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一体化农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国论文,农业论文,一体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国的国土面积55万多平方公里,80%的国土是平原和丘陵,土地资源丰富,农用地面积3300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60%。人口5800万,现有农业人口240万,其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劳力88万。截止1996年,全国有农场80万个,平均规模39公顷。法国的农业发达,在世界占有重要的位置,是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其农产品产量占欧盟成员国总产量的20%以上,农产品及食品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40%以上。1996年生产葡萄5900万吨、小麦3500万吨、玉米1400万吨。出口葡萄酒132亿法朗、谷物124亿法朗、奶制品66亿法朗,均居欧盟首位。除了一年四季气候温和,降雨分布均匀等优越的自然条件以及欧盟和法国政府的政策扶持外,法国农业的发展主要得益其高效的一体化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一、法国一体化农业的发展过程
二战结束后,欧洲各国普遍粮食短缺,迫使各国政府把发展农业生产、保障粮食供给作为经济工作的中心。1957年德、法、意、比、卢、荷六国创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也正是以此为初衷的。1962年,欧共体提出了共同农业政策,目标是:1、保障农产品供给,满足需要;2、稳定农产品价格,保证农民收入;3、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竞争力;4、提高环境质量。欧共体通过统一农产品收购价格、利用关税壁垒对外封锁市场、对内实行农产品价格补贴等高保护政策,仅用了两年时间,就实现了粮食的自给。此后相当长的时期中,提高农业生产力,保护农民利益,成为欧共体各国政府一致的政策取向。法国政府一方面从国情出发,积极调整农业结构,确定先发展种植业,后发展畜牧业的农业发展战略,同时,实行了“以工养农”的政策,通过对农业生产发放低息贷款及降低农机、化肥和燃油价格等措施,刺激农民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另一方面,从稳定农业基础地位的目的出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扶持农民自发经济组织的发展,完善政府主管机构的职能,逐渐形成了一个由官方、半官方和民间组织组成的农业管理体系。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保护和法国政府的扶持,带动了法国农业的飞速发展。尽管农业劳力从50年代的400万人降到目前的88万人,农用地面积减少600万公顷,但生产率提高了3倍,农业在经济中的份量不断增加。至90年代中期,法国农产品进出口顺差达240亿法郎,农业由自给自足的小生产逐步转向具有高度专业化分工、直接面向市场的集约型的现代化产业。随着欧盟各国农业的调整发展,农业生产率得到很大提高,农产品大量过剩;同时,长期消耗地力,对环境也带来了影响。目前,法国和欧盟正在研究什么样的生产率最为合适。1992年,欧盟开始对农业政策进行改革,提出达到5个目标:1、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2、根据市场需要安排生产;3、集中使用欧盟农业资金;4、鼓励农民不要离开农村(农业行业);5、保护环境。采取对产大于需的品种缩小补贴范围、实行配额制等措施进行限制。同时,世贸组织谈判的进程,也对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高保护措施提出挑战,逐步缩小直至取消对欧洲市场的封锁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一转变,使得在高度保护下发展起来的法国农业和农场主阶层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迫使他们不断地调整经营战略,从农产品的种养向深加工延伸,以最大限度地获取附加值;相当多的农业合作社直接参与产品的最终销售,甚至走出欧洲,直接面对国际市场;还有的农民经济组织超越传统的农业经营,跨行业发展,以赢得资本的最大增值。法国的一体化农业正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不断地改革和发展。
二、法国一体化农业的组织体系
1、政策管理体制。法国主管农业的政府部门是农业食品和渔业部。这个部门负责从农产品生产、销售到消费全过程的规划、指导和协调,不仅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业,而且包括国内流通及进出口贸易等方面政策的制定,食品质量、卫生、动植物检疫等方面标准的制定和监督,职责范围涉及农产品种养、收购、运输、加工和销售全过程任何一个环节,是名副其实的贸工农一体化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避免了部门分割、条块分割带来的弊病,以保证政府政策的高度一致性。它一方面适应了贸、工、农各环节已逐步形成一个完整性的产业链条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又从体制上对一体化的发展起到保护、指导和促进作用。
法国实行的自由经济并不是绝对的自由经济,政府对市场竞争实行严格的规范,以防止过度竞争给社会造成影响。为了有效地协调政府与行业管理组织和农民自发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法国政府在政府的内部机构和职能设置上形成了对后两者既相协商又有制约的机制。一是总理和部长均设有私人办公室,承担政府与各类农业组织之间的协调和仲裁职能;二是设立“全法最高农业发展指导委员会”,主席由部长担任,成员来自各个涉农行业的代表,代表了各个行业的利益。农业方面的一些重要政策均由这个机构共同协商提出,体现了国家与行业组织以及农民共同管理农业的原则。同时,政府又对行业组织和农民组织进行直接的干预和控制,如政府对农民设立自发经济组织的申请从该地区是否已有类似的组织,章程的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运用方式是否会造成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进行审查,决定能否批准,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对行业管理局的决议拥有否决权等等。简单说,即想不想办是农民的事,而让不让办是国家的事。这种既相协商又有制约的体制,是法国一体化农业高效有序运转的一个重要因素。
2、公共管理部门——行业管理局。行业管理局被认为是有法国特点、执行欧盟决议和政策的最理想的工具和机构,其设置与撤销由政府决定,与政府有关部门职能不交叉。按行业划分,全法有肉类、粮食作物、奶制品、油料、蔬菜花卉、葡萄酒、森林等7个行业管理局。由政府和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企业、协会及农民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组成,费用由财政经济部和农业部分担,下设理事会主管日常工作。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核实对欧盟农产品补贴申请的真实性;负责对欧盟及法国财政对行业预算和补助的分配;对本行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包括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协商制定行业产品标准;通过与行业生产者的对话、协调,对生产环节和市场进行调节,以达到平衡生产、稳定价格的目的。行业管理局还鼓励农户自发组织发展壮大,形成规模效益,支持农业合作社向初加工环节延伸,如资助合作社对加工企业参股等等,出资比例虽然不大,但起到了一种导向作用,对贸、工、农产业链条的形成也起了促进作用。
3、农业经营者的自发组织。除国家行政部门和公共农业管理部门外,法国的农业经营者自发组织了各类行业协会和经济组织,法国农业上的许多规章制度都是在行业协会的推动和压力下产生的,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促进农业的发展。这些组织主要有以下几个:
(1)全国农业经营者联盟。是会员广泛、组织网络健全的全国性农民组织,总部在巴黎,全法96个省中的94个省均有分部,全国共有3万多个组织,70万农户参加了联盟,具有较大的政治影响力。联盟主要是维护农民利益,代表农民与政府对话,甚至可以对欧盟农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产生影响。
(2)全国农业经营者相互信贷联盟。该联盟下设信贷联盟、互助联盟、合作联盟三个分支,是农民自己组织的信贷、保险和生产协作组织。其中信贷联盟的主体——法国农业银行,是法国目前最具实力的银行,有2900个信用社和8300个储蓄所遍布全国城乡,几乎所有的农业合作组织都在农业银行开户,为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提供了资金上的保障。
(3)农业合作社。这是法国最普遍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出发点是农民之间团结互助,更好地组织生产。如农业机械合作社,通过购买大型机械共同使用,解决了一家一户购买的困难,让农民受益。这些组织被公认为是法国农业能够飞跃发展的主要原因。30多年来,其组织形式和运转方式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目前全法国有800多个合作社组织,分为两大类,其中商业性质的486个,年营业额1700亿法郎,年出口额180亿法郎;加工型的385个,年营业额870亿法郎,年出口额100亿法郎。
合作社是经国家许可,农民按照自愿的原则和产业化规模经营的要求,通过资产联结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享受国家制定的免交33.3%的公司税的优惠政策。国家对合作社的行为可以调查,如发现违反国家政策的情况,可以决定取消。合作社的作用在于保证社员农产品的销路;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增加附加值,尽可能给社员以最大的利益反馈;根据欧盟和国家的各种配额安排种植计划,在技术上对社员进行指导,并为社员提供种子、化肥、农药、运输等方面的服务。合作社一般是按照行业划分的区域性组织,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品种同时参加几个合作社。合作社实行董事会制,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但社员不论投入资产的多少,权利均是平等的,一人一票。合作社每年与社员签订种植面积或养殖数量以及农产品收购数量、质量的合同,并承诺百分之百收购社员的农产品,加工能力不能满足的部分,才可按不超过20%的比例收购非社员的产品。另一方面,社员也要承诺所产农产品必须全部交售给合作社,不得卖给其他收购商。农产品的价格由理事会决定,实行分期付款,年终结算时,盈利部分除留下风险基金、企业发展储备基金外,全部按农产品收购量和社员入社资金的多少分给社员。如发生亏损,也按相同的份额承担。离巴黎80公里的奥尔良糖厂,主要生产与甜菜和谷物有关的两大类产品。该厂在法律上是合作社,股东是农民,所有股份由农民所有。该合作社有社员2500名,资本金3000万法郎,工厂有员工390人,生产紧张时临时雇用100多人。1995~1996年度营业额10亿法郎,盈利1.2亿法郎,返还农民3000万法郎(返还数是动态的,根据财务情况决定)。每年该合作社根据各种配额来安排农户的种植规模,对农户的甜菜有80%的优先收购权,并有义务收购社员的全部产品。收购甜菜时,合作社先付给农民1/3的货款,剩下的在1月底和3月1日分期付完,第4次公布红利,到社员手中是9月份。
随着欧盟农业政策的调整和大多数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变化,合作社的这些制度日益显现出其局限性,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经济利益要求。尤其是加工型合作社由于在营销中缺少人力、物力和销售网络,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必须通过与私营企业合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改革势在必行。进入80年代以来,合作社开始出现以下一些变化:一是合作社的原则开始松动,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仅收购社员的产品,而且允许选择价格更低的社外原料进行加工,以降低成本,甚至可从国外进口价格低于国内的原料,加工后复出口。图卢兹地区尤卡尔(UCCOR)合作社,是从事葡萄酒销售的合作社联盟,原先只收购酿造的葡萄酒,分装后销给国内各连锁超市,现在已发展到进口散装酒分装后出口,经营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已成为年处理8000万升的全法第二大葡萄酒集团。二是一些合作社出于竞争生存的需要,其经营不再停留在农产品的收购和初加工上,而开始加大对深加工环节的投入,在国内市场、欧洲市场以至国际市场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不仅获取生产环节的利润,也获取流通环节的利润。三是实力雄厚的合作社开始跨行业经营,向房地产、旅游业甚至金融业等非农产业渗透。为了减少与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冲突,对不是合作社允许范围的经营业务,有的合作社采取投资建立多种经营子公司或向私营公司参股等变通方式来运用。如前面提到的尤卡尔合作社,其成立的控股公司(股份96.7%)及其下设的各处类似私营公司的分支企业,不仅在国内外从事葡萄酒的销售,而且开有旅店、餐馆。这些公司的资产虽仍属社员所有,但其利润不再向社员进行分配。合作社的这种“异化”趋势,完全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然,它在客观上更加快了一体化农业的发展。
除上述几类组织机构外,法国还有大量的涉农中介组织,如“法国农业理事会”、“法国农业发展协会”等,这些中介组织有的是国家法定成立的,多为协调性组织,由政府代表和农民自发组织的代表组成,是农民与政府对话的场所。并且在对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管理农场的能力和农业科技水平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各个中介组织下面又都分别设有不同层次的或按行业划分的各类协会,负责本行业从生产到加工、销售各环节的利益分配等关系。非农业方面的中介组织也与涉农中介组织有各种各样的交叉和相互渗透,共同形成一个完备的农业组织体系。
三、私营加工企业在一体化经营中的作用
由于欧盟实行统一农业市场,国家通过补贴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实际上形成一个扭曲的价格体系。为了与国际市场接轨,欧盟各国都在逐年减少各种农产品补贴,降低进口税,对生产实行严格的配额制。同时,因为合作社的加工企业享受不纳公司税的优惠政策,政府因此受到私营食品加工企业的指责和压力,在政策上也难以向合作社办的加工企业倾斜。这些因素,使得加工性质的合作社所占比重逐年下降,由1981年的35%下降到目前不到30%。
法国约有4200多家食品加工企业,除合作社办的以外,主要是私营食品企业,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的企业集团,但数量不多;另一类是某一个环节的专业化经营企业,他们与农户之间并无组织上和资产上的联系,大多通过年初订立收购合同的方式与农户建立合作关系,而且收购价格往往高于合作社,对农民有一定的吸引力。合同订立后,企业有权指导农户的生产,并按合同的规定,向农场主提供生产资料和收购农产品,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户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的困难,从而在客观上也起到了把分散的农户生产纳入一体化经营体系的作用。
私营食品企业在一体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与合作社之间构成既竞争又互补的关系。私营企业在经营决策、经营机制等方面与合作社有很大不同,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是以维护社员利益为核心的,不管市场需求和价格如何变化,合作社都必须保证社员产品的销售。为此,合作社可以决策收购濒临倒闭的加工厂,以保证社员种植的农产品有销路;也可以在合作社办的加工企业不能满负荷运转的情况下,决策从国外进口原料进行补充。相比之下,私营食品加工企业的局限性要小得多,他们的经营决策完全以市场为导向,原料价格哪儿低,就在哪儿买,与合作社之间维系产销关系的决定性因素也是价格。由于直接面向国内、国际市场,私营食品企业信息灵通,经营决策的调整快捷,在国内及国际市场都有自己的销售网络,这些都是比合作社更有优势的地方。
四、几点启示
我国的国情与法国虽然有较大差异,但法国一体化农业的发展,对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仍有值得学习借鉴之处。
1、积极探索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利益机制。
当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主要依靠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专业市场来带动基地和千家万户农民的生产。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的原料来源问题,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增加了农民收入,降低了农业的市场风险。国家通过对龙头企业的扶持,促进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龙头企业与农户尚未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真正的一体化利益机制。这样容易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国家的各项扶持政策仅落实到企业,而千家万户的农民未能从中得到实惠,这显然违背了政府扶持政策的初衷。另一方面,依靠行政手段建立起来的利益分配,可能造成对企业利益的侵犯,影响企业的发展,而且这种关系是脆弱的、短暂的,必然将影响产业化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是我们发展农业产业化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2、大力发展各类中介组织。
法国的各类中介或自律性组织,在一体化农业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法国约有60多个“行业间联合会”,是一种自发组织的以行业划分的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组织,把某一行业各个环节的代表均吸收进来,共同协商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协调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政府对这些问题一般不直接干预。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产销脱节造成的总量失衡问题,也解决了利益分配不公和过度竞争等行业间的矛盾,既保护了农民利益,又保护了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利益。
我国目前中介组织还很不发达,政府往往直接对贸、工、农各环节的衔接进行协调,而由于部门分割、行业垄断的影响,这种协调的效果不大。因此,要鼓励并积极扶持发展各类行业性组织和跨行业性组织,赋予其一定的职能,使其真正成为农民及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的利益代表。这样,对于解决一些重要农产品行业性的矛盾,如产销脱节造成的供求失衡问题、各环节利益分配不公和过度竞争等问题都有益处。
3、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贸工农一体化的组织领导工作。
法国一化体化农业的发展依赖于高度一体的管理体制和高效运转的组织体系。我国由于管理体制上的行业分割问题尚未解决,尽管目前各方面对发展农业产业化都有很高的积极性,许多部门都在抓,但基本上停留在各行其是的状态。由于农业产业化链条中各环节涉及的部门利益不同,往往在政策协调、体制改革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阻力;地方保护造成的地区市场封锁,也与一体化跨行业、跨地区发展的特点和要求极不相适应。这种状态阻碍着贸工农一体化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建立一个由综合经济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机构,负责对贸工农一体化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指导和规范,以促进和保障一体化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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