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中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适用之设置论文_邝雯玲

网络直播中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适用之设置论文_邝雯玲

(湘潭大学,湖南省 湘潭市 411105)

摘要: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的文化产业,对作品的使用具有很大的需求,然而在网络直播中对作品的使用形式又是千变万化的,这就导致了网络直播中传统的著作权使用规则已不适用于网络直播这个新环境,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以致于著作权人维权困难并且有可能会阻碍这一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有必要对网络直播中著作权的使用规则进行重构,引入默示许可制度以弥补合理使用制度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二者分工协作,相互补充,共同在网络直播中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作品流转秩序。

关键词:网络直播;著作权;默示许可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的这种双重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网络环境中,都既要承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又不能牺牲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如何在网络环境中“保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成为当前各国著作权法修订所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关于网络直播环境下著作权使用规则的重构所要考量的一个重大问题。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是指作品使用人虽然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明示授权,但是通过著作权人的行为可以推定著作权人不排斥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利用,作为一种补偿,使用人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著作权许可使用方式。作为著作权的一项限制,默示许可的制度功能旨在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因权利人对作品的垄断妨碍作品广泛迅速的传播,最终利于广大社会公众及时获取信息,对我国科学文化的发展与传播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而网络直播本身就是一项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属于文化传播行为,对整个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对此很多学者也提出了适用法定许可制度的建议,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在我国立法上存在法定许可与默示许可杂糅的情形,但是他们之间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就在于默示许可制度的“选择退出”机制赋予了著作权人是否许可的决定权,重视著作权人的意思判断,更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笔者认为适用默示许可制度更符合著作权的立法目的,且在网络直播中适用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默示许可制度更便于著作权人自主行使权力

默示许可制度实质上依然属于对作品的授权使用,是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权在适应数字网络发展的一种新形式。与合理使用不同,默示许可虽然对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仍重视对权利人的意思判断,并且赋予权利人是否许可的决定权。默示许可尊重著作权人的意志,不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可以说,在默示许可制度之中,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仍然居于重要地位,著作权人依然享有作品的授权许可权。 默示许可的应用使得权利人不必为如何签订授权许可合同耗费心力,只要明确是否许可的意图即可,在没有明确表示拒绝许可的情形下,均视为许可,许可的费用等问题由配套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加以解决。此外,“默示许可大大节省了被许可人的交易成本,被许可人不需要一对一地与权利人缔约,而仅基于权利人的特定在先行为就可达成合意,从而降低了前缔约成本,创造了更有效率的资源流通方式”。著作权人如意欲对自己作品的使用进行严格控制,排除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其可以选择在著作权发表时声明该作品禁止其他媒介的转载或摘编,也可以通过行为随时解除对作品使用人的授权使用许可。当著作权人作出这样的声明后,他人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意志,否则就构成侵权。通过这样的方式著作权人能够充分行使对作品的控制权,保障著作权人对作品处分的权利,不会不当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且权利人依托于默示许可及其配套制度,即可以达到传播作品并获得报酬的目的,更便于著作权人自主行使权力。

(二)默示许可制度的“选择退出”机制更适应网络直播环境要求的授权方式

在网络直播中,存在着海量的作品和海量的作品需求,如果每一次对作品的需求和使用都要获得许可,是极其不现实的。绝大部分的作品复制和传播行为都没有经过权利人的明确授权,这种状况可能也是支撑着互联网直播能够维持它目前运行方式的重要原因。因此,合理使用制度不能适应网络和数字世界的要求,不利于良好网络秩序的形成以及著作权法所倡导的保护权利、激励创新等功能的实现。而默示许可的“选择退出”机制就显示了其独特的功能和魅力。“选择退出”就是个体必须选择是否从一个系统中退出,如果没有选择退出,他就是系统的一部分,在他退出之前就一直在系统之中。在网络环境下,“选择退出”如果被应用于海量作品的授权,将使这些作品的使用不需要明确授权即被允许。“选择退出”机制将负担转移给著作权人,要求他们通知使用人不能使用该作品,在这种通知缺位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被认为已经许可了使用行为。“选择退出”机制能够使网络作品的授权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使得授权成本不再昂贵。

(三)默示许可制度更有利于实现网络直播环境下的利益平衡

默示许可制度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旨在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精神,是知识产权法意欲实现的重要目标,它贯穿于知识产权法产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传统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平衡机制,如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都已不适用于快速发展的网络环境,其原有的制度功能受到抑制。而默示许可制度以其灵活的适应性和较强的利益平衡性在网络环境下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默示许可制度保障了权利人的经济受偿权,被许可人需要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对价;而且默示许可是基于权利人在先行为而产生效力,权利人有权选择参与或者不参与这种默示许可。其既限制权利又保障利益,既能够满足作品被广泛使用和传播的需要,又能够使权利人获得合理收益。与合理使用制度相比,默示许可制度更能够兼顾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可以给各方带来更大的利益,实现更大的自由,更符合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平衡要求。

综上所诉,随着数字网络化时代的不断前进,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在著作权的使用上有其新的特点,传统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网络直播及社会发展需要。笔者认为默示许可制度能凭借其独特的优势更好的满足数字网络发展需要,成为适应网络直播环境下著作权使用要求的许可方式。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6.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序言部分。

[3]冯晓青,邓永泽.《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冯晓青知识产权网。

[4]张今:《期刊业数字化发展过程中的版权困境与治理》,《出版发行研究》2011年第3期。

[5]李建华、王国柱:《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制度比较与功能区分》,《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1期。

[6]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3.

作者简介:邝雯玲(1995.07-),女,湖南株洲人,学历:硕士,单位:湘潭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法理。

论文作者:邝雯玲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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