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结构中的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治理结构论文,公民论文,社会论文,国家论文,全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07)05-0011-07
丹尼尔·贝尔曾经说,全球化使得国家不仅因太小而无法解决大问题,而且也因太大而无法解决小问题。全球公民社会① 的形成和发展及其对国家形成的巨大挑战似乎进一步印证了这种观点。更有甚者,随着治理以及全球治理② 实践和理论的兴起,全球公民社会在民主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多中心治理的观点日渐深入人心,更多质疑国家的观点开始浮现,国家似乎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了。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却难以发现国家逐渐远行的迹象,尽管在某些领域,国家的职能在退缩,权力在下沉,但是在某些领域,它的权力和功能也在加强。在国际上,国家中心主义的原则仍坚如磐石;在民族国家内部,国家政治权力中心的地位不可动摇。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治理以及全球治理的理论框架对现实没有解释力或解释力不足,它没有对国家与全球公民社会的关系做出充分的说明?本文拟从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治理的兴起、治理和全球治理的内涵以及全球治理的发展趋势三个方面的讨论来对这一问题做出回答。
一、治理的兴起: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调整
新的治理概念始于1989年世界银行的报告,随后,联合国为推动全球治理,在多处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释。在国际组织尤其是世界银行和联合国的极力推广下,这一概念很快在全球扩散。但是这一概念广受欢迎的更重要原因却应该到政治层面去寻找。根据约翰·皮埃尔和盖伊·彼特的研究,治理的兴起总体上体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国家既不再垄断专家技术,也不再独占统治所必需的经济或制度资源。[1](p.68)具体而言,它至少与八个变动中的因素相关,它们分别是,一,国家能力尤其是财政汲取能力的下降;二,全球意识形态朝向市场的转变;三,全球化进程使国家自主性下降;四,80和90年代的政府失效;五,新公共管理改革使国家减少了对组织的管制,更多的强调评估和绩效;六,社会变革及不断增加的复杂性,其中后物质的议题变得尤其重要;七,治理的新资源出现,比如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八,传统政治责任性的合法性受到质疑。[1](pp.52-69)这八个方面的因素可以简约为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治理的兴起是对国家批判的逻辑反应;第二,治理的兴起同时也是社会力量成长的必然结果。正因此,这一概念及其理论范式极大地契合了全球化进程中国家转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既有利于对国家的变动做出恰当理解,也有利于把握国内和国际非政府行为者的上升现象。
从公民社会角度来看,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使战后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状况得以改观,推动了国家与社会(市场与公民社会)的相互型塑以及治理的形成。对此,中国学者有过广泛的讨论。俞可平在《治理与善治》一书的引论中写道:“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从某个小范围的社群来看,可以没有政府统治,但是不能没有公共管理。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民间社会。从这种意义上说,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2](p.11)这种观点基本上奠定了中国学者讨论治理的基调,谈论治理必将谈论公民社会成为学术界的普遍共识。并且有学者将这一观点推进下去,不仅从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来看待治理的公民社会基础问题,更认为“公民社会之所以成为公共治理的社会基础,这是由其自身的特性和功能所决定的”。公民社会的特性主要表现为自由性、自治性以及多元性,这与国家特性有着本质区别;公民社会的功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都已经得到体现,比如政策网络的形成、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以及社会互助等等。[3](p.114-115)
一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直接推动了公共治理的形成,而全球公民社会的生成则是治理概念拓展为全球治理概念的重要推动力。
马丁·休伊森(Martin Hewson)和蒂莫西·辛克莱(Timothy J.Sinclair)在《全球治理理论的兴起》一文中着重谈论了全球治理的形成原因,他们提出,“之所以出现全球治理概念的诸多应用,原因在于人们试图为分析全球变革提供一个更全面和整体性的研究方法”,而全球变革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一体化和碎片化并存背景下权威位置的迁移;二是全球公民社会(事实上或潜在意义上)的出现;三是在当前全球政治经济的重组过程中,G7集团中的学界、商界和政界精英发挥着关键作用;四是全球技术变革。另外,全球治理的兴起与国际规制和世界组织的发展相关。就前者而言,我们正步入一个国际规制总体数目激增的时期,但是,规制数目无论如何增长,它都是一种非均衡的“补丁模式”,而非一种设计和组织良好的国际治理体系,而全球治理的概念为克服国际规制理论中的瓶颈提供了一种创新方法。它是将规制纳入到更广治理体系中的再思考,要求重新调整考察国际政策协调模式变革的视角。就后者而言,全球治理概念是改革世界组织活动的一个重要标志,这种对全球治理兴起的原因分析“强调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性组织复兴中的重要性。以革新全球性组织为目的的社会民主项目,含有把它们嵌入全球公民社会框架之中的重新设计”。[4](p.32-54)
在治理讨论中对公民社会的极大关注常常使人将治理看作社会自由和自主的实现形成,从而将治理与“去国家化”和“去政治化”相联系,而忽视了国家在治理形成中的重要意义。事实上,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说,离开国家的推动,无论是一国内部的公共治理还是全球治理都是不可能形成的,国家是促成治理形成的最重要的因素,甚至治理所需的社会基础——公民社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国家的推动。对此,我们从西方国家始于上世纪80年代左右的政府再造运动中可以获得把握。
治理兴起的源头在西方,时间大致在上世纪90年代,当时的西方国家已经经历了十多年的政府变革,这一变革集中在政府职能领域,就是政府职能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政府职能市场化是推动自由市场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而政府职能社会化则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以教育管理和环境管理为例。在教育管理中,从70年代末,西方各国政府都非常注重推动私立学校的发展,以私补公,弥补政府教育资源的不足。在80年代,美国私立中小学的数量增加了30%,达26,800所,公立学校数量却下降了3%,为83,800所。在日本,私立学校在校大学生的比例,在1995年为59.7%,到1996年已经上升到73.2%。在环保职能履行过程中,各国政府也都达成共识,认为实施可持续发展需要吸引作为环境的使用者的各种形式的非政府力量积极参与。如德国政府在推动21世纪议程中,不仅各级政府发起各种活动用以加强非政府力量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而且各界公民也自发地开展各种活动以改进自己行为方式的生态影响。[5](p.132-133)鉴于各国政府改革中政府职能社会化对公民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模式变革的推动,荷兰学者瓦尔特·基克特写道:“公共管理主义的兴起,也与宏观层次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变化有关,与压缩社会福利国家和国家从社会事务中心撤退有关”,[6](p.196)而治理是公共管理主义的一种延伸和深化。可以说,西方国家变革与政府再造运动重新发现了公民社会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的作用,并积极促成这一作用的发挥,从而推动了公民社会与政府合作治理的形成。
在非西方国家,治理变革的国家因素则更为明显。以中国为例,中国公民社的发展始终在国家的指导和控制下缓慢地进行,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建构性的路径。这极大地区别于西方尤其是欧洲国家公民社会“自下而上”的发展路径。一些人甚至认为,中国现在只不过是存在一些与公民社会组织类似的社会组织,并不存在公民社会。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影响可见一斑,在这种政治环境中,民主治理的启动也只可能是国家推动的。比如,在中国的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以及民间组织发育中都能看到政府的影子。
同样,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剧,全球性问题更多地出现,民族国家的公共管理开始面临走向全球公共管理的新要求。在这一过程,国家越来越肯定全球公民社会在提供全球公共物品上的作用。据相关资料统计,全球性的公民组织以来自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资助为主要活动经费。过去15年中,世界银行已资助60个国家的100多项社会基金项目,总额近40亿美元。在我国,在政府的允许下,2004年已有2,000多家外国非营利组织的代表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从事实际活动但没有登记的可能更多。
正如许多学者在对全球化中国家角色转变的讨论中曾经指出的,自上世纪末7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家面临重重挑战,但是国家并非被动无为。在社会各界寻求变革的同时,国家也在调整变革以增强自身的适应性和回应性,并且由于国家拥有强大的资源,它的调整变革往往成为其他领域变革的源头。换言之,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催生莱斯特·M·萨拉蒙所谓的“结社革命”的最重要的力量,国家推动和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而非相反。因此,治理可以说是各国国家变革与公民社会发展相结合的产物。
二、治理与全球治理: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新型联结
对“什么是治理”的理解基本是要在世界各国政府和社会变革的基础上抽象出一个理想模式,因此这一概念因人而异。全球治理委员会将治理定义为“各种各样不同的个人、团体——公共的或个人的——处理其共同事务的总和。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各种相互冲突和不同的利益可望得到调和,并采取合作行动。这个过程包括授予公认的团体或权力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以及达成得到人民或团体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的协议”[7](p.2)。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随着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由公民社会组织独自行使或它们与政府一道行使的社会管理过程,便不再是统治,而是治理。在统治中,国家占据权威地位,它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2](p.1-15)
在任何一种理解中,治理都包涵着三个不变的关键词:合作、谈判与协调。这定义了治理的本质特征,它意味着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不再是以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而是国家与社会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合作完成,或者说治理是不同主体不断博弈最终走向合作的过程[8]。这无疑区别于传统的国家与社会联结模式,剥去了国家至高无上的神圣外衣,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对此,皮埃尔和盖彼特恰到好处地论述道,治理是在重新定义一个与政府本身一样古老的现象,体现了不仅通过政治机构而且也通过超越公共性的其他安排来实现对集体利益的追求。当前的新治理是一种使当代国家与当代社会相联结的策略。[1](pp.51-52)而这种策略便是通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合作方式组成的网状管理系统”[9](pp.21-22)来管理公共事务,从而实现变革后的国家与发展中的公民社会各自的意义。
由此可见,治理实际上就是一种公私合作管理公共事务的方式和过程,其目的是要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与高效,具有明显的“去意识形态”的旨趣。也因此,治理理应是一个可以被应用于多层次分析的概念,它既可用作分析地区和国家层面的治理,同样也可用作分析区域和全球层面的治理。辛西娅·休伊特·德·阿尔坎特指出,治理一旦被运用于分析全球化和跨国组织领域,就出现了全球治理。[10](pp.26-27)我国学者王乐夫也认为,“全球治理可以被看成是全球化时代全球公共事务的管理方式”。[11] 因而,全球治理应该是治理在全球层次的表现形式,前者应该能为后者所包容。但是,随着对全球治理的讨论日益增多,这种关系似乎已经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离开区域、国家和地方的治理,全球治理的实现几乎是空想,比如,托尼·麦克格鲁明确将全球治理定位为多层次的治理体系,他指出,“多层全球治理指的是,从地方到全球的多层面中公共权威和私人机构之间一种逐渐演进的(正式与非正式)政治合作体系,其目的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全球的或跨国的规范、原则、计划和政策来实现共同的目标和解决共同的问题”[12](p.151)。现今,全球治理这一概念体现出极大的包容性,日渐脱离了“国际公共管理”这一狭窄的定义。
全球治理自然仍然承载着治理的本质,它的目标仍在于建立一个多元权威的政策网络。赫尔德指出,“全球治理不仅意味着正式的制度和组织——国家机构、政府间合作等——制定(或不制定)和维持管理世界秩序的规则和规范,而且意味着所有的其他组织和压力团体——从多国公司、跨国社会运动到众多的非政府组织——都追求对跨国规则和权威体系产生影响的目标和对象;”[13](p.70)。我国学者蔡拓则详尽分析了全球治理的要义,他认为,治理意味着:一,从政府转向非政府;二,从国家转向社会;三,从领土政治转向非领土政治;四,从强制性、等级性管理转向平等性、协商性、自愿性和网络化管理。总之,全球治理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权力关系和管理规则,它体现了权力主体的平等性、管理过程的协商性、管理的自愿性以及管理的网络化。[14](p.95-98)
在今天看来,全球治理作为一个新的分析框架或许比治理更有解释力。上文提到,全球治理的兴起得益于全球公民社会的形成。而全球公民社会事实上并不单指跨国运作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社会运动、跨国社会网络,我们赞同约翰·基恩的理解,认为它同样包括各个民族国家内部的公民社会。这样,民族国家所面对的公民社会便拓展为全球公民社会,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分析视野也超越了传统的范畴,而进入到全球的层面。换言之,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不仅表现为国内层次的合作,同样也表现为国际或全球层面的合作。这些在全球治理的构架中都能获得较好的解释。
总之,国家与全球公民社会的联结,以多中心多层次的全球治理为表现形式。但是,全球治理不仅仅是一种对现实的描述,它还是一种理想类型。在后一种意义上,它试图超越传统政治学对国家角色和作用的定位。戴维·赫尔德曾经谈到,“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全球治理拒绝有关世界政治和世界秩序的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概念。主要的分析单元,则是制定与执行权威性规则的全球的、区域的或跨国的体系。”[15](p.14)。星野昭吉从全球公民社会的角度出发,也认为,即使是以合作者的姿态参与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全球公民社会从本质上仍是否认国家的优越地位或其主权性的。[16](p.177)它所提出的激进的自主、自治、权利、民主等信念和口号,都意味着要分散决策权、弱化集中的政治权力。或者说,在全球治理中,全球公民社会不仅影响国家主权,而且要求分散主权;它不仅要求“去国家中心化”,而且要求上升为能与国家合作的享有一定权威的主体。在当前学术界,这种认识具有普遍性,那么,这是不是等于说全球治理的发展意味着终于有一天国家将丧失它现有的特权而成为与全球公民社会毫无二致的治理主体?
三、全球治理的发展:国家向何处去
国家在未来的全球治理中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同时也是对国家与全球公民社会关系中国家作用与功能的回答。对此,学术界的讨论极为广泛。
基欧汉和奈在《论治理的责任性》一文中着重讨论了理想的治理场景,提出了在世界政府不存在的情况下,治理可能出现的四种模式。一是“国家中心主义”的治理。这种经典的政治科学的治理模式围绕国家展开,以具有两面性的主权概念为核心。主权使国家免于其他国家的干涉。因此,在国际层次上,国家主义模式关注在缺乏世界政府的无政府环境中的国际竞争,当不平等的权力纵容一些国家限制另一些国家时,治理就会发生。主权同样意味着内部的治理权威,因而是自治的。在这种模式中,国家对内和对外的自主性是民主治理的基础。二是“国际组织”的模式。该模式存在多点治理权威,其核心问题在于代表性;三是“跨国行为者”模式,非政府行为者在这种治理模式中能够通过市场权力或关注他们影响所及的议题领域而获得权威。但是这种模式不能独立存在,因为非政府行为发生在国家行为创造的框架之内;四是“政策网络”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策不是组织实体的决策结果,而是网络行为者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这种治理体现出组织间相互依存、网络成员间持续互动、游戏式的互动以及在某种程度上明显独立于国家自主性等特征。[17](pp.394-396)
约翰·皮埃尔和盖伊·彼特同样关注治理结构中国家的角色,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当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关于民族国家未来的结论,一种结论认为国家权力和控制的不同的转移是国家衰落的不可扭转的进程。在这种视角中,国家将重新缔约直到仅保留少量核心的社会功能。另一种结论则积极地看待国家的未来。因此,当前的发展最好被解释为国家针对其外部环境的转换和成功适应,而非国家衰落的迹象。他们是后一种观点的支持者。因此,他们认为,新治理事实上可以化约为对“如何组织对共同利益的追求”的不同替代模式,它可以被理解为不同的政治和制度安排。[1](pp.95-96)具体而言,新治理可能表现为三种场景。在第一种治理场景中,国家仍是治理的强有力的中心。诸如全球化、去规制化、私有化和不断增长的次国家权威的出现都是国家实施其权力而产生的结果,更重要的是,这些变化并没有解除国家的能力。它们是国家引入和实施的,并且,国家依然拥有使这些变化倒转的正式的、强大的权力和能力;在第二种治理场景中,国家允许其他治理主体发展。国家在某些领域回缩并且允许次国家的、国际的机构和行为者获得重要性;第三种治理场景是社区主义、协商民主和直接民主的。这种治理场景主张以小单位治理取代大规模的治理,它认为最合适的治理基础是“社区”(community),尽管社区这一概念是开放性的。它同时强调应对决策机制进行改革,以使普通公民能够充分影响政策过程。
治理的四种模式和三种场景虽然强调了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状态,似乎也展现了不依赖于国家而存在的治理情形。但事实上,基欧汉和奈、皮埃尔和彼特并没有将每一种模式或场景看作一种独立类型,而认为它们都不是简单的、可替代的关系,而是有层次的、交叉重叠的。现实中的治理是多种治理模式或场景的复合体,在不同的领域层次和事务上体现出不同的治理倾向。[1](pp.71-160)这样,国家在治理中的作用就是不可或缺的,并且是主导性的。其他学者,如星野昭吉和罗西瑙通过理论建构展现了这种复合治理的图景。星野昭吉通过考察全球治理主体的多样性,得出结论说,“这一切都表明全球治理由两个层次的全球治理构成:国家中心治理与非国家中心治理,具体地说,就是全球市民社会治理。”[16](p.293)罗西瑙则提出了“多中心世界的两极格局”理论,他认为,这个新的世界由“主权限制”行为体组成的国家中心世界,以及与之相脱离并竞争着的以“无主权限制”为特征的集合体两部分组成。前者构成全球治理中的政府治理结构,而后者则构成“没有政府的治理”结构。在罗西瑙的理论中,“没有政府的治理”并不意指政府退出了全球治理领域,而是指在国际体系之外还存在着另一个治理体系,这对于维持全球体系是不可缺少的。可见,在治理二元论中,国家和全球公民社会各司其职,共同主持全球治理,虽然在权力和事务的具体划分中可能存在冲突,但不意味着两者处于一种排斥关系之中。
因此,全球治理在某些方面或许分散了国家主权,但在另外的方面它又可能强化了主权。在所谓的“低级政治”如环境、传染病、经济等领域,大多数国家以积极的态度促成全球治理的形成;而在“高级政治”如权力、和平和安全领域,国家主导治理将是无比确定的。也因此,大多数全球治理理论者在国家主权问题上表现出犹豫心理,一方面强调主权变成了“有条件的”、“受制约的”、“国家主权的减退是当今世界的一大潮流”,另一方面又强调国家主权“在自身领域中仍占主导地位”。
罗纳德·J.格罗索普的一篇针对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所发表的报告的文章充分道明了他对这种含糊性的强烈批评态度。格罗索普指出,报告的题目《我们的全球之家》表明一种新的全球观已经被视为一切所讨论的事情的基础,但是报告中的大部分内容却表明国际主义视角仍然具有主导性的影响。比如,报告指出,曾经被视为主要关注政府间关系的全球治理现在不仅涉及政府和政府间的制度,还涉及非政府组织、市民运动、跨国公司、学术界和大众传媒。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加强人类团结意识的许多其他运动一起反映了人们把握自己命运的愿望和能力的大幅增加。这种表述清楚地展示了全球视角。并且,报告指出,在这个相互依存不断增强的世界里,某些领域必须集体行使主权,尤其是涉及全球公共问题时,这似乎意味着应该削减国际主义中不受限制的主权以适应全球主义的发展。但是,报告接着又写道,国家仍然是主要行为体,但必然与其他行为体合作。尽管联合国扮演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但也独木难支。全球治理并不意味着世界政府或世界联邦主义,主权政府不能走得太远。就此,我们似乎又未真正超越国际主义。主权国家仍将是主要角色,完全垄断政治和军事权力。[18](pp.166-169)
格罗索普看到全球治理试图超越国际主义又未真正超越的特点,尽管我们并不赞同他对这种特点的批评,但是非常同意他的这种概括。如果我们改变传统的二元论思维,摒弃非“国家中心”即“社会中心”的偏见,那么,这种特点恰恰是全球治理的难能可贵之处。在一个全球政府无法生成,而全球公共问题、全球公民性日益凸显的时代,我们需要超越国家,但这种超越必需是有限度的,国家及其主权仍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这一点上,赫尔德的观点是为我们所赞同的。他在强调全球公民社会等非国家行为体对国家主权的挑战时,总是不忘强调国家主权在现在和未来全球政治中的重要性。他认为,全球治理分散了主权权威、弱化了国家主权,但这却并没有否定国家主权存在的重要意义。全球治理有一个可变的几何形状,该体系在结构上是复杂的;各国政府绝不是说就被该体系推到一边去了,它们的作用反而越来越重要,因为它们是把这些不同的治理基础设施缝合在一起的、对国家之外的管制加以合法化的战略之地。[15](p.70)用鲍勃·杰索普的语言来表达,在治理之中构建一个能够承担设计机构制度、提出远景设想的“自组织的组织”是必要的,它不仅能够促进各领域中自组织的活动,还可以协调多种自组织的不同目标、过程和结果。杰索普将国家在治理中的这种作用称为“元治理”,它包括制度和战略两个方面的内容:“制度上它要提供各种机制,促使有关各方集体学会不同地点和行动领域之间的功能联系和物质上的相互依存关系。在战略上元治理促进建立共同的远景,从而鼓励新的制度安排和新的活动,以便补充和充实现有治理之不足”[18](p.79)。杰索普的“元治理”概念突出了国家作为治理的各子系统实现某种团结的主要组织者、规章制度的制定者,以及各子系统失败时最后求助者的角色,从而肯定了国家在治理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一个“无政府性”仍是全球社会基本特征的历史时期,国家的“元治理”作用之于全球治理无疑是不可缺少的。另外,尤其值得重提的是,作为对自由主义的批判,黑格尔所提出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架构无可争辩地道明了公民社会的不自足性。公民社会是一个由机械的必然性所支配的王国,撇开国家来看公民社会,它就只能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无政府状态,而非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状态。全球治理虽然不再重申这一点,并且它的出发点更在于如何使非国家行为体在某些领域取得与国家合作的地位以共同管理全球化,而很少涉及对非国家行为体本身问题的讨论,但是,治理理论的预设之一无疑是已经肯认了社会的不自足性,并且同意需要外力来对公民社会加以保护和调节。也正因此,在缺乏世界政府的前提下,全球治理一方面强调全球性,一方面又强调主权性,表现出格罗索普所批评的理论上的含糊性,这是极其正常的。可以说,作为一个既强调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纵横协调也强调多元和不统一的概念,治理实质上要求国家权威的分散化,然而却不欲取代它,换言之,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中心治理之间不存在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19](p.39)
总之,正如基欧汉和奈一再强调的,与其说新治理反映了国家主权的衰落,不如说体现了主权的强大适应性和回应性。治理一方面要求国家回缩以适应全球主义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国家继续扮演规则提供者和秩序维护者的强大角色,在进与退之间虽然存在骑墙之势,但这也正体现了国家的传统自治性和自主选择能力。有学者指出,除非将主权看作一个动态的发展性概念,否则全球治理理论之于国家主权的态度得到不到合适的理解。事实上,国家主权是一个因变量,它从来不是僵硬和不可变通的,国家能够对主权进行有意识地自我限制和合理让渡,从而使主权获得新的发展形式,而并不损毁主权。著名学者威罗贝曾指出,“在理论上,国家可以在任何程度上将其权力的行使委任给其他公共的团体,或甚至给其他国家;因此,在事实上,它可能只保留极少一些余下活动归自己指挥,而不损害其主权。国家在本质上的统一性因而不受破坏。”[20](p.366)
注释:
①本文在三分法的意义上使用全球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并且全球公民社会并不单单指称超越民族国家的公民社会形式,比如国际非政府组织、全球社会运动、全球社会网络等,尽管这是它极其重要甚至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还包括活动在各个民族国家内部的公民社会,既包括那些与全球性公民社会有联结的部分,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相联结的国内非政府组织,也包括从来不与全球性公民社会发生直接联系的公民社会形式,如那些只在国内活动而从不参与也不关心国际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关于全球公民社会概念的详尽讨论可参见郁建兴、周俊:《全球公民社会:一个概念性考察》,载《文史哲》2005年第5期;周俊:《全球公民社会:理论模式与分析框架》,载《现代哲学》2006年第2期。
②对治理与全球治理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在学术界同样存在模糊性。有观点将全球治理视作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将它看作是治理在全球层次上的运作。但随着全球治理理论的发展,这一概念表现出越来越大的包容性,在许多学者的理解中,它不仅仅指称治理在全球层面的运作,它还应该是一个包括从地方到国家,从区域到全球的多层次的治理概念。本文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并且本文第二部分中对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作了一个简要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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