说,供过于求了,在相互竞争下,只能以低于价值的市场价格出售——引者]在市场上,全部商品只是当作一个商品,每一块麻布只是当作这个商品的相应部分。事实上,每一码的价值只是耗费在麻布总量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总量的一部分化身。”〔26〕

可见,马克思对单位商品的价值和总量商品的价值总是联系起来论述的,把前者看作后者一部分的化身。所以,就价值的决定来说,商品生产总量必须符合社会需求量这个前提,对所谓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所谓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共同的,这一点马克思早在《资本论》第一卷就这样认为了。这里要顺便提出的一个观点就是:既不是总量商品价值决定单位商品价值,也不是单位商品价值决定总量价值,而是两者同时在生产者背后,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决定的,既没有源流之分,也不是谁决定谁的问题。〔27〕马克思把它分成单位商品价值与总量商品价值只是为了理论分析的便利。

三、“市场价格偏离市场价值说”错了吗

姜先生把供求关系变动引起的价格背离价值问题说成是第二含义的“否定论者”“用来证明第二含义只是实现价值而不是创造价值的”,于是提出种种论据说明“它们是难以成立的”。〔28〕其实,这里争论的问题不在于“第二含义”是实现价值还是创造价值,而在于供求关系发生变动时价值与市场价格的关系怎样,市场价格是否背离了价值。

姜先生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市场价格偏离市场价值说”、“市场价格波动说”等等,是“不能成立的”。现就这个问题上姜先生针对我的观点作的批评再作一点回答。

在拙文中引证了《资本论》第三卷第207页上一段话, 说的是:只要商品供求一致,“这个商品就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出售,而不管这个市场价值是按照以上研究过的三种情况的哪一种情况的调节。”“与此相反,如果这个量小于或大于对它的需求,市场价格就会偏离市场价值。”姜先生指责我这是“过分断章取义”,应该“再前走一步,看看接着怎样说的。”姜先生大概过于着急下结论,却疏忽了拙文就在引述马克思那句“与此相反……”后有个附注(载在文后)〔29〕,象姜先生所要求的,已经“再前走一步”了。在这个附注里我不仅引了第一种偏离,而且引了第二种偏离,即“如果需求和生产量之间的差额更大,市场价格也就偏离市场价格更远,或更高于市场价格或更低于市场价值。”姜先生也承认“第二种偏离才是市场价格对市场价值的偏离”。既然承认第二个偏离也是在供求关系变动时发生的一种“市场价格对市场价值的偏离”,而且这种偏离是大量的,广泛的现象,那么“市场价格偏离市场价值说”、“市场价格(围绕着市场价值)波动说”,有什么“失误”呢?至于第一种偏离,即“如果这个量过小,市场价值总量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如果这个量过大,市场价值是由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附注不仅引了,而且对这一种偏离作了解释:“马克思承认商品供求对商品的市场价值由哪一种生产条件来调节是有影响的,但必须明确,这里市场上商品供求的变动,并不直接决定市场价值,而只是影响市场价值赖以决定的生产条件的移位”,即只是影响市场价值由哪些生产者的生产条件来决定。而姜先生认为“第一种偏离是市场价值对平均条件下平均价值,即对第一含义必要社会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偏离。”〔30〕根据姜先生的解释“第一含是在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31〕,似乎同社会供需状况无关(“第二含义”才和社会供需状况有关)。可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特别是上面提到的第207 页)谈到市场价值的决定时处处联系着商品的生产总量和社会需求量来分析的。单位商品的市场价值的决定,不仅看当时的生产条件的情况,而且以供求一致为前提。因此,当商品生产量小于或大于社会需求量时,要由最坏或最好条件下的商品来调节(这是特殊的、极端的情况)。这样,就产生了供过于求或求过于供情况下生产条件移位所调节的市场价值,偏离了在供求一致前提下由平均生产条件决定的市场价值。(但后者决不是姜先生所谓与供求状况无关的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偏离也列为市场价格偏离市场价值的一种偏离;但更重要的、更大的偏离则是第二种偏离,这才是普遍存在的市场价格对市场价值的偏离。只是马克思的论述,不符合姜先生的解释,于是姜先生只好说:“马克思使用‘市场价格偏离市场价值’这个断语”,“不过是一种粗略的、笼统的、简单化的说法”。〔32〕

姜先生还认为我的“失误”在于“没有给待考察的问题以时间限定,是当日、当时?还是一个再生产周期?”〔33〕

其实,我考察的只是马克思提出的从供求一致到供过于求或求过于供情况下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的关系问题。至于由前者到后者需要多长的“时间限定”,不在考察之列,也无须提出这个问题,只要说明由前一状况变成后一状况后价格是否与价值背离,这才是考察的问题。至于长期内价格与价值的关系究竟是怎样,马克思在指出供求一致是分析现象本质的必要前提后曾作出过动态的分析:

“虽然在任何一定的场合供求都是不一致的,但是它们的不平衡会这样连接发生——而且偏离到一个方面的结果,会引起另一方面相反的偏离——以致就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的整体来看,供求总是一致的;不过这种一致只是作为过去的变动的平均,并且只是作为它们的矛盾的不断运动的结果。由此,各种同市场价值相偏离的市场价格,按平均数来看,就会平均化为市场价值,……因此,供求关系一方面只是说明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偏离,另一方面是说明抵消这种偏离的趋势。”〔34〕

正是根据这段话和其他几段引文,〔35〕拙文在归结“供求不一致只能导致市场价格偏离市场价值”一段话后,紧接着指出:“供求关系的变动,能导致市场价格的波动,从而通过竞争,使商品生产量和社会需求量重趋适应,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量趋一致。〔36〕这是从长期、动态均衡来说的。

拙文本是为了评论樊纲同志的一个论点——马克思“在建立劳动价值理论的时候,坚决排斥‘需求决定价值’的观点,而当需要将‘需求’引入理论来解释‘社会生产的比例关系’问题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在通过‘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概念,又回到了‘需求也决定价值’”——而写作的。无非想说:第一含义和第二含义都一样是在供求一致的前提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一个指单位商品,另一个指商品总量,但是决定它们的,从而决定商品价值的都是在供求一致前提下的当时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说供求一致是商品价值决定的前提,决不等于说需求参与了商品价值的决定。无论商品总量还是单位商品的价值,都是由与一定生产总量相联系的社会生产条件决定的。当然,商品生产总量要受社会需求量的制约,所以才说供求一致是商品价值决定的前提。在这前提下,给定了产量,也就给定了社会需求量,这就排除了需求因素,由与生产总量直接相关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决定商品的价值量;供求一旦不一致,必将引起市场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市场价格围绕着价值这个中心波动。因而把供求一致这个前提理解为“需求也决定价值”是不正确的。想不到拙作的这个论点引来了姜先生连续三篇洋洋洒洒的大作,但对樊纲同志提出的马克思又回到了“需求也决定价值”的论点是否正确,姜先生似乎没有一个明确的回答。其实,姜先生关于供求关系变动不是使市场价格背离市场价值、而是使“市场价值有了变化”,即供过于求会使市场价值下降,反过来,求过于供会使市场价值上升的观点,本身就是一个回答——供求共同决定价值。然而,这与马克思所说的,在现有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与社会需求量相适应的商品总量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规定,有什么共同之处!姜先生告诫我们要遵循逻辑的“始终一贯性”,切忌“形而上学”和“先验论”、“先入为主”和“教条主义”等等,似乎还应加上:对别人的论点的评议要实事求是,切勿妄加推断。愿各自依循这些原则观照一下自己的分析和评论,共勉之。

责任编辑注:姜启渭的文章见本专题1997年第8期。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72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21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32、436页。

〔4〕本刊1997年第3期,第48—49页。

〔5〕本刊1997年第3期,第48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06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6页。

〔8〕谷书堂、 杨玉川:“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载谷书堂:《商品经济与发展中的新体制》第153—154页。

〔9〕见《之一》,本刊1997年第2期,第48页。

〔10〕本刊1997年第2期,第49页。

〔11〕同上,第48页。

〔12〕《马克思和洛贝尔图斯》(马克思“哲学的贫困”德文第一版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第216页。

〔13〕参见本刊1996年第5期所刊拙文第3章。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202—203页。

〔15〕详见本刊1996年第5期拙文第3页。

〔16〕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6卷Ⅰ。

〔17〕但姜先生把“不超过生产这个商品平均所需要的时间”这段话用“……”删了来引,似乎花费在单位商品上的劳动时间和这个商品生产总量所需要的时间,从而与社会对这个商品所需要的总量无关似的。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6卷Ⅰ,第23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4卷Ⅰ,第235页。

〔20〕当然,在这里马克思假定生产条件不变是使价值不变的重要条件。正如马克思举麻布之例后所说的:“由生产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商品相对价值降低,完全是另外一回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6卷Ⅰ,第235页。)

〔21〕见本刊1997年第4期,第54页。

〔22〕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6卷Ⅰ,第451—452页所作的注释,花括号{}内的话,是马克思自己加的。

〔23〕见本刊1997年第4期,第55页。

〔24〕见本刊1997年第4期,第55页。

〔25〕见本刊1997年第4期,第55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第126页。最后一句话, 根据同页附注说明,是马克思在1878年修改的话。

〔27〕这个问题是姜先生提出来的,在《之二》中有个标题:“是总量商品价值决定单个商品价值,而不是相反,单个商品价值决定总量商品价值”。见本刊1997年第3期,第47页。

〔28〕见本刊1997年第4期,第54页。

〔29〕见本刊1996年第5期,第6页。

〔30〕见本刊1997年第4期,第56页。

〔31〕见本刊1997年第4期,第55页。

〔32〕见本刊1997年第4期,第56页。

〔33〕见本刊1997年第4期,第57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212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209、215页。

〔36〕见本刊1996年第5期,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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