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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资本论》逻辑的研究,已有三十余年,不论是《资本论的逻辑》①,还是《资本论逻辑大纲》②,都努力顺着马克思的思路从正面理解和论说,即使发现问题,也尽量弥合,或者回避,以塑造一个完美的逻辑体系。近几年日益觉出这样做不妥,特别是在写《现代劳动价值论》③和《政治经济学大纲》④时,这种感觉更为明显,由此引起我对《资本论》逻辑的反思——更迫切地说是对我本人所理解的《资本论》逻辑的反思。这种反思的结果,一部分已经体现于上述著作中,但不系统,现在将有关思想整理出来,以与读者共同研讨。
一、哲学观念:劳动人道主义还是唯物主义?
哲学观念是一个哲学体系的基本点,也是思想家研究各类社会问题的逻辑前提。马克思作为社会主义理论的系统创立者,他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是其社会主义理论系统中的必要环节。《资本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成果的集中论述,它的逻辑前提,也就是他的哲学观念。一个多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者”们几乎都认为马克思的哲学观念是唯物主义,他的方法是唯物主义辩证法,他的历史观是唯物主义历史观。我以前也认同这种说法,包括我的《资本论逻辑论纲》,虽然对此有所怀疑,但依然在行文中如是说。
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在写作《劳动人道主义》⑤的过程中,已经发现马克思并不是像苏联和中国的哲学教科书所写的那样,是继承并坚持18世纪唯物主义,以唯物主义改造辩证法,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主义辩证法,进而批判了18世纪唯物主义在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创立了唯物主义历史观或历史唯物主义。这本书的写作,要求我把马克思的几乎全部著作都读了一遍,但我很少看到马克思对18世纪唯物主义的肯定评价,而是对之进行了深入的批判,这种批判并非只是针对其方法的,很多地方都涉及基本观点和认识论。如《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对唯物主义进行过批评,这些批评常被解释为对费尔巴哈的批评,其依据是认为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但实际上,马克思是通过对唯物主义观念的批评,来分析费尔巴哈否定黑格尔和唯物主义的作用。马克思则在由费尔巴哈开始的否定唯物主义的道路上又迈进了一大步。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只是从费尔巴哈才开始了实证的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的批判。”⑥费尔巴哈在哲学上的进步是将哲学的主体从唯物主义的物质转化为人,这是以黑格尔的以绝对精神为主体并论证物质自然性的体系为中介的。费尔巴哈指出:“在我看来,唯物主义是人类本质和人类知识的大厦的基础;但是,我认为它……不是大厦本身。向后退时,我同唯物主义者完全一致;但是往前进时就不一致了。”⑦他将人理解为感性的人,人的本质应当从肉体和感性中去规定,人的至高的本质就是人自己,他倡导“爱的宗教”,认为爱情和友谊能够解决片面追求物欲所产生的一切矛盾。马克思承继了费尔巴哈将哲学主体规定为人的观点,但不是将感性,而是将劳动视为人本质的根据,进而从人的类存在和社会关系来规定人的本质。他认为,人是自然存在物,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⑧。这里,他明确了人的特殊性和主体性,由此规定了人作为自然物的一般性和人类社会的特殊性。他认为,人的本质就体现于其社会一般性上。“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称自己的观点为“真正的人道主义”“完成了的人道主义”“实践的人道主义”“积极的人道主义”。我根据马克思对他的哲学观点的论述,认为“劳动人道主义”更能准确地表示他思想体系的基本观念和原则,因此写了《劳动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⑩一书进行论证。
劳动人道主义作为哲学观念,是以人为主体,以劳动为人本质性活动,以劳动规定人本质和人性,从劳动来探讨社会关系和基本矛盾。劳动人道主义并不否认物质的自然性,而是以此为前提。之所以突出人的主体性和强调劳动是人的本质性活动,根本原因在于劳动人道主义是工业文明时代劳动者利益和意识的集中体现,劳动者的利益要求从哲学观念上论证劳动在人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以此确立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和自由发展。唯物主义作为资产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其历史的进步作用在于反对作为封建领主阶级利益集中体现的上帝主义,以世界的物质性和人的自然性来论证其占有物质财富的合理性。唯物主义认为,人是物质自然演化的结果,人类社会是物质存在的特殊形式,人的社会关系是物质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地位取决于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人的本质和人性源自动物的一般性,自私自利、弱肉强食、优胜劣汰是人类社会的“铁律”,在它的支配下,形成对物质财富的无限追求与竞争。竞争中的胜者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的主导和支配者。这种观点展开于政治经济学,就成为唯生产力论,即将经济发展的目的放在不断提高生产力,而生产力提高的结果只是物质财富为少数“精英”所占有,并据此支配非“精英”的劳动者。至于政治,不过是对“精英”占有物质财富并支配劳动者的保证机制;文化则是对物质财富自由竞争和精英支配劳动者的意识的集合。
对唯物主义的性质和特征,马克思是有深刻认识的,但他并未能用一个精确的概念来表示他取代唯物主义的哲学观念。除了前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使用的“真正的”“完成了的人道主义”“实践的人道主义”“积极的人道主义”之外,还使用了“实践的唯物主义”或“新唯物主义”两个术语。他明确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11)这里说的“市民”社会,曾是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反封建领主统治的变革势力,“旧唯物主义”作为其哲学观念,集中体现了其利益和意识。而“新唯物主义”则是以人为主体,是以人的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也就是社会主义为出发点的,是以人的本质性活动劳动为特征和依据的,是以劳动为主的“实践”而展开的。
然而,马克思虽然开始了对唯物主义的否定,但他的否定并不彻底,“新唯物主义”“实践的唯物主义”等术语,还不能表示他的哲学观念的特殊性质,相反,却会被人以各种方式将马克思的哲学观念再归入、退回唯物主义。其典型,就是苏联教科书用所谓“辩证唯物主义”来称谓马克思的哲学观念。
“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早在恩格斯那里就已形成,历经考茨基、普列汉诺夫、列宁、斯大林而成为“定论”。最明显地将“辩证唯物主义”说成马克思哲学观念的,是列宁。他在《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中写道:“马克思的学说所以万能,就是因为它正确。它十分完备而严整,它给予人们一个决不同任何迷信、任何反动势力、任何为资产阶级压迫所作的辩护相妥协的完整世界观。马克思的学说是人类在十九世纪所创造的优秀成果——德国的哲学、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和法国的社会主义的当然继承者。”(12)“马克思加深和发展了哲学唯物主义,使它成为完备的唯物主义哲学,把唯物主义对自然界的认识推广到人类社会的认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思想中的最大成果。人们过去对于历史和政治所持的极其混乱和武断的见解,为一种极其完整严密的科学理论所代替,这种科学理论说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从一种社会生活结构发展出另一种更高级的结构,例如从农奴制度中生长出资本主义。”(13)
后人将马克思的哲学观念界定为“辩证唯物主义”,与其个人的理论思维和所处历史条件的局限有关,这方面比较突出的是俄国的哲学家。俄国到19世纪中晚期才开始对封建领主制的变革,其东正教所奉行的上帝主义较西欧基督教更为死板、教条。对于俄国的文化变革来说,唯物主义还是一个必要环节。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也就更愿意按从考茨基到恩格斯的路数理解马克思主义,加之当时马克思的早期著作尚未出版,因此,列宁的这种规定也就顺理成章了。只是到1913年以后,列宁在流放地集中阅读黑格尔的《逻辑学》等著作所写的笔记中,才表现出他对辩证法的深入理解,而且对唯物主义也有一定新的认识,但这一点并未明确表达。而按他此前所写的《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等著述和斯大林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编写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也就明确宣称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念是唯物主义。
“马克思主义”本应是马克思自己的思想体系,但后来诸多以“马克思主义者”自居或被其下属封为“马克思主义者”的人,则将其本人的思想、观念纳入“马克思主义”,其中,将唯物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念,并以17、18世纪英法唯物主义哲学家的著述为底本,加上20世纪一些新的自然科学成果为例证,由官办的学术机构组织,编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唯物主义”。以这样的教科书为前提,对《资本论》逻辑的理解,也就必然将之视为唯物主义及其认识论和辩证法的具体形式了。
这样说,似乎责任全在“马克思主义者”身上,但这是不公允的。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也有其局限和责任。其一,他并未明确划清其哲学观念与唯物主义的局限,反而用“新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等不准确,还会引起误解,并将之视为对唯物主义的“完善”“完成”的提法。其二,马克思自《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之后,很少论及哲学观念问题,不仅未能从劳动人道主义角度论说本人的观念,也没对“旧唯物主义”做进一步评论,起码从他留下的文字中还没有对自己哲学观念明确、系统的表述。而“马克思主义者”则按“马恩一体”的思维定式,将恩格斯对旧唯物主义的观点——观念是正确的、方法是机械的、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视同为马克思的观点,并按恩格斯的思路,将唯物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念,将辩证法作为方法论,似乎哲学观念与方法论是完全脱节的,可以从不同的哲学家那里切割、配置,进而又用唯物主义哲学观念决定历史观。其三,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移居英国,并加入英国国籍以后,他将主要精力用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这种研究使他对英国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有了深入系统认识,但以改造完善政治经济学,而非创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为目的的批判性研究,又有不可回避的局限,即不得不围绕批判对象既有体系和范畴进行思维,并不能直接面对现实矛盾,其中贯彻的唯物主义观念也必然成为批判的内容,但由于马克思并未明确否定唯物主义后自己的系统哲学观念,因此这种批判也是不彻底、不明确的,甚至会受批判对象的影响。这里比较突出的,就是将物质生产力作为经济,乃至社会的基本范畴,它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经济和社会的基本矛盾,以及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局限于以物质形式存在的商品,并只从物质利益分析经济矛盾,忽略政治、文化在经济中的作用等等。
哲学观念作为哲学乃至全部思想体系的基本观念,并非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而是全部哲学和思想体系的集中概括与出发点,它贯彻于全部体系的各范畴和概念之中。马克思开始了对作为资本主义哲学观念的唯物主义的批判,并提出了以人取代物的思路,这是马克思哲学和思想体系的本质所在,但由于他没有深入、全面地对之进行系统规定,因此导致他的哲学和思想体系不能充分地贯彻以人为主体的劳动人道主义哲学观念,这一层在《资本论》的逻辑中也有体现。我们对《资本论》逻辑的反思,也就由此开始。
二、辩证法:黑格尔思辨辩证法的影响
哲学方法是哲学观念的展开和运行,不是外在于哲学观念的“另一部分”。马克思哲学的直接和主要来源,是对黑尔格思辨哲学体系的学习、批判和继承,这既包括黑格尔的辩证法,也包括他的哲学观念。实际上,任何后学者也都不可能对其所学的统一哲学体系,先入为主地只学习、接受其中某一部分。黑格尔的哲学观念是“绝对精神主义”,即认为绝对精神是自然界的决定和构造者,是宇宙的主体,它的作用类似上帝,又不是上帝,而是自成主体的思辨过程。人是自然界演化的产物,人的特殊本质在于思维。人的思维是绝对精神思辨的外在形式。人以其思维认知自身和所处的自然界,从而也就认知了绝对精神。黑格尔的哲学从论证绝对精神思辨过程的《逻辑学》开始,到论证绝对精神所体现的自然界规律的《自然哲学》,再到由绝对精神的思辨所支配而在自然界生成的人类社会及其精神的《精神哲学》,构成了一个庞大而系统的思辨体系。他的哲学观念和方法,都包含并体现于这个体系之中。
有人将黑格尔的哲学观念称为“客观唯心主义”,将他的辩证法称为“唯心主义辩证法”。这是一个明显的误解。
黑格尔的哲学观念是绝对精神主义,他在《逻辑学》中将绝对精神的思辨分为“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两个阶段,客观逻辑是绝对精神对存在和本质的思辨,并不包含任何唯心主义的成分。唯心主义,作为哲学观念,并不是贯彻古往今来的一种总体性哲学观念,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的哲学观念,即已经没落的封建领主僧侣阶级在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唯物主义取代上帝主义的情况下,对唯物主义虽不得力,但是可以搅乱思想界而提出的特殊哲学观念。唯心主义的要点是:不承认物质的实在性,认为人可认知并思考的只是人的感觉,但感觉并不等于存在。人只是针对自己的感觉来思考和行为,只有感觉是实在的,物质世界是不存在,或不能证明其存在的。唯心主义者以此来诘难唯物主义,由此导致怀疑论和不可知论。康德曾试图通过对人的认识能力进行探讨,来证明物质的实在,他的毕生努力只是得出“物自体”是或然存在,但却是人的认识能力所不能认知和证明的。黑格尔在哲学上的意义,就在于对康德不可知论的否定,以“思有同一”来证明物质世界是存在的,也是可知的。这里的关键和核心,就是绝对精神。
黑格尔在论证绝对精神构思世界、外化世界、支配世界、支配人生和社会关系、主导人的主观意识和精神的过程中,形成了他的思辨辩证法。他的思辨辩证法并不是外在于绝对精神的独立的方法,而是绝对精神展开的必要内容。不是渡船,而是游泳者的泳技。因此,不能将他的哲学观念与方法论分离,而应统一地探讨其内在关系和作用。依黑格尔的思路,绝对精神是在不存在任何外物的情况下进行思辨的。因此是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设定思辨的程序、方式、步骤,并且可以自行验证。但黑格尔毕竟不是绝对精神本身,他也是以物质的大脑进行人的思维,并将其对人思维形式和规律的一般性认知概括为他的逻辑学体系,并将这个逻辑学体系视为绝对精神的思辨辩证法体系。因为是代绝对精神来设定辩证法体系的,所以能够突破常人思维的形式和规律,能够任意思辨;因为是以对人一般思维形式和规律的认知为依据的,所以在论证绝对精神的任意思辨时,又不能不用常人的思维为依托和例证,但这是视思辨进程的需要而使用的。
黑格尔思辨辩证法的要点是:(一)以绝对精神为主体对人的思维方法与规律的规定,而非对人的思维方法与规律的概括,人的思维只是论证绝对精神思辨“外化”的例证;(二)思辨的形成是“正—反—合”三段论,不仅总的哲学体系“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是如此安排,就是其中每一部分,乃至更细致的章节,也都按三段论来排列;(三)重演绎,轻归纳。黑格尔的思辨,当然不是没有归纳,但其在论述体系中却只能在一些事例中有所表现,论述的主线,是以绝对精神为主体的思辨从抽象到具体的演绎,其中各个环节的规定和转化,都是服从思辨的绝对精神的,完全可以不顾历史和现实的事实,虽然他尽可能地要以事实来论证逻辑,但有相当一部分环节、概念只是思辨的需要,甚至是思辨的故意和繁琐的体现,并没有归纳的基础和事实根据。
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体系,是从绝对精神的逻辑论证其“外化”为自然界和人生、社会、精神的全过程,是对世界的原因到世界全部的总体性抽象论说。其绝对精神的哲学观念,展开于思辨辩证法所构成的庞大体系,看似高深莫测,而且语言玄奥,难以领会。我本人曾为此而苦恼一年多,当时一个常出现的念头就是:难道我如此之蠢,人家能写出来的东西,我为什么读不懂?或许是这个念头促进我硬着头皮、挺着腰杆去读黑格尔。当我从苦恼中走出来的时候,才明白一个道理:凡是写得玄奥难懂的书,不仅因为其所论问题大而难,更因为作者本人也没弄明白,其论证虽然拉开一个真理在握的大架势,但牵强附会,论据不足。黑格尔的思辨辩证法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马克思的辩证法也是他哲学观念的展开,他对黑格尔思辨辩证法的批判和继承,是从哲学观念的否定开始的,在从人道主义批判和否定绝对精神主义的进程中,马克思也对其中所体现的思辨辩证法进行了批判。马克思不可能不顾黑格尔的哲学观念,只拣出方法进行批判并继承。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以人为主体的,而他所规定的人又是以劳动为本质性活动,以人的全部社会关系为本质的,因而可以称为人道的辩证法或劳动的辩证法,绝对不是“唯物主义辩证法”。虽然他并未像黑格尔那样系统地论证自己的哲学观念和辩证法,但相对黑格尔的实质性进步却是明显的。对此,他写道:“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甚至被他在观念这一名称下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将近三十年以来,当黑格尔辩证法还很流行的时候,我就批判过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方面。但是,正当我写《资本论》第一卷时,今天在德国知识界发号施令的、愤懑的、自负的、平庸的模仿者们,却已高兴地像莱辛时代大胆的莫泽斯·门德尔松对待斯宾诺莎那样对待黑格尔,即把他当作一条‘死狗’了。因此我公开承认我是这位大思想家的学生,并且在关于价值理论的一章中,有些地方我甚至卖弄起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14)
正是这句“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引发了后人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种种误解,其典型就是将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外壳”说成“客观唯心主义”,而其“合理内核”就是辩证法,马克思只不过是剥去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客观唯心主义”外壳,吸取了其“合理内核”的辩证法。这样,马克思辩证法的本质和特征,它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区别,似乎只在“外壳”上,而内核则是取自黑格尔的。这似乎与敲核桃、榛子等坚果相似。如果一个划时代的大思想家哲学方法如此简单地就可形成,几乎所有敢于当思想家的人都能够成为思想家了。
马克思的人道辩证法或劳动辩证法的形成,当然不像敲坚果取果仁那么简单。但从他本人的上述论断中,却也可以看出:之所以后人会得出各种误解,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马克思本人哲学观念的不明确,从而导致方法上的创新不够充实、系统,他所批判继承的黑格尔辩证法,依然有其影响,这在《资本论》的逻辑中有所表现。
其一,侧重“客观规律”的探讨,对主体性及主体利益概括的重视程度不够。
马克思是无产阶级或产业工人阶级的革命导师,他的立场是明确的。但当他进行政治经济学研究时,似乎又将“科学性”作为方法的出发点和目的。这一点,在他早期著作,特别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并不突出,其论述明显地是从产业工人阶级立场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批判,并充分地体现着他所代表的主体利益的概括。但是到了《资本论》的写作时,他则更倾向于从“科学”的角度,侧重对“客观经济规律”的探讨,而对产业工人阶级的主体性及其利益概括的重视程度和方式明显不同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不再是以产业工人阶级主体代表身份进行概括,而是以科学研究者身份揭示“客观经济规律”,由此反映产业工人阶级利益。对此,我们可以从马克思的思想和方法已经进一步成熟来解释,但为什么有这种“成熟”,“成熟”的标志又是什么?
政治经济学是阶级的科学,还是超脱于阶级之外的对“客观经济规律”的研究,一直是不明确的,资本主义经济学家从开始到现在都坚持后者,他们既不承认自己代表资产阶级,也不承认政治经济学的主体性,都将自己的观点和学说视为物理学和数学那样的不带阶级意识的对“客观经济规律”的描述,是公正无私,是为全人类,起码也是为某国全体国民“共同利益”着想的。但实际上,资本主义经济学家不仅有明确的主体性——资产阶级的代表,还有国度、阶层和时代的特殊性,也正因此,才形成众多学派及其论争。资本主义经济学家都是先概括资产阶级利益,形成自己的阶级意识后才真正进入其研究的,而且分别代表不同时代、国度、阶层,乃至集团的利益,现代则大部分受雇于某大资本财团,是其利益的代言人。至于自称为“马克思主义者”的社会主义经济学家,虽然明确了自己的阶级性,但也认为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客观经济规律”的科学,要从对“客观经济规律”的论证中发现工人阶级的利益,而非在概括工人阶级利益的前提下对经济矛盾及其规律进行揭示。
将“客观经济规律”视为经济矛盾和经济过程的决定与主导,是早期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念之一,它在哲学上的集中表现,就是黑格尔的将“客观逻辑”视为绝对精神构思世界的过程,而“客观规律”则是“客观逻辑”的体现,是由绝对精神的构思决定的,是先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黑格尔的这种观念,表现于政治经济学上,就是“规律在先”“规律决定”。早期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固守这个观念,以此论证资本主义的合理性。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中,承继了其“规律决定”的观点,而这与他对黑格尔辩证法“合理内核”的继承又是一致的。《资本论》的论证,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对“客观经济规律”的表述。马克思说:“问题本身并不在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所引起的社会对抗的发展程度的高低。问题在于这些规律本身,在于这些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并且正在实现的趋势。”(15)他也是以“客观经济规律”为依据的,不过他认为“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并不是保证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制度的绝对巩固,而是认为它被规律支配着走向衰落和灭亡。
这样,马克思与资本主义经济学家的分歧,就表现于如何认知并表述“客观经济规律”上,一百多年来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经济学家的论争,也就在谁更准确地表达了“客观经济规律”。对“客观经济规律”的论证,成了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的唯一目的和内容。然而,不同的阶级利益所形成的阶级意识,又怎么能认可对“客观经济规律”的不同论证呢?其验证的标准是什么?
规律并非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精神思辨的结果,而是现实矛盾的集中体现,是矛盾各方势力对抗所形成的演化趋势。经济矛盾是现在活着的人经济活动及其关系的集合,是人的主体存在的社会形式。经济规律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客观的”,而是经济活动主体人的矛盾的集中体现。将规律与矛盾的存在脱离,认为“规律在先”和“规律决定”,是黑格尔思辨辩证法影响的突出表现。马克思虽然不承认绝对精神,但在对规律的认知上,却没有完全摆脱黑格尔的影响。这导致他努力从对经济规律的论证上批驳资本主义经济学家的观点,然而,资本主义经济学家出于其主体利益,是不可能认可马克思的观点的,更不会承认被驳倒。想从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性”上说服不同阶级及其代表,本身就是幻想。对此,马克思有明确认识:“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材料的特殊性质,把人们心中最激烈、最卑鄙、最恶劣的感情,把代表私人利益的复仇女神召唤到战场上来反对自由的科学研究。”(16)也正因此,他将萨伊等人称为“庸俗政治经济学家”。但是,萨伊等人并没有因为庸俗而被排除政治经济学家队伍,他及他后来的继承者,依然是资产阶级利益的“科学”表达者,他们所表述的“客观经济规律”,依然被资产阶级奉为真理并行之近二百年。
其二,“正—反—合”三段论的影响。黑格尔的“正—反—合”三段论,是他构建其逻辑学和全体哲学体系的基本方法,是他思辨辩证法的原则。对此,马克思是进行了批判的,并在《哲学的贫困》中对蒲鲁东套用三段论的做法做了认真分析。但在这本书中,马克思依然对三段论有所肯定,他所强调的,是蒲鲁东对三段论的错误运用,而非三段论的错误。马克思在他本人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反复强调并坚持实证方法,注重对材料的实证分析,这是他与黑格尔思辨方法的主要区别。但在论证中,在体系的建构上,却又不时体现着三段论的影响。突出表现有:
首先,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异化劳动”概念,并以此为核心,形成异化劳动学说。异化劳动是“反”,其“正”为劳动,其“合”为消除异化的劳动。在这个三段论中,劳动的“正”,是理论上的抽象,而非历史的实际,即使资本主义经济之前短暂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也有私有财产,劳动也受各种条件的制约而被异化。历史的事实是:劳动作为人的本质活动,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进程。社会矛盾对劳动的阻抑和限制,也是一直存在的,但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和其争取提高社会地位的斗争,促使劳动逐步摆脱限制。资本主义制度将劳动力使用权作为商品,劳动成果归资本家,劳动过程受资本家支配。马克思用黑格尔的“异化”概念表示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的状况,是很深刻的,但套用“三段论”,却让人感到此概念的基础是思辨,而非实证,或实证不足。
其次,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否定论证中也有三段论的影响。这在异化劳动学说中,是以劳动异化的消除为标志的,而在《资本论》中,则是以私有制转化为公有制为标志的。“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其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17)。
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也是正(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反(资本主义私有制)—合(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三段论。马克思明确地表达了他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本观点,即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对其他生产物的所有权一样,都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但他的作为“正”的“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与未异化的劳动一样,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虽然欧洲从13、14世纪以来,曾有过部分的小生产阶段,即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拥有私有权的时期,而且这种私有制在奴隶制、农奴制中也作为从属经济关系而存在。更重要的,也是马克思所忽视(或者说未注意到)的,是中国从秦汉以来通行两千余年的小农经济。资本主义私有制对小生产的私有制是一种冲击和破坏,但它在欧洲的形成,却不是以小生产的私有制为前提的,它所否定的,是占统治地位的封建领主制,而非小生产的私有制,相反,它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与小生产的私有制是相生共长的,是反对封建领主制的“联盟”。只是到封建领主制被短期的集权官僚制所取代,小生产的私有制才有了普遍发展的条件,但并未取得主导地位,居主导地位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与集权官僚制的矛盾,导致资产阶级革命,进而实行资本主义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全面统治。
将“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作为三段论“正”的环节,不免扩大其历史的地位,特别是忽略封建领主制和集权官僚制的统治地位,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形成得出思辨性结论。而这又会影响到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取代的必然性的规定。一个多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经济学家对马克思这个结论的批驳,往往就是针对其中所包含的思辨成分,而将之归结于黑格尔的思辨——在他们眼中,思辨就是脱离实际,没有实证基础的臆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矛盾深刻揭示所得出的结论,因这种带有思辨色彩的三段论式表述,不仅没有强化其理论性,反而减弱了说服力。
其三,思辨辩证法的繁琐论证方式,在《资本论》中也有所体现。其典型有二:
一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版序言中所提到的“在关于价值理论的一章中,有些地方我甚至卖弄起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有其长处,即在对概念的展开论证中环环相扣,严谨而细致,但缺点是会表现得过分繁琐,致使逻辑主线不突出,而且很难理解。几乎所有读过《资本论》的人,都会感到第一卷第一篇的艰深难懂,其中部分原因就在于此。在这里,马克思坚持只有生产商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才纳入其研究的范围。对这一点,我们下面专门分析。这里先从论证方式上探讨。第一章“商品”,第二章“交换过程”,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这又是一个“正—反—合”三段论。而最难理解的第一章,第一从商品的两个因素即使用价值和价值论起,并把价值分为价值实体和价值量;第二是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第三是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的论证。
使用价值和价值是斯密的用语,而价值实体和价值量,则体现着黑格尔思辨的特点。这里不好理解的是“价值实体”,它指什么?实体,应该是实际存在的物体,但价值作为一种经济关系,作为劳动在交换中的体现,其实体存在应是商品,“价值实体”如何存在?劳动二重性,即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更准确说应是劳动的抽象性与劳动的具体性。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的提法(也有翻译的因素)容易让人得出有两种劳动的误解。对劳动的分析,形成抽象、一般的属性和具体属性的认识,是规定劳动价值论的必要环节。但马克思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却又体现思辨方法的影响。“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18)。抽象劳动形成价值,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这种区分显然是不合适的。任何劳动都是具体的,只要参与交换的劳动及其商品的价值,都是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抽象劳动不过是对具体劳动形成价值的属性的概括,并不是抽象劳动形成价值。对价值形成的论证,是最能体现《资本论》逻辑受思辨辩证法影响的。马克思在这里力求贯彻逻辑与历史统一的原则,将现实与历史结合,论述了价值形式演进的逻辑和历史。他从简单的、个别的价值形式论起,分析了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得出对简单的价值形式总体的规定;进而论证了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货币形式。在逻辑上,这是从抽象到具体,在历史上,是按商品交换的演进历程。然而,正是这种将逻辑与历史统一的体系,不仅论证繁琐,还造成了诸多误解,其中典型的就是完全按历史顺序来解读,并将四个阶段分别划归历史的某一时期,这在近几年关于劳动价值论的大辩论中得以体现,某人就以马克思的这部分论证为据,说劳动价值论只适合原始社会末期或小生产的商品交换。虽然这是故意歪曲,但也从侧面反映了马克思论述中的薄弱处。问题的关键,在于扩大的或总和的价值形式,这个环节如果不要,逻辑的从抽象到具体是很清楚的,而且也可以体现历史。多了这个环节,历史的顺序更为突出,逻辑顺序及其针对的现实矛盾反而不明显了。再者,将货币形式作为价值形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符合历史顺序的,但不符合逻辑顺序,因为对马克思来说,他所面对的现实矛盾,是货币已经资本化,是对资本的货币形式的分析,价值形式在其现实性上就是对货币的分析。研究的起点就是货币,而非原始社会末期的简单的、个别的价值形式。可以从货币抽象其简单形式,进而从简单到复杂,从抽象到具体,达到对货币的具体而现实的规定。
二是对资本循环的论证。对这个环节,马克思以前的经济学家注意不多,马克思在《资本论》的最初计划中也没有包括这个内容。他是在写作《剩余价值理论》关于地租和平均利润问题时,发现了在从剩余价值向利润、平均利润的转化中,应确立关于资本流通过程的地位,而其中首要的就是资本循环。对资本循环的考察,是必要的,但第二卷第一篇的论证,却显得繁琐,其突出的表现就是将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都作为出发点,并分析了其循环的全过程,然后才是综合。这是一个思辨分析到综合的典型。然而,其实质内容,在对货币资本循环的分析中已经全部涉及,对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循环的分析,无非在起点上、过程和终点上有所改变,并加进了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这样的论证,不仅重复,而且很难理解,不如将货币资本的循环直接作为总循环过程,将其三个阶段进行分析,并把需要注意的问题加进去,再进行综合。
总之,马克思的辩证法及其具体化的《资本论》的逻辑,是对黑格尔思辨辩证法的否定,这种否定是本质性的进步,但也不免存在着思辨辩证法的痕迹,包含着它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全面的、总体性的,表现于《资本论》逻辑的各个环节,上述内容,是比较突出的,可以显示劳动辩证法在形成期的一些特点。
三、历史观:历史主体是人,还是物质生产力?
以唯物主义为哲学观念的资本主义思想家,特别是政治经济学家,把占有和享用物质财富视为人生的目的,进而将人类总体的目的、发展方向和标志,确定为生产物质财富,或者说是发展物质生产力。这在早期的资本主义思想家那里表现得相当突出,而且是他们反对封建主义和集权专制,论证资本主义制度合理性的重要论据。
对物质生产力的重视,在斯密和李嘉图那里相当突出,他们作为上升期资产阶级的思想代表,将提高物质生产力,发展生产看成人类社会进步和幸福的根本,“为生产而生产”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念,马克思在论述李嘉图的经济思想时,做了这样的评价:“李嘉图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作最有利于生产、最有利于创造财富的生产方式,对于他那个时代来说,李嘉图是完全正确的。他希望为生产而生产,这是正确的。如果像李嘉图的感伤主义的反对者们那样,断言生产本身不是目的本身,那就是忘记了,为生产而生产无非就是发展人类的生产力,也就是发展人类天性的财富的这种目的本身。”(19)
在斯密、李嘉图等人的观念中,历史的决定力量是物质生产力,历史的主体也是物质生产力。这是唯物主义哲学历史观的具体化,在唯物主义哲学观念中,世界的本原和主体都是物质,人类社会不过是物质世界的一种特殊形式。物质生产力是物质的人以其力改造自然物质,形成物质财富的力,同时也包括所改造物质自身的力。物质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根据,是人类生存的条件,对物质生产力所体现的财富的占有和享用,是人社会地位和幸福程度的标志。因此,个体人应依循物质的动物世界的一般规律,不断地发动自己的体力和脑力,进行占有和生产物质财富的竞争,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乃至全人类,也在不断竞争对物质财富的占有和生产中发展。斯密写道:“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简单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树立起来,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20)
资本主义也就是占有和享用物质财富的主义,其占有的根据既是劳动,更是资本。劳动是生产物质财富的主要方式,但劳动者并不能占有他全部的生产物,其所占有的,只够维持生存,因而他“所有的世袭财产”(斯密语),就是他的体力和技巧。资本却可以因对生产的掌控而占有更多的物质财富,并不断积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是为资本主义及其制度进行论证的,它的基本理念,就是占有和竞争物质财富的“唯生产力论”。这是与其唯物主义哲学观念一脉相承的,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具体化。
作为产业工人阶级的代表,作为社会主义的思想家,马克思将批判资本主义及其经济制度作为研究的主要目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有其理念,这个理念是新的哲学观念的具体化,是一种全新的历史观。历史上曾有以上帝主义或小农意识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但都是向后看的观念,因而其批判是反动的、保守的。马克思则在哲学观念上对唯物主义进行了否定,提出了劳动人道主义或“实践唯物主义”哲学观念,因而形成了以人为主体,以劳动为根据的历史观,这是他能够展开对资本主义批判的前提。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比较明确地贯彻了这种历史观,对资本主义经济及其制度所体现的各范畴,进行了批判。到《资本论》的逻辑中,这个历史观依然有所体现,但由于对早期尚未关注的物质生产力范畴的重视,甚至有将物质生产力作为历史主体的倾向,因而导致全部体系的重大变化。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以他规定的异化劳动概念为核心,并由此展开对各经济范畴的批判。异化劳动概念的提出,前提就是以人为主体的历史观,即劳动是人的本质性活动,劳动是人生存的条件,也是人发展的手段。人当然要改造自然物质,但改造自然物质并不是目的,而是人发展的手段。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这样写道:“德国惟一实际可能的解放是从宣布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的解放。在德国,只有同时从对中世纪的部分胜利解放出来,才能从中世纪得到解放。在德国,不消灭一切奴役制,任何一种奴役都不可能消灭。彻底的德国不从根本上开始进行革命,就不可能完成革命。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哲学不消灭无产阶级,就不能成为现实;无产阶级不把哲学变成现实,就不能消灭自己。”(21)无产阶级的哲学不是资产阶级的哲学。资产阶级哲学的主体是物质,是物质财富;无产阶级哲学的主体是人,是劳动的人。
以劳动的人为历史的主体,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将劳动异化,并将劳动生产的物质财富归结为私有财产——不属于劳动者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物质生产力的提高,不仅对劳动者没有任何益处,而且会因增加私有财产而加强对劳动者控制和奴役的力量。“劳动对工人说来是外在的东西,也就是说不属于他的本质的东西;因此,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毁。因此,工人只有在劳动之外才感到自在,而在劳动时就觉得不舒畅。因此,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对于工人说来,劳动的外在性质,就表现在这种劳动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别人的;劳动不属于他;他在劳动中也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属于别人”(22)。“工人在劳动中耗费的力量越多,他亲手创造出来反对自身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就越强大,他本身、他的内部世界就越贫乏,归他所有的东西就越少”(23)。“通过异化的、外化的劳动,工人生产出一个跟劳动格格不入的、站在劳动之外的人同这个劳动的关系。工人同劳动的关系,生产出资本家(或者不管人们给雇主起个什么别的名字)同这个劳动的关系。从而,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24)。
在这里,劳动的人是主体,生产力是其劳动的社会集合,生产力的发展结果不归劳动者,劳动被异化,社会关系也被异化。生产力越发展,作为主体的劳动者就越处于无权和被奴役的地位。劳动者的主义、劳动人道主义或“真正的人道主义”,不能将发展生产力作为目的,更不能将物质生产力视为社会及其历史的主体。马克思也正是以对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概念的规定为出发点,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范畴进行了批判。“正如我们通过分析从异化的、外化的劳动的概念得出私有财产的概念一样,我们也可以借助这两个因素来阐明国民经济学的一切范畴,而且我们将发现其中每一个范畴,例如商业、竞争、资本、货币、不过是这两个基本因素的特定的、展开了表现而已”(25)。以异化劳动概念为核心的异化劳动学说体系,就是由此建立起来的。这个体系的主体,明显地就是人,劳动的人。它的主义,是共产主义,即所有能劳动的人都从事劳动,按劳动的质和量分配生活资料,并对需要进行界定,凡是与劳动无关,对劳动技能提高和劳动者自由发展不利的奢侈、虚荣的消费,都应限制和取消。它的主题是揭示以竞争物质财富为目的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矛盾,探讨劳动者解放,消除劳动异化的途径。它的主张,是号召全体无产的劳动者联合起来,形成革命的、劳动解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运动。
马克思的这个基本观念和原则,是贯穿于他的全部思想体系中的。但是,在19世纪50年代他专注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时候,却受批判对象的影响,将物质生产力的作用扩展,以至有取代劳动的人而成为社会主体的趋向。在1859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他比较集中地论述了自己的历史观:“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26)
“物质生产力”是一个不准确的术语(或许是翻译的问题),它很容易被理解为“物质的生产力”,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又可以得出这样的理解:人们在物质生产中所体现的生产力。前一种理解中生产力的主体是物质,它更贴近唯物主义的传统观念,后一种理解认为生产力的主体是人。马克思的上述论证中,显然是认为物质生产力的主体是人——“他们的物质生产力”。但是,他在《资本论》中规定劳动过程时,将劳动、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三者作为劳动过程的要素,后人就据此得出生产力“三要素”说。如果按“三要素”来规定生产力,那么其主体是人还是物,就很不明确了。实际上,从考茨基到普列汉诺夫,再到苏联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都是将生产力视作在人之外的又一独立的社会、经济的范畴,进而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而这一点,在上引马克思的论证中已经发端。“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这话说了一百多年,已成常识。但“物质生产力”作为人的生产能力,不论表现为物质形式,还是表现为技术,都不可能与社会形式的生产关系形成直接的矛盾。与生产关系发生矛盾的,只能是在生产关系中存在的、或结成生产关系的人,是劳动者,他们作为主体所有的素质技能集合为生产力,生产力是劳动者素质技能的社会表现,它只能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即根据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及相应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经济制度,劳动者素质技能的形成和发挥构成生产力。只有作为生产力主体的劳动者才能与生产关系——更准确地说是在生产关系中——发生矛盾。生产力作为劳动者素质技能的社会表现,是不可能与生产关系发生矛盾的。至于将生产力理解为物质的力,或包括物质力和人力“两要素”“三要素”的观点,就更不能说明这些物质力会如何与生产关系发生矛盾了。
对物质生产力是可以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和规定的,但不能因为理论上的规定,形成了一个概念和范畴,它就成了历史的主体,“物质生产力”的提法是不准确的,应为人的生产力。生产力是历史主体的人中生产主体劳动者素质技能的社会表现,是从属于生产主体的。将生产力脱离其主体,甚至作为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作为历史的主体,去规定它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并用这种矛盾去说明社会矛盾和历史发展,实际上是退回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在唯物主义哲学中,“物质”和“生产力”都是脱离人的主体存在,将生产力抽象并独立出来作为自然界和历史的主体,是可以在观念中存在的,但用它们来解释世界和人类社会,却不得要领。
在上引马克思的大段论述中,将生产力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范畴,作为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还将生产力作为主动的因素,来规定历史的发展。这很容易让人理解为生产力是自成主体的社会范畴,它自己存在,自行发展并与生产关系发生矛盾。而生产关系只是生产力的社会形式,它必须适应生产力。不论上层建筑还是意识形态,都是生产力及其与生产关系矛盾的要求和反映。“意识必须从物质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实冲突中去解释”。意识是人存在的反映和导引,它的根据在于人的存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只是人存在的要素和形式,它们并不存在冲突。只有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人与人的冲突,表现为生产关系的矛盾,而冲突的起因和焦点,往往是生产力。只有解决人与人生产关系的矛盾,才能为人,为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死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这已将生产力的主体性更为突出,似乎人类社会的存在及其历史,都是从属于、依附于、决定于生产力的。不仅对历史的分析要依据生产力,对现实矛盾的规定和解决,也都要取决于生产力。无怪“唯生产力论”者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是“马克思主义者”。
将生产力规定为历史主体,势必将经济主体也规定为生产力,将经济发展的目的和标准都规定为生产力。这一层,在《资本论》的逻辑中已经有所体现,但由于马克思依然没有放弃他早期形成的以人为历史主体的观点,而且将无产阶级的解放作为主题。因此,《资本论》的逻辑在表面上看来是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为基本前提,并展开于全部概念体系中,但实质上,马克思在具体论证中,往往将生产力的主体归结为劳动者,进而探讨了雇佣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的经济关系和矛盾。
然而,“马克思主义者”们却没有考虑到这一层,将生产力为历史主体的观点做了更为通俗、也更脱离实际的解释,进而形成其唯生产力论,并把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差别”规定为“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以致赫鲁晓夫等人提出与资本主义美国竞比生产力发展,或是侧重产量,或是侧重产值,或是侧重“效益”(利润)。演化到今天,则出现了“GDP崇拜”,为了提高可以表现生产力的各项指标,而压低、克扣工资,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经济平衡,制造贫富差距。以生产力为历史主体的观点,在今天的经济生活中得到充分体现。
四、历史阶段的划分:对集权官僚制有所认识又未在理论上明确规定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根据他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的规定,得出对人类历史阶段的划分:“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27)后人据此将人类历史分成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五个阶段。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将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或资本主义制度、社会形态的历史前提,或其来源,规定为“封建的”社会制度、社会形态,资本主义制度是对封建制度的否定。
然而,一百多年来的“马克思主义者”都没有注意在《资本论》中当马克思论到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时,却不是将封建领主制度,而是将“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作为历史前提,资本主义制度是对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对此,马克思做了明确的论述:“资本的原始积累,即资本的历史起源,究竟是指什么呢?既然它不是奴隶和农奴直接转化为雇佣工人,因而不是单纯的形成变换,那么它就只是意味着直接生产者的被剥夺,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解体。”(28)“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29)“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30)
这样说,就是承认在封建领主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间还有一个社会形态。但这个社会形态是什么,它的本质特征如何,马克思并未明确规定,他在《资本论》中只是对其经济矛盾进行了探讨,后来在《法兰西内战》中又对其政治制度进行了论述。由于苏联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在编教科书的时候只是按《〈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论述划分历史阶段,并未考虑《资本论》和《法兰西内战》的有关论述,为此,有必要将这些论述摘引,一起研讨。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篇的第二十四章,马克思在论“所谓原始积累”时明确指出:“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14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当时,尤其是15世纪,绝大多数人口是自由的自耕农,尽管他们的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的招牌后面。在较大的封建领地上,过去本身也是农奴的管事,被自由的租地农场主排挤了。”(31)“在17世纪最后几十年,自耕农还比租地农民阶级的人数多。他们曾经是克伦威尔的主要力量,甚至麦考莱也承认,他们同酗酒的劣绅及其奴仆,不得不替主人把他的弃妾嫁出去的乡村牧师相比,处于有利的地位。”(32)“在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土地所有者通过立法实行掠夺,而这种掠夺在大陆各处都是不经过立法手续就直接完成了的。他们取消了封建的土地制度,也就是使土地摆脱了对国家的贡赋,以对农民和其他人民群众的课税来‘补偿’国家,他们要求对地产的现代私有权(他们对地产只有封建权利),最后,他们强令实行定居法。”(33)
从上引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已经认识到在经济制度层面上封建农奴制与资本雇佣劳动制之间,还有一个“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那么,与这个“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相对应的政治制度是什么?又如何规定这个历史阶段的社会性质?对这个问题,他并未在《资本论》中予以探讨,而是分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过程。
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马克思做了这样的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34)“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中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35)“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及其生产方式是对封建农奴制的否定,在封建农奴制下,农奴不仅没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没有人身权,即“没有自己”,他们的劳动是在拥有其人身权的封建领主的支配下,使用属于领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其收获物大部分以贡赋形式交给领主,或者直接为领主劳作。“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劳动者要有人身权,这样他的劳动成果才能有一部分归属他自己,并以此作为生产资料——购买小块土地和生产资料。他并不向任何领主交纳贡赋,但要向国家交税,或向所租土地的地主交租。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对此又进行了详细论述:“再看一看小块土地所有制。在这里,农民同时就是他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则是他的主要生产工具,是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流动场所。在这个形式下,不支付任何租金。”(36)“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民族,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英国的自耕农,瑞典的农民等级,法国的和德国西部的农民,都属于这一类……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也就是对下述生产方式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单独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存资料。”(37)
这种“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是欧洲短暂的集权官僚制阶段土地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与它同时存在的,是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地主的来源,一是旧时领主转化而来,二是商人或手工业主以货币购买土地所有权而形成。地主与自耕农的区别,一是不从事农业生产,二是其所有的土地面积要大得多。地主以其土地所有权,或是自己雇工进行农场式经营,或是从所有权派生使用权出租。而租用土地使用权的,有两种人,一是佃农,二是农场主。
在欧洲,“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只存在两三百年就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否定,因而未形成典型的、稳定的制度形式,以致在规定历史阶段时往往被忽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就是如此。当他在《资本论》的写作中发现了这一段历史事实以后,从经济上所做的规定,依然未能使他明确地将这一经济制度形式作为一个社会形态的基础。之所以如此,与马克思对中国经济及其历史的注意不够有很大关系。
“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典型,不在欧洲,而在中国。20世纪以来的中国思想界,套用欧洲思想家对其历史阶段的划分,特别是苏联教科书的观点,将中国历史比照欧洲分成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大阶段。这里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将从秦至清两千余年界定为与大致同期欧洲历史上的“封建领主制”。古代的中国人,在农业生产及农业文明上是处领先地位的,这是劳动者素质技能提高和发挥的表现。劳动者要求与其素质技能相适应的社会地位,并为此而不断展开斗争。从夏至商,虽然史料还不充分,但从已有的资料可以判断其已脱离原始公社,基本制度大体是奴隶制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混合体,即在有些部落中是奴隶制为主,有些部落中是公社式公共所有制下家庭个体生产。之所以有这种区分,主要取决于各部落的生存方式,即是否以战争掳俘为其主要劳动力,当时中原的部落就有几百上千个,比较崇尚和平劳动的部落还是大多数,因此,奴隶制仅在部分部落或多或少地存在,但尚无足够史料证明有一个统一的类似古希腊时代明显的奴隶制。
西周“革命”后,周统一号令,在周天子的名义下,古代中国的绝大部分地区,都由天子封国土、建诸侯,最初曾达数百国,其一国的领土大体相当于现在的县。我们今天看中国地图,常觉得县界让人费解,实际上这是从周封建开始经三千多年历史演变而成。周的封建,确立了统一的社会制度,这就是封建领主制,不论以前是否实行奴隶制的国家,都以封建领主制为基本制度。我们从古罗马被日耳曼人战胜,欧洲实行封建领主制的历史文献中,可以看到欧洲奴隶制转为封建领主制的过程。而早于这个过程一千六百年的周对商的“革命”,是从部落向部落联盟的转变。既包括对实行奴隶制的部落的封建领主制变革,也包括对公社的公共所有制家庭生产方式的变革,而后一种变革在实践上可能更容易些,即原有的部落首领或新“封建”的领主拥有土地和人口的所有权,广大劳动者以农奴和平民的身份存在,他们在人身权上依附于领主,已有相对独立的小块土地(私田)的使用权。农作时,先到归领主所有的“公田”上劳动,后回“私田”劳动,其“私田”的收获物,除交领主一部分贡赋外,就归自家消费。无疑,这种制度比奴隶制更有益于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也比公社公共所有制更有利于统治,从而促进了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
也正是由于劳动者素质技能及其所表现的生产力的提高,封建领主制内部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各诸侯国之间战乱不断,使领主阶级内部矛盾尖锐化。在战乱中的农奴及平民,也不得安生,他们是主要的兵员,战死战伤者无数,连基本的生活资料都得不到满足,因此也与封建领主制发生激烈的矛盾。虽然他们无力形成一股变革势力,但却从利益和意识上要求统一,要求稳定,要求起码的人身权和经济权利,因此他们拥护社会变革。
也正是在这尖锐的矛盾中,秦率先实行法家的变革主张,商鞅的“耕战”思想及废除世卿世禄制,已是后来集权官僚制的雏形。秦之所以能灭六国而大一统,根本原因也在于它以新的制度解放了农奴,提高了其生产和战斗的积极性。这样,秦统一天下后,必然要将集权官僚制在其势力所及范围内推广。但法家的严刑峻法又不利于统一后的秩序和长期统治,嬴政不可能“长生不死”,因此秦王朝仅十余年就垮掉,代之而起的汉朝尝试以道家治国,虽可缓解法家路线造成的尖锐冲突,但终不可长治。刘彻采纳董仲舒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则将法、道、兵、术、农诸家都改造为儒家道统的成分,形成大一统的统治文化体系,以此为基础,确立了集权官僚制。
集权官僚制的主要特点,就是废除世卿世禄的封建领主,代之以皇帝名义的中央集权,委官郡县。而所集之权,主要就是土地所有权,进而是对全国人民的人身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在周时可能只是理论上的,但秦汉以后,则成实际,唐柳宗元在《封建论》一文,对此论曰:“周有天下,裂土田而瓜分之,设五等,邦群后,步履星罗,四周于天下,轮运而辐集。合为朝觐会同,务为守臣干城。秦有天下,裂都会而为之郡邑,废侯卫而为之守宰,据天下之雄图,都六合之上游,摄制四海,运于掌握之内,此其所以为得矣。”
“封建”一词,古已有之,其意在“封国土,建诸侯”。柳宗元此文意在反对当时一股主张复辟封建领主制的思潮。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起码在唐时人们对封建领主制和集权官僚制的区别就已注意到了。而以周朝八百年的基本制度为封建,也是恰当的。至于一千六百年后的欧洲,实行的“设五等,邦群后”的封建领主制,是否参照了中国古代典籍,已很难探其究竟。
集权官僚制是以政治的集权控制土地所有权的专制。这是政治与经济统一的制度。对此,历代的统治者都是相当清楚的。以暴力夺取政权,以政权控制土地所有权。“打天下,坐江山”,此之谓也。
集权官僚制下,政治权利集中于以皇帝名义的中央政府,由它自上而下派出各级官员组成行政机构,形成金字塔形的官僚体系,操纵并行使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和民众的人身权。官职不得世袭,采取荐举、科举、军功等方式遴选。各级官员可自行聘任助手——僚,协助其处理政务。法律、政策由中央政府以皇帝名义发布,各级官员均得遵循,而对具体的行政,则按自己的价值观、道德观及学识等来处理。全体民众均被罩在这层大而严密的官僚体系统治下,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只有无条件地服从统治的义务。民众的人身权属于皇帝,但“天高皇帝远”,除了要服兵役等义务外,其人身相对于封建领主制时还是自由的。除城镇中的商人和手工业者外,绝大多数人口为农民,他们作为皇帝的臣民,可按人口从皇帝名义的政府那里“均配”到小块土田,为其世代占有。这是集权官僚制与封建领主制又一主要区别,农奴从领主那里得到的,只是小块土地的使用权,而农民则得了土地占有权。官在名义上也和民一样,是皇帝的臣子,是奴才,皇帝对他们的工作与贡献,除了给予部分俸禄外,就是以禄田、勋田等形式赏给部分土地的占有权,但往往要定期收回(勋田中有一部分则长期保留)。
土地占有权是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以皇帝名义的国家在将归其所有的土地占有权赏给官,或“均配”给民时,依然牢牢掌握着其所有权。这种权利的表现,主要有:一是国家要据所有权向拥有土地占有权者收税;二是国家可定期或随时收回归官的土地占有权;三是国家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大灾难之后,重新对农民“均配土田”的占有权;四是王朝更替,江山易主,往往会重新分配土地占有权。
集权官僚制较封建领主制在经济上的进步意义在于:其一,它使广大劳动者从对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中解放出来,虽然人身权还名义上握在皇帝或国家手中,但毕竟有了相对宽松的人身自由,其劳动力除为国家服役外,基本上可以由自己支配;其二,它将土地的所有权控制在国家手里,废除了领主的土地所有权,即使给官吏的禄田、勋田,也只是占有权,而非所有权,他们只能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农民在租土地使用权时,可以有自己的选择和就地租讨价还价;其三,定期在总体上或局部“均配土田”,即将土地占有权分给农民,使农民中的相当一部分可以耕种自己占有的土地而生存;其四,土地占有权可以买卖、传给后代,这一方面为大地主兼并土地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也为农民的迁徙及土地垦殖利用创造了机会。
在大一统的专制下,分散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是与手工劳动的农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一家一户的个体劳动,既可以充分地利用土地资源,又可以有效地发挥劳动力的作用。封建领主制下的农奴,虽然也能够得到领主分配的小块“私田”,但这只是使用权,而且都是短期的,农奴没有人身自由,因此劳动的积极性并不高。况且,耕作与收播的最佳时间,要到领主的“公田”上劳作,不免耽误“私田”的农时。领主所要贡赋也是不固定的,收成多即多要,农奴得不到多少利益。集权官僚制下农民人身权的相对自由和对土地的占有权,使之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性,我在自家占有的土地上耕作,种植的品种由我决定,收获量与所付劳动量在正常年份下是成正比的,而交给国家的税又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这部分拥有土地占有权的“自耕农”是有较高生产积极性的。勤劳,精耕细作,以及改进生产技术,培育选择优良品种等,都是一个家庭增加收获,提高生活水平的必要方式。这些方式的采用,其结果也是明显的,由此提高了农民的素质技能和生产的主动性。
对于那些无地少地的佃农来说,可以用其劳动产品的一部分租来土地使用权。在对土地的权利上,佃农与农奴是相似的,不同的是,佃农并不在人身权上依附于地主,他们与地主之间只是租佃关系,只要按租约支付租金或农产品,他们对地主没有其他义务,而且租约都是有期限的,过期以后,是否承租,由双方协议。佃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的代价是很高的,所租土地收获物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要作为地租交给地主。但毕竟地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佃农只要勤劳耕作,多收获些产品,还是能够用于本家庭消费的。
大部分地主都是采取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办法,来获取剩余产品的。但也有一部分地主,自己经营所占有的土地,即雇一部分农民为其耕作,或长工或短工,收获物完全归地主,地主支付一定的报酬给所雇农民。那些长期做雇工的农民,可称为雇农,他们是农村中境况最差的人,不仅没有土地占有权,连租土地使用权的条件都不具备。至于短工,即季节性雇工,其来源大多是佃农或自耕农。从经济关系看,雇农与资本雇佣劳动制下的工人相似,也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来谋生,但劳动方式不同,其劳动力所有权得不到确认和保证,在某种程度上与家仆类似。
中国的小农经济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典型,虽然农民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但由于土地所有权掌控于以皇帝名义的国家,以税和租来制衡所有权与占有权、占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而且农民拥有比较多的人身权——只是名义上皇帝有对臣民的生杀之权。这是在农业生产方式下取代封建领主制的必然制度形式。马克思对中国的了解不多,他对人类历史阶段的规定,虽然提到了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但这主要是针对印度等英国殖民地的,并不包括中国及其附属的朝鲜、越南。“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提法,是马克思用来指称人类第一个社会经济形态的,其特点就是“公社所有制”。他之所以用“亚细亚”这个洲名来称谓,就是要说这种所有制不仅欧洲,而且全世界都普遍存在过,现今的“亚细亚洲”的一部分地区,还残存着这种生产方式。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中,他在论及“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自然发生的共同劳动”时,写了一条注释,比较清楚地表达了他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见解:“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从罗马人、日耳曼人、赛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人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38)
中国的一些学者曾就“亚细亚生产方式”进行过长期的探讨和争论,但由于都是把中国纳入“亚细亚生产方式”,并以此提法来规定中国古代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因此总也不得要领,而且造成对中国古代历史阶段理解的混乱。实际上,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并不包括中国。这主要是由于当时欧洲人对中国了解不够,没有充分的资料造成的。也正是由于没有对在人类古代史上占重要位置的中国的了解和研究,才导致马克思在规定人类历史阶段时的缺环,即没有规定在封建领主制和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的集权官僚制阶段。这不仅不能说明中国历史,并造成诸多误解,这种误解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将秦至清两千余年的中国说成“封建社会”,并用欧洲人对封建社会的定义来解释这段历史,不仅理论与实际不符,更严重的是导致将中国革命的对象规定为两千多年前就已经不存在了的封建制度和封建势力,从而贻误新中国的制度建设和改革,也不能说明欧洲的封建领主制被否定到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前的历史。
从封建领主制到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可能直接转化的,这中间必须也必然要有一个中介环节。对此,马克思在考虑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前提时就已经注意到了,前面所引他在《资本论》中的相关论述,已说明了这一点。至于政治制度的演变,他在《法兰西内战》中有一段深刻而明确的论述:“以其无孔不入而且极其复杂的军事、官僚、僧侣和司法机构像蟒蛇一样地把活生生的市民社会从四面八方网罗起来(缠绕起来)的中央集权国家机关,最初是在君主专制时代创造出来的,当时它是作为新兴的现代社会在争取摆脱封建制度束缚斗争中的一个武器。中世纪贵族的、城市的和僧侣的领主特权都转变为一个统一的国家政权的从属物;这个统一的国家政权以领薪的国家官吏代替封建显贵,把中世纪地主的门客仆从和市民团体手中的武器转交给一支常备军队,以系统的按等级分工的国家政权的统一计划代替中世纪的互相冲突的势力所造成的错综复杂的(光怪陆离的)无政府状态。以建立民族统一(创立民族国家)为任务的第一次法国革命,必须消除一切地方的、疆域的、城市的、省份的独立性。因此,这次革命不得不继续发展君主专制制度已经开始的工作,即使国家政权更集中更有组织,并扩大这一政权的辖制范围和职能,增加它的机构、它的独立性和它控制现实社会的超自然威势,这种威势实际上取代了中世纪的超自然的天堂及其圣徒的作用。由各社会集团的彼此关系产生出来的各个细小的个别的利益,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并以国家利益的形式固定起来,成为独立于社会之上又与社会对立的利益,这种国家利益交由那些担任经严格规定的、等级分明的职务的国务祭司们管理。”(39)
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君主专制”,这是不同于封建领主制和资本主义民主制的又一政治制度,其特征,包括统一的国家政权、领薪的国家官吏、常备军队、按等级分工的统一计划,这是对封建领主制的领主特权、封建显贵、门客仆从和市民团体、互相冲突的势力造成的错综复杂的无政府状态的否定,又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前提和对象。法国大革命在一定程度上是继续君主专制建立统一国家的使命,同时又要废除君主专制,代之以资产阶级的专政。这种情况在欧洲其他国家也都有所表现。
综合马克思关于欧洲封建领主制到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经济和政治关系的论述,我们可以认为,他以深刻而系统的思维,在对这些不太充分的材料的分析中,已经发现了集权官僚制的存在,但未能以明确的概念加以规定和论证。可以想见,如果他有条件对中国的历史进行系统研究,这种规定是必然会做出来的。而他在做这些论述前近十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表述的观点,却成了后人概括“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这对理解马克思的理论,特别是《资本论》,以及全部社会科学的研究,都有深远的负面影响。
注释:
①刘永佶:《资本论的逻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②刘永佶:《资本论逻辑大纲》,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③刘永佶:《现代劳动价值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④刘永佶:《政治经济学大纲》,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⑤刘永佶:《劳动人道主义》,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⑥⑧(22)(23)(24)(2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46、169、93~94、91、100、10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⑦《路德维希·费尔巴哈的书简、遗稿及其哲学特征的阐述》,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⑨(11)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1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⑩刘永佶:《劳动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2)(13)列宁:《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见《列宁选集》(第2卷)第441~442、44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4)(15)(16)(17)(18)(28)(29)(30)(31)(32)(33)(34)(3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2、8、10、874~875、60、872、873、874、823~824、830、831、872、872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9)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第124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20)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第252页,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
(21)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6)(27)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83、8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6)(3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09、911~912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8)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2页,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39)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08~40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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