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台湾内部控制规范的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论文,内部控制论文,大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大陆与台湾内部控制规范的基本情况
(一)规范名称和发布时间
大陆2008年5月制定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2010年4月制定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形成了大陆内部控制规范框架。基本规范包括50条,约0.6万字;配套指引包括3类,约4.5万字。
台湾2009年3月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以下简称处理准则),建立了台湾内部控制规范。处理准则包括45条,约1万字。
(二)制定和发布部门
大陆内部控制规范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发布。
台湾内部控制规范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
(三)适用范围
大陆内部控制规范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施行时间是: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施行。
台湾内部控制规范适用于公开发行公司。
二、大陆与台湾内部控制规范基本结构的比较
(一)大陆内部控制规范基本结构
基本规范除总则、附则之外按照COSO五要素分为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章。
配套指引由《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分别简称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审计指引)3部分组成。其中,应用指引是按照内部控制原则和内部控制“五要素”为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供指引,评价指引是为企业管理层对本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提供指引,审计指引是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提供的执业准则,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应用指引可以划分为三类,即内部环境类指引、控制活动类指引、控制手段类指引,基本涵盖企业资金流、实物流和信息流等业务和事项。具体如表1所示,其中1~5项为内部环境类指引,6~13项为控制活动类指引,14~18项为控制手段类指引。另外,还有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应用指引待发布。
(二)台湾内部控制规范基本结构
台湾内部控制处理准则除总则和附则外,包括三章,分别为内部控制制度之设计及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之检查、对子公司的监督与管理。其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一章分为三节,分别为内部稽核、自行检查及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会计师项目审查。
表1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三)大陆与台湾内部控制规范的对应关系
大陆与台湾内部控制规范大致的对应关系如表2所示。
表2 大陆与台湾内部控制规范的对应关系
三、大陆与台湾内部控制目标的比较
(一)大陆内部控制概念和目标
大陆基本规范表述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二)台湾内部控制概念和目标
台湾处理准则表述为:内部控制制度是由经理人所设计,董事会通过,并由董事会、经理人及其他员工执行的管理过程,其目的在于促进公司的健全经营,以合理确保下列目标的达成:(1)营运的效果及效率。(2)财务报道的可靠性。(3)相关法令的遵循。其中“(1)营运的效果及效率”的目标,包括获利、绩效及保障资产安全等目标。
(三)大陆与台湾内部控制目标的比较
大陆内部控制目标包括3项合理保证: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信息真实完整;1项提高:经营效率效果;1项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台湾内部控制目标包括3项合理保证:营运的效果及效率包括保障资产安全、财务报道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大陆与台湾内部控制目标在合理保证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差异在于:在效率效果方面,大陆基本规范的表述是“提高经营效率效果”,台湾处理准则的表述是“合理确保营运的效果及效率”;在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方面,大陆基本规范有所提及,台湾处理准则没有提及。
四、大陆与台湾内部控制措施、活动、手段的比较
(一)控制措施
大陆基本规范提出7项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台湾处理准则提出11项基本控制作业,包括:核准、授权、验证、调节、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保障资产实体安全、与计划预算或前期绩效的比较、对子公司的监督与管理。大陆与台湾在控制措施方面的比较:(1)大陆与台湾控制措施在表述上有所差异,但内容基本相同。(2)台湾处理准则将对子公司的监督与管理归入基本控制作业,大陆基本规范对子公司监管没有涉及,在应用指引中的《组织架构》部分进行了规范。
(二)业务活动控制(交易循环控制)
大陆应用指引提出8项业务活动控制,包括: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担保业务、工程项目、业务外包、资金活动、资产管理。台湾处理准则提出8项交易循环控制,包括:销售及收款循环、采购及付款循环、生产循环、薪工循环、融资循环、固定资产循环、投资循环、研发循环。大陆与台湾在业务活动控制(交易循环控制)方面的比较:(1)大陆应用指引是从业务活动的角度进行的规范,台湾处理准则是从交易循环角度进行的规范。(2)大陆应用指引中“工程项目”、“业务外包”两项内容台湾处理准则中没有涉及。台湾处理准则中“生产循环”、“薪工循环”两项内容大陆应用指引中没有涉及。
(三)控制手段
大陆应用指引提出5项控制手段,包括: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台湾处理准则提出13项其他作业控制以及关于计算机化信息系统的11项控制作业,13项其他作业控制包括:印鉴使用的管理、票据领用的管理、预算的管理、财产的管理、背书保证的管理、负债承诺及或有事项的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的执行、资金贷与他人的管理、财务及非财务信息的管理、关系人交易的管理、财务报表编制流程的管理、对子公司的监督与管理、董事会议事运作的管理。大陆与台湾在控制手段方面的比较:(1)大陆应用指引将控制手段单独归为一类,台湾处理准则13项其他作业控制中包括有关控制手段的内容,也有些不属于控制手段的内容。(2)大陆应用指引中的“合同管理”、“内部消息传递”等项内容台湾处理准则中没有涉及。(3)台湾处理准则中的“对子公司的监督与管理”、“董事会议事运作的管理”等项内容在大陆内部环境类应用指引中的《组织架构》部分有所涉及。印鉴、票据管理等项内容在大陆应用指引中的《资金活动》中有所涉及。
五、大陆与台湾内部控制自我检查评价的比较
(一)自我检查评价的组织方式
大陆采取“自我评价”方式。按大陆规定,企业可以授权内部审计部门或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企业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台湾采取“自行检查+内部稽核(审计)”方式。按台湾规定,公开发行公司自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先督促其内部各单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办理自行检查一次,再由内部稽核单位复核各单位及子公司的自行检查报告。公开发行公司实施内部稽核,其目的在于协助董事会及经理人检查及复核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及衡量营运的效果及效率,并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及作为检讨修正内部控制制度的依据。
(二)自我检查评价的内容
大陆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按大陆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台湾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主要涉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将10项重点内容纳入必须内部稽核(审计)的范围。台湾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主要涉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此外,按台湾规定,公开发行公司至少应将下述10项内容:取得或处分资产、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资金贷与他人、为他人背书或提供保证的管理及关系人交易的管理等重大财务业务行为的控制作业、对子公司的监督与管理、董事会议事运作的管理、资通安全检查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及收款循环、采购及付款循环等重要交易循环,列为每年年度稽核计划的稽核项目。
(三)自我检查评价后的整改
大陆整改方式。按大陆规定,企业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台湾整改方式。按台湾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应与受查单位就年度稽核项目查核结果充分沟通,对于检查所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及异常事项,应据实揭露于稽核报告,并于该报告陈核后加以追踪,至少按季作成追踪报告至改善为止,以确定相关单位业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善措施。
六、大陆与台湾内部控制规范的特色
大陆与台湾内部控制规范都是在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但在规范内容和形式上各有特色,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一)大陆内部控制规范的特色
1、统筹考虑软控制和硬控制,特别对内部环境类因素进行了规范。大陆内部控制规范不仅重视控制活动类与控制手段类因素,还特别重视内部环境类因素,对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方面专门进行了规范。软控制的重要性无须多说,在某种意义上比硬控制还要重要。有句话说得好,“制度让想犯错的人犯不了错,文化让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意犯错。”在大陆已经公布的18项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中,内部环境类就占了5项,在内部控制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和分量,成为大陆内部控制规范的重要特色之一。
2、全面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全面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大陆内部控制规范的又一重要特色。在企业自我评价方面,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一般要求企业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大陆评价指引则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要求企业根据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这一做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内部控制的作用和效力,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面,按大陆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这些规定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范围应当覆盖企业内部控制整体而不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这与要求企业完整而全面地贯彻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是相一致的。但是,考虑到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的风险责任承担能力限制,该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针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而对相关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则要求其增加描述段予以说明。
(二)台湾内部控制处理准则的特色
1、内部稽核(审计)具有突出位置。台湾内部控制处理准则高度重视内部稽核(审计)。处理准则共有45条,其中内部稽核部分就有11条,占到约四分之一,充分显示出内部稽核在内部控制中的重要位置。处理准则明确规定内部稽核作为内部控制的唯一检查评价部门。众所周知,董事会、管理层、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共同构筑了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台湾内部控制处理准则充分体现出内部稽核(审计)是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
2、对子公司监管具有突出位置。台湾内部控制处理准则高度重视对子公司的监管。处理准则除总则、附则外共有三章,其中专门设有一章——《对子公司之监督与管理》。在该章中,把对子公司的监管分成三个部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1)经营管理的监督与管理。(2)财务、业务信息的监督与管理。(3)稽核管理的监督与管理。每个部分都规定了至少应当做到的控制作业的内容。
综上所述,大陆与台湾在内部控制规范方面各有千秋,各具特色。这些特色都值得彼此吸收与借鉴,从而更好地促进两岸内部控制建设的发展与完善。
王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国民经济学专业(宏观经济管理方向)毕业,研究生学历。副研究员,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现任北京大学审计室主任。近年主要研究方向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等。主持部委、国家一级学会课题6项,包括《内部控制审计》、《审计控制与效益审计的实现途径》、《管理与绩效审计》、《内部审计业务战略》等,数次获得课题成果一等奖。在《中国审计》、《中国内部审计》、《审计与经济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20多篇。担任中国教育审计学会专业规范委员会主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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