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契约的制度基础、演进机制与治理效率_路径依赖论文

公司治理合约的制度基础、演进机理与治理效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理论文,合约论文,公司治理论文,效率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03)01-0070-08

一、引言

公司治理问题由来已久。人们重视公司治理问题,是由于在现代公司两权分离和现代市场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代理问题不可避免。有效的公司治理被当成企业获取较高经营业绩和实现长期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但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学家都认为,公司治理与公司业绩有紧密的正相关关系。不过,近段时期出现的世界级大企业的财务丑闻和破产倒闭事件,让人们不得不关心公司治理问题。为此,美国也重新修订了《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加大了公司高层管理者在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学术界掀起一个新的关注公司治理问题的高潮。

综观国内外有关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过程,可发现人们已从许多方面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如前几年的股权结构、不同国家治理模式的简单比较、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等问题(李维安,1999;张维迎,1996;杨瑞龙等,1997)。近两年的大股东股权滥用、企业权力博弈、管理者更替等问题。虽然人们普遍关注公司治理问题,但在许多方面的认识并不统一,包括对一些关键问题上的认识。如应该把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配给谁的问题,这是公司治理理论的基础。把这些权力和利益配置给不同人,形成了不同的治理理论。时下流行三种公司治理理论,一是资本雇佣劳动的公司治理理论;二是劳动雇佣资本的公司治理理论;三是企业相关利益者分享的公司治理理论。对应于这三种公司治理理论,第一种理论是把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给资本拥有者。其理论依据为,风险偏好假设、资产专用性和团队组织的生产特征。第二种理论是把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给企业人力资本所有者。其理论依据为,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和知识经济对人力资本的高度依赖。第三种理论是把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给企业所有参与人。其理论依据是,合作均衡理论和道德规范要求(刘冰,2000)。本文认为,理论是理想的,但现实是复杂的,一种公司治理合约的存在不仅取决于理论的逻辑演绎,还取决于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公司治理合约的选择是人们在给定社会制度局限条件下,追求包括内在交易费用和外在交易费用在内的总交易费用最小化的结果。同时,公司治理合约演进具有内在的规律。

二、公司治理合约选择和演进的分析框架

公司治理的本质,实际上是企业行为人对企业权力和利益的争夺。准确把握公司治理问题应从企业所有权角度出发,公司治理就是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契约(杨瑞龙、周业安,1997)。但理解公司治理的本质只是我们把握公司治理问题的第一步。在现实经济中,公司治理不仅涉及企业权利框架的构造和企业治理规则的制定问题,还涉及企业治理机制的选择问题。这些问题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公司治理框架,由此也形成模式化的治理合约。

理性的经济人假设是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现实经济中形成的各种合约,是人们在局限条件约束下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选择结果。现实中,一般合约的选择是人们在给定局限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同样,企业的治理合约也是人们在给定局限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企业治理合约选择的局限条件,是企业的制度环境,即社会的制度基础,包括社会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文化特征、政治制度以及由此派生的企业制度基础(如资本结构、股权结构)等。

现代社会里,资源是短缺的。正是由于资源的短缺性,导致产权的重要性。在产权经济学中,产权被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所以,产权所表示的是一种社会关系。为明晰产权这一社会关系,罗马法详细界定了几类产权,即所有权、邻接权、用益权、使用权、处分权以及抵押权等。现代企业是一种委托—代理型企业。这就决定了企业不同组成主体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产权的部分或全部的转移,形成不同的合约结构。同时,在委托一代理理论看来,现代企业必然需要治理。而企业治理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治理成本,不同的只是,不同治理方合约最终的治理成本不同。治理成本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目标相冲突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分为代理成本和非多元化成本。企业治理合约选择的目标是实现治理成本的最小化。

虽然世界经济发展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经济结构日益趋同,但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合约形式是不一样的。为什么存在这样的差异?经济学家做出不同的解释。典型的理论观点有两种:一是政治起源论;二是路径依赖论。前者认为,各国公司治理合约的形成与该国的文化传统、法律规定、政治利益集团的寻租有关。后者认为,各国公司所有权结构和治理规则是由该国初始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规则所决定,其中效率和政治集团的寻租是关键因素。本文认为,政治起源论指出了一个国家公司治理合约选择的根本原因,但它没有分析这些因素对公司治理合约效率的影响,其实公司治理合约的选择结果最终还是体现出效率原则的。路径依赖论指出了企业微观层面上治理合约选择和演进的主要因素,但对引起初始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规则的选择不具说服力。本文试图从交易费用角度,借助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思路,解释公司治理合约的选择和演进问题。

交易是寻求满足的手段。交易费用分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杨小凯,2000)。内生交易费用是市场均衡同帕累托最优之间的差别。外生交易费用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发生的那些费用。从治理成本的不同成本类型看,治理成本实际上是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的不同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治理成本相当于治理合约的总交易费用。

交易是建立在分工基础之上的,有社会有分工,就存在协调风险,就需要交易各方签订一定形式的合约,不同形式合约之间会存在不同的精确度差异。但无论合约的具体形式如何,如何界定和明晰产权是十分重要的。这不仅仅包括界定和明晰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包括界定和明晰交易过程中博弈各方的权力。界定和明晰产权之所以重要,在于它直接影响交易费用。

不同产权安排形成的不同合约导致不同的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并且,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之间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如果人们支付更多的外生交易费用来议定和执行合约,则每个交易的内生交易费用可以减少,反之亦然。人们必须有效地折衷这种两难选择,由此形成不同形式的合约。现实中,主要的合约形式有普遍关系合约和特殊关系合约。特殊关系合约是指人们并不非常依赖潜在同行竞争者对现有伙伴施压来影响,而是更依赖与现有伙伴加深关系。普遍关系合约与特殊关系合约正相反,它主要是依靠市场中同行相互替代对合作伙伴产生压力,而不过多依赖合作伙伴之间加深关系取得。由此可见,相对而言,特殊关系合约是建立在合作关系基础之上,合约的精确度相对较低,而普遍关系合约建立在竞争关系基础之上,对合约的精确度要求相对较高。也就是说,在确定某一具体合约时,信任与竞争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合约的产权精确度并非越高越好,要考虑合约的总交易费用的大小,通盘权衡合约的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引伸之,就企业治理而言,现实中形成两种典型的治理合约形式,即普遍关系治理合约和特殊关系治理合约。

建立在正式与非正式规则基础之上的制度基础,不仅影响产权的界定类型,而且影响产权界定效率。一般而言,产权界定效率越高,交易效率越高,反之亦然。而当交易效率改进时,分工会发生演进。社会分工除了随交易效率的改进而发生外生演进外,社会分工还具有演进的内生性。也就是说,在任何经济参数都不发生外生变化时,分工具有随时间的流逝自发演进的动态机制(杨小凯,2000)。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个合约的选择及其演进,其直接影响因素是包括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在内的总交易费用。而决定总交易费用的主要因素,是社会制度基础。从长期演化角度看,内生性的社会分工促进了交易的发展,也间接影响着合约的选择及其演进。总之,社会合约的演进机理可如图1所示。

图1 合约的选择与演进机理

对于一般合约的选择和演进,遵从图1所示的演进机理。同样,治理合约的选择和演进也遵循此演进机理。也就是说,企业治理合约形式是在现有制度均衡框架内,追求最小总交易费用的结果。社会现有制度基础是企业治理合约选择的直接影响因素,而社会分工水平是企业治理合约的间接影响因素,企业治理合约的演进也受这些因素的制约。

三、不同公司治理合约的选择依赖

资本主义制度具有两种典型的社会制度类型:一个是股票资本主义制度;另一个是福利资本主义制度。对应于不同的社会制度类型,企业治理合约也形成两种典型的模式化的合约形式,即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这两种企业治理模式的具体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治理制度都有所不同。造成如此结果的原因,是两种企业治理模式的社会制度基础不同,主要表现在社会分工程度不同、市场的完善程度不同、法律的健全程度不同、社会文化传统和习俗不同。英美模式是建立在社会普遍分工基础之上,社会分工程度深化,人们普遍认为专业化可以提高生产效率,给社会带来资源的节约,具有极端分工主义倾向。社会普遍的分工促进了市场的发展,英美国家各类市场的发育程度较高,市场交易效率高,这不仅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同时也降低了市场机制界定产权的交易费用,为英美模式的市场化企业治理合约的形成和选择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基础。英美国家是个体主义和平民主义思想较重的国家,美国人倾向于让任何一家机构不具有举足轻重的力量。民意调查表明英美国家的人对权力的集中有一种持久的不信任感,不管这种权力的集中是在政府内还是在政府外。并且,全民参与式的竞争性选举和社会利益集团的普遍存在,强化了经济权力的分散化,促使对经济权力集中限制的法律的出台和强化,最终导致英美国家的企业股权结构分散(马克.J.洛,2000)。相对而言,德日模式建立在社会适度分工基础之上,市场体系不十分完善,市场机制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集体主义传统浓厚,社会追求对公民的长期承诺。法律制度未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讲究关系贸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和产业政策的作用明显,企业股权结构集中。

英美模式的企业治理合约,是典型的普遍关系治理合约。其特点表现为企业以股权融资和保持距离型融资为主,主要借助代理权竞争的外部化治理机制,不同利益主体权利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以及以剩余索取权分享的物质刺激为主的经理激励机制实现治理。日德模式的企业合约,是典型的特殊关系治理合约。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企业以债权融资和关系型融资为主,主要借助主银行或全能银行的外部化相机治理机制,不同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以及以控制权回报为主的经理激励机制实现治理。

两种典型的差异化的企业治理合约的形成和选择,与其各自所对应的社会制度基础和由此决定的不同治理形式所形成的交易费用的大小有直接的关系。在英美国家,历史所形成的市场体系完善、分工细化、股权分散等制度基础,导致在确定产权的费用中,人们更愿意在拓广潜在贸易关系和实现不同利益主体竞争方面投入更多的费用。因为,由于企业的股权分散,个人持有企业的股票比例小,对于股东个体而言,采取同合作伙伴加深关系的策略,是不划算的。这里面,除了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的问题外,从股东的成本一收益分析也是不划算的。所以,股东更有理由选择拓广潜在贸易关系和强化不同利益主体间竞争的策略。这必然形成外部的市场化治理和产权界定准确度高的企业治理合约。虽然,此策略的外生交易费用可能较高,但相对而言其内生交易费用较小。并且,完善的市场功能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部分降低了外生交易费用。综合而言,在既定的制度基础条件下,相对于选择特殊关系式企业治理合约而言,选择普遍关系企业治理合约是总交易费用最小的最优选择。同样,在企业内部设立董事会(包括规定董事会内必须引入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引入不同利益主体的竞争和形成制衡的权力结构,主要的目的是克服由于未加深现有关系可能带来的内生交易费用,但这也产生一定的外生交易费用。但借助完善的市场体系的信号显示机制与控制权争夺,节约了外生交易费用。具有一定监管(如强制的信息披露机制和严格的外部审计规定)的资本市场,是有效率的市场。高效的市场决定了产权界定的高效率,进而交易效率提高。这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分工和提高了专业化的效率,交易收益会进一步提高,社会资源配置会产生高效率和效益,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在日德国家,历史所形成的市场体系相对不完善,分工不细化,股权相对集中等制度基础,导致在确定产权的费用中,人们更愿意在加深现有关系方面投入更多的费用。因为,由于企业的股权集中,市场体系也不完善,有些股东持有企业的股票比例大,对于这些股东而言,采取用脚投标方式不可取,那样,会产生很大的外生交易费用,而此时采取同合作伙伴加深关系的策略,降低企业治理合约的准确度,模糊产权界定,这样反而可以节约外生交易费用,但由此可能增加内生交易费用。企业大股东通过进入企业内部董事会,参与经营决策或采取相机式的治理,可以对企业经营者产生压力,以此降低内生交易费用。

日德模式的特殊关系治理合约是以内部治理为主,企业经理阶层具有较大的控制权,并且日德国家的企业的产权界定相对模糊。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企业投资者与经理有不同的利益目标、企业经理有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和可能。按照该理论,企业应设计具有较高激励效应的剩余索取权分享合约,以此构造激励相容的激励机制。但这需要增加企业激励合约的准确度,势必增加外生交易费用。在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功能不完备的情况下,会使外生交易费用增加很大,得不偿失。也就是说,在市场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采取精确界定产权的治理合约是不理想的。不过,过高的内生交易费用也可能使特殊关系治理合约失败。为降低特殊关系治理合约的内生交易费用,日德治理模式采取加深现有关系和引入“控制权回报”激励等措施。加深现有关系可以产生声誉约束和信任约束;采取“控制权回报”激励,使控制权价值提高,在实施“长功序列”制度条件下,丧失控制权就意味着丧失多年来努力所带来的一切,形成潜在的压力,由此“套牢”人力资本所有者。

在市场不十分完善,法律体系不十分健全,集体主义意识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模糊化产权界定可以提高产权界定效率,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社会的分工和带来分工效益,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把公司治理作为一个系统来看,有效的公司治理合约的具体治理方式可以是不同的。具体治理方式的选择,一方面具有制度依赖性;另一方面具有自适应性特征。这就决定了一个公司治理系统中,所有的子系统之间应具有相互依赖性和自适应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司治理系统的有效性。这从一个方面也反证了治理合约的选择要依赖于社会制度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总交易费用最低。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在某一阶段,由于社会制度状态不同,可能导致两种治理合约相比,某种治理合约的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都好于另一种治理合约,虽然与公司治理合约自身相比,其自适应特征可能表现为“内弱外强”或“内强外弱”的特点(冯根福等,2002)。同时,一个治理合约中,治理工具具有一定的相互替代性,不能简单地认为,“个别治理工具的软弱会削弱整个结构的有效性”(Tenev,2002)。虽然现代治理合约表现出复合化特征,不同治理合约相互借鉴。但更有理由认为,同其他治理工具相比,某一社会制度基础要求的特定治理工具决不能软弱,否则会使治理系统的效率大大降低。同时,会导致治理合约的总交易费用急剧上升。如特殊关系治理合约与普遍关系治理合约相比,更需要大股东的存在,特别是私人战略投资者的存在。

四、公司治理合约演进的路径依赖与演化博弈

企业治理合约是社会制度基础的函数,有什么样的社会基础,人们就会选择什么样的治理合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总交易费用的最小化。社会制度基础又是不断演化的。社会制度演化的结果是行为人博弈的结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社会制度的变迁方式包括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建立在哈耶克以社会秩序二元观为基础的社会演化理论基础之上。诺思的制度演化理论可以看做是哈耶克演进理论的一种特定表现。与哈耶克制度演进理论不同的是,诺思的演进理论是建立在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基础之上的。相同之处是,两者的演进思想都是效率导向的,即效率是制度变迁的决定力量。并且他们认为在行为人之间博弈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制度演化,是效率优的制度变迁。但现实的情况是,制度变迁的类型不仅包括诱致性制度变迁,而且还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别在转轨国家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甚至是主要的制度变迁类型,起码在改革初期是这样。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比,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的收益,有时甚至是低效率的。但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节约变迁成本和创新时间,并且强制性制度变迁受不同制度创新主体竞争和传统的非正式规则的约束,制度变迁方向并不只完全沿着有利于拥有强讨价还价能力利益主体的方向演变,还要考虑制度变迁的社会福利。另外,按照制度演进规律,一种社会制度的演化最终是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即使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随着制度变迁的演进,也会逐步过渡到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的轨道。

自发性的制度变迁是渐进式的,过程漫长,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性。也就是说,一方面原有的制度对制度的变迁方向具有约束作用,即制度具有一定的“惯性”,无论这种惯性是表现为效率性还是表现为利益集团的政治因素,这即“诺思路径依赖Ⅰ”。另一方面,行为人在博弈过程中,有时会形成多重博弈均衡,微小的扰动会通过自强化机制,实现对制度的锁定,影响对更有效制度的选择,即“诺思路径依赖Ⅱ”。即使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也具有路径依赖特征,表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多用于正式规则的变迁过程中,而正式规则的变迁常常受制于如习俗、文化传统和心智模式等非正式规则,有时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而非正式规则的演变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同时,社会层次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多由政府完成,而政府同样也有自己的利益追求,也可能受利益集团的影响,社会制度变迁过程中也会被人为锁定。有理由认为,无论什么方式的社会制度的演化都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制度是浓缩信息的载体,这些信息涉及参与人在一些重要场合行动决策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参与人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制度的指导和约束。所以,社会制度的演化,必然影响交易费用大小和结构以及行为人的交易行为,进而企业的治理合约将会发生变化。

近些年来,世界经济格局和经济环境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各国的制度基础也出现不同程度地改变。在英美国家,法律对投资者在一个企业不得持有5%股票的最高限制比例已经松动; 银行不能从事除借贷生意以外的其他金融活动的金融制度也已废止;企业股权呈现集中化趋势;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正在加强,他们对参与企业经营的积极性正在提高,但并未表现出与过去做法的本质区别,真正参与企业决策和经营的机构投资者很少。并且为进一步防止公司对股东的欺诈和误导,最近修改的《公司法》,主要加强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受托责任,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签字制度,限制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免则行为,并重新强调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不过,从总体上看,美国社会制度的变化,主要还是沿着原有的股票资本主义轨道演进,变化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市场的功能和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所以,英美国家的企业治理合约变化不大,还是表现出原有的治理特征。

近几年,日德国家的社会制度变化相对大些。在德国,受欧洲经济一体化和英美模式再生力量的影响,平民主义兴起和经济金融化趋势明显,主要表现在:对银行的政治压力增大和共同决策机制进一步增强。在日益增大的政治压力下,德国银行在推动收购方面的力度降低;另外,银行宣布将不会再抵制对委托投票权的限制。不过,与美国相比,对德国银行的限制是非正式的和自愿实施的,目的在于免受正式的限制(马克.J.洛,2000)。共同决策机制进一步增强也进一步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控制作用。在日本,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日本经济陷入衰退,导致日本的社会制度变化较大,主要表现在:主银行制度陷入困境,商业法进行修正,价值观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关系贸易弱化。过去几年中,主银行进行监控的积极性受到了金融自由化引起的银行部门准租金(“特权价值”)长期下降的影响;银行不良贷款呈现逐步上升态势,银行净价值下降,引起了贷款行为的巨大变化,一些主银行不再扮演“可以最后求助的借款人”的角色(鹤光太郎,2001)。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了股东至上的立法思想,对管理不善设定集体诉讼法律条款,并降低了集体诉讼的费用。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去海外读书,日本社会的同种性正在降低,个体主义正在兴起。虽然,还未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关系贸易有根本性改变,但交叉持股做法的悄然改变,预示着未来的可能变化。

日德国家这些脱离原有社会制度基础演化轨道的转变,是否预示着日德模式今后一定会走向英美模式?现在还不可妄下结论。如果美国长期繁荣,日德模式极有可能趋向美国。如果美国出现衰退,日德模式的未来变化趋势就会不确定。即使日德模式最终趋向美国,社会制度基础的变化也是长期的,特别是社会的非正式规则的变化更是长期的,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制度在变化过程中存在各种被人为锁定的可能,制度的最终变化的结果是不确定的。与之对应,企业治理合约的演进是非拓扑性的,至少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呈非拓扑性变化。日德两国相比,德国更易走向英美模式。

经济转轨国家的制度变迁都具有强制性特征,其改革的目标倾向基本上都是美国式市场导向型的,但由于各国初始的社会制度基础和公司治理合约的结构不同,公司治理合约在演进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不同,结果也不同。如东欧各国在私有化改革初期采取了不同的改革方案,捷克采取股权分散式私有化方式,而波兰却采取股权集中式私有化方式,结果两者的效果不同。捷克的控制权分散式的改革效果不理想,相反波兰的控制权集中式的改革效果良好。这一方面说明,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控制权的价值较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产权模糊的特殊关系治理合约的总交易费用较小。

我国改革进行了这么些年,市场体系的构建、法律法规的建设等社会制度基础已发生相当大的变化,但就公司治理而言,我国现有社会制度基础还不足以形成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脆弱的市场功能不能有效地降低高昂的外生交易费用。从社会制度基础和所有权结构的同质性看,按理中国更可能选择特殊关系治理合约,更应重视内部治理机制的建立。但现阶段,我国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也不起作用。究其原因,除了公司内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国有股股东的人格虚化等原因外,试图把我国公司治理合约构造成普遍关系治理合约的动机和由此带来的经理短期化倾向,导致内部治理失效,高昂的内生交易费用无法有效降低。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的双重失效,导致我国公司治理合约的内生和外生交易费用都很高,治理效率极低。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企业治理合约是社会制度基础的函数,不同的社会制度基础决定了要选择不同的企业治理合约形式。现实中,英美治理模式和日德治理模式分别对应于普遍关系治理合约和特殊关系治理合约,它们都可以借助于自身的社会制度基础,有效地降低总的交易费用,实现既定治理环境下总交易费用最小化的目的。

社会制度基础发生变化,企业治理合约形式也会相应发生变化。但社会制度演化的路径依赖特征决定了企业治理合约也是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其路径依赖表现在结构驱动和制度驱动双重路径依赖上,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制度驱动的路径依赖。对于转轨国家而言,一方面,说明我们必须正视社会制度变化给企业治理合约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必须清楚在社会制度基础条件不具备的条件下,不要完全照搬一个国家的现有模式。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治理效率极低。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方面与初始的社会制度基础状况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企业治理目标模式的选择错误有关,导致现阶段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双重失效,形成“治理困境”。面对治理困境,只有重新系统地构造治理体系一条途径。具体地讲,短时期内,在企业内部,必须重新构造股权结构,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弊端,引入私人战略投资者,完成大股东类型的改变,为内部治理机制的形成奠定基础。在经理激励方面,应坚持报酬激励和控制权激励相结合,以控制权回报为主的原则。在企业权力分配方面,应采取共同治理的思想,并构造企业内部的权力制衡体系。在社会制度层面,要加快市场体系、经济制度、法律规范和文化道德基础的建设步伐,重构社会的制度基础。长期看,我国企业治理的目标模式应是复合式治理合约形式。具体地讲,企业内部决策应体现共同决定原则,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理论依据,重构企业内部决策体系。企业治理机制应内外结合,平衡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在重构我国企业的治理结构中,无论从短期看还是从长期看,政府的作用始终是重要的,但政府只能起规范的作用,不能内化成企业治理合约中的一部分,否则会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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