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美学思想,几千年来始终是攀附在血缘宗法制的道德伦理关系之上的,强调善即是美,从而使道德伦理关系之间血肉相连的思想一直处于支配地位。孔子所提出“尽善尽美”的音乐思想,尽管把伦理道德关系作为自己的审美学说的核心,但他对待美与善这一问题上,第一次对两者进行了区别和统一,即他所说的“《邵》尽美矣,未尽善也”(论语·八俏》)便是突出的例证。《韶》是歌颂舜之乐,《武》是歌颂武王之乐。孔子理想中的先王是尧舜及其推行的“揖让”政治,这和季札观乐中对《韶乐》所说的“德至矣哉!大矣!”“观止矣!”的评价相参照,便可以看到孔子为什么会认为《韶》乐在审美上既“尽美”,在道德理论上又“尽善”,是“美”与“善”完美结合的典范。在审美欣赏中,情感因素起决定性作用,孔子在《论语》中所表现出的音乐思想,强调音乐是以情乐人,以情感人。比如:“子与人歌而善,比使反之,而后和之。”“子击罄于卫,有荷费而过孔氏之门者,曰:‘有心哉,击罄乎?’”孔子在听到别人唱歌时,往往情不自禁,为歌声所感染,为音乐所激动,就会不由自主地加入歌唱的行列,和歌而乐。这说明音乐给人的享受,主要是情感愉悦,不仅听者有乐,歌者亦有乐,无论听者,歌者都会获得这种“乐”的审美愉悦享受,可以说,音乐就是沟通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使人们能获得情感的交流,同时,也通过“乐”使情感得以发泄、陶冶、净化。使之升华为艺术情感、审美情感。《乐记》中专以“乐情篇”讨论了音乐与情感,乐感与情感以及“乐”与情感的 关系,强调了情感在音乐以及音乐欣赏中的作用。孔子除在论述音乐欣赏中论及“乐”的作用,“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雍也》)也就是强调艺术教育、审美教育的作用。他认为要是使人们接受一个道理,必须通过一定的艺术手段,使人们在情感上接受后才能在思想上接受。另外,孔子认为“乐”还必须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和规范。“乐”是属于情感感受和反应的范围,依孔子的认识,情与理必须相互搭配、相互制约。情盛而无限制就成了发泄,也就无法获取美感。因此,情必须受到理性的规范和制约,不能使情超过一定范围,或者说必须使情受到一定的节制而不至于泛滥。孔子在《八倩》中指出:“《观唯》乐而不淫,哀而不伤。”“不淫”就限制规范了“乐”,要求“乐”不能过份。要求情必须约束和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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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将音乐划分为两类:一是“道”的音乐,即所谓“大音”,老子认为是无处不在、无所不容的,是最美的又是无声的,是音乐的最高境界;二是世俗的音乐,就是人为的非自然的有具体音乐形式的音乐。老子提出自己独特的审美标准,认为过分感性的外在,易逝的美,恰好是伤人心身健康的感官享受。只有平淡的音乐,才不伤人给人以美感。老子提出“大音希声”是人在内在本质的内心感觉,无声音乐是最本源的内心感受,无为而自然,朴素而虚静。强调了“自然”是宇宙的普遍规律,大音即是这一规律下的‘天地人的合一’,即是人与自然的融合。
孔子所提倡的是“尽善尽美,发乎情止乎礼”的音乐,音乐发于情又有约束有节制的音乐。这与老子所提出的,感性的音乐是伤人心身健康的,不谋而和。
指导教师:李丛慧
论文作者:刘铭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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