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高窟北区第47号洞新释唐的性质_莫高窟论文

莫高窟北区第47窟新出唐《贷钱折粮还纳帐》的性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莫高窟论文,北区论文,新出论文,性质论文,贷钱折粮还纳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 (2001)04-0099-06

在唐景龙二年(708)□文楚陪戎校尉告身四个断片的背面, 均写有许多文字,从内容判断似乎为一帐历。□文楚陪戎校尉告身残存的四个断片,经本文研究,其前后顺序是:

B47:8-1(b)→B47:42(b)→B47:17(b)→B47:8-2(b)

根据告身文书的特点,上列四个断片的这一顺序是不会错的,而这个顺序又有助于对其背面内容的理解,因为告身就是在这件帐历废弃后,利用此帐历纸的背面书写的。如此,告身四个断片的顺序倒过来,就是本“贷钱折粮帐”四断片的顺序,即:

B47:8-2(a)→B47:17(a)→B47:42(a)→B47:8-1(a)

按照这个顺序,下面将诸片文字,逐一转录于下:

(一)B47:8-2(a):[1][P136-1,P145 ̄146]

(前缺)

仅见张万春、令狐保住、汜智成三人名上有勾了的墨迹,从张万春名旁的五字小注判断,张万春的1100多文钱,是有个名叫“少元”的人代为交纳了,正因为如此,所以才在张万春名上划下墨勾,表示此笔帐已了。同样,令狐保住、汜智成二人名上的墨勾,也应该是纳毕欠帐后的记号。对比之下,那些没有勾了的人名,如成万青、张定方、唐大俊等,应是尚未交纳钱粮的人。而唐大俊,在第1 行的人名中已经出现过一次,表明此帐第一部分列的是欠钱者姓名,第二部分则列出每人欠钱按估价折粮的明细欠帐。如已还纳,便在其帐上勾了。在萌家嗣名旁注有人名徐大生,在智成名旁注有二人名王崇福、李大青,推测这些旁注的人有可能是债务的共同承担人。可以断定,本件四片文书连为一体,实为《贷钱折粮还纳帐》。

在《贷钱折粮还纳帐》中,每人名下列钱数后,均注有“估同前”。所谓“估”者,乃言物价(注:《唐律疏议》卷4 名例律“诺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条,对“上绢估”疏议云:“上绢之价”,并引唐令云:“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又云:“纵有卖买贵贱,与估不同,亦依估价为定。”由此知唐人所云之估,即是物价。),在这里就是指钱折合粮的价格标准,“同前”,应是指前面已列的同一个粮价标准。然而,实际上每人的折估粮价并不相同,现列算如下:

以上所列最后两起的粮食尾数缺,1.8(?)石和2.5(?)石是估计数。从上列的七起折估看,每一起的估价都不同,这种折估上的差异,可能是因借钱时间长短不一、计利多少不同而出现的,客观的折估标准还应是一个,大体每石价在700文与750文之间(注:唐令规定:凡物品,“每月,旬别三等估”,所谓三等估,即上、中、下三等价。对此,《唐六典》卷20京都诸市署令丞职掌条“以三贾均市”下注云:“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贾者,价也。此处文书上的粮“估”价,即使按上、中、下三等估价计算,也不出700文与750文之间。),换言之,斗估在70文与75文之间。这个粮估标准,在唐代前期已是少见的高价位。

敦煌所出《唐天宝四载(745 )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帐》(P.3348b)所载的各类粮食斗估价,十分具体,现将天宝三、四载敦煌各种粮估价归纳转引如下:

小麦 每斗估 32文,37文

粟每斗估 27文,32文

每斗估 27文,32文

青麦 每斗估 30文,35文

豌豆 每斗估 29文,34文(注:P.3348b号文书, 可参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463 ̄466页,唐耕耦等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426 ̄434 页转载。)

上列粮估价,比《贷钱折粮还纳帐》文书中的折估价要低一半,这表明《还纳帐》并非天宝三、四载的文书。那么究竟是何时的折粮还纳帐?从利用此帐书写景龙二年□文楚陪戎校尉告身分析,告身应是在景龙二年以后若干年□文楚去世后入葬时抄写的,这个时间,恐怕只能在开元年间。

唐玄宗即位之初,恶钱泛滥,物估也随之抬高,先天元年(712 )九月谏议大夫杨虚受上疏说:“聚天下之货,而钱无准的,物价腾踊。”[2]开元六年(718)二月玄宗下令禁断恶钱,“敕出之后,百姓喧然,物价摇动,商人不敢交易。”[2]八年(720)六月诏中说:“百姓情愿出恶钱一千文,计秤满六斤,即官以好钱三百文博取。”[2 ]可见在开元初期,货币由于恶钱泛滥而贬值,粮斗估70~75文,很可能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的事。这种钱轻货重的现象,直到开元十六年(728)丰年增产才有所缓和。这一年的十月二日敕令:

自今岁普熟,谷价至贱,必恐伤农。加钱收籴,以实仓廪,纵逢水旱,不虑阻饥,公私之间,或以为便。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钱及当处物,各于时价上量加三钱,百姓有籴易者,为收籴。

事须两和,不得限数。[3][4]从“谷价至贱”一语看,此时的粮价绝不会再斗估70文左右了。天宝初年情况有了进一步地改变,史称:“至天宝之初,两京用钱稍好,米粟丰贱”[5],米粟丰收,价格下降,这正是天宝三载、 四载粮估有了很大回落的缘因。从粮估的变动中,可以判断出莫高窟北区B47 窟所出的《贷钱折粮还纳帐》是唐开元前期, 而且很有可能是开元六年(718)至开元十六年(728)间的还纳帐。

折粮还纳帐第3行邓忠□名字的右侧,注有“宴司”二字。宴司, 可能是宴设司的简称,沙州官府或豆卢军军衙属下均有设置,州属称宴设司,或称州宴设,军衙属则称军宴设,专供客使往还饮食招待。邓忠□可能是宴设司的人,或者是由宴设司代理其交纳事,亦未可知。至少是与州宴设司有某种关系者,才有此注。由此很自然使人联想到与本帐同出的《军宴设公廨捉钱帐》(B47:2(a)),该帐残存文字8行,现将此片文字转录于下[1][P133-1,P142]。

帐中第5行写有“军宴设本一白廿四千二白六十”, “白”即百字。此“军宴设”,当即前面论及的豆卢军军衙属下的宴设司。称“本”者,乃指在此军宴设内存放的公廨本钱。所谓公廨本钱,乃是官府为了补充办公费用而经营的一种高利贷本钱。早在隋代即有设置,唐承隋制,继续推行公廨本钱。《唐会要》卷91内外官料钱上条载:

武德以后,国家仓库犹虚,应京官料钱,并给公廨本,令当司令史番官回易给利,计官员多少分给。

这是为了补充京官料钱的不足让各司的令史、番官们拿一笔钱去经营生利,然后将利钱按官员数分给。《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条又载:

贞观元年,京师及州县,皆有公廨田,以供公私之费,其后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赐而已。诸司置公廨本钱,以番官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

这是说贞观元年设置的公廨田收入,实行不久就已不敷官员料钱开支,于是便在各个官府部门,包括京城的诸司和地方州县官府,普遍设立公廨本钱,用来解决官员的月料。由于谏议大夫褚遂良等疏奏公廨钱的弊端,在贞观十二(638)或十五年(641)至廿一(647)年间, 一度停罢了公廨钱。廿一年(647)二月,唐太宗又“令在京诸司, 依旧置公廨本钱,捉以令史府史胥士等,令回易取利,以充官人俸”[6]。

永徽元年(650)虽然宣布废止公廨本钱, 但是此后仍是时置时废,到开元初期仍在推行,敦煌所出《地志》就记载了沙州敦煌县和寿昌县的公廨本钱数[7][P265~428]:

敦京二千七百六十,都

四 上 十二 下 一

下 沙 千六百九十,贡棋子。

敦煌

寿昌

根据《地志》以上所记,沙州设有公廨本钱八百八十千,敦煌县有本钱七百七十千。寿昌县有本钱一百六十五千。据马世长氏研究,地志所记大多是开元十二年至开元二十六年间的情况[7][P319 ̄386],因此上记州县公廨本钱数也应是开元年间的本钱数。不过此数并非是同一年的数据,从敦煌、寿昌两县公廨本钱数的和大于州本钱数就能作出这一判断。不论怎样,这一记载至少说明在开元年间的沙州存在着官府公廨本钱的事实。豆卢军虽然属于军事上的一套系统,同样也有公廨本钱的设置,上面见到的“军宴设本”,就是很好的证明。军宴设所置公廨本钱数额只有“一百廿四千二百六十”,不算太多,它比之于寿昌县置本“一百六十五千”,还要少一点。

对于州县地方的公廨本钱,到了开元十年(722), 中书舍人张嘉贞“又陈其不便,遂罢天下公廨本钱”。过了十年, 即开元十八年(730),又“复置天下公廨本钱,收赢十之六。”[6 ]总合以上情况的分析,可以认为《军宴设公廨捉钱帐》是开元十年以前的帐。

我们还注意到,《军宴设公廨捉钱帐》是利用官府文书背面书写的,其正面(B47:2(a))尚存3行文字,现转录于下[1][P136-4,P146]:

此牒文的内容已经不存,第2行的年号上尚存“开”字的左半, 其下仅有一缺,当是“开元”二字,由此知《军宴设公廨捉钱帐》也是利用废弃的开元三年六月廿日牒文的背面重新使用书写的,这至少能说明:此帐写于开元三年(715)六月之后。至此,可以初步认定, 这件《军宴设公廨捉钱帐》是在开元三年(715)六月至开元十年(722)这个时段内写成的。

《军宴设公廨捉钱帐》的前4行写的都是人名, 在每个人名的右侧,大多标有一“沙”字,此沙字,疑是敦煌神沙乡的简称,这在其他文书中也曾有反映,日藏大谷2839b号《武周圣历二年(699)前后敦煌县各乡营麦豆亩数计会》中[8][P325],各乡名均简作一字, 如神沙乡作“神”、平康乡作“平”、莫高乡作“高”、龙勒乡作“勒”等是。捉钱帐上的这种标注,表示这些人名大多属神沙乡人。在前4行, 现可判明的有九起人名,其中六人名字上有墨笔勾了,可能是已经交纳完了的记录。有三人未勾,这三人是:索孝义、王玄□、索大方。在索大方名下还注写了一个“逃”字,表示此人已经逃走,当然也就无从交纳了。中一名“王玄□”也未交纳,惜此人名第三字缺损,使得我们不敢断定他是否就是前述《还纳帐》第14行中的“王玄智”,但也不排除是同一人的可能性,不过,两者书法上的一体性,人名上均无勾勒的特点,使人怀疑他很可能就是同一个人,表明《军宴设公廨捉钱帐》与前述《贷钱折粮还纳帐》之间有着一种内在的联系。恐怕正因为王玄智在《捉钱帐》中未勾,所以才又在《还纳帐》中继续榜上有名,且仍然未勾。

在“军晏设本”之后的三行人名中,其旁注和下注也是很有内容的,除张德意旁注为“品平”外,大多旁注为“平八”,还有两个旁注是“沙七”。平,应是指平康乡;沙,如前所论,应是指神沙乡。七是指七月,八是指八月。记录的是这两乡的人在七月和八月捉了军宴设的公廨本钱,其钱数则在每人名下作标注,从“一千”、“一千五”、“二千”到“三千五百”不等,这个数字从第8 行某人名下钱数残存的“五白文”三字得到证实是钱数。在“军宴设本”之后的6~8行中,可判定的人名有八人,其中三人名字上有墨笔勾了,推测这是他们在用粮折还后,捉钱主事者后加的勾画。可以肯定,这是一件军宴设公廨本钱的捉钱帐。

如果说《军宴设公廨捉钱帐》是豆卢军衙府宴设司发放高利贷的帐目,那么,前述《贷钱折粮还纳帐》则是此宴设司征收这种债务利息的帐历,公廨本钱的贷出是以一千、二千诸整数发放的,而回收的利息,则因时间的长短不一出现参差不齐,这就是我们在《还纳帐》中看到的数额不同的钱数,这应是公廨本钱出贷以后计算出的利钱数,故其尾数十分零散。捉钱者既然以粮还息,自然也就会有粮估价的出现,一如我们在前述《折粮还纳帐》中见到的那样。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军宴设公廨捉钱帐》在前,而《贷钱折粮还纳帐》应在其后。

我们还注意到,与前面诸文书同出的,还有一件开元六年(718 )涉及到钱、团头的残牒文(B47:12),转录于下[1][P129-2, P138]:

此件缺文太多,无从断定是否还宴设捉钱一类的版文,至少它提到了“钱”一类的事,而且似乎是由“团头”之类的人负责,其所记年代开元六年五月颇值得关注。它似乎给我们暗示着《贷钱折粮还纳帐》的书写有可能就在这一年。

如果以上的推断可以成立,那么,利用《还纳帐》的背面抄写景龙二年(708)告身的时间,又会晚于开元六年(718)。当然,这些推论都有待于文书研究新进展来作进一步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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