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语法构式到修辞构式(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修辞论文,语法论文,构式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同化:构式与构成成分的整合
修辞构式是一定修辞动因加在一个基本的语法构式上形成的,而语法构式都是从重复出现的人类生活的基本情景中抽象出来的“意象图式般的结构”。这种图式结构一旦形成,按照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的观点,会以同化和顺应两种方式与外界发生关系,前者指的是外界的信息必须纳入图式的结构才能被我们接受,后者指的则是当外界信息超出了图式的接纳范围时,图式就会调整自身的构成而将这些信息吸纳进来。语法构式也以这两种方式导致了修辞构式的形成:同化,表现为构式在与构成成分整合的过程中将整体的构式义加给这些成分,使它们发生适应自己的变化;顺应,表现为构式在表达满足修辞动因造成的意义时,自身发生由中心意义派生出非中心意义的变化来适应它。除此之外,构式还可能在实现某种修辞动因的状态下被高频使用,使得不可推导的修辞意义从外部加在构式上。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前二者。
1.整合中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
整合可以理解为构式自上而下对论元角色的要求,与充任构成成分的动词自下而上对参与者角色要求的统一。由于构式的独立性,当二者不一致时总是动词发生变化而被同化到构式中去。具体到修辞构式的研究则可以这样来认识:在一个表达过程中,构式的激活缘于真实的认知经验,它自上而下地引导、规定我们对构成成分的选择;词汇系统中有待选择的词语却负载着我们已有的认知模式,不可能随时调整自己以自下而上地适应构式的需要。当二者冲突的时候,同化就意味着保守的经验模式必须适应真实、新鲜的认知经验而发生变化。
构式不仅是句法的一种框架,还是我们编码认知经验、赋予经验以形式的框架。当语言使用者面对一种真实的认知场景而试图对之进行表达时,首先是认知场景激活了长时记忆中储存着的某一构式,关于这一场景的认识也就经由构式的整理和规范而被编码在该构式的组织形式中。由于构式是高度抽象的,它只能将最为基本的事件类型编码为自身的中心意义,例如某人引起某事、某物引起状态或处所的变化、某物对某人有某种影响等(Goldberg,2007:048)。所以借助构式的组织,我们就会形成对某一认知场景表现为某种事件类型的整体认识。构式同时又是一种句法组织的形式,接着就会自上而下地引导我们选择词语,要求词语按照它对论元角色的要求进行组合以形成句子。还是以例(7)为例:
言者获得一个强烈的印象:父亲只是发出一阵激烈的叫喊声(言者显然并没有听清或者没有理会叫喊的内容是什么),就导致了女儿去烧水的行为。因而在说者真实的认知经验中“嚷”的声音(而不是“嚷”的言语内容)是有致使的力量的,将这一场景表达出来的愿望便激活了他大脑储存中“致使-施动”构式。
词语的选择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它除了受到构式自上而下的制约,必须满足它对论元角色的要求外,还需要在观察细节的基础上,使选择的每一个词语都能以丰富、恰当的语义信息来反映这一场景。可是词库中词语的意义一旦形成就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不会因为场景表达的临时需要而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它代表了表达过程中保守的、模式化了的力量。当它与构式发生冲突的时候,语言使用者通常的选择总是对词语所代表的保守力量妥协,对例(7)来说,就可能用具有致使义的“催”、“叫”等来替换掉“嚷”,或是增加一个“致使-施动”构式的标记“要”。然而这样一来,原先那种大呼小叫、颐指气使的姿态就不再呼之欲出了。获得的是表达的轻松和理解的顺畅,付出的代价却是丧失了经验的真实性和新鲜度。
言者如果坚持他的实际感受而只将“嚷”作为唯一的选择,就会出现“致使-施动”构式义与动词的语义冲突,修辞构式若要得到理解就需要化解这一冲突。在语言层面上可以用结构的压制,也即构式义强制性赋加给动词以迫使它发生我们期待的变化来解释,而在认知的层面,实际上正是言者已经在一个规定性场景中真实获得了“嚷”的行为具有致使力的经验,才会促使他自然地将“嚷”放进“致使-施动”构式;对听者来说,语义冲突所起的作用就是迫使他去设想“嚷”在一个怎样的场景中会具有致使力,一旦借助于以往的经验和想象而获得了这样一个场景,语义的冲突就转化为语义的协调和对生动感的引发。
2.整合的类型
借鉴构式语法的分析方法,我们在整合的众多类型中主要讨论以下两种。
2.1 角色关系的变化
正如构式有对论元角色的要求,动词(及形容词)也有对参与者角色的要求。二者一致时,动词义就是句式义(构式义)的一个实例(沈家煊,2000),动词就能在可推导的情况下进入构式;如果不一致而构式义又体现了当下认知的真实必须加以选择,构式义就会迫使动词的参与者角色发生变化而与构式的论元角色相一致。
a.真实经验与角色关系的变化以上讨论的“嚷”是角色的改换:丢失了对嚷叫声参与角色(相当于构式中的结果论元)的要求,却获得了一个“受使-施动”的参与者角色。而以下诸例都是角色的增加:
(42)身为父母,情不自禁地唠叨个不停。当年我们,如今轮到了我们。(南帆《当下与恒久》)
(43)老板娘的女儿拖着鼻涕,脸上冻得褐红斑驳,正,……(旅行家《滇藏慢行》)
(44)每次,海鸟就会想起自己的女儿海樱。(韦陇《尔卜尔筮》)
(45)“菲菲不是你女儿,你当然不紧张了。”“你说?”(江西电视台四台·大牌影院)
例中的动词、形容词原本只要求一个主体(行动者或感受者)角色,而行动、感受所指向的对象并不在词义的概括范围内,所以都不能带宾语。但现实中一定认知场景提供的经验却将它们与所指向对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导致词语在这些经验所激活的构式中必须增加一个对象的角色而具有了及物性。以下两例比较复杂一些:
(46)她开始是生闷气,当着我面摔门,出出进进把门摔得很响。我也气盛,反过来也用力摔门,声音更大。这下子她发作了,喊叫起来:“徐涛,?不想干你就走,马上给我走!”(北大CCL语料库)
(47)(孩子生气摔杯子,母亲说)?(电视剧《守望爱情》)
“摔”只能有“摔者”(相当于施事)、“所摔物”(相当于受事)两个参与者角色,而它进入的却是一个要求三个论元角色(施事、受事、对象)的构式——可以理解为一个双及物构式在隐喻的作用下由中心义向非中心义扩展而造成的变式,它的受事不是物质地转移到对象角色那里,而是一种抽象的转移——通过“杯子”的摔出将某种情绪状态指向了特定的对象角色,类似于“人们骂他卖国贼”。动词在这种构式义的作用下不仅获得了一个“接受者”(相当于对象)的角色,导致动词带上了对象宾语“谁”、“我”,受事也在单纯的影响义上增加了转移义,如果论元全部呈现出来,就应该说“你摔我杯子呀?”认知场景中“摔”的物理事件并没有变化,但是言者一旦领悟到动作者赋加其上的某种情绪状态的指向,便只有激活这种双及物构式才能将他所感受到的经验真实地反映出来。
b.潜意识心理与角色关系的变化有时构成认知场景的不一定是真实的经验,而是某种潜意识心理的自然流露。每一个人都清醒地知道时间的流逝是无法控制的,可是意识深层却潜伏着一个固执的念头,认为时间是一笔财富,可以由我们来支配,所以才会有“抓紧时间”、“节约时间”、“花费时间”等说法。正因为是人的活动耗费了时间才导致时间的流逝,所以一个人从事了消耗时间过多的活动,就应该对时间的流逝和流逝的速度负责。这种耗费导致时间流逝的心理是经不起理性分析的,但又是根深蒂固的,它的无意识流露经常会激活动结构式:
(48)朝着前面冉冉下沉的落日走,时才兴尽而归。(洛夫《裸泳记》)
但动结构式只体现了“走”对时间的消耗与暮色降临、街灯亮起之间的因果联系,如果要追究时间流逝的责任者,激活的就是“把”构式了:
“把”构式所具有的主观处置义,表明了使用者之所以会选择这一构式,正是认定了客体论元角色所处的状态是主体论元角色造成的,也就是说,这里的“太阳”之所以会“到了中天”,“天”之所以会“由微微的亮色而变成透明的白色”,责任不在于太阳与天色自身的变化(它们转喻了时间的流逝),而在于句中主语“他们”、“陈生”从事了大量耗费时间的行为“走”与“睡”。所以尽管词库中的“走”与“睡”都是不及物动词,不具有处置客体论元的能力,而被潜意识中的时间心理激活的“把”构式却将这种能力赋予了它们,使它们获得了一个受事论元,因而实际上允准了“走太阳(走得太阳下山了)”、“睡天(睡得天由微微的亮色变成透明的白色了)”这样的结构。“生命”也是时间的转喻,出现以下的表述是出于同样的心理:
2.2 侧重关系的调整
一个动词为了完整反映它所概括的事件框架,需要有参与者角色(相当于构式的论元角色)组成的结构。然而未必其中的每一个角色都会得到同样的侧重——侧重指的是因为得到了直接句法位置的表现而得到突显。主语、直接宾语、间接宾语这三个位置因为无须借助其他手段便可以直接与动词相联系,所以是直接的句法位置,如果要借助介词或其他迂回的方式才能与动词发生关系,参与者角色就处在间接的位置上了。语言中一个动词的哪些参与者角色可以得到侧重是高度规约化的,例如汉语的“偷”和“抢”都要求有三个参与者角色,分别是[偷窃者、失窃者、失窃物]和[抢劫者、被抢者、抢劫物],然而“偷”侧重的是“偷窃者”和“失窃物”,它们得到句法表现的结果就是可以说“他偷十块钱”,没有得到侧重的“失窃者”不能出现在直接的句法位置上,所以不能说“他偷我”。“抢”的侧重关系与之不同,“抢”侧重的是“抢劫者”和“被抢者”,所以能说“他抢我”而并不大能说“他抢人十块钱”。(沈家煊,2000)
然而认知场景提供的真实经验中对一个事件的侧重与动词规约中的侧重却经常是不同的,这时被场景激活的构式就会自上而下地对动词的侧重关系进行调整:
例(56)中的“签(下)”出现了两种侧重关系。“与中国台湾歌星‘甜蜜教主’王心凌签下三年三张唱片的合约”是规约化的表达:“签(下)”侧重的是受事角色,所以只有“合约”、“条款”之类才能进入直接句法位置,而对象角色“王心凌”要得到句法表现就需要借助介词“与”。然而真实经验中关注焦点韵变化却可能造成构式的侧重落在对象角色上,结果就使它摆脱了介词而进入直接宾语的位置,造成“签下内地小天后周笔畅”。
例(57)中动词“赌”规约化侧重的应该是目的角色,所以常见的表达是“赌钱”、“赌一顿饭”。可是在“见谁赌谁”中“赌”的对象角色已经被前面的“见”突显出来而不能不被侧重,所以“谁”作为对象角色却进入了直接宾语的位置。
侧重关系的调整在汉语中有一种特殊的表现:对一些动词来说,应该得到侧重的角色因为经常出现在直接宾语的位置上,与动词的关系已经渐渐习语化,紧密程度处于短语与词之间,通常称之为离合词。下例中的“撒手”、“照相”,都已经在结构内用直接宾语的位置侧重了一定的角色“手”(受事)和“照(片)”(结果),没有位置再去侧重其他角色。然而一定的认知经验会产生让另一种角色得到侧重的需要,这时介于短语和词之间的身份就会强制性地向词靠拢,从而获得一个直接宾语的位置以接纳新的侧重角色:
原先侧重的角色转为词内成分,指称性减弱甚至消失而不再突现,而处在真正宾语位置上的“我”和“世贸中心废墟”则得到了侧重。
如果将规约化的侧重称为无标记现象,那么经过构式调整的侧重则是有标记现象,它在直接句法位置上得到的突显程度要远远高于无标记的侧重。
四、顺应:构式由中心义向非中心义的引申
当修辞动因无法在构式与构成成分整合的过程中得到满足时,便会推动构式发生变化以顺应自己的需要。但是一种语言的构式总量是有限的,构式的构成也总是趋于稳定的,都不会因为不断萌生的修辞动因而发生急剧的变化,这样顺应的主要对策只能是从原先单一的原型构式义(中心义)引申出越来越多的非原型义(非中心义),构式也在这一过程中演变成多义结构。
1.构式义依赖规定场景引起的引申
在通常的理解中,以“我炒了一个菜”、“他擦了两扇窗户”为实例的施动构式应有两个论元:施事论元、结果/受事论元,构式义应该概括为:
施事主体通过实施具体的动作导致期待中某事物的致成(结果)或变化(受事)。
然而在这样两个例句中—
前者与构式义是相符的,而后者中的“我”并没有实施实际的动作,却导致了与前一个例句中相同的后果。进一步看,后者其实是下一种类型在一种规定性场景中的特例:
这里将第Ⅲ类句子作为一种修辞构式来考察,论证它的构式义是在一定的修辞动因作用下从施动构式的构式义引申出来的。
1.1 语法层面的分析
施事并非初始概念,还可以在其中再加分析。张伯江(2009:40)认为施事的两项重要特征为意愿性和实施性(我们认为“意愿性”应该有两重意思:愿望和意志,前者指的是对某事件实施的有意识期待,后者指的是致使该事件得以实施的能力,也即使因性),它们可以分别承载在一个使役式的S和A也即主语和兼语的位置上,因为这类句子的意义即为“意志的传递”:S有一个愿望,希望某个事件实现,他把这个愿望传递给A,由A来实施。
这一分析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施事中的这两个特征在句法上是可分离的,由此便可以设想,以上的第Ⅱ类句子(如“秦始皇建造了阿房宫”)其实都是一个只凸显了意愿者而“遮蔽”掉了实施者的使役式,证据是它们的主语后至少在语义上都可以补出一个“让人”而得到还原。更进一步的设想则是,第Ⅰ类句子(如“他亲自下厨炒了两个菜”)又何尝不可分析为一个使役式呢?只不过其中的意愿者和实施者是同一个对象,因而都可以补出一个“让自己”。所以这两类句子是:
Ⅰ意愿者——[致使]——实施者(意愿者自己)——[实施]——事物致成或变化
Ⅱ意愿者——[致使]——实施者(意愿者外的对象)——[实施]——事物致成或变化
在Ⅰ中,事件由意愿者“致使”自己来实施,也即意愿者与实施者的合二为一是人类经验中的一种常态,可以作为默认的因素不在句法中表现它们,这样意愿者与实施者就重合在一个主语位置上,使得我们无从看到其中的致使关系,构式也就从一个“致使一施动”构式变成了一个施动构式。
在Ⅱ中,如果有意要显示实施者的作用,就会通过一个致使义的动词将它表现出来,可以仅仅是显示有实施者存在的“秦始皇让人建造阿房宫”,也可以是有所指的“秦始皇下令十万民夫建造阿房宫”。如果只是想凸显意愿者的愿望特别是他的意志,也即他无须动手实施也能致使事件完成的力量,实施者就可以从句法上被“遮蔽”掉而落在语义背景的阴影中,构式同样从一个“致使一施动”构式变成了一个施动构式:
立足于这样的分析,第Ⅰ类句子的构式义便可在严格意义上概括为:
Ⅰ 意愿者致使自己作为实施者完成了自己期待中某事物的致成或变化,施事因意愿者、实施者由同一个对象承担而表现为一个统一体。
第Ⅱ类句子的构式义则为:
Ⅱ 意愿者致使他人作为实施者完成了自己期待中某事物的致成或变化,施事因意愿者、实施者由不同的对象承担而表现为一个加合体。
施事作为统一体时导致一个一般的施动构式;施事作为一个加合体时,若意愿者、实施者在句法上共现就导致一个“致使-实施”构式,若意愿者凸显而实施者“遮蔽”则造成一个施动构式的变体。
隐喻之所以能发生,是因为我们在两种不同的事物上发现了共同的特征,以至于可将它们视为同一范畴的事物,而将处理这一种事物的认知经验用于另一种事物。以上两种构式义的共同特征是明显的,而相比下来第Ⅰ类要更为普遍、更为基本,形成时间也应早于第Ⅱ类,所以是构式的原型,它的构式义是中心意义。第Ⅱ类则是为了顺应更多的认知经验而从中心意义中借助于隐喻机制衍生出来的。
构式义Ⅱ也已经稳定下来成为一种语法意义,但是毕竟不如中心意义那样基本,通常只有在实施所需要的具体能力明显不能为意愿者所拥有时才会使用,如“颍泉区政府斥巨资修建豪华办公楼”、“隋炀帝开挖了大运河”等,否则人们还是倾向于将它作为第Ⅰ种构式义来理解。
1.2 修辞层面的分析
修辞构式的构式义一定依赖于一个规定场景,中心意义的扩展如果也依赖于一个这样的场景的话,就使我们进入修辞分析的层面。上述第Ⅲ类句子——
都依赖于一个商业服务的场景。第Ⅲ类句子对这一场景的依赖在语义结构上就表现为:
Ⅲ 意愿者/受益者——[(货币)致使]——实施者(意愿者外的服务者)——[实施]——(受益者领有的)事物的致成或变化
结构中的施事也是一个加合体,但与第Ⅱ类句子相比,一个明显的不同是“致使”受到了限制,只能是付出货币而造成的“致使”,构式Ⅱ则不受此限制。另一个则是多了一个受益者,它在句法上有两种表现,一是介词“为”的宾语,一个是句子宾语的领有性定语:在“我花五十块钱炒了两个菜”中,“炒”的行为一定是“为我”而发生的,炒好的也一定是“我的”菜。无论它们有没有获得句法的表现,语义理解时必定是被默认的。受益在构式义Ⅱ中不是一个必有的语义成分,“张厂长在任期内建造了一幢办公楼”中“建造”不是“为”张厂长的,“办公楼”也不为他领有,说明受益是商业服务的场景带来的。
如果将这些语义成分都在句法上表达出来,将是一个非常繁复的构式。同样出于只凸显意愿者/受益者以及他的致使力的动因,这一语义结构也被编码在一个简洁的施动构式上,未被编码的语义成分强烈依赖于一个商业服务的场景。第三类句子的构式义可概括为:
Ⅲ 意愿者作为受益者,通过货币支付致使服务行业从业者实施一定的活动为自己服务,目的是造成自己领有的某事物致成或变化以受益。
显然它是为了顺应商业服务的规定场景,从第Ⅱ种构式义中引申出来的,是一种修辞性的构式义。三类句子所由形成的三种构式也就因为构式义之间的引申关系而成为同一构式的三种变体。
如上所述构式Ⅱ通常只有在实施明显超出了意愿者的能力时才能使用,而商业服务的唯一原则就是货币支付,而不管被服务者的能力如何,所以构式Ⅲ的使用便只依赖于话语场景中有没有相应的商业服务机构:
(68)洋车时行,我们就照样糊洋车,汽车时行,我们就糊汽车,我们知道改良,可是有几家死了人来呢?(老舍《我这一辈子》)
“糊汽车”应该在构式义Ⅰ还是Ⅲ中获得解释,就要看所依赖的话语场景中有没有冥衣铺之类的商业机构存在。随着家政服务业的盛行,越来越多的“他擦了两扇窗户”之类,甚至随着AI写作论文的服务业兴起,“我写了一篇论文”都可能在构式义Ⅲ中得到解释。
2.构式义丢失默认条件引起的引申
基本构式的构式义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或数个高度简洁的命题,似乎这种意义是非常简单的。然而在进行构式义的语义概括时,我们其实已经将许多复杂的意义成分作为默认的条件隐含掉了,如果将它们都补出来,对每一种构式义的描述都将变为一个庞杂的系统。条件之所以被默认,就因为通常的情形下它们一定伴随着构式的情景而出现,被我们下意识地遵行,以至于可以不必考虑它们。问题就在于,当这些默认的条件与一定的修辞动因不一致时,它们的重要性就会浮现出来。譬如无论什么构式,只要涉及到“返身”的语义关系,就要默认这样一个姑且可用非自返来称呼的条件:
由身体的某一部分发出的动作不能作用于这一部分自身。
俄语中有返身动词如бритъся(刮脸)、умыватъся(洗脸),表示的是返回行为主体本身的动作,它们的意义就严格遵循着非自返条件:刮脸的动作是身体的这一部分“手”进行的,发出的动作却作用于身体的另一部分“脸”而不可能是“手”自身。非自返的条件当然也包括全身的动作也不能作用于全身。
然而人在本能上就有一种审视自身、控制自身的欲望,导致心理意识中主我和宾我的对立:自我将自己设想为主我,通过审视、控制宾我来实现对自己的审视与控制。心理-生理学上的研究也证明我们的大脑中确实存在两个自我,分别处在左脑和右脑,但通过叫做胼胝体的神经纤维束连接在一起,才协调成一个完整的自我⑤。当它们不协调的时候,我们就免不了会“在心里狠狠骂自己一句”,会“恨不得抽自己一个耳光”。
自我分离是一种普遍的潜意识心理,往往会在不经意间流露出来,在语言表达中就表现为对上述非自返的默认条件的破坏。例如在从事与身体有关的活动时我们往往会有这样一种强烈的感觉,是一个精神的主我在支配一个肉体的宾我:
(69)他从窑沟里笨拙地爬上来,,只一下,便将巫云雨的肩胛骨砸断了。(莫言《丰乳肥臀》)
在通常的理解中,“提”是手的动作,“拳头”恰是手的本身,所以该句因为违法了非自返的条件而不可接受。但是在主宾我分离的心理状态中,“提”是主我指令下手的动作,“大拳头”却属于被支配的宾我的身体,主宾我的分离导致了身体的分离,“大拳头”才可能被手“提着”。而在(71)中“陈美丽”之所以能够将“自己”抱着,只能用一个精神的主我在拥抱一个肉体的宾我来解释。
这种感觉理性地分析出来似乎是很难让人接受的,但事实上却顽强地潜伏在我们的心理底层,一有机会便会显现在语言表达中,所以像“顶着个大脑袋”、“拖着疲惫的身子”、“拖着灌了铅一样的双腿”、“踩着一双大脚”之类的说法就经常会在语言表达中出现。而且一个人越是想控制自己的身体而越是难以控制时,这种主宾我的心理对立就会越强烈:
(72)我……拼命挣扎把四肢了出来。(CCTV1,20080518)
这是汶川地震中被埋于废墟的一位教师获救后的自述。强烈的主宾我分离感使得身体似乎也发生了分离:一方面是能够控制的主我的上肢,另一方面却是无法控制的宾我的上肢,既然主观感受中它们已经是身体的不同部分,那么前者去“扯”后者甚至“扯”到了原先无法作用的下肢,就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表述了。
默认条件的丢失也会造成构式义的引申。例如“把”构式的构式义可以描述为处置,由于默认条件的存在,处置的意义中就不包括身体的这一部分对这一部分自身,或者身体的整体对整体自身的处置。一旦这些限制取消,新获得处置方式就会大量地出现在“被”构式中:
要解释这些句子的构式义,就必须设想主宾我分离的心理进一步强化,造成了两个“我”在空间上也已分化的感觉,于是原先生理限制的默认条件不再起作用,一个外在于宾我的主我就完全有可能将宾我的“头”“拔出来”又“塞了进去”。
主宾我分离的心理作为一种修辞动因要在构式中获得表达,只有无视构式义得以成立的一些默认条件才有可能。而这些默认条件的丢失,就使构式的中心意义发生了变化而引申出一种新的意义来。
五、结语
本文利用构式所具有的不可推导性,论证了人类的语言无非由语法构式、修辞构式这样两种结构形式所组成。前者的类型有限,但是每个构式都拥有无可比拟的高能产性和实际使用中的高频度;后者虽然能产性有限,但以类型的丰富以及能够适应新动因不断产生新构式的机制,满足了语言表达的需要。语言如果只剩下语法构式,我们的交际不会因之而停滞,但是只能在普通的信息上进行沟通,满足语言交际最基本的功能,整个语言将显得贫乏、单调而机械。有了修辞构式,那些更为细致、多样、新鲜的信息才有可能编码在语言形式上而进入语言的交流。语法构式和修辞构式互补,语言才变得丰富多彩、生气勃勃。一种语言学的研究如果是能够描写、解释语言结构的全貌的,就应该将语法构式、修辞构式作为一个连续统都包括在自己的研究本体内,语法学与修辞学就应该作为一个学科联合体而存在。
本文写作至此还留有一个缺憾:第一节中涉及到了习语构式尤其是半实体的习语构式,以下部分却没有机会进一步讨论它们。不过由此也可以想见,一旦有了修辞构式的概念,将会有多多少少原先被忽略掉的研究对象重新被我们发现。
注释:
⑤ 见M.S.加扎尼加《割裂的人脑》,载《生理心理学》(1984年,科学出版社)第37页。
⑥ 由于余华的《十八岁出门远行》已经选入中学语文教材,如何给这里的两个“把/将”字句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显得尤为紧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