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调整公立高中择校成本目标的悖论_择校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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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11.8;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0)05-0062-08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政策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而这些利益相关者群体被行政和教育的日常理解赋予了两两相互对立的范畴,如作为上级的中央政府和作为下级的地方政府、政策过程中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体制内的政策部门和体制外的政策对象、作为教育者的学校和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作为教育提供者的学校和作为教育需求者的学生及其家长等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教育政策过程中都占有不同的位置,也设定了不同的价值偏好,从而对政策也抱持不同的目的。因此,任何一项教育政策要达到的目标往往是多元的。要理解教育政策的议题,必须理解教育的中心价值。如果说教育是为未来生活做准备的,那么就至少有三种价值需要考虑:一是自由的价值,观照的是为一个人自己的未来生活、文化欣赏等做准备;二是公民的价值,这是为成为一个社会的良好公民,参与政治、志愿、慈善活动做准备;三是职业的价值,这是为未来工作、就业或创业做准备。[1]义务教育阶段指向“自由”的价值和“公民”的价值,主要为培养合格的、负责任的公民,为未来生活做准备。后义务教育阶段指向“自由”的价值和“职业”的价值,主要为提升个人发展,其次为工作技能和为劳动力市场做准备。我们很难判断人们应该持有哪种观点,但是这几种观点都会起作用。一些人认为职业准备不重要,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职业准备最重要。人们经常在这三种不同指向的价值中难以抉择:父母想通过教育为自己孩子的自由发展做准备,但是也得让孩子找到一个很好的工作。“自由”和“职业”的价值在此就难以平衡。从教育的个人价值扩展至教育对社会的价值,教育的目的应该是普惠大众还是培养精英?任何一个只取其一的答案都会招致争辩。尽管政府似乎希望用模糊的政策表述来包容不同的教育价值,但是不同的群体持有不同的价值观,并不见得都能如愿在教育政策中得到实现。因此,教育政策很容易采取折中的办法,选取最大公约数。[2]然而,对于需要用政策来调节的冲突,从本质上来说是不同的主体之间价值的不相容造成的[3]。如果决策者眼中的最大公约数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看来并不见得是不同政策目标的最大交集,那么政府便面临着治理目标的悖论,这给政策执行带来了极大的难题。

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是,对于某一项教育政策来说,所设定的政策目标是相互兼容的吗?能够在不同程度上达成不同利益相关者所期待的政策目标吗?本文以处于治理教育乱收费政策脉络中的北京公办高中择校费政策为例,来解析此问题。

二、政策脉络:教育乱收费和公办高中择校费

(一)教育乱收费现象及其治理

教育乱收费问题被广泛关注,并不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现象,至少最早可以追溯到1990年代初期。1995年社会上关于教育乱收费的议论达到了第一个高潮①。在当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就集中于教育乱收费与择校上,提案与议案达到了56件。当年全国清理违规违纪收费有十几亿元,问题主要集中在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育乱收费问题成为政府、社会、学校、家长各方每年都关注的热点问题。

什么是“教育乱收费”?虽然政府出台了大量有关“教育收费”和针对“教育乱收费”的法规和文件,但是,在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却很难找到一个完整的关于“教育收费”或有关“教育乱收费”的法规性或者政策性的定义,只有一些分散的表述。2005年10月,北京市纠风办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几年来治理乱收费工作的实践,编写了《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问答》。这份学习性的材料指出:“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教育等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教育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一般是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由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审批。”而关于“教育乱收费”相对比较权威的说法来源于《中国教育报》发表的《教育收费政策解读》一文。文章认为,“从总体上说,教育乱收费是指没有国家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教育收费行为。具体来讲,是指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的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同时也包括一些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的摊派和搭车收费”[4]。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判断“教育乱收费”的机构是“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第二,判断的依据除了“法律”外还有“政策”;第三,乱收费主体除了“学校”外,还包括“一些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

关于教育乱收费的形式,《教育收费政策解读》一文将其归纳为四种类型:一是主要发生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或经济不够发达的城镇地区薄弱学校的,为维持办学的基本需求、弥补政府投入的教育经费不足的“生存型”乱收费;二是一些学校为达到现代化教育的基本条件,或盲目扩大办学规模,脱离实际搞豪华学校建设,而靠政府拨款和正常收费又无法维持情况下的“发展型”乱收费;三是一些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通过教材、校服、保险等代收费收取“回扣”,通过办班补课、招收“择校生”、举办重点班等搞所谓“创收”的“趋利型”乱收费;四是政府向辖区内学校摊派、搭车收费,使学校将经费负担转嫁给学生家庭或直接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的“转嫁型”乱收费。在《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问答》中,7种行为被视为“乱收费行为”:1.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的;2.擅自扩大教育收费范围的;3.擅自提高教育收费标准的;4.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教育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5.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的;6.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7.其他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根据上述分类,以“择校费”名义进行的乱收费可以归入“趋利型”乱收费范围,或者是“擅自扩大教育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教育收费标准”的乱收费。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2006年所编辑的《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文件汇编》(内部资料)一书以及2003年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公布的全国价格举报热点情况和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会议办公室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总结》中涉及的治理情况,我们发现,从开始治理“教育乱收费”至今已将近20年,尽管“两会”代表与委员年年都有大量提案和议案,各级政府部门每年都下发若干文件,纪检监察和教育部门也反复查处,但政府似乎已陷入“治理疲劳”,没有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纵观这十几年的治理情况,似乎并不能把教育乱收费问题没有很好解决的原因简单归结于是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努力,因为这些部门每年都下发大量文件,并组织了大量的检查。从政府连年不断发布管制政策的行为看,政府对于收费的管制频度没有降低,态度似乎也基本没有任何松动,只是收效甚微,治理效果确实还不能令人满意。一个主要的标志是教育乱收费一直没有脱离国家发改委的“价格举报热点”,其中,高中择校费问题便是一个热点问题。

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提出,严格规范大中城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和民办高中的收费行为。首次提出了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不得挤压招生计划指标,变相扩大择校生人数。即择校生数量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限钱数(择校生交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2002年,教育部在《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又重申了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2003年,政府不但在3个文件中重申了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提出了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收费公示以及开展检查等具体要求,甚至为了提高文件规格还由国务院办公厅进行了转发以示重视。这些做法都反映了政府对高中收费的管制政策明显增加,管制力度加大。2004年,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委基本重复了2003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且一直重复到2006年。这种重复反映了政府主管部门对教育乱收费的治理已经基本上束手无策。在当年出台24项管制政策,五年出台近70项管制政策的情况下,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全国价格举报热点中,教育收费依然名列第一。2005年,价格主管部门共查处教育乱收费举报案件13250件,虽然较2004年下降24.6%,但仍居各类举报首位。而且,根据国家发改委分析,在价格问题集中的四个方面与高中择校费有关的就占一半:一是择校费问题。部分地方重点中学突破“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招收高中择校生,收取高额择校费。二是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问题。高中、大学在招生环节收取“捐款”、“建校费”等等,群众反映强烈。这实际上是变相“择校费”[5]。这一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派出检查组1.9万个,检查了24.8万所学校;共清退违规收费4.16亿元;查处违规收费案件3100多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1646人[6]。教育乱收费已成为一个“顽症”。

综上所述,仅从1995年到2005年底约10年②间,国家主管部门就出台了有关教育收费的文件71项;国家级的管制部门也从教育部一个发展到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7个;2003年到2005年的3年间,国家主管部门出台了48项文件(直接涉及高中的15项),派出5.6万个检查组,检查了87.6万所学校。然而,在国家发改委每年公布的全国价格举报热点中,除2003年因“非典”药品举报排名第一外,教育收费举报已多年名列第一(参见表1)。上述教育乱收费案件都是经过查处的数字,实际发生的案件无疑大大超过国家发改委和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会议办公室公布的数据。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会议办公室提供的数据中,2005年清退违规收费的总额比2004年增加了1亿元,这一方面说明管制的力度加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乱收费的程度并未减弱。

从政策分析中可以看出,教育乱收费的治理难度超乎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想象。虽然有一连串的管制政策继续出台,但是在看似加大了力度而实际“换汤不换药”的管制政策下,教育乱收费问题似乎已经具有“耐药性”。就高中“择校费”等乱收费的治理而言,政府部门被迫做出的政策变化是2005年被迫“并轨”,但这似乎还是没有对2006年教育收费举报仍然名列第一起到遏制作用。

从上述情况看,管制政策和乱收费是一对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矛盾。因为有教育乱收费现象的出现,所以政府通过管制政策对教育收费进行管制。但当发现管制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时,政府选择再出台新的管制政策,如此循环往复。尽管政府管制政策频出,但教育乱收费并未从举报热点的“岗位”下岗,下面我们将具体聚焦在高中择校费问题上,来管窥其中的原因。

(二)高中择校费问题

政府管制高中择校费是十多年来持续成为热点问题的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主要内容,在北京也是如此。政府管制教育收费的政策涉及的对象集中在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高等教育阶段,范围主要涉及学费、择校费、教材教辅材料、住宿、招生等方面的收费问题。一般而言,高中择校费是在高中统一招生录取后,家长由于对所录取学校不满意等原因,为孩子选择更好的高中校而向该校交纳的费用。在北京,一般规定不超过3万元,由家长和学校“谈判”成功后向学校交纳。但是,在2005年后高中择校费因新的管制政策而改变为类似一种政府定价,并直接通过招生录取决定交费者的、面向家长的一项收费。另外,由于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在全国各地都是有限的,在这种教育资源数量不足时,一般高中和示范高中都会成为家长择校的选择对象。但是因为一般高中的质量与示范高中有较大差距,所以不是理性的家长花钱择校的重点,而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示范高中(原来称重点高中)择校则更为集中。

2005年是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将高中“择校生”招生“并轨”的管制政策并付诸实施的一年。“分档次依次录取,一次招满”这一个表面看似不重要的政策却使公办高中择校政策发生了重要变化。这简单11个字就将“择校生”实质性纳入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招生方式的变化(学生统一报名,计算机统一录取),使原在学校手中具体操作的“择校生”招生权转移到了政府招生主管部门,“择校生”招生与其他计划内的招生同步进行,唯一不同的是对按这部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要加收“择校费”,高中公费生和“择校生”招生由原来的“双轨”并为“一轨”。这样,择校生收费就从多年来的“犹抱琵琶半遮面”,最终披上政府给予的“依法治教”的外衣,堂而皇之地登上教育殿堂,学校终于可以“依法”确定一定比例的学生作为“择校生”并进行收费了。

综合分析多年来的教育收费管制政策可以发现,政府治理高中阶段的乱收费,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有一条管制政策从2002年起不断被强调、重申到2009年,即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但即使不参考前面对收费政策的分析,仅从一条政策被重申8年来看,也应该可以得出这是一条没有很好发挥效力的政策的结论来。

三、政府管制公办高中择校费的目标悖论分析

从管制的公益理论出发,我们应该相信政府在进行管制时更多地还是从公共利益来设计管制目标的。特别是考虑到中国独特的国情,我们无疑应该从善意的角度来理解政府对教育的管制意图,相信政府的管制是出于一个良好的管制目标。当然,良好的管制目标也并不能保证带来一个良好的管制结果。下面根据近几年来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将政府管制公办高中择校费的主要目标简要总结为四项。

(一)减轻家长经济负担,让群众满意

教育涉及千家万户,影响面大,所以一些地方和学校的教育乱收费现象难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这不但影响了教育自身的形象,也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国务院领导曾经表示,“一个时期以来,人民群众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乱收费的作法反映十分强烈,各级政府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7]。在近年来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中,“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为目的”[8],“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9]、“切实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10]是被反复提及的目标。因此,我们可以将“减轻家长负担,让群众满意”总结为最主要的管制目标。

(二)促进教育公平

这一目标可以从前教育部部长周济有关教育问题的一系列讲话中总结出来:如“教育公平是最重要的社会公平,也是我们这几年的重点工作”[11];“教育公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教育部门要把怎么样处理好教育的快速发展和教育公平之间的统筹和协调,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来抓”;教育乱收费问题“是关系到教育公平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群众特别关心的问题。教育部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根本上给群众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教育环境、更加公平的受教育的条件,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接受”;[12]“我们还要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千方百计地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公办教育的平等机会”[13]。

(三)提高教育质量

在领导讲话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提高教育质量既是教育工作的长期目标,也是加强教育收费管制的重要落脚点。例如,教育部领导人曾经提过,“教育工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努力实现人民群众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14];“教育收费的目的在于解决教育发展问题,提高教育质量”[15];“加快薄弱学校的改造进程,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12]。

(四)增加学校收入

简单总结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几年来的政策,解决经费问题主要是通过两个主要渠道:各种形式的教育收费和加强政府投入。教育收费实际上基本成为教育主管部门唯一能主导的财源。前教育部部长周济在2004年讲话中强调“在各级各类教育阶段实行不同程度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是近年来一项重大的教育改革,方向正确,意义重大,还要继续坚持”。治理乱收费,“既要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要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12]。因此,可以设想即使实际上能把高中择校费取消的话,教育主管部门也很难同意。不难看出教育主管部门对高中择校费进行管制的目的不是为了取消或减少收费,实际上可能是为了保住这项收费来增加学校收入。这也是教育主管部门能够理解乱收费、为乱收费找理由③ 的重要原因。

加强政府投入是多年来教育主管部门一直在文件和领导讲话中反复强调的问题。每当谈及教育乱收费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常常提及一个原因,就是教育财政投入不足。但是,情况是否如此呢?在2005年的“两会”期间,财政部教科文司负责人在媒体上对此做了公开回应:“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从1996年到2004年,8年间增长1.7倍,年均递增13.2%;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2.3倍,年均递增16.2%,均超过了同期GDP年均递增9.1%的水平。把教育乱收费的首要原因归为教育投入不足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16]。财政部的回应一方面使教育收费弥补“政府投入不足”这个冠冕堂皇的一贯借口显得无力,另一方面,实际上也基本堵住了教育部大幅增加政府投入的希望,同时也进一步坚定了其保住收费项目、保持收费总量的决心。

由此,我们可以将政府管制公办高中择校费政策的目标界定为:(1)减轻家长经济负担;(2)促进教育公平;(3)提高教育质量;(4)增加学校收入。根据“三元悖论”④,在目标设定的时候,决策者就需要考虑政策所意欲达到的目标是不是相互冲突的,不同的目标是否能同时达成。如果不能,那么需要舍弃的目标是什么,舍弃的标准是什么。

在此,我们可以将政府管制公办高中择校费政策的四个目标区分为两组:第一组是“减轻家长经济负担——增加学校收入”,第二组是“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第一组目标着眼于从经济指标的角度来评价政府管制的效果,第二组则从教育内在的价值追求来衡量政府管制的效果。正如前面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脉络所描述的,政府对于公办高中的财政投入是有限的,这间接促成了学校的“乱收费”行为。在我国,普通高中既不属于由国家承担全部责任的“(免费)义务教育”范畴,也不属于已被大量研究成果证明的可以收取较多学费作为“成本分担”的高等教育范畴,更不属于有国家特殊政策扶持的“职业高中”的序列。因此,普通公办高中的经济来源是相当有限的:除了政府的拨款以外,就是依靠学生的缴费。当政府的拨款相对来说是固定的数额这个前提成立时,作为一种追求成本最大化的教育事业,学校必须有正常的收入增长指标,那么公办高中如何还能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呢?显然,第一组目标中的“减轻家长经济负担”与“增加学校收入”是一对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不可能同时作为政策目标得到实现。

第二组的政策目标是“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这两个表述经常被不假思索地作为许多基础教育政策的常态目标加以提及。实际上,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是教育理论领域中两个永恒的命题。何为永恒的命题?那就是这两个追求既是教育事业的必然目标,又是难以同时达到的目标。许多论者和实践者都试图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模型和不同的试错中尝试找到二者的平衡点,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两个目标。实际上,这个悖论在我国的基础教育领域更为明显。在公办高中,特别是有名的公办高中,对于教育质量的理解已经片面到多少考上北大、清华,多少学生上一本线、二本线的程度,那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如何体现公平,则是没有多少空间去思考和实践的。其实,对于什么是教育质量,如果失却了公平的维度,这样的教育质量终究不是能够自我维续的。对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收取择校费的公办高中而言,它们正是通过一定的选择手段,向学生收取高额的择校费,才能保证他们心目中的教育质量的,至于公平,则在“乱收费”的大势和“治理乱收费”的乏力之中被逐步消解了。

我们再来看两组目标之间的关系。如何在保证教育质量、甚至要提高教育质量,还要促进教育公平的同时,既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还能增加学校收入呢?这恐怕是一个亘古难题。借鉴管制俘获理论,结合前文对政府治理乱收费的政策脉络描述,我们可以发现,教育管制机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主要是教育部,北京市是市教委)管制的动力并不是要给予学生与家长更多的利益,而是为教育的生产者(学校)获取更多利益,因而政府对公办高中择校费的管制政策是作为“经济人”的教育管制机构对学校利益集团压力的反应,是其被学校利益集团“俘获”所产生的政策结果。

四、结论

尽管政府在政策文本中以及重要领导人的讲话都表明,政府管制公办高中择校费有四个公益性的目的,但是,任何政策不可避免的都是对利益或价值的分配,因此,政府管制公办高中择校费的过程,实际上是政府对教育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谁是管制的受益者、谁是受害者?管制对公平和效率有何影响?如果管制是失灵的,那么这样的管制是否可以避免呢?什么样的力量推动了这样的管制?这些涉及管制的产生和管制对高中教育资源分配后果的影响,即公办高中择校费的管制是否是教育管制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即管制的结果是否是政府对管制的供给与学校部门对管制的需求相结合的结果。如果是这样,那么,前文所总结的四个目标,便仅仅成为理念上的悖论,而在政策实践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管制方对治理目标的选择偏好。

(一)管制增加了学校收入,但加重了家长经济负担。

在政府对教育收费的管制目标中,如果第四个管制目标“增加学校收入”包括向家长的收费,那么实际上就会与第一个管制目标“减轻家长经济负担”相矛盾,两个目标不可能同时达到。管制俘获理论认为,管制实际是为了适应利益集团实现收益最大化的产物。因此可以假设,政府管制公办高中收费的政策主要是符合学校利益的,也就是说其结果会增加学校收入,同时增加而不是减轻家长经济负担。

(二)管制没有对提高教育公平起到促进作用。

政府的第二个管制目标是促进教育公平。政府虽然意识到“教育乱收费”问题“是关系到教育公平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群众特别关心的问题”。也决心“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根本上给群众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教育环境、更加公平的受教育的条件,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接受”[12]。但是,政府对公办高中择校费的态度不是不收费而是“限价”并参与收缴,这无疑会对不同阶层的家庭造成不同影响,因此可以做出管制没有对提高教育公平起到促进作用的结论。

(三)管制没有对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促进作用。

政府的管制最终被学校所俘获的结果是管制给学校增加了收入,但这样的结果还不足以评价管制的好坏。按照卡尔多—希克斯标准⑤,如果管制使学校从家长得到的收入显著增加的同时,教育质量也得到提高,那么表明管制还是有助于改善学生的教育福利。但是,如果学校从家长得到的收入增加的同时并没有相应提高教学质量,这就说明部分学生在缴纳择校费即受到经济损失的同时,学生(家长)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保护,学生整体的福利没有得到改善——因为在较高教学质量下得到教育几乎是学生上学的唯一目的。

总之,在政府管制宣称的目标中,除了学校收入增加的目标得到实现外,其余的目标都未实现,即家长经济负担并未减轻,教育公平并未得到促进,教育质量没有得到提高。也就是说这个管制是为适应公办高中这一利益集团实现收入最大化所需要的产物,受益者是学校而非家长。

收稿日期:2010-05-27

注释:

① 参见1995年3月份《人民日报》。

② 2006年9月开始,北京市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治理教育乱收费仍然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2007年至2009年,北京市教委协同北京市纠风办、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和新闻出版局每年都出台了《关于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从连续三年的政策文本来看,政策所表述的目标、手段和范围甚至用词几乎没有变化,因此本研究仅以2006年以前的数据为例来说明治理乱收费政策的目标、治理方式和政策结果。

③ 例如,政府部门将教育乱收费总结为“生存型”、“发展型”,认为“经费不足,因此就乱收费”等等。

④ 三元悖论,也称三难选择,它是由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就开放经济下的政策选择问题所提出的,其含义是: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资本的完全流动性不能同时实现,最多只能同时满足两个目标,而放弃另外一个目标。根据蒙代尔的三元悖论,一国的经济目标有三种:1.各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2.汇率的稳定性;3.资本的完全流动性。这三者,一国只能三选其二,而不可能三者兼得。参见:唐建伟,万宏伟.三元悖论与我国金融开放的策略安排,新金融,2002(10)。

⑤ 即卡尔多(Nikolas Kaldor)—希克斯(John.R.Hicks)假想补偿标准(Kaldor-Hicks criterion)。认为尽管改变经济政策以后,可能使一方得利,另一方受损,但如果通过税收政策或价格政策,使那些得利者补偿受损者有余,那就不失为正当的经济政策,也就是说增加了福利。“在长期的一系列政策改变之中,政策改变对于收入分配的影响是或然性的,这次是这些人受益,使另一些人受损,下次可能是这些受损而使另一些受益,结果相互抵消,而使全社会所有人都受益”。参见:Kaldor N.“Welfare proposition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of utility”.Economic Journal,1939(49):54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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