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移送处理中的法律责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及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
审计人员的职责
国务院2001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
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从责任、程序、时
限、监督等方面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
1.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在审
计实践中对个别问题的处理,因认识上
的误区或执法水平的差异,存在以行政
处罚代替移送处理的情况。严格地讲这
种行为是渎职,甚至可能构成渎职罪。《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
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第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
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
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
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
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
上述规定,对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问
题必须明确认识,凡发现涉嫌经济犯罪
的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以移送处理,坚决杜绝以行政处罚代替
移送的情况出现,如出现以行政处罚代
替移送的情况,坚决按照审计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2.依法按程序、时限及时办理移送
处理。及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
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规定》第五
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
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
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
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
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
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
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
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
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
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
准的理由记录在案”。与此同时还应根据第六条的规定附送相关移送材料。以保
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客观性和办理移
送处理工作的合法性。
3.建立监督机制,防范审计风险。
及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一项严肃
认真的工作,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制约制
度。一是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
法责任制、审计复核审理制、审计业务会
议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建立通过审计复核审理、审计业务会议
审议、各级部门领导、机关领导审签等程
序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制约。二是提
高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规定》第十
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
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
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
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
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
执法机关举报”。审计机关在加强自身监
督制约的同时,还要接受有关机关和舆
论、社会、公民的监督。
二、应当移交而不移交涉嫌经济犯
罪案件的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执法人员依照审计法的规定依
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发现和查处重大
违法违规和经济犯罪是审计执法人员的
基本职责。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
作为而不作为的是渎职行为。在实践中,
特别容易忽视的是渎职罪名下的“徇私
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
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为此必须:
1.提高认识。办理移送涉嫌经济犯
罪案件,必须提高两个方面的认识。一是
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是审计监督的职
责,应当移送而不予移送是否构成犯罪
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应当清楚一个“罪”
的概念。我国遵循的是罪行法定原则,它
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二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反之触犯
法律有罪规定的就构成犯罪。根据罪行
法定原则和上述《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的不移交”的,就构成“徇私舞弊不
移交刑事案件罪”,当然构成本罪还有需
要分析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件。需要
进一步清醒认识的是,发现涉嫌经济犯
罪线索是审计监督的职责,审计机关、审
计人员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线索依法应当
移送而不予移送的是渎职犯罪。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2.如何掌握经济犯罪立案标准。办
理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全面掌握经
济犯罪立案标准或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
准是正确区分违法和犯罪界限的唯一尺
度,在这一问题上应当明确一个“量”的
概念。在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
达到一定的“量”就产生质的变化,就构
成犯罪。《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
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
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发
布)、《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常见的依
法应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范
围》都是审计机关办理移送涉嫌经济犯
罪案件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标
例如:《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刑
法》关于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
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的规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个人使用,进行
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
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
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
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
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
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
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
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
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
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
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
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
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
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
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
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
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对挪用公款案就刑法的依据、本罪定义、各类情节、金额标准作了详尽的司法解释,具备上述条件检察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属违法行为可给予行政处罚或处理。
3.徇私舞弊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