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经济责任审计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评价是专业人员根据既定标准对有关事项进行价值确认的行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人员确认被审计对象经济行为价值的业务活动,是界定经济责任的基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中央两办《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当前,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逐步规范,审计评价作为基本要求,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审计报告的重要板块和核心内容,不仅承载着客观公正的监督原则和社会责任,而且体现着经济责任审计明确的目的性。
目前,尽管中央两办《规定》明确提出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体、基础、依据和要求。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审计对象的个体差异性较大和经济实务判断分析的复杂性,难度凸显,评价成为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瓶颈和质量提升的难点,严重制约了审计效果的发挥。
一、当前审计评价业务存在的一些缺陷是经济责任审计整体质量的硬伤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业务的探索伴随着整个实践过程,是积极的、活跃的,也富有成效,明显地发生了质的变化:一是要素架构逐步清晰,评价与规范权力运行目标的符合性程度逐步提高,距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本质要求渐行渐近;二是一些地方已经突破了传统审计评价樊篱,赋予了经济责任相关的实质性内容,逐步趋于合理;三是文字运用日臻成熟,风险意识增强,稳妥性明显增进。但是,应当说,相当一部分同步审计项目评价仍然差强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审计目标体现不够充分。限于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就事论事,只对单位不对人,缺乏或者忽略了被审计对象相关经济职责和义务履行情况的评价。
2.公正性和客观性表现不足。有的审计评价着重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政绩或经济发展状况的正面表述,对相关情况分析和问题反映不够充分,看不出被审计对象与有关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及其因果关系,人事脱节,针对性不强。
3.谨慎性不够。有的照抄照搬被审计对象陈述材料或者所在单位的总结材料,缺乏对相关事项的核实查证情况;有的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的认真梳理不够,材料没取舍,内容繁琐,文字叙述冗长;有的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以偏概全,硬性划定经济责任。
4.文书运用混乱。有的主观式判断和评语式结论多,审计术语连篇,原则问题文过饰非,重大事项表述不清,具体情况反映不明,无关紧要的事项妄加评论。
一些审计项目,由于存在上述缺陷,导致严重的“四脱节”,即评价范围与《规定》要求脱节、评价结论与存在问题脱节、评价内容与被审计对象脱节、评价事项与被审计对象职责(部门职能)脱节,内行看不清,外行看不懂。
二、理顺思路,把控关键环节,稳步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质量
细究上述问题和不足,主要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认知程度参差不齐,价值取向差异较大,业务不规范等原因造成,需要逐一破解。
(一)正确引导经济责任监督理念
经济责任审计的价值取向分散是影响审计评价的根本难点之一,所以如此是囿于该业务与其他审计业务的不同特点:
1.业务属性独特。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开展的一项工作,是多重部门、多重需求、多重职责要求下产生的监督形式之一,实践中存在“三个不一致”:一是作为主体部门的业务性质不一致。作为党委干部管理部门主要对领导干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政府审计机关则组织实施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有的管理监督部门提出政治的或者非经济检查要求,期望值有可能超越审计权限,存在拔高或扩大审计评价范围的客观导向。二是监督对象和审计载体不一致。监督对象是作为具有一定行政职务的领导干部的自然人,审计却是通过对其具体经济行为及其活动进行检查鉴证,进而对应当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审计人员操作不当可能引发主观判断与客观表现形式不相一致的情况;三是相关责任追究执法主体不一致。作为具体实施检查的审计机关,仅在或者只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审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需要追究领导干部党政纪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职业判断、价值取舍不同,可能导致审计评价意图流失,监督效能体现不明显。
2.业务导向单一。多年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和实践上,虽然进行了广泛探索,但定论迟缓,尚未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操作规范。许多审计机关“宁死勿乱”,主要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内容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复核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偏颇甚大,无异于刻舟求剑,有些适得其反。
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虽然根据中央两办《规定》,制定了大量制度,极大地丰富了审计实践。但是,有的审计机关仍然生搬硬套,新瓶装旧酒,形成畸形业务运行机制,审计评价片面性难以避免。不仅如此,国家审计机关广泛开展的绩效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一些业务同样出现的困惑,根源皆出于此,内耗极大。
3.业务主体多元化。目前,省以下审计机关内部基本上保持着机构改革时的行政架构,审计范围不断扩大,监督内容逐步完善,人员编制不增,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虽然已达1/3,工作量甚至更多,但始终力所不及,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非常突出,项目实施只能根据传统管辖范围,由业务处(科)“各抱各的孩子,各种各的地,各管各的田”,长期分散实施,各自为政,缺乏专业优势,形成事实上的业务分割,项目评价难以统一。
有鉴于此,搞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把整合思路,端正理念,建立科学的监督价值观念放在重要位置。
首先,要增强共识,聚集价值取向。通过积极努力,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统一到新形势下加强对权力监督,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要求上来,融入到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强化党的纪律监察、干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共同需求,逐步实现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价值目标的趋同。
其次,要融合需求,提升价值含量。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多部门线条、参与的综合性监督工作,审计评价要努力体现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经济监督意图,融合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和审计监督要求,尽可能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职能的结合点。
再次,要完善价值链,体现监督效应。严格意义上讲,经济责任是党风政纪意识薄弱在经济活动中的反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必然与领导干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政策执行、履行监督职责上的失误相联系,与违反廉政规定相关联。经济责任监督要逐步扭转仅仅关注违反财政法规问题,扭转宽容经济违纪、轻视财经法规的传统偏见,将经济活动的违纪违规问题与党纪政纪追究结合起来,与领导干部问责制挂钩,凝聚执法主体的合力,改善联系松散、监督分割格局,着实显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价值。
(二)准确把握审计评价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泛,科学而又准确地掌握评价范围,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根据审计目标,界定评价范围。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对象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为目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既是传统审计形式的深化,也是监督层次的提升,绝非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本身的简单概括。为此,审计评价应当集资金、业务、绩效鉴证结果为一体,通过财政财务收支是与非的判断,经济活动质与量的分析,反映其政策效应和社会效果,进而联系相关职责、义务进行。
2.合理运用职责权限,把握评价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内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评价范围必须能反映政策法规、有关制度、考核目标的内容和业务要求,不能单一依照财经法规进行而忽略其他方面,避免范围狭窄而造成的评价欠缺。
3.兼顾需求,适度拓展评价范围。客观地说,经济责任审计社会关注度较高。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务公开,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公众对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公共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特别重视。为此,评价要尽可能将群众需要了解的事项,纪检监察部门需要查证的经济线索,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纳入范围,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效益。
4.责权对等地确定评价范围。经济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其特定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和义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根据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法定职能、分别对照其具体职责分工,评定责任。针对一些党政不分,越权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事项,应当依照“责权对等”的原则予以认定,分清责任。
鉴于上述认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需要根据“四评四不评”原则进行,即规定的审计内容应当有评价结论,组织委托查证的事项应当有评价结论,领导要求核实的问题应当有评价结论,群众举报事项应当有评价结论;没有审计的事项不评,事实不清的事项不评,没有依据的不评,判断不清的不评。注意克服该评价的不说,不该评价的乱发议论的现象。
(三)科学设计审计评价体系
结合被审计对象个体特征,以党政领导干部为例,笔者认为,主要有党委、政府和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评价体系三种,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设计:
——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基本评价体系
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评价体系,侧重于决策、管理、监督和廉洁从政情况。
1.重大经济决策。重点根据党委通过的所在地区(单位)制定的社会发展计划、经济改革措施、企业改组改制等重大决策的程序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其效果,反映相关情况,揭示由于失误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问题,评价被审计对象经济决策情况。
2.经济管理状况。重点通过党委行政和领导干部个人行政权力直接支配的资金及其项目的检查结果。主要是:
(1)公共资金使用效果。包括行政经费、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
(2)能效和绩效分析。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运用的合规性、完善性、有效性,包括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预算资金。
反映有关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情况,揭示管理混乱和损失浪费等问题,评价行政效能及主要经济活动绩效。
3.监督职能履行情况。重点通过所在地区党纪监督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情况,揭示疏于监督造成的典型违法违纪问题,评价被审计对象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
4.廉洁从政情况。重点通过所在地区、单位的产权交易、资产处置、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政府采购、重大经济活动和职务消费等方面个人行为的检查结果,揭露利用职务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评价被审计对象廉洁自律情况。(参见图示1)
——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基本评价体系
1.整体经济(事业)发展状况。重点通过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地区国民收入、财政收入、居民收入等指标的分析对比,揭示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评价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经济发展状况。
2.大经济决策。重点通过政府制定的社会发展计划、经济改革措施、企业改组改制办法、公共资金分配、重大投资,政府债务等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其有效性,揭示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问题,评价被审计对象经济决策情况。
3.经济管理状况。重点从三个方面分析:
——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项目建设等方面制度建设;
——公共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资金、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项目投资使用情况;
——能效和绩效。主要包括上级政府下达的效能目标、主管部门下达的业务计划、财政预算执行、专项工程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等完成情况。
根据有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合规性、完善性、有效性,行政效能和主要业务事项的绩效分析,揭示经济秩序混乱和损失浪费等问题,评价被审计对象管理经济的情况。
4.政策执行情况。重点通过所在地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济结构调整、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及其其他政策执行情况,揭露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损害社会,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评价被审计对象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情况。
5.监督职能履行情况。重点通过所在地区市场监督、预算监督、国土安全、食品药品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和审计监督等结果,揭示疏于监督,经济秩序混乱,典型违法违纪问题,评价被审计对象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
6.廉洁从政情况。重点通过所在地区、单位的产权交易、资产处置、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政府采购、重大经济活动、职务消费等方面个人行为的检查结果,揭露利用职权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评价被审计对象廉洁自律情况。(参见图示2)
——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基本评价体系
1.整体事业(或主管业务)发展状况。重点通过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业务指标、预算执行、职工收入等指标的分析对比,揭示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评价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部门或单位经济和业务发展状况。
2.重大经济决策。重点通过部门(或单位)制定的经济(业务)发展计划、改革措施、公共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债务等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其有效性,揭示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问题,评价被审计对象经济决策情况。
3.经济管理状况。重点从三个方面分析:
——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项目建设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制度建设;
——公共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资金、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项目投资使用情况;
——能效和绩效。主要包括上级政府下达的效能目标、主管部门下达的业务计划,专项工程效益等。
根据有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合规性、完善性、有效性,行政效能和主要经济活动绩效分析,揭示经济秩序混乱和损失浪费等问题,评价被审计对象管理经济的情况。
4.政策执行情况。重点通过所在部门或单位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行业结构调整、行业经济政策执行情况,揭露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损害国家,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评价被审计对象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情况。
5.监督职能履行情况。重点通过所在部门或单位业务监督、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等结果,揭示疏于监督,经济业务秩序混乱,典型违法违纪问题,评价被审计对象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
6.廉洁从政情况。重点通过所在部门或单位的产权交易、资产处置、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政府采购、重大经济活动、职务消费等方面个人行为的检查结果,揭露利用职权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评价被审计对象廉洁自律情况。(参见图示3)
设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可供选择的思路有两个:一个是监督需求模式,兼顾有关各方职责需要,另一个是审计权限模式,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评价。笔者倾向于前者。经济责任审计只有兼顾有关部门要求,比较全面地依据国家经济方针和政策、制度和标准和廉政规定进行监督,才能真正达到从源头上制约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目的的需要。同时,也只有将上述内容纳入评价范围,审计机关才能名正言顺地开展相关内容的检查和评价,尽可能符合干部管理监督需求。
构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评价体系,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设计评价内容。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架构,党政及其所属机构的一切行政经费都纳入国家财政范围,执行统一法规,行政活动是财政收支的结果,财政收支是行政活动的反映。因此,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责的行为本质上也是审计意义上的主要经济活动。党委、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经济活动的法人代表,对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和行政效果应负的责任,也就是他们的经济责任。为此,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基本体系的构建,一定要围绕党委、政府和部门基本职能和领导干部基本职责。
第二,兼顾干部管理监督需求。满足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设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要注意体现国家法规和有关制度对党委、政府和部门职能和主要领导职责的要求,可以有选择性地与党委考察干部和政府考核区域经济及其单位工作目标对接,力求提供能反映被审计对象执政能力和综合素质的经济依据,增强评价的针对性和可参考性。
第三,必须体现差异性。反映不同审计对象的特性,体现不同审计对象的基本职责,才能保持公正、公平和客观,这是尤其要注意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在纷繁复杂的经济事务中,根据党委、政府和部门不同的职能,被审计对象不同职责分工,经济工作实际着力点,自成体系,区分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指标是评价内容的量化反映和具体化,是文字评价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确定了,相对应的评价指标就可以对号入座了。就经济责任审计而言,审计指标体系的确认和选择要稳妥慎重,针对性强,有说服力,简明直接,定性定量指标相结合,体现重要性、权威性、一致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审计评价数据要正当,引用的数字应是审计查证、取证的,也可以采信权威部门发布的、符合来源合法、程序合法、取得合法要求的指标及其数据。
笔者认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内容、指标和评价的对应关系如下(图示4):
(五)应当注意的几个方法
审计评价方法是解决“桥”的问题,实际也是个技术问题。方法得当与否,事关风险、事关审计与被审计对象双方责任。方法短缺,抓不住实质,分析不到位,审计评价说服力必然不强。运用审计评价方法,需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1.统分结合。一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其他内容同步实施,如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绩效审计等,审计评价必须注意统分结合。“统”是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分”是分别评价,分别报告。例如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审计对象具有双重性,进行整体(全部审计年度、全部审计事项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整体情况)评价的同时,还需要针对不同审计对象做出具体评价,文书格式可以是地区(或单位)整体经济状况+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党委或政府领导分别描述)+存在问题(审计发现任职期间存在的所有问题)+责任归属。其他不同内容的联合审计,凡是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的问题,都应该归纳到经济责任评价范围。与此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审计目标要求,分别做出明确的经济责任和有关内容的评价结论。审计评价涉及的主要问题要分别描述,归咎到人,不能笼而统之,责任不清。联合审计项目,审计组织还应就经济责任评价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单独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有利于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利用和归档。
2.围绕主线。主线就是脉络。审计评价应当围绕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经济和业务工作发展状况,重大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政策执行事项,履行经济监督职责和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即“五责一廉”进行审计评价,界定其责任。“五责一廉”作为审计评价主线,可以比较全面地体现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要求,综合地反映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轨迹,具体地规范审计行为,也比较科学明确审计内容,应该注意总结、完善和推行。
3.综合分析。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业务局限性和评价标准的多样性。被审计对象往往任职时间较长,期间可能接受不同时间、不同内容的检查或者考核,如上级政府财政、物价、安全生产等职能部门,都可能发现党委、政府和具体部门应负责的问题,这些信息一般是具有专业权威的结论,应当作为审计评价的参考资料。但是,这些信息却是局部的、分散的。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应当注意搜集并综合已有的结论性资料,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处罚,全面衡量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另一方面,根据经济活动载体多种多样的特点,要根据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性质、行政职能,依照相应政策、法规、制度和规定及有关标准进行评价,以期完整、客观、公平地反映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如果局限于当次检查或者是财政财务收支内容,忽略了经济活动的综合效益,仅仅做到财经法纪公平,却没有体现社会公平,做到经济公平,却没有体现政治公平,做到局部公平,没有反映出整体公平,就会产生“政绩突出,问题不少,审计费劲、干部喊冤,责任不明”的审计吃力不讨好的怪现象,甚至可能出现审计评价与社会反映及组织考察相悖的现象,审计组织的公信力必然受到影响。
4.据实评价。实事求是,才能做到客观公正。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在查证的事实基础上进行分析,发现什么问题就评价什么问题,该是什么责任就界定为什么责任,不能先入为主,也不能妄加论断。实际工作中,尤其要注意区分创新和违法违纪、改革失误和损失浪费的界线。确定经济活动是否违反财政法规,被审计对象是否负有经济责任,负什么责任,应当注意把握四点:一是主观意向,有无违法违纪的故意,是否明知故犯;二是权利事实,谁的职责范围谁负责,谁施加了权力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三是有无明文规定、标准和要求,法律法规制度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不能进行评价;四是客观结果,是否有经济后果或者损失浪费,没有发生的、没有付诸实施的经济活动,一般不宜评价,不能靠推定去确定责任。
5.突出重点。审计资源和审计职权是有限的,审计风险是无限的。理论上的经济责任审计基本评价体系往往是理想状态,不一定是现实可能,不必机械套用,有所为有所不为。抓住重点进行审计评价,一要结合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单位职能确定评价重点;二要认真分析核实的结果,精心筛选内容,尤其要注意综合主要问题、普遍性问题、多发性问题和规律性问题,慎重对待偶发性问题,切不可以偏概全;三是关注重大问题,不能忽略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问题,违反决策程序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问题,必须如实反映。
6.指标兼容。由于被审计对象工作性质不一,专业标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加之经济责任审计手段、成本的局限性,比较完整地实现经济责任评价,有必要适度考虑兼容相关业务指标,合理采用其他专业信息。为了避免评价风险,必须采信其他方面信息评价时,要注意四点:一是参考数据应当是其上级党委、政府、业务部门发布、正式下达的结论或统计、业务指标;二是业绩标准应以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年度目标责任、本地区、部门或单位下达或制订的各年度工作计划、主要业务或技术指标为主;三是数据形成应以本级经济活动层面直接汇总的为主,重大问题需要延伸、核实或抽查的结论例外;四是涉及范围应以被审计对象直接职责分工范围和直接参与的事项为主。
经济责任审计实际工作中,慎重、合法地适当采信有关信息和数据进行审计评价,可以全面评价被审计对象的经济业绩和经济责任,有利于审计工作与党委政府区域经济考核和组织部门干部考核体系的对接,节约审计成本,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效率。必要时,可以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如经济活动中具体业务的资金和工作量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既是审计机关权限之责,也是被审计对象可以接受的范围。但是,技术指标和业务质量指标的引用数据必须是法定权威部门的结论。
三、着眼当前,致力长远,做好基础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一定程度上作用于干部选拔任用,关乎被审计对象的政治形象,影响审计机关的社会声誉,要求之严谨,影响之广泛,应当成为全面落实两办《规定》,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当务之急。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表面上看似乎是文字水平问题,实质上是审计质量问题,不仅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个审计实践问题。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质量,要虚实结合,内外兼修、标本兼治。
1.优化审计环境。通过广泛的舆论宣传和有效的行政协调,相关部门要把维护党规、政纪和财经纪律当做共同目标,把经济责任监督当做制约和规范权力运行,管理监督领导干部的重要手段和部门职责的有力补充,取得基本认识的一致。审计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改变传统观念,摆脱传统思维模式的羁绊,增强审计监督的自主创新能力,取得经济责任监督的业务优势。
2.深化理论研究。一要注意充分发挥审计学(协)会、审计理论研究机构和广大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坚持规范研究、政策研究与学术研究并举。审计机关要把审计理论研究作为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设计评价体系和规范业务的基础工作,切忌急功近利。二要抓紧制订业务规范,明确相对统一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评价内容、重点、方法、指标和格式等,避免无序争论。三要循序渐进,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既要有创新意识、科学态度,还要有创新能力和科学方法,要尊重实践,尊重规律,认真总结经验得失,不能急于求成。一时难以统一的情况下,进行暂时的、局部的规范是必要的。局部不规范,不可能实现全局规范。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一些制度和办法,实践中完善,为统一规范创造条件。笔者之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统一是可以实现的,单由于审计对象所处的环境千差万别,各地区域经济发展不一、各行业部门之间业务等差距,评价标准十分复杂,很难制订一个一致和固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但是,只要做到一个干部管理层面评价标准的一致,就可以达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相对公平。四要提高规范层次。实践证明,审计机关闭门造车制订的经济责任监督检查办法,层次较低,仅在内部发挥作用,难以约束其他部门行为。各地尤其是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要重视党委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的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制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充分体现多种需求,避免职业性偏见和社会性缺陷,提高权威性,加大认知程度。
3.强化能力培训。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应该坚持不懈地学习,树立审计人员的现代审计理念,增强应变能力;应该不失时机地开展经济形势教育,吸纳现代管理知识,增强经济分析能力;应该灵活多样、有的放矢地进行技能培训,增强新型业务操作能力。审计业务培训要务求实效,切忌摆形式、走过场、蜻蜓点水。
中央两办《规定》的出台,表明探索多年的经济责任审计现阶段有了统一的思想基础和操作原则。建议审计署和中国审计学会以及省市一级审计学会,要进一步发挥业务领导和主导作用,充分利用高层次人才聚集、业务超脱和权威的优势,稳定理论模型的同时,尤其要注意经济责任审计规范模块的制作、经验的传播和理论成果转化,开展专家巡回辅导、专题交流、现场演示等业务指导,加大审计人员培训力度。
客观地说,经济责任审计仍然处于研究、探索阶段,规范评价,不可能超越当前业务现状的制约,需要实践——理论——再实践的反复磨合。只要我们持之以恒,就可能加快规范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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