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为、组织性质与经济绩效:中国农业集体化的政治经济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经济学论文,中国农业论文,绩效论文,性质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52(2013)01-0027-11
一、引言
中国农业集体化以及与之相伴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变迁,是关心中国农村经济的学者讨论最多的论题之一。集体化从1952年开始到1983年终止,大体经历了1952—1957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1958—1962年“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以及1963—1983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三个阶段。现有文献主要聚焦于对集体经济低效率的原因分析。其中具有广泛影响的解释是由Lin(1990)提出的,他认为农业生产中集体组织对其成员劳动的计量和监督十分困难,导致集体生产中劳动激励不足,从而造成农业生产的低效率。陈剑波(1994)认为,集体经济无效率不仅是农业生产中劳动难以计量和监督的问题,更主要的是国家对生产队产权的严格限制抑制了生产队有效率地进行生产经营。杨小凯和黄有光(1999)也指出,国家对集体和农民产权的严格管制是集体经济无效率的主要原因。
这些研究在探讨集体化农业生产低效率方面无疑很有价值,让我们对农业集体化失败的原因有了一个大致了解。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研究主要是用集体化时期农业劳动生产率、农民贫困等指标来确认集体经济对农业和农民的无效率。如果我们不以这些指标作为判定集体经济效率的既定前提,那么就需要重新认识集体经济的效率问题。事实上,从国家最大限度汲取农业剩余支持工业化的角度看,集体经济是“卓有成效”的。集体化时期国家通过集体经济汲取大量的农业剩余就是一个明证。另外,对于农业集体化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即集体化这一对农业和农民而言无效率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又为什么能够得到长期维持?现有研究也没有做出很好的解答。其实,要全面评价集体经济的效率、理解集体化制度变迁过程,一个重要条件是需要探讨国家在其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相关理论研究表明,国家在产权结构的确定和保护上究竟是发挥“掠夺之手”还是“扶持之手”的作用对经济效率的影响至关重要(Frye等,1997)。因此,只有考察国家行为对农业生产组织性质进而对农民劳动行为的影响,才能更全面地分析集体化对国家和农民的绩效,也才能更好地解释为什么农业集体化这一对于农业和农民而言无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会出现并得以长期维持。基于这个认识,本文将在“国家行为—农业组织性质—农业绩效”的分析框架下,通过一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来探寻农业集体化的形成和演进机理。
二、国家行为与农业集体化:一个分析农业集体化的理论范式
相关理论的研究表明,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North等,1973)。经济组织的效率主要取决于经济组织的产权结构,而产权结构又是由国家规定的。因此,国家最终要对经济组织产权结构的效率和经济绩效负责(North,1981)。换句话说,要解释经济史上为何会有那么多无效率的经济组织长期存在,以及为什么有些国家走向保护有效的产权而导致经济长期增长,另一些国家却陷入无效率的产权结构中而使经济停滞或衰退,这需要引入国家理论进行分析。根据North(1981)的观点,国家是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垄断者,国家在规定和保护产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面临竞争约束和交易成本约束。在竞争约束下,国家规定产权结构的有效程度受到统治者的竞争对手权力大小的限制,统治者越是受到势均力敌的竞争对手威胁,他所拥有的自由度就越小,也就越倾向于为民众提供有效的产权以获取民众的支持,反之则相反。Acemoglu等(2001)提供了一个类似的分析,解释了为什么西欧历史上会出现政治转型。他们认为,穷人阶层通过向统治者威胁发生革命等集体行动增强了自身谈判权力,迫使统治者实行政治改革。另外,统治者在向民众收税时也面临交易成本约束。交易成本的存在会降低统治者的收入,因此,统治者常常会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而规定无效率的产权。总之,在North(1981)的国家理论中,统治者利益最大化的产权结构与促进经济增长有效的产权结构之间会存在冲突,当有效的产权结构与国家统治者利益最大化目标不一致时,统治者便没有激励去规定和保护有效的产权。因此,如果非自愿的经济组织形式对统治者有利,并且统治者受到的竞争约束很小,那么统治者就会规定和强制实行这种非自愿的经济组织形式;如果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不利于统治者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它就会被取缔和禁止。这正是经济史上大量无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长期存在进而导致经济衰退的原因。
上述理论能够比较有效地解释中国的农业集体化,本文在这一理论基础上提出一个用于分析中国农业集体化的新假设:只有当国家受到的竞争约束、农民讨价还价的谈判权力增强时,才可能使国家变更规则,提供和保护有效的产权。我们通过回顾中国农业集体化的制度变迁过程来验证这一假设。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国民经济,迅速实现富强自立。为了能够快速完成这一任务,国家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发展重工业要求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提高资金积累额。在当时的经济结构下,工业基础薄弱,无法为工业化提供足够的资金,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支配地位,于是农业便成为国家发展工业化所需资本的主要来源。正如毛泽东所说,“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①因此,如何确立农业生产组织、规定农业生产的产权结构,以便最大限度获取农业剩余来支持国家工业化,便成为国家制定农业政策时的首要目标。为了在竞争约束和交易成本约束下实现这一目标,国家逐步加紧在农村推行集体化,而国家所受到的竞争约束的变化又减小了国家推行其政策的阻力,从而进一步促进了这一政策的快速推进和长期维持。
为了最大限度转移农业剩余支持国家工业化,我国从1953年起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据估计,在这项政策下,1953—1957年国家收购了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7.1%(黄宗智,2000)。然而,通过统购统销制度提取农业剩余的数量依然十分有限,而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受到高昂交易成本的约束。这是因为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国家要面向全体农户收购农产品,必然要同分散的农户打交道。对国家来说,界定、计量和征收这些农产品所需的成本十分高昂。正如陈云所说:“困难不单来自我们对统购统销缺乏经验,主要的是对这样众多的农户,要估实产量,分清余缺及其数量,很不容易。”②而且在市场机制下,国家通过低价政策强制收购农产品势必抑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减少国家的农产品征收数量,延滞国家工业化。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的数量,国家需要取消市场机制,通过行政力量直接干预农业生产、交易和分配。按照这一逻辑,国家逐步采取一系列以限制农民产权为特征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从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入手将农业推向集体化。在合作化运动中,农民的产权逐渐被合作社限制,国家汲取农业剩余的方式也从国家与单个农户之间的交易转变为国家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国家工业化所需农业剩余的数量。正如陈云所指出的:“应该积极而稳步地发展农业合作社,把一亿一千万户农户组织到生产合作社里来。到那个时候,我们的粮食产量就会大大增加起来,向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购统销的工作,也要容易得多,合理得多。”③不过,农业合作化不是一个降低交易成本的最优农业产权制度安排。在合作社体制下,农村土地和其他生产工具并不属于政府,相对独立的合作社仍可能对国家下达的各项指令选择不执行或抵制。为了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国家需要限制合作社的产权,建立一个集经济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于一体的农村组织形式,于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应运而生。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业、农村和农民处于为国家工业化供给农业剩余的产权管制下:集体必须以远低于市场价的征购价向国家缴纳部分产出,集体的生产活动由国家直接指令决定,并自上而下贯彻执行,农民在户籍制度下无法自由迁移和选择职业。显然,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国家汲取农业剩余的交易成本最小,正如毛泽东所说,“社并大了,头少了,好管,好纳入计划。”④
当然,农业集体化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并长期维持,还与国家在确立农业产权制度过程中所受到的竞争约束弱化紧密关联。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政治动员来削弱甚至消除对国家确立农业产权制度可能构成压力的竞争势力,从而为国家在农村推行集体化创造了条件。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全面开展土地改革,废除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削弱了可能对国家干预农村社会生活构成阻碍的地主阶级势力(黄宗智,2000),从而大大增加了国家根据自身目标确定农业产权制度的自由度。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在农村建立密集的党组织并积极在农民中培养农村干部,为推进农业集体化提供了坚固的组织基础。据估计,到1955年春季,国家共在全国22万个乡中建立了17万个党支部,拥有党员400万人(Liu,2006)。密集的基层党组织直接渗透到自然村和农民家庭,国家政权干预农村社会关系和农民家庭经济决策的能力增强。这样,随着传统竞争力量(地主阶级)的消除以及新的农村领导力量的培植,国家在确定农村产权制度上受到的竞争约束被削弱,从而为国家推行集体化铺平了道路。
总之,为了在交易成本约束和竞争约束下最大限度提取农业剩余以支持工业化,集体化是最为合意的制度安排。在这一制度下,国家实现了对农业经济的完全控制,国家的财政收入大大增长,工业化所需资金得到积累。但财政收入增长和工业化资金积累的后果是农业生产组织的无效率,以及与之相伴的农业生产率停滞和农民的消极怠工。
三、国家控制下的农业生产组织性质与农业绩效
人民公社虽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的高度集中和大规模经营,但是这种大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组织与资本主义大农场存在本质区别。资本主义大农场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以企业经营方式优化配置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大规模生产的农业经济组织。而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组织却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追求产量最大化和全体社员就业为目标的农业生产组织,它在本质上只是一个规模扩大的小农经济组织。事实上,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组织存在许多与自给自足的小农家庭农场相似但明显异于资本主义大农场的特征:(1)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组织集生产和消费于一体,既是一个消费组织,又是一个生产组织。它生产的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消费和完成国家的征收计划,而不是在市场上销售。(2)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组织依靠自身社员劳动,而不是使用雇佣劳动力,而且由于农村劳动力缺乏自由迁移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他们只能在本集体组织内部就业,其劳动的机会成本为零。因此,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组织在生产决策中并不计较劳动力的工资成本。(3)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组织以追求产量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对于受国家高度控制的集体组织而言,它主要关心的是总产量而不是边际产量,因为国家的税收和征购额都取决于总产量,而与劳动生产率和劳动的边际成本无关,总产量越高,国家汲取的农业剩余就越多,因此国家有动力为增加总产量而督促集体追加劳动投入,即使增加劳动力的边际产出为零。
下面我们用图1来具体说明人民公社体制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图1中的主要曲线是一条总产量曲线(TP)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劳动边际产出曲线(MP)和劳动平均产出曲线(AP),OW为满足生存需要的最低消费水平(相当于最低工资水平),从W点出发的水平线为最低生存水平线。对于资本主义农场来说,
总之,农业集体化制度安排下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为国家工业化目标服务的大规模生产的小农经济组织。这一产权和组织形式使国家汲取农业剩余的能力得到空前提高,因此可以说,农业集体化制度在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农业剩余方面是富有成效的,但这种成效的取得却是以牺牲农业劳动生产率、抑制农民生产积极性为沉重代价的。农业集体化时期的数据支持了这一观点。如表1所示,1952—1982年,除了1960—1962年严重危机时期外,其余时期的农业总产量持续稳定增长。与农业总产量稳步增长相对应,农业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的积累量逐步上升,每个农业劳动者每年向工业化提供的剩余也呈上升趋势,最多达到123.6元。但总产量的增长和农业剩余提取额的上升是以依靠大量劳动力投入为代价的。伴随农村人口增长和大量农业劳动力投入,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滞缓,并且1960—1974年的劳动生产率与50年代早期相比还出现了下降,1960—1982年的全要素生产率明显低于1952年,农村人均粮食消费量在1960—1976年也比50年代早期减少。可见,农业集体化虽然带来了农业总产量的逐步提高,保证了国家汲取农业剩余目标的实现,有力支持了国家工业化,但是这种通过大量使用劳动力的过密型增长模式没有带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显著提高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明显改善。农业集体化的30余年,农业经济只有数量的扩张,没有质量的提高,农业生产低效率是集体化时期农村的基本特征。
图1 国家控制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
四、基本模型:国家行为下的农业集体化演进机理
政府的目的是最大限度提取农业剩余以支持工业化,其提取农业剩余的能力用t表示,t=s/(1+θ)。其中,θ表示国家在确立产权过程中受到竞争约束的农民谈判权力。t与s正相关,与θ负相关,这表明规模较大的生产组织能提高政府汲取农业剩余的水平,而农民谈判权力的增强则会降低国家汲取农业剩余的能力。此外,国家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还要受到交易成本约束,T表示国家每提取一单位农业剩余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T的函数形式为T=1—ks。其中k是一个外生参数(0<k≤1/s),表示政府设定农业生产组织规模的能力,k越大,意味着政府提取农业剩余交易成本越小。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命题:
命题1:农民的努力水平随着农业生产组织规模的扩大而下降,随着农民谈判权力的增强而增加。
命题1的经济学含义是,在政府设定农业组织规模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农民会尽可能降低努力水平。而农民谈判权力的增强则能提高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努力程度。农业集体化的史实表明,由于集体化是国家为汲取农业剩余以支持国家工业化而做出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农民对集体化经济既没有创制权,也没有对集体经济体制变迁的谈判权(周其仁,2004),因此随着集体化的推进,农民只能以偷懒、怠工来作为反抗,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的生产效率低下,人均收入水平长期停滞(Lin,1990)。
命题2:在国家控制下,政府的效用随着政府设定农业生产组织规模能力的增强而增大,随着生产组织内部监督困难程度的增加而下降。
命题2说明,随着政府设定农业生产组织规模能力(k)的增强,政府倾向于设定规模较大的农业生产组织。这是因为农业生产组织规模的增大不但能提高政府汲取农业剩余的能力,而且还能降低交易成本,这正是国家积极推进农业集体化的原因。
五、模型的扩展:扶持型政府作用下的农业生产组织规模选择
在这部分我们将引入一个扶持型政府模型,对扶持型政府作用下的农业生产组织规模及其经济绩效与政府控制下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与国家控制下的国家行为模型不同,扶持型政府并不只是一个汲取农业剩余最大化的垄断者,还要为农民生产伸出“扶持之手”(为农民生产提供补贴或公共服务)。我们用h表示政府为农民生产提供补贴或公共服务的数量。这样,政府的效用函数()为:
这个模型说明,一个扶持型政府的存在是经济效率提高的关键。人民公社取消后,国家行为和农业绩效的变化印证了这一判断。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改革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代替了集体化体制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土地制度和经济组织制度。这一改革的基本特点是国家从农村基层制度建设领域逐步退出以及乡村社区权利的增强,农民自发性的制度创新代替了原有的国家强制性制度安排。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热情,从而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统计数据显示,1978—1987年,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率为4.99%,人均占有粮食从1979年的637斤增长到1984年的791斤,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也同期由134元增长到355元(瞿商,2009)。而2003年以来,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施行以及农业税的取消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行则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大量有效率的农业经济组织(如公司农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六、结论和启示
本文在国家行为—组织性质—经济绩效的理论范式下解释了中国农业集体化制度变迁的逻辑机理。分析结果说明,中国农业集体化是国家为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汲取农业剩余以支持国家工业化而确立的农业产权制度安排。这一产权制度之所以能顺利确立并得到长期维持,主要是因为国家行为受到的竞争约束较小,从而增强了国家为了实现工业化目标而确立农业产权制度的自由度。虽然集体经济导致农业生产低效率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但它是国家汲取农业剩余、实现国家工业化的合意制度安排。因此,国家有动力去规定和维持这一农业产权制度。人民公社之后建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农民谈判权力上升与国家行为模式转型(由“掠夺之手”转变为“扶持之手”)的情况下,农民和国家之间重新博弈的结果。这说明,政府发挥扶持之手的作用和公民权利的上升是经济繁荣的重要基础。
1978年以来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变迁是国家积极发挥扶持之手的作用、不断放松对农民产权管制的过程。不过,现阶段国家对农民的产权管制仍未完全放松。以土地产权制度为例,虽然在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农民拥有了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及收益权,但土地的自由转让权仍受到诸多限制。这种管制制约了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中所应有的资产属性和流动性,降低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未来中国农业的发展还需要国家继续伸出扶持之手,进一步放松对土地转让权的管制,同时也需要提升农民在经济和政治活动中的参与权和选择权。
注释:
①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页。
②③陈云:《陈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7页,第276—277页。
④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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