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贴现业务是实施货币政策的主导手段_再贴现论文

再贴现业务是实施货币政策的主导手段_再贴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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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中,金融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抑制通货膨胀、支持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深层矛盾,特别是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以及财政上的困难,已逐步在金融领域反映出来,突出地表现在货币供应总量的增长仍然过高,通货膨胀的压力依然很大,显然,改善金融调控方式,充分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严格控制货币供应总量,对于实现经济总量平衡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说明:再贴现业务是我国实施货币政策的主导性货币政策工具。

一、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特殊货币政策工具让位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一般货币政策工具、特殊货币政策工具、以及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到目前为止,中央银行使用较多的是特殊货币政策工具,包括间接信用控制和直接信用控制两类,间接信用控制的手段通常有利率控制、消费者信用控制、交易保证金比例控制;直接信用控制的手段主要是指干预金融机构业务、银行信贷规模限制和再贷款等,从我国现实经济条件及未来的发展模式来看,减少和改善特殊货币政策工具是改革的方向。

1.特殊货币政策工具是以行政控制为主的直接调控,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对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增长迅速、投资需求很大而资金来源有限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特定时期采用适当的直接控制信用手段,来避免信用的过度扩张是必要的,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今后的战略任务,金融又是现代经济的命脉,即将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特殊货币政策工具让位于一般货币政策工具。

2.以银行信贷规模控制为主的特殊货币政策工具在传统体制的运行中已显得僵化、缺乏弹性、容易导致经济增长起伏剧烈的弊端,这些弊端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暴露得更加充分,经济周期的变化明显在加快,不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3.针对国有银行实施的贷款规模控制的作用范围日益缩小。尽管国有商业银行在融资总量上占绝对优势,但由于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不断受到动摇,新生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产权关系明晰,政企界限清楚,按市场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建立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业务范围不受传统行业分工的限制等方面的特点,其发展的后劲必将很大。此外,由于城市合作银行受地方行政保护,必将异军突起,其可能左右的融资量不可低估。

4.受商业利益的影响,金融机构规避贷款规模管制的手段也不断翻新。如假委托贷款、大量认购企业债券、假拆借真放款、占用联行资金放款,通过“暂付款”科目放款、冲减储蓄存款放款、调整科目余额以掩盖贷款规模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得贷款规模控制的力度逐渐弱化。

二、公开市场业务作为主导性货币政策工具尚欠火候

一般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操作,通常被称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三大法宝”。存款准备金政策由于对社会信用总量的冲击过于强大,世界各国中央银行都不经常使用,我国也应如此。

西方国家往往把公开市场业务作为主要法宝,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主要依靠公开市场业务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尚欠火候。

1.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政府作用相当强,市场力量相对较弱,中央银行一时还难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货币政策的要求,自主决定买卖政府债券的数量和种类,而不受政府的干预。

2.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缺乏有效的工具。在国库券的发行方面,目前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发行的做法问题较多,国债利率并未完全市场化。公开市场业务中主要的交易工具必然是流动性较高的短期国库券,目前我国国债期限结构失衡严重制约公开市场业务这一调控工具的动作,发行利率、机构、网点方面仍需改进,同时缺乏融资券等其他交易工具,有市无券现象削弱了中央银行调控力度。1996年财政部发行了480亿元左右的一年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国债, 而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国债交易额则很小,到10月底,国债回购余额仅为18.8亿元,半年累计交易额也不过几十亿元。更重要的是公开市场是国债规模扩大的结果,不能因为开展公开市场业务而盲目扩大国债发行规模。由于受特定历史环境的影响,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财政赤字的压力还很大,进而国债发行规模还将扩大,但是,国债发行规模的扩大要考虑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以及国债市场的承受能力。

3.我国利率缺乏弹性,利率还一时难以市场化。各国经验证明,凡是利率缺乏弹性的国家,公开市场业务一般是难以展开的。因为,如果利率没有弹性,在公开市场买卖证券所产生的供求关系变化就无法通过利率这一信号传递,进而也就无法通过公开市场来影响贷款供应量和金融市场利率。

4.我国的金融市场基本上还处在一种区域分割的状态。以国库券市场为例,同一交易品种在不同地方的交易价格有时会相差很大。分割的金融市场使资金难以充分流动并形成有效配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对开展公开市场业务而言,如果货币市场是分割的,必然导致流动性差、规模小,公开市场操作的效果难以很快辐射到全国,其后果是进行操作的地区受到公开市场业务的极大冲击,从而引起该地区的银根过度紧缩或放松;而其他地区则要经过较长时期才感受到轻微的影响。在这种市场没有完全统一的情况下,公开市场业务的效果必然不佳,甚至会由于时滞效应而带来负面影响。

5.我国的各大银行还没有完全实现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变,在转轨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结算纪律不严,信贷规模人为因素较多等弊端。由于公开市场业务是通过影响银行准备金来控制货币供给的,所以如果对准备金比率的检查不严就容易出现超贷现象,从而影响公开市场业务的效能。尤其在商业银行没有真正形成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或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行为而造成信贷规模扩张过快,这时如果不从机制上找原因,而一味地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进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反而会使银行资金周转不灵,并通过“倒逼”机制从中央银行寻求贷款。如果出现这种局面,公开市场业务实质上就会失灵。因此,从深层次上看,完善向商业银行的转变是公开市场业务取得成功的体制保障。

三、再贴现政策是我国主导性货币政策工具

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信贷资金供求情况,通过增加或减少再贴现总量以紧缩银根或放松银根,从而达到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要求。再贴现政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再贴现总量的调整;二是规定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票据的种类和条件。前者主要在于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和市场供求关系,后者则在于引导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方向。

选择再贴现作为主导货币政策工具不仅比较现实,而且关联效果较大。这是因为再贴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再贴现政策作为一种差别性信贷政策,更适合中国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速度不能过高,但要有较快的速度,然而经济发展又缺乏资金,这就要求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实现信贷总量适度与结构合理的相互统一。这就是说,我国中央银行不仅要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而且负有有效配置资金资源的重要职能。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实行单一的信用贷款制度,这种做法不仅风险大,投向难以控制,而且容易造成倒逼机制,致使年初所确定的贷款总规模和再贷款总量屡被突破。实现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有利于改变上述情况。在运用再贴现政策时,可以按照不同时期资金重点倾斜的对象而规定再贴现的用途,这样不仅能有效地防止资金的挪用和流失,而且有利于中央银行实现调整贷款结构的意图。

2.再贴现政策可实现货币供应量与利率水平调节的有机统一。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是国家信贷计划、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政策等,这些调控手段的作用和效果单一,对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不能同时调节。如国家信贷计划,只能通过对贷款限额的控制来调节货币供应量;法定准备金率政策只能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来控制商业银行创造存款的能力,对利率水平的升降均难以产生影响;利率政策的调整则只能单纯地影响利率水平,而难以影响货币供应量的变化。而再贴现政策却能实现货币供应量控制和利率水平调节的统一。一方面,中央银行可以规定再贴现限额直接控制再贴现总量,同时又可适时调节再贴现率,产生控制货币供应总量和调节利率水平的双重效应;另一方面,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贴现率,使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的成本提高或降低,在其它条件一定时,会促使商业银行紧缩或扩张信贷,从而减少或增加货币供应量,而减少或增加货币供应量又会影响金融市场银根松紧,使市场利率水平发生变化。因此,再贴现政策既不单纯作用于货币供应量,又不单纯作用于对利率水平的调节,而是可以对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同时进行调节。

3.再贴现业务的发展可以有效地调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储备。贷款资产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而且短期贷款又是贷款资产的主体部分。从期限上看,我国贷款结构或资产结构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但贷款的流动性却趋于固化,资金难以流动。究其原因,如果排除类似流动资金贷款的名义期限与实际期限悬殊差距的因素,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加强资金的流动性管理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力举办再贴现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再贴现、转贴现灵活地调整资产结构,调整商业银行的经营水平。同时还可以通过转贴现将小型金融机构的富裕资金灵活地运用起来,使社会资金更有效率。

4.再贴现业务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信用关系的发展和信用作用的发挥。拖欠货款和贷款是制约我国信用发展和信用作用发挥的两个重要因素。如果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只选择信誉好的企业的商业票据作为贴现和再贴现工具,必然会使高信誉票据更容易在社会上流通,不守信誉企业开出的票据则没有人肯接受。这样既可以使社会资金流入优质企业,也可以使企业倍加珍惜自己的信誉,主动维护交易秩序,从而有利于解决企业间相互拖欠问题,培养规范的社会信用关系。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很大的信用放款,提高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

此外,以再贴现业务作为主导货币政策工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和法律保障。 1984 年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汇票承兑、 贴现办法》, 1986年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办了再贴现业务,随后这项业务在全国其他城市逐步推行开来。《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后,我国的金融体制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再贴现业务逐步受到了重视,1994年底,全国再贴现余额已达203.7亿元,占当年中央银行贷款增量的20 %。1995年5月10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这为规范票据行为,加快票据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然,选择再贴现政策作为主导性货币政策工具尚需一些条件的配合。如发达、规范的票据市场、商业银行统一法人体制进一步强化、有弹性的利率体制以及其他货币政策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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