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派驻制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会计派驻制已经在一些地方陆续推开。会计派驻制对规范会计行为、遏制会计信息失真、防止单位收入截留以及成本费用虚列等不良现象,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到位,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会计派驻制还遇到种种问题与阻力。本文拟从分析会计派驻制面临的问题着手,提出一些防范对策。
一、会计派驻制面临的问题
长期以来,会计管理工作一直依附于各级财政部门。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各地由于各类单位经济责任制的推开,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关系日益明晰,财政对单位的约束日渐淡化,因而,近年来一些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受局部经济利益的驱使,无礼国家利益,过于倾向局部利益。派驻会计直接介入这些单位,势必带来一个是否适应的问题。
1.派驻会计与被派驻单位关系问题。长期以来,企业单位会计基本上都是所在单位直接产生,由于其个人经济利益和政治前途都维系于所服务的单位,因而,单位会计在积极维护本单位利益和设法推进本单位发展方面便十分努力。派驻会计由服务单位以外的会计公司派出,其个人前途和经济利益都依附于会计公司,与所服务单位不发生密切联系,因而很难像原单位会计那样积极为单位发展倾心出力。从被服务单位来看,由于派驻会计是会计公司派出实施会计监督职能的单位之外的人员,这对于长期违规截留和占取国家利益的单位来说,无疑是“眼中钉、肉中刺”,必然对派驻会计产生某些戒备心理。这就使派驻会计与单位领导、单位会计之间埋下关系危机的隐患。
2.派驻会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适应性问题。由于行业的不同,服务于彼行业的会计同此行业的迥然各异的特点。如果派驻会计不具备相应的行业会计知识,缺乏对所服务单位基本业务情况及特点的了解,很难发挥派驻会计的作用,派驻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很难实现。
3.派驻会计的稳定性与会计人员的流动性之间的矛盾问题。派驻会计在单位财务工作中既服务又监督的角色,要求其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然而,不经过一定时间的行业熏陶,没有在实际工作中的锻炼,在会计工作上不会得心应手。这就要求派驻会计人员在同一单位(行业)的熟练性会计服务时间必须相对稳定。但是,派驻会计的岗位流动性是必不可少的,二者关系必须妥善处理,才能保证会计派驻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4.单位逃避监督问题。当派驻会计进入单位,外部监督力度加大了,单位小集体或个人私利的活动范围受到遏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单位局部利益或个人私利,一些习惯于乱开支、假公济私和违规经营的单位,“小金库”资金会加速膨胀,并尽力逃避派驻会计人员监督,游离于其管理与控制之外。
5.派驻会计对单位经营效益的关注问题。凡有志于单位发展的经营者都十分重视会计人员的任用。由于经营者的重视,特别是经济利益直接与会计人员挂钩,极大地调动了单位会计人员尽心尽力为单位经营出谋划策。然而,派驻会计的个人利益与被服务单位没有密切联系,他们不像单位会计那样倾心关注单位经营和经济效益。
二、解决会计派驻制面临问题的对策
1.尽快制定全国性《派驻会计管理条例》,依法规范派驻会计与被服务单位的关系。目前,各地推开的派驻会计管理办法,主要是以当地财政收入的收缴为基本出发点,以派驻会计对单位收支和监督为手段而自行制定并实施的临时性制度,反映财政的意愿和利益较多,而对派驻单位利益考虑较少,致使同派驻会计人员的隔阂很难化解。所以,应尽快制定《派驻会计管理条例》,把派驻会计对会计公司和被服务单位应尽的职责、权限、义务以及同被服务单位的关系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被服务单位尊重派驻会计人员,接受监督,充分调动派驻会计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前提下尽力帮助企事业单位增收节支和提高经营效益的积极性,保障派驻会计公务的公正性、有效性。
2.加大对派驻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派往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上岗前都要经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专门培训,特别是对近期将要从事的(行业)会计工作,更应着重培训到位。对已经派驻单位的会计人员,也是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培训。对于经过培训和一个阶段工作仍不能很好地胜任工作的,会计公司要坚决予以辞退。
3.严格派驻会计人员业绩考评。对派驻会计人员的业绩考评范围,不但要涉及派驻会计做为会计公司派员履行业务监督的考核,还必须把派驻会计做为一般会计在被服务单位经营和任职期间的实际业绩纳入派驻会计人员考评范围,消除派驻会计人员不关心单位经营心理,调动其以监督者与管理者双重身分全身心投入被服务单位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4.规定派驻会计在初始服务单位在岗时间。这是保障派驻会计有效地行使监督与管理职能的关键环节之一。初任一个单位(行业)的派驻会计人员,必须经过最低一个会计年度的具体操作,以保障派驻会计达到业务熟练的基本时间要求,具体操作时间还要根据被服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繁简以及派驻会计人员的适应情况随机掌握。
5.建立健全派驻会计再监督机制。派驻会计工作做得如何?要经过有效的考核。被服务单位是否接受派驻会计监督与管理?是否在派驻会计视野之外隐匿、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和存在“两套账”等情况?也应严格审定。这些问题,必须借助一定的再监督。派驻会计再监督组织具有对派驻会计与被派驻单位的双重监督职能,应按照派驻会计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规确保派驻会计公正行使职权和取得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