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_郭香伶

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_郭香伶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四川成都 610072

摘要: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上市公司收购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但仍存在着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需要对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收购进行相应监管。出于规避监管、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证券市场一致行动人应运而生。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制已日趋完善,但仍然存在着相关立法层级较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不明等不足。应针对相关问题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制系统。

关键词:上市公司 一致行动人 法律规制

不同国家的法律或行业规范均对该方面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规定,相比较而言,我国的香港及美国的规范体系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在相关法律规范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相关内容。

一、一致行动人的理论概述

(一)各个国家中一致行动人的概念

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美国证券交易法》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作为合伙、有限合伙、辛迪加或者是其他团体为了获得、持有或者安排目标公司的证券而行动,这样的辛佳迪或团体应当视为同一个人;英国《公司法》:通过协议、谅解、安排等形式,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目标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活动以取得或巩固该公司“控制权”的人;香港的《收购及合并守则》:一致行动人包括根据一项协议或者协定,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该公司控制权的人。”[1]

(二)我国对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 86 条、第 88 条、第 96 条是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但并未明确提出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其使用的是“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己发行的股份”这一说法。可见,《证券法》中的这一说法会导致一致行动人的范围过宽,一定程度上可使大众投资人较为及时知悉一致行动的动态,而该说法将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收购成本增加,并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本运作。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推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并不明确,《披露办法》对其定义作出了规定,但并未明确其具体范围。

二、对一致行动人监管的必要性

一致行动人利用其掌握的经济和信息优势地位,很容易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背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收购人通过协议和其他安排方式,与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进行一致行动安排,规避证券法中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规则,增强了市场不透明性。

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法律监管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与程序

认定推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形不能过于宽泛,也不能过于狭窄。因此,应把握好认定的尺度,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各种利益。目前 A 股市场对“一致行动”的概念通常情况下还是从狭义角度形成和作相应理解,即各方同时在股票购买、控制权提升等过程中起到互相促进作用。“建议在充分参考日本及我国香港地区相关发展经验基础上,完善一致行动人的定义界定:所谓合意,字面理解即是意见一致的意思;同时,无论是联合收购还是联合投票等行为,都属于一致行动规制范畴。通过相对广泛的界定与法律规制,能够减少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行为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发生。”[2]

(二)强化一致行动人的法律义务

第一,信息披露义务。我国证券法也对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活动开展提出明确要求,只是没有对信息义务履行方式进行相应限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针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触发条件则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只要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量达到法定限度就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各一致行动人是否得知合计持股量已达到法定限度则在所不问。这样有利于对一致行动人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其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得到全面履行。我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笔者以为此规定即采纳了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量达到法定限度则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短时间内我们达不到香港的这项规制条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发展情况下,考虑境内市场中的投资者素质,无法要求投资者完全按照要求,真实、准确的实施信息披露活动。

第二,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将一致行动人的强制要约义务作出了特别的规制。《证券法》强调,一致行动人需要承担强制要约的义务。但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将一般收购人与一致行动人进行有效划分。所以,相关发展阶段内,我们可以适当参照香港的管理模式。在对一致行动人的强制要约义务进行管理过程中,如果满足持股区间要求,每增加五个百分点的持股份额,则需要向各个类型权益股本持有人发出强制要约,但一般收购人则不需要作到这样,仅向有投票权的持股人发生就可以了。我国法律未针对要约收购义务履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一致行动人责任履行提出相应要求,会导致在一致行动过程中,相关行动人如何履行相关义务无法确定,进而使义务履行目标无法最终实现。

(三)明确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责任

尽管修订后的《证券法》对收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完善,但从实际运作状况来看,其自身依然存在一定的欠缺之处需要我们不断进行改善。

第一,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证券内幕交易是指掌握上市公司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的人,在该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之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已经对正常市场发展秩序造成极大不良影响,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基础上,应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引入证券市场先期赔付制度。证券市场涉众案件投资者利益补偿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即使得到生效裁判的确认,也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证券事件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以通过拖延诉讼时间从而转移资产,极易导致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补偿。另外,由于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存在,使得在受害投资者提出民事诉讼之前,相关责任主体已经需要缴纳巨额的行政罚款或刑事罚款到国库,使得受害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速度极慢,甚至可能获取不到足够的赔偿。

(四)加大一致行动人的行政处罚力度

我国新《证券法》暂未对一致行动人法律责任作出特别规定,其只能被纳入一般上市收购人的信息披露及收购义务体系中进行管理。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违法行为,最高罚金为六十万元人民币。而从当前实践中来看,该处罚机制、处罚数额基本很难对一致行动人的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的震慑作用,因为在内幕交易、市场操控等因素影响下,违法行为所创造的利润收益空间远远大于六十万元。“在充分考虑相关行为所具备的危害性特征基础上,我们可以参考香港等地区的立法方式,要求在一致行动人出现违法行为情况下,包括进了内幕交易时,自身必须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3]

四、结语

针对我国在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制中存在的界定不足、惩罚较轻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借鉴国外和香港地区已有的经验,本文提出了综上建议,希望类似法律问题能切实有效地解决。

参考文献:

[1]张席领.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8:74-75.

[2]熊锦秋.拓展“一致行动人”的内涵和外延[N].证券时报.2016-06-03(3).

[3]谈萧.一致行动人的比较法考察[J].证券市场导报,2006,(6):21.

作者简介:郭香伶,四川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方向的研究。

论文作者:郭香伶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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