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思考_村民自治论文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思考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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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自治的产生与发展

乡村自治始终是中国社会政治统治与政局稳定的基础,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这一国家政权大厦的根基性建设,把它作为巩固自身地位、有效控制社会的第一道关口。中国共产党历来强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一直都在探寻基层管理的有效形式。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产生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缺少经营自主权的地位,农民有了经济上的自主权,就必然要求在基层生活中具有相应的管理自主权。1982年,中央肯定基层群众自治经验,并把村民委员会的地位、性质写入了新宪法。新宪法确定了村委会群众自治的性质和村民选举产生的特点,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通过试点逐步建立村委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到90年代以来,广大农村村委会直接选举的全面铺开,标志着村民自治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以村委会选举为重点,在发展深入中不断转变:其一是,直接选举由试点逐步向全面转变,直接选举的范围逐步扩大,由最初数省推及全国。其二是,“海选”模式由小比例向大范围转变。其三是,民主选举逐步由自发式向规范化、制度化转变。其四是,民主建设逐步由突破口向全方位转变。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在经由村委会选举突破后,并没有停留在这一问题上裹足不前,民主选举必然相应带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等建设上的推进,促进民主观念、法制意识的提高。

二、村民自治的内容

在我国,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具体体现。这种体现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围绕这四个方面做好工作,是切实开展群众自治活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化的关键。

(一)民主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关键

现代民主参与权体现于个体意志的自由表达上,主要是言论自由和民主选举权的行使。在历史上,村干部都是由基层政府任命的。实行村民自治以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和家庭出身等一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广大农民通过直接选举表达自己的意志,选出自己满意的村干部管理村里事务,充分行使民主权力。因此,直接民主选举是基层民主的表现形式,是村民参与村级管理的主要途径,是村民自治的关键。

基层民主选举经过近十年发展,目前已经基本走向正规。大多数地方的村委会换届选举都建立起严格的程序规则,贯彻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基层政府和村级党组织不定调子,不划框子,不内定候选人,放手让村民行使选举权利,农民的选举权利得到了普遍尊重和保护。并逐渐形成以村民提名为主的提名方式和“海选”形式。

(二)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紧密结合

为保证村委会干部在日常事务的办理过程中真正按大多数村民意见进行,切实体现群众自治,使法理原则与实际状况相一致,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形成较为完备的民主机制。这就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决策,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实行民主管理,通过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务公开等实行民主监督。农民的民主自治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议决权实现的。可以说,通过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议论决定村内大事,本并通过村委会按照民主程序加以贯彻,体现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本质特征。

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不能对村民实行上对下的管理,村民是村务管理活动的主体,都有权参与管理活动。为将民主管理落到实处,各地纷纷建立自治章程,同时改变管理方式,将农村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改变过去由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有效提高管理水平,使农村管理出现新局面。任何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办事公开是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措施。通过财务、政务两公开、增强了农村社会事务管理的透明度,使村内工作更加民主化、公开化,强化了对村干部行为的监督、约束,有利于消除群众的疑虑,减少和避免矛盾发生。

三、村民自治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效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存在于最小的社区单元,但其作用和意义却不容小视,它所引发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效远远超出了农村基层,对整个国家的政治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都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其理论价值表现为

其一,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民主)建设,较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特征,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反映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实质性进步。政治体制改革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说到底,还是要通过广大人民群众对“多数人的统治”的实际拥有与感受表现出来。具体化和可操作化的村民自治是农民群众实际参加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的体现,是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的中国最基层农民真实地享有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是向着知政、议政、参政迈出的重要一步。

其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提高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锻炼农民的民主素质与能力,真正起到了“唤起民众”、“教育农民”的作用。实践证明,有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适合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操作可行,它不仅使广大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得到空前的提高,调动了广大群众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积极性,真正起到孙中山、毛泽东等伟人所追求的“唤起民众”的作用。

其三,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与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相伴而生的。它适应了当时人民公社制取消、村级管理形式尚未确立下来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一制度不仅没有削弱,而且越来越显示出与市场经济的高度相容性。首先,市场所遵循的民主、平等、自由等价值观与村民自治原则相一致,其次,村民自治建设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入村级管理中,适应广大农民群众通过行使政治权利保护自己经济利益的需要。

(二)其实践功效体现为

其一,形成一整套科学的基层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由于受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影响,村一级在管理活动中长期存在着被动接受上级指令、拍脑门决策、管理无章法、监督无保障的现象。村民自治建设将程序化、规范化引入其中,逐渐形成一整套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科学高效系统管理制度,并通过村民自治章程固定下来,使长期以来松散、随机、无序的农村社会纳入有序的轨道。

其二,全面提高了农村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政治素质。村民自治后,广大农民民主意识、权利义务观念、法制观念及参政议政能力大幅度提高,村委会班子结构优化,同时也造就了一大批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基层干部。

其三,改善干群关系,促进干部队伍的廉洁、勤政建设。通过村务、财务两公开,清了集体的“家底”,亮了干部的“箱底”,明了群众的“心底”,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使得群众的种种猜疑和矛盾得以清除和化解,干群关系得以密切和融洽。村民自治制度还是医治村干部贪污腐败的良方。通过“四个民主”的村民自治活动,把村干部置于村民的监督制约之下,再附以民主评议等制度,有效地防止了村干部多吃多占、优亲厚友、损公济私等现象。

其四,强化村干部群众观念,增强其责任感。实行民主选举后,村干部由原来的“两眼向上”变为“两眼向下”,群众观念增强了,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增强了。

其五,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村级经济发展。村民自治、民主选举,真正体现农民意志,选出群众满意的当家人。干部群众相互信任,齐心协力,干群积极性大大提高。

四、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村民自治中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

(一)乡村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乡(镇)政府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管理与发展中的村民自治产生矛盾。我国农村长期以来政治参与意识缺乏,部分乡、镇级干部思想文化水平落后,对村民自治的怀疑,因此习惯于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一方面,部分乡镇干部在工作中习惯把村级当成其下属机关,不适当地干涉村民自治事务。另一方面,有些村委会不习惯或不善于自治,不能自觉地协助政府做好各项工作。

(二)村委会同党支部关系尚未理顺,制约着村级组织整体作用的发挥。现实生活中,有的村委会不能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甚至脱离村党支部,另搞一套,把村委会引导村民自治同党支部政治领导作用对立起来。有的村党支部班子涣散,管理手段单一,没有一个好的“领头雁”,不能起到核心作用。这些现象都影响到基层民主的发挥。

(三)村民自治同遵守法律、法规关系未理顺。现今有些地方村民自治无治无章可循,人为因素占主导,甚至错误认为,村民自治就是“自由”,小地方保护主义抬头,一味维护本地利益,排斥其他合法利益。

村民自治产生与发展是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由村民自治实践拓展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需我们从多视角来认识,理论探讨与实践摸索相结合,把村民自治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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