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党”研究述评_法律论文

“依法治党”研究述评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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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党”的提法,早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前,就已经见诸报章了。据笔者检索,最早在1994年,就有文章在提到加强党内制度建设、健全民主集中制时,用了“依法治党”这个词。但那时的理论文章,都没有对“依法治党”这个概念作出界定和解释,从行文的内容来看,基本上都是在“制度建党”的意义上运用这一概念,主要指根据党内规章制度来规范党务活动和党员行为;此处的“法”,当是指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一套规章制度体系。这种提法在当时的理论界尚没有引起很大反应,少有学者对此加以评论,更没有专门论述这一问题的文章。到了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成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之后,“依法治党”的问题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围绕这个问题的争鸣也随之展开。

一、围绕“法”的不同理解而形成的几种观点

“依法治党”这一概念的提出,其意义自不待言,所有论者都认同把“法治”的精神引入党的活动和自身建设中来,规范党的领导和党务活动,不但是依法治国大业成功的关键,同时也是党自身健康发展、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等等的重要前提。但是,围绕“依法治党”这一具体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在理论界却产生了不小分歧,基本上形成了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对“依法治党”最直观、恐怕也是最正统的理解,那就是,“依法治党”所依的“法”应指国家层面上的法律,依据国家法律来规范党的活动。有文章论述道:“依法治党是由法制本身的特性及其在党的建设中所显示的作用决定的”,“法制在党的建设中具有监督、约束和保障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必须加强对党员、党的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用法制来制约和规范党的组织、党员的言行,要把党的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确保党员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现党的建设法治化”。尽管作者并没有在文中对“依法治党”作出明确定义,但是从其内涵来讲,此处的“法”当指国家政权意义上的法,意指党的外部活动和内部建设、党的组织行为和党员个人言行都要受国家法律的制约和规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党要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种观点也是争议最大的观点,它试图把法律的概念引入党的内部建设中,独辟一种“党内法制化”的蹊径。这一类的文章,多从党内的规章制度层面阐发“依法治党”思想,认为“依法治党”所依的“法”是党内的“党规党法”;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规章制度可以比照于国家法律体系,因此党内也应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一整套过程与结构。持这类观点最有代表性的文章是发表在《社会科学》(1998年第7期)上的《试论“依法治党”的提出》一文,该文对“依法治党”的定义和内涵作了全面的阐述。作者给“依法治党”下了一个颇长的定义:所谓“依法治党”就是全体党员(包括干部)和各级党组织在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党章和其它党法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党务,加强自身建设,保证党建工作都依党法党规进行,逐步实现党内民主和党的各方面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党的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党的领导人个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作者认为,从法律所体现的“规范”、“公正”和“强制力”及其必然要求来看,党法党规体现了法律的一般特征;从国家法律——国家法制——依法治国的逻辑来看,也应该有一个党内法规——党内法制——依法治党的逻辑。

还有论者进一步提出,要达到依法治党的目的,必须建立起完备的党内法制体系。一个完备的党内法制体系,应包括五个基本的组成部分:(1)以党章为主体,以一系列党内条例、规定、办法等共同构成的党内法规体系;(2)以健全的党代表大会制度、各种会议制度和程序性规定为基本要素的党内立法体系;(3)以党性和党规党法教育为思想基础的党内守法体系;(4)以党的各级组织、纪检机构和完善的处罚、申诉制度为组织保证的党内执法和保障体系;(5)以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及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为可靠依托的监督体系。可以说,这完全是按照国家法律治理结构对党内制度结构的一种设计,俨然是一种国家法律流程在党内的微循环。

对于这样一种仅仅依照“完备的党内法制”来治党的观点,有不少学者是持不同意见的,第三种观点就试图从兼顾“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两个层面的涵义来论述“依法治党”问题。

中央党校的侯少文教授在其专著的《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中专辟一章《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治党》来论述“依法治党”问题。作者认为“‘依法治党’是由依法治国而来的一种引申、借用,是要把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贯彻到党的领导活动和自身建设中来,同时也是要把党的活动纳入到依法治国的格局之中。”因此它具有两重含义:(一)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二)党必须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和法规建设,用完备的制度实现党内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在这里,文章第一重含义所指的“法”当然是国家法律无疑,第二重含义的“法”则指党内规章制度:首先是章程,其次是历次党代会报告,第三是单项性法规,最后是党的纪律。作者运用“依法治党”这个概念,同一个“法”字,其实归属两个不同层次的范畴,它既指国家意义上的法律,又指某个特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

如果说前面三种观点是对“依治治党”这一概念不同角度的理解和阐发,那么第四种观点可以说专门是对“依法治党”这一提法是否适用于党的自身建设的质疑与探讨。

中央党校的王贵秀教授不同意在党的自身建设中直接运用“依法治党”这一概念,他认为:“党不是国家组织,而‘法’又是一个国家范畴,把国家的‘法’直接用于党内不合适,容易混淆不同组织的界限和不同问题的性质”。他认为,“以往常常在谈到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党内治理和管理时借用‘法’的概念,但总使人有名不正,言不顺之感。毕竟,把‘法’直接用于党不严谨”。作者不反对把“依法治党”作为一个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而提出的新提法和新原则运用于党的活动的外部表现,但主张要对党外党内两个范围作出区分。与适用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依法治国”以及适用于党政关系、党法关系的“依法治党”提法相配套,作者提出了“依规治党”的概念:“所谓‘依规治党’是指在党风,在党的自身建设中,参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党本身的实际和特点,严格加以治理和管理”。

如果说王贵秀教授是从党建的角度分析立论的话,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教授则纯粹从“法”的角度观察这个问题,他认为“依法治党”这个提法“也欠缺当”:“至于现在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有的论者推演出也要‘依法治党’这个提法也欠确当。政党、包括执政党的内部事务,是不能也不应由人大依法治之,这是党规党纪的事;人大只能从外部对政党的违宪行为加以追究。

二、党建理论套用法律概念是否恰当

可以大致地说,至今为止关于“依法治党”问题的争议,焦点远未集中到“怎么治”的实质性问题,倒先“卡”在到底依“什么法”而治的问题上了。

当然,概念的厘定是一切研究的前提,思路的分野渊于概念的歧义。正如有人认为“依法治党”的“法”只能指国家法律,有人认为既可指国家法律,也可用来指代党内规章制度,基于这样一种对“法”的基本概念理解的歧异,便有了对“依法治党”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和运用,自然也就有了不同角度、形成与内容的党的建设方略的构思。

问题在于,把“法”的概念引入党建理论是否合适?要在“依法治党”的争议上达成基本共识,首先要在以下问题上取得相近的认识。

第一,把“法”的概念引入党建理论,对在社会法治化进程中树立“法”的权威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党建研究和实践不是一个孤立的领域,它要与整个国家的全局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相协调,同样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相协调。我们讲依法治国,提倡“法治”,自然要把“法”作为社会最高的非人格化的权威,维护“法”的尊严和地位,那么我们是否得考虑维护“法”的相关概念的专属性、独立性和严肃性,以彰显其作为和国家最高规范而独有的权威?把作为国家和社会层面上的一系列法律概念,套用在像政党这样的社会政治组织的内部管理和建设上,并作为这种组织的正式理论甚至政策文件的话语体系,先例一开,互相效尤,是否会影响人们对“法”的正确全面理解?

第二,把“法”的概念引入党建理论,是否有利于党建理论本身的发展?每一个研究领域都有自己特定的概念体系和规范的专业术语,党建理论有自己源于历史的话语体系,当然,随着党的建设实践的发展,党建理论也在不断借鉴、吸收其它学科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包括一些必要的专业术语。对于学者来说,不同范畴和领域之间的概念不能简单地互相套用,这是一个基本的学术规范,那么把一整套的法律概念引入党建理论是否合适,应该是理论工作者首先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第三,把“法”的概念引入党建理论,它所达到的实践效果是不是其它手段无法替代的?借用法律的概念到党的建设当中,不管是作为对“法”的价值的崇扬,还是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主义的理解,目的都是在党内追求法治的精神和实效,那么通过在党内建立一整套体现了法治精神的制度安排是不是同样可以实现这个目的?这种制度充分保障党内民主的实现,体现民主集中制的真正内涵,同样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根本性。

第四,经典作家、领导人的话语和中央文件中偶尔出现的带有“法”字的词语是否可以作为法律概念引入党建理论中来的依据?笔者个人认为这不符合逻辑。因为经典作家和领导人并没有正式地专门论述过这一问题,或者是习惯说法(比如“党法”的提法就沿用了“国法”的构词习惯),或者是作为一种类比(强调党内规范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他们用过“党规党法”或“党的法律”这类的词,但这毕竟不能作为理论工作者在概念上的逻辑起点。

作为一个新生的、待检验的概念,“依法治党”的内涵在各人看来自然是见仁见智,难免也会有偏颇;争议本身使人们更了解它,也使学者们更深刻的理解它的内涵与处延,从而促进这个概念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不管怎么说,这个概念的提出本身是极其有意义的,它向我们揭示了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党的建设的新思路和新特点,那就是,要把法治精神贯穿到我们党的建设当中来,这应该是所有参与争论的学者最大、也是最有价值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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