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陪审制度

论刑事陪审制度

刘锦寰[1]2005年在《论刑事陪审制度》文中提出刑事陪审制度是公民参加司法审判,就被告有罪与否单独做出判断,或与职业法官一起就被告有罪与否及量刑做出裁决的审判制度。陪审制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陪审制度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是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建国后法律上正式适用属于参审制模式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的具体技术环节的瑕疵和实践中法官和陪审员对陪审制理解上存在的偏差导致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适用上多流于形式。在我国将扩大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确立为司法改革核心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未来何去何从成为众多学者思考和争论的热点。本文分为上下两篇共四章。上篇第一章陪审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分别概述了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简单回顾了西方陪审制度的历史和变迁历程。第二章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从政治和法律两个角度阐述了陪审制度固有的价值和功能。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不同形式陪审制度的原因得出陪审制度的变迁是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传统和诉讼文化模式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的结论。下篇第一章我国陪审制度的概况通过回顾我国陪审制度产生发展的轨迹,剖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成因。第二章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通过阐述我国法学理论界、法律实务界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争论的两个焦点(一是否保留陪审制度,二是选择陪审团制度还是选择参审制度)入手,对主张废除陪审制和主张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彻底改造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观点进行评析,进而提出我国陪审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坚持完善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主张从立法到实践,从体制到程序,从制度到规则等方面进行前瞻性调整。

周珂[2]2007年在《论刑事陪审制度》文中研究说明陪审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民主制度,在促进民众参与司法和司法公正、民主方面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从陪审制度本身的价值功能和法理基础分析,分析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制度背景和优劣,试图构建适合我国刑事陪审制度有效运作的道路。本文分四章进行分析论述:第一章,陪审制度的法理分析。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陪审制度应有的价值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和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然后从法律移植和诉讼文化这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在实行陪审制度时所面临的冲突,制约其价值功能实现的矛盾。第二章,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及评析。对我国现有陪审制度的规定和现状进行评析,主要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选任和培训、陪审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惩戒和补偿等五个方面说明,在此基础上进行评析。第叁章,国外陪审制度之考察。以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为视角,从它们各自的制度背景和现行规定以及制度优劣分析,论证我国不适合采行陪审团制而适合参审制;同时对参审面临的由非专业人士解决法律专业问题提出引入判例制度的想法。第四章,我国陪审制度之重构。陪审制度构建得以有效运作必须具备诉讼文化、配套的诉讼原则和制度以及社会资源等多方面前提的支持,所以通过各种方式创造这些前提,陪审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应然价值。以上述论述过程为基点,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选任和培训、陪审制适用案件的范围、参审合议庭的组成、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以及对其惩戒和补偿等方面对我国的陪审制度进行构建,以期能通过逐步发展、渐进的改革适应过程实现陪审制度相对合理的、有效运作。总之,陪审制度不仅是一项司法制度还是一项民主政治制度,它所具备的价值功能远不止其诉讼制度的层面;所以同时陪审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赖于诉讼文化、制度配套、社会资源等多方面的配合。这个过程也许是漫长而艰辛的,但陪审制度一定能在我国结出其成功的果实。

李思明[3]2011年在《论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具有选举权的公民组成,用以决定是否起诉,并对案件进行裁决的制度。陪审团制度被视为英美法律制度的基石,起到了制约国家司法权力,保障民主捍卫自由的重要作用。刑事审判陪审团是陪审团制度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应用,发展至今已有近八个世纪的历史。陪审团参与刑事案件的裁决,分享和制衡国家司法权,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性与正当性,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与司法意义。但是,由于陪审团制度固有的缺陷以及现代审判的复杂性,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审判陪审团也面临着发展的困境。目前我国并没有引入陪审团制度,而是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的公正、公开、民主和独立,但是长久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太过笼统,影响了陪审制度的实用与发展,人民陪审员的适用范围设定不明确,陪审员的资格设定过高,选拔和任期制度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本文采用了历史考察的方法,就陪审团的起源与发展,通过归纳总结,对刑事审判陪审团的司法价值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分析了司法制度发展至今刑事审判陪审团的缺陷与不足,并针对这些现状提出了完善和改进的建议。此外,本文运用了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研究了刑事审判陪审团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之间的关系。通过提出重构陪审团适用范围、完善刑事审判中的事实认定、改进陪审团的择选机制以及扩大陪审团在审判中的权利等方面,力图发掘出一条使刑事审判陪审团制度能适应现今司法制度发展,并在未来的刑事案件审判中继续焕发青春活力的道路。同时,本文就我国陪审制的现状加以讨论,通过比较研究,综合国内外司法制度与社会因素的关系,剖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点和弊端,提出重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的建议,主张完善而非废弃人民陪审员制度。本文解读了许多国家陪审制度重构的案例,对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的引入加以探索,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了死刑案件适用陪审团审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根据我国基本国情,提出在我国首先在死刑案件中适用陪审团判决,进而在广泛的领域引入刑事审判陪审团的适用的建议。

杨磊[4]2017年在《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困境与改革》文中指出从世界范围内看,陪审制度都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都承载着一定的价值追求。针对我国陪审制度的问题,立法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但总体效果仍然不明显,问题还是未能得到彻底的解决。有鉴于此,立法者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纳入了议事日程,北京等十个省市已经在进行试点探索工作,目前,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过程中。在这一重要的改革关头,笔者选择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以期为改革略尽绵薄之力。本文共包括四章,分别从陪审制度概述、陪审制度比较研究、我国陪审制度面临的困境以及改革方向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在第一章,笔者主要论述陪审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对陪审制与参审制进行了初步地辨析,还从民主与参与、分权与制约以及法和平性的恢复叁个方面对陪审制度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初步涉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在第二章,主要考察叁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陪审制度,对其基本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之所以选择这叁个国家,主要是考虑到美国和德国分别是陪审团制和参审制的代表性国家,而日本裁判员制度则具有很强的混合色彩,能够让我们更加直观地了解两种陪审模式的制度内容和运行模式,为我们的改革提供一定的启发。尤其是日本裁判员制度,体现了日本“精密司法”的特点,加之日本与我国有着相似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结构,对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具有较高的参考借鉴价值。在第叁章,通过研究发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的遴选与管理机制不尽合理,导致遴选出的人民陪审员代表性不强,参与陪审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保障。此外,在实践运行中也面临着困境,如司法功能弱化、参审范围模糊、陪审员固定化、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等问题。并且,我国的陪审制度与我国的社会逻辑存在冲突,国民的厌讼心理导致对参与陪审缺乏积极性,从整个社会的层面上看,陪审制度还缺乏社会认同,这些因素都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运行,也是改革中所不能忽视的问题。在第四章,笔者针对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国外先进经验,从方向与路径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改革思路。虽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但直接抛弃也是不可取的,在当前的框架之下予以改良才是理性的选择。具体而言,包括完善遴选与管理机制,实现人民陪审员遴选的平民化与公开化,以及履职保障制度与管理制度规范化,使之能够真正地代表人民,并且依法履行陪审职能。在运行机制方面,应当着重从区分适用范围、随机选择陪审员、合议庭的组成结构以及职能分工等方面着手,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在实践运行中得以落实。并且,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庭审实质化改革,还要大力培育陪审制度的本土文化土壤,这也是建立现代、科学的陪审制度的重要保障。

刘晴辉[5]2006年在《中国陪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陪审制度是近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普通民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最典型的一种方式,也是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英格兰,其产生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权力结构、传统文化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在欧洲大陆,经过启蒙运动的洗涤,这一裁判模式被引入法、德等国,经过改革和演变,形成了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当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大都分属这两种类型,虽然其概念、结构、特点有所不同,但在价值取向和基本功能上是同一的,即司法民主、司法公正、权力制约、大众智慧和法律教育功能,只是不同模式的陪审制度在这些功能的发挥程度上有所差异。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各国陪审制度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和改革,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需要,但陪审制度所蕴含的司法民主理念一直受到民主、法治国家的推崇。反观中国,由于历史上国家权力的结构、传统文化与西方有很大的差异,缺乏分权、民主的土壤,高度的中央集权制下没有能生发出类似于陪审制度的普通民众分享国家司法权、参与解决纠纷的模式。尽管清未有过努力,但并未成功,直到民国也未能形成一种司法理念和制度。中国当代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和发展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使中国的陪审制度与两大法系陪审制度形成较大的差异。目前,中国陪审制度的运行状况不甚理想,从七十年代末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到九十年代末,陪审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遇到了较大困境或显示出诸多弊端,这些弊端导致了理论界关于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有的学者认为鉴于陪审制度的实施状态应当取消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多的学者则认为应当通过对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来完善中国陪审制度;也有学者提出应当引进英美法的陪审团制度,或实行参审制与陪审团制并存的陪审制度。在本文中,笔者更为关注的是中国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情况和效果究竟如何?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参审制度的区别主要是什么?原因何在?陪审制度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间存在什么关系?等等。基于这个目的,笔者对中国当代陪审制度的立法与司法进行了实证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比较分析既关注中国陪审制度与英美法陪审团制度之间的区别,也注意分析与大陆法系参审制度之间的差异。从比较分析中笔者得出中国陪审制度具有的独特性,这些独立性表现在候选陪审员的挑选范围较小、代表性不足、陪审员权力行使不充分、法院对陪审员的管理模式趋同于法官人事管理,同时中国陪审制度又展现出新的司法功能等方面。表明在中国的社会背景下,陪审制度这一来自西方法制传统的制度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针对中国陪审制度的独特性,笔者从叁个维度进行了原因分析:在宏观视角下,中国的司法制度被作为重要的政治治理技术,陪审制度的政治工具色彩浓厚,司法功能受到忽略,导致实践中对陪审制度的适用随着政治因素的变化而具有随意性和淡化趋势。在中观视角下,根据达马斯卡关于司法权力结构的二元论的分析模型,对比英美法陪审团制度中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说明中国较极端的科层型权力结构如何影响着中国司法组织的结构和形式,制约着陪审制度功能的发挥。在微观视角下,受相关诉讼机制不完善、不配套的制约,陪审制度在中国没有发挥出立法者预期的价值和功能。虽然如此,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是中国现阶段体现司法民主的不可替代的方式。在对待中国陪审制度的独特性问题上,我们应当明确一个观念:由于社会的状况设定迥异,加上路径的不同,中国制度变迁的轨道不可能与西方完全重合,不少地方都需要修正甚至独辟蹊径。当一种既定的制度被赋予新的功能与使命,发展为一种全新的制度时,究竟是以最初的制度认定和原理作为评价对象,还是以其实践作为研究或借鉴的目标,就需要加以区分。正如苏力坚持要把法官独立问题的研究纳入中国社会转型和司法改革的语境中来分析考察一样,笔者认为,对中国陪审制度的研究也应当遵循这种路径,而不能将西方陪审制度尤其是陪审团制度的运行模式和功能作为论证中国陪审制度的固定标准或起点。笔者通过对当前中国陪审制度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的正当性分析认为,目前司法制度中存在诸多弊端,而陪审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改革之间存在着有机的互动关系,中国可以从改革陪审制度中获益。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存在着社会结构错动、社会矛盾增多、社会秩序失范等诸多不稳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快形成全社会对法治目标和法律权威的认同,尽可能降低或者消除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度,从而构建健康和协调发展的和谐社会。而这种社会认同感的形成,则有赖于广泛而真实的民主宪政制度的存在及其运作,也有赖于以民主参与为核心的陪审制度的建立。同时,针对目前民众对司法不公、暗箱操作、诉讼效率低下的弊端的质疑,陪审制度改革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具有独特的媒介作用。最后,本文提出应在进行广泛的实证调查基础上对中国现行陪审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完善人民陪审员的挑选机制;建立保障人民陪审员独立行使裁判权的机制;取消固定或专职陪审模式;实行强制履行义务制度;同时相关配套措施应当予以完善。并且,提出了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限地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初步设想。

刘昱君[6]2007年在《陪审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陪审制度是指法院依法吸收普通公民参加案件审理,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重要司法制度。这一古老的制度经过上千年的演进,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与文化理念的影响下,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形式,即陪审团制与参审制。近代陪审制度产生于英国,发展壮大于美国,移植改造于法德。从陪审制度发展的历程与社会作用来看,其在保障人权、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存在着独特的价值,是其他司法制度无法替代的。但其在运作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诉讼效率低下、耗费司法资源等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我国自引入陪审制度以来,由于立法上不够重视,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以及文化传统的影响,价值理念的缺失,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长期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法学界和实务界就此对陪审制度的存废也展开过激烈的讨论。主要形成了叁种观点,一是废除论,二是保留论,叁是改革完善论。随着公众民主热情的高涨,民主参与意识的与日俱增,人民陪审员这一体现司法民主的诉讼制度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这一背景下,立法机关出台的一系列的法规和文件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从社会环境看,目前该制度的有效运行还缺乏一定的公众基础。从立法角度上讲,其规定还不够完善。因此,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十分必要。本文通过对陪审制度在国外适用状况的探索,及对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比较;对陪审制度的价值取向、机遇与挑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一些设想,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国外陪审制度比较研究。主要介绍了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参审制度,以及近年来俄罗斯与日本陪审制度的发展。并对两大法系陪审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部分陪审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分析了陪审制度所蕴涵的深厚价值理念,尤其是在保障人权,体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彰显独特的价值。第叁部分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前景。这一部分主要针对陪审制度现在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对陪审制度的缺陷进行反思,揭示目前陪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四部分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之评析。主要介绍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并对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主要对更新观念,确立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

肖亚磊[7]2017年在《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刑事陪审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民主程度和法制进步水平。刑事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并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演变出不同的类型。现行的刑事陪审制度总体分为两类,即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当然,理论的划分不等于学术的割裂,两类陪审制度的实质都是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满足人们对司法民主、公正、制约等价值的追求。我国引入刑事陪审制度已有百余年,但是,其制度价值并没有充分发挥。2015年,新一轮陪审制度改革率先在我国的部分法院试行,改革方案能否破解刑事陪审制度面临的困境,能否实现陪审制度的价值,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文章在明确陪审制度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考察了域外刑事陪审制度的适用情况,之后,通过对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情况的把握,给出了建立适合我国发展需要的刑事陪审制度的改革建议。

蒋啸[8]2001年在《论刑事陪审制度》文中研究说明刑事陪审制度是公民参加司法审判,就被告有罪与否单独做出判断,或与职业法官一起就被告有罪与否及量刑做出裁决的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可分为英美陪审团制度和大陆参审制度。区分的标准主要有两个:第一,参加审判之公民是否单独做出裁决。第二,裁决后是否允许存在一般上诉权。陪审制度在古代和中世纪的欧洲是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而存在的。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成为实现司法民主和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通过分析,本文认为陪审团的价值目标偏重于为程序公正创造外部环境和条件,而非传统学说中的兼顾实体真实和程序公正。在我国讨论陪审制度的存废乃至选择何种陪审制度的情况下,研究中国陪审制度的特点(特别是缺陷)深入分析参审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的利弊显得格外重要。本文整体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陪审制度的沿革。这一部分从历史沿革出发,主要介绍了欧洲古代、中世纪和近、现代陪审制度发展和演变的历史陪审制度在叁个阶段的特点,介绍了陪审制度从目的到手段的转化。第二章:陪审制度的理论。这一部分着重分析了陪审制度在实体真实和程序公正方面起到的作用。并用一定的篇幅对实体真实的作用进行了分析与反驳,认为陪审制度在价值观念上偏重于为程序公正创造外部环境和条件。第叁章:我国陪审制度的介绍。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陪审制度的沿革和现行陪审制度的缺点。对陪审制度在我国运作失败的原因做了分析。第四章: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方向。这一部分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分析了参审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和在我国运用的可能性。提出两点看法:第一,完全可以通过陪审制度的规范化和具体化完善我国参审制度,利用参审制的优势,将其运用于一定范围<WP=3>的案件。利用制度的完善令其从形式化转为实质化,真正实现陪审所具有的功能。第二,发挥陪审团较为彻底实现司法公正的优势,对性质极为严重的犯罪实行陪审团的审判方式,将其作为被告人的权利而适用。同时从陪审员的选任等方面入手,尽量降低陪审团审判的耗费。第二个部分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措施。

裴振宇, 史军锋[9]2016年在《论刑事陪审制度中的法官角色定位——基于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陪审模式》文中研究表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事实认定问题"。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规定,本次陪审制度改革将在北京等十个试点地区的部分法院展开。《办法》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调整了法官与陪审员各自的审判职权。其中,事实审和法律审相分离的陪审模式(以下简称分离式陪审)成为本轮改革的焦点,改革初衷是解决陪审员"陪而不审""陪而不

吴丽娟[10]2017年在《刑事诉讼人民陪审员审理功能研究》文中认为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陪审员审理功能即参审职权的转变是中心环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规定将陪审员的职能从过去的“全面参审”变为“部分参审”。试点法院在陪审员职能改革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陪审员参审职能的调整也出现了新问题。本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刑事诉讼陪审员审理功能基本问题。对陪审制的发展史做了简要介绍,总结陪审制发展变化趋势。分析了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的根据和特点,对参审制和陪审制两种不同形式下陪审员的审理功能进行了区分。第二章从全面审到事实审:我国陪审员审理功能的转变。总结我国全面审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事实审的涵义及意义。第叁章我国陪审员审理功能转变现状分析。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全面剖析陪审员参审职能改革的具体情况,认为存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难以区分、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不确定、陪审员参审范围过大,以及人民陪审员有权无责问题。第四章实现人民陪审员事实审功能的保障机制。针对试点单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合议庭组成模式和建立陪审员责任机制、合理设置陪审员参审范围和事实认定评议规则的解决方案,完善人民陪审员事实审功能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 论刑事陪审制度[D]. 刘锦寰.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2]. 论刑事陪审制度[D]. 周珂.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3]. 论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D]. 李思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4].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困境与改革[D]. 杨磊. 中国政法大学. 2017

[5]. 中国陪审制度研究[D]. 刘晴辉. 四川大学. 2006

[6]. 陪审制度研究[D]. 刘昱君. 湘潭大学. 2007

[7]. 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研究[D]. 肖亚磊. 黑龙江大学. 2017

[8]. 论刑事陪审制度[D]. 蒋啸.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9]. 论刑事陪审制度中的法官角色定位——基于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陪审模式[C]. 裴振宇, 史军锋. 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 2016

[10]. 刑事诉讼人民陪审员审理功能研究[D]. 吴丽娟. 东南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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