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同层次的价值决定——兼谈学术界的分歧和争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术界论文,分歧论文,不同层次论文,试论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是: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 劳动时间,商品必须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前一句话讲的是价值决定问题,后一 句话讲的是价值实现问题。显然,价值决定问题是价值规律的主要问题,从而也是正确理解 和自觉遵循价值规律,保证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但正是在这个问题 上,对于如何理解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学术界长期存在着分歧和争论。马 克思在《资本论》等著作中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上详尽地论述了这一问题。因此,完整地 、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的一系列论述,对于全面认识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问题,显然是必要的 和有益的。
一、几个不同层次的价值决定
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制度的生理学——对这个制定的内在有机联系和生活过程的理解 ——的基础、出发点,是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6卷(Ⅱ),1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 以及整个价值规律对于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普遍适用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律,大体从四个不同层次上作了 精辟论述:一是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个别价值,二是生产上必需的部门内平均的社会必 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部门平均价值,三是在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两方面都必需的社会必要 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实际市场价值,四是从一个时期整体来看达到供求一致时的社会必要劳 动时间决定商品的时期平均价值。现将这四个不同层次的价值决定概述如下:
首先,马克思从个别生产者的角度论述了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指出商品价值“是用它所包 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 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1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因而,价值决定的起点,是由个 别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即个别劳动时间(t)决定该商品的个别价值(z) ,即z=t。这是基础层次的价值,以下三个不同层次的社会价值都是以此为基础和出发点的 。
其次,马克思从个别生产部门的范围、从社会生产的角度论述了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指出 “不同的个别价值,必须平均化为一个社会价值”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4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只是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 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 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117~11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因而,价值决 定的第一步,是将个别劳动时间t平均化为部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即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 要劳动时间t[,1],由t[,1]决定第一层次的社会价值,即部门平均价值z[,1],即。这 时,该种商品总量(A)的部门总价值(Z[,1])就等于该种商品所有个别价值的总和(Z),也等于 社会生产该种商品总量所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的总和(T),也等于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 时间的总和(T[,1]=At[,1]),即Z[,1]=Z=T=T[,1]=At[,1]。这是从社会生产、从商品供给、从劳动耗费 、从费用(“商品的实际费用则是用劳动的耗费来计量的”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3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的角度,对生产单个商品实际 耗费的劳动时间t所作的第一次社会计算和评价;是实际劳动时间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转化 、个别价值向社会价值转化的第一步。经过这一步转化和计算所得到的社会价值,只是经过 部门平均的社会价值,是撇开供求关系和市场条件的抽象市场价值,是未经社会承认的不够 完整的社会价值,是个别价值与完整意义的社会价值的中间环节。
再次,马克思从整个社会的范围、从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相结合的角度进一步论述了商品 价值量的决定。他说:“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 这些麻布的总数仍然可能包含耗费过多的劳动时间。如果市场的胃口不能以每码2先令的正 常价格吞下麻布的总量,这就证明,在全部社会劳动时间中,以织麻布的形式耗费的时间太 多了。其结果就像每一个织布者花在他个人的产品上的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1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由此可见,仅仅从社会生产、从劳动耗费来说是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从社会需要、 从劳动效果来说却未必是社会必要的。因而作为完整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对社会 生产来说是必要的,而且对社会需要来说也是必要的;不仅要具有劳动耗费上的社会平均性 ,而且要具有劳动效果上的社会必需性,即必须具有两种含义上的社会必要性,也就是必须 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马克思在谈到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 劳动时间时指出:“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 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 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社会劳动时间 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 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 间才是必要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545~5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从而,也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能决定价值。因此,“价值不是由某 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 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 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5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然后再根据从这 样决定的商品总价值中所分摊到的部分决定单个商品的价值,即由“所生产的总价值除以产 品数,决定个别产品的价值,而且个别产品只有作为总价值的这种相应部分才成为商品。”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6卷(Ⅲ),1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因而,价值决定的第二步,是由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社会必需总量(B)所必 要的劳动时间,即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2])决定该种商品实际生产总量(A)的实 际总价值(Z[,2]),并由从这个总价值中所分摊到的部分决定单个商品的实际市场价值(z[,2]), 即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第二个层次的社会价值。用计算公式表示,即:
这是从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相结合、从费用和效用相统一的角度,对生产该种商品实际耗 费的总劳动时间T[,1]所作的社会计算和评价;也是对t所作的第二次社会计算和评价;这是实 际劳动时间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转化、个别价值向社会价值转化的第二步。经过这一步转化 和计算所得到的社会价值,已经是在具体的供求关系下得到社会承认的实际价值,是在市场 上经常得到真正实现的市场价值,也是一定时点的完整意义的社会价值。
最后,马克思从一定时期的整体、从经过供求变动达到供求一致的角度,深入论述了商品 价值量的决定。经过第二步社会计算所得到的社会价值,只是在一定供求关系下的时点社会 价值,而市场供求是复杂多变的,所以还要从供求变动趋势中继续考察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 。马克思指出:价值规律“只有在供求不再发生作用时,也就是互相一致时,才纯粹地实现 。……虽然在任何一定的场合供求都是不一致的,但是它们的不平衡会这样接连发生,—— 而 且偏离到一个方向的结果,会引起另一个方向相反的偏离——以致就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的 整体来看,供求总是一致的;不过这种一致只是作为过去的变动的平均,并且只是作为供求 矛盾的不断运动的结果。由此,各种同市场价值相偏离的市场价格,按平均数来看,就会平 均化为市场价值,因为这种和市场价值的偏离会作为正负数互相抵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443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从上述几个不 同层次的价值来看,这里所说的市场价格可以理解为实际市场价值的货币表现,这里所说的 平均化了的市场价值可以理解为时期平均价值z[,3]。这里的z[,3]是z[,2]的时期总平均数,也是z[,1]的时期总平均数。这里的z[,3]似乎又回到了z[,1],但这只是作为过去变动的平均,并且只是 作为供求矛盾的不断运动的结果,也就是说,这里的z[,1],是从一定时期整体来看供求一致 条件下的z[,1],是经过一定时期发展变化了并平均化了的z[,1],也是与z[,2]时期总平均数相一 致的z[,1],从而是在更高层次和新的含义上的z[,1]。因此,不能由此就简单地认为,商品的价 值量是单纯地无条件地由t[,1]决定而与t[,2]无关。这样,从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的整体来看, 供求总是一致的,T[,1](T)与T[,2]总是一致的。这时,也只有这时,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 规定才能纯粹地实现,两种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和谐一致地决定价值。因而, 价值决定的第三步,是由两种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1]、T[,2])统一决定第三个层次 的社会价值(Z[,3]、z[,3])。用计算公式表示,即:
这是经过一定时期,从总体上达到供求一致时,对商品总量价值和单个商品价值所作的综 合计算,是以上两个层次社会价值的综合与统一,这是一定时期的社会平均价值,是作为市 场价值和价格波动中心的时期平均价值,也是排除了供求影响的经过理论抽象的纯粹的社会 价值,因而也是最完整意义的社会价值。
经过以上一步步转化和计算,我们得到了这样四个不同层次的价值范畴:个别价值(z)—— 部门平均价值(z[,1])——实际市场价值(z[,2])——时期平均价值(z[,3])。总起来看,这四个不 同层次的价值范畴(z、z[,1]、z[,2]、z[,3])是分别由四种不同含义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在这里,z[,3]是z[,2]的时期平均数,是z[,2]的波动中心,是理论上的最高 抽象和综合概括。z[,2]是z[,1]转化为社会价值和市场价格的数量界限(这里不去探讨这种界限 的种种弹性),是经常能表现在市场价值上、从而真正能实现的实际市场价值,是价值范畴 中最接近现实、最具有实践意义的不可或缺的一个层次。z[,1]是z的平均数,是部门范围内的 社会平均价值。z则是z[,1]、z[,2]、z[,3]赖以存在的微观基础和据以计算的现实依据。其中,z 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z[,1]由部门平均劳动时间决定,z[,2]和z[,3],作为完整意义的社会价值 ,既不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也不由个别部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只能由两种含义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从决定社会价值的主体来看,既不由个别生产者决定,也不由 个别生产部门决定,而只能由社会共同决定。可见,价值决定过程是一个在社会范围内进行 的客观社会过程,是一个从个别劳动时间到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个别价值到不 同层次的社会价值一步步转化和计算的社会过程。
价值决定的客观社会过程与人们反映这个过程的辩证思维过程是完全一致的。首先,作为 基础层次的个别价值z,是对“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最简单的规定,是对实际劳动时间t 决定价值的肯定。其次,作为第一层次社会价值的z[,1],是对“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较 严格、较抽象、较复杂的规定,是对t决定价值的辩证的否定,而对t[,1]单独决定价值的肯定 ,但只是在部门范围内的抽象的肯定。再次,作为第二层次社会价值的z[,2],是对“价值决 定于劳动时间”的更严格、更具体、更复杂的规定,是对t[,1]单独决定价值的辩证的否定, 而对t[,1]和t[,2]共同决定价值的肯定,并且是在社会范畴内的具体的肯定;同时也是对供求关 系参与价值决定的肯定。最后,作为第三层次社会价值的z[,3],是对“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 ”的最严格、最纯粹的规定,是对t[,1]和t[,2]统一决定价值的肯定,也是对t[,1]单独决定价值 的否定之否定;同时也是对供求关系参与价值决定的辩证的否定。说否定,是因为供求不再 影响价值量的大小:说辩证的否定,是因为这里必须以达到供求一致为条件,而不是完全撇 开 供求关系来抽象地决定价值。由此可见,这些不同层次的价值范畴构成一个由简单到复杂, 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逻辑体系。 二、学术界的几种不同观点
马克思关于“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重要规定的论述,是一个包含着不同视角、不同 层次的、经过否定之否定达到对立面统一的辩证逻辑体系,在认识过程中是一条近似于圆圈 的螺旋式上升的曲线。由于人们对这一曲线的不同认识,包括人们认识上的直线性和片面性 ,形成了学术界长期争鸣的各种不同观点。多年来学术界在价值决定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不同观点:(注:本文所列8种观点据胡淑珍、于渝生主编:《十四大以来经济理论热点争鸣》,60~64 页;《经济研究》编辑部编:《建国以来社会主义经济理论问题争鸣(1949-1984)》,上册 ,429~435页;《新华文摘》,1995(12),53~54页。)
1.“单独决定论”或“实现论”。卫兴华、胡寄窗、苏星、张维达、吴宇晖等学者认为: 不 存在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所说的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 与价值的实现有关,而与价值决定无关;价值只能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主张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就会否定劳动价值论而步入流通决定论、供求决 定论。这种观点否认了z[,2]这个层次的价值决定,似有供给决定论或部门决定论的片面性。
2.“共同决定论”或“决定论”。魏埙、谷书堂、吴树青、何安、何炼成等学者认为,社 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有两种含义的,价值是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的。这种 观点大体上是比较全面和正确的,但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怎样共同决定价值又有 不同认识,一般也缺乏定量分析,因而往往不够精密、具体、完善和彻底,以致容易引起争 议。
3.“对立论”。樊纲认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根本对立、无法统一的;马克 思前门排斥需求决定价值,而后门又通过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让需求进来也决 定价值,结果发生不可解的逻辑矛盾,使自己陷入绝境。这种观点,只看到两种含义社会必 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而未看到两者的联系和统一。事实上,离开t[,1],t[,2]就 无法计量;离开t[,2],t[,1]是否有效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有效就无法确定。而只要我们运用马克 思的辩证方法,从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中来把握对立面,从螺旋式上升的几个不同层次上来 理解 马克思所讲的价值决定,这种“不同解的逻辑矛盾”就将是可解的,就不会“使自己陷入绝 境”。
4.“统一论”。冯宝兴认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统一的,是统一于商品交换 和商品生产过程之中的;在两者的统一中,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处于主导地位。 如果供大于求,价格将下降,正常的生产条件将上移;反之,正常的生产条件将下移;反正 商品的价值总是由平均生产条件即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劳动时间来确定。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 ,但这种“上移”、“下移”都需要时间和条件,在实现“上移下移”之前,价值究竟怎 样决定?在实现“上移下移”之后,正常生产条件与平均生产条件显然是有差距的,这时两 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怎样统一,价值又怎样决定?这些问题显然是不能回避而需要 深入研究的。
5.“同一论”。宋则行认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同一的,都是指在现有的社 会平均生产条件下,某种商品的生产与社会需求总量一致时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因此,不是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价值,而只有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 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只是《资本论》第三卷中明确点明了商品供求总量一致这个前提,而 在第一卷中只是隐含着这个前提而已。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只承认z[,3]这个层次的价值决定, 而忽略了z[,1]、z[,2]两个层次的价值决定。这种观点只能回答供求一致时价值量怎样决定的问 题,没有回答也不能回答供求不一致时价值量怎样决定的问题,正如供求决定论不能回答供 求一致时价值量(及其货币表现价格)怎样决定一样。
6.“需求决定论”或“T[,2]决定论”。王永治、王振之认为,价值应由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 要劳动时间(T[,2])决定,因为不符合社会需要的价值是不能实现的,不能算作价值,t[,1]以T[,2]为前提,只是T[,2]的一个因子(T[,2]=Bt[,1]),T[,2]起着决定作用。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又有 一定偏颇之处。
7.“供求决定论”或首先是供求论的共同决定论。蔡继明认为,价值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 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而且,就价值形成的机制而言,这种观 点与供求论或均衡价格论是完全一致的。一种科学的价值决定论必然首先是供求论,无论是 实现论还是决定论,抑或共同决定论,由于它们都否认了供求决定论,所以自觉不自觉地陷 入了供给决定论或需求决定论。而后两者与供求论相比,无疑离题更远。这种观点有其基本 正确的一面,但在“而且”之后的观点则是值得商榷的。科学的价值决定论必然首先是马克 思所说的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劳动价值论,而不是供求论。如果说供给决定论或需求决定 论与供求论相比,确实离题更远,那么,讲价值决定论首先是供求论显然也偏离了马克思关 于价值的本质规定。此外,又是“共同决定”,又是供求决定,那末,商品的价值量究竟怎 样决定?供求论或均衡价格论是否有真正的价值理论以及价值形成机制?这都是需要探讨和推 敲的。
8.“四层含义论”。李炳炎、蒋海益认为,价值是一个动态过程,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 要劳动时间包含有四层含义:一是直接生产过程中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二是加 进供求关系,指社会总劳动中按一定比例用来生产社会所需要的某种商品的总量所耗费的劳 动时间;三是加进时间概念,指再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四是加进空间概念 ,指国际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但这里所说的四层含义,最基本的 仍然是两种含义。
多年来学术界在价值决定问题上众说纷纭,这里不拟一一列举和述评。下面仅就上述前两 种观点之间的争论问题,主要是单独决定论者对共同决定论者提出质疑的几个问题,略陈一 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三、共同决定论是否背离劳动价值论?
单独决定论者提出的质疑之一是:如果T[,2](以及A、B)参与价值决定,岂不是使用价值自身 和社会需要因素也决定价值,岂不是社会效用和供求关系也决定价值了吗?这岂不是陷入效 用价值论和供求价值论而背离劳动价值论了吗?
对这种质疑,我们可以回答如下几点:
第一,并不是使用价值自身,而只是使用价值的量,而且只是使用价值的相 对量,是商品的社会需求率或社会有效率(加“社会”二字以别于自然有效率),是T[,1]的需 求系数或有效系数。这个系数仅仅是一个无名数、纯数量,离开了T[,1],它就什么也不能说 明,而与T[,1]一起求得的Z[,2]和z[,2],仍然是劳动时间、劳动量,仍然是由劳动量决定价值量 ,其中并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显然,这一观点完全符合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 一规定。而效用价值论,供求价值论恰恰是否认这一规定。因此,共同决定论归根到底还是 劳动价值论,而与效用价值论、供求价值论有着根本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第二,实质上是的转化形式(两者比值相等),在这里,T[,1]是 生产某种商品实际耗费的总劳动时间,是生产费用,T[,2]是按必要的比例量应该使用在某种 商品上的总劳动时间,是具有社会有用性的劳动时间,是以劳动时间为尺度来衡量的社会效 用,所以就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我们不能离开这种关系讲价值,因为 很明显,无论是只有费用而无效用,还是只有效用而无费用,都无价值可言。马克思说:“ 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120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 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119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恩格斯说:“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 系。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 费用的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后才谈得上运用价值来进行交换的问题。如果两种物品 的生产费用相等,那么效用就是确定它们的比较价值的决定性因素。”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卷,6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价值固然是由抽 象劳动形成的,但它一分钟也不能离开具体劳动而存在;价值固然是由劳动耗费、劳动时间 决定的,但它一点也不能离开劳动效用来决定;价值固然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 但它又不能离开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反对效用价值论就完全脱离 效用讲价值,而必须在否定的理解中包含着肯定的理解,必须在费用与效用的对比与统一中 全面认识价值决定问题。
第三,在中,A是某种商品的实际生产总量或供给量,B是社会必需总量或需 求量。所谓供求关系,就是供给量与需求量的关系,就是实际生产总量与社会必需总量的关 系 ,也就是实际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既然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由 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那又怎能离开供 求关系来决定价值呢?离开供求关系决定价值,岂不是离开社会必需总量来决定价值吗?马克 思说:“只要一方面有了整个生产部门的产品,另一方面又有了社会需要,这个量就是一个 重要的因素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438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这个量之所以重要,首先是因为,社会生产从一开始就是以需求为前 提、为目的、为动力的。有需求才有生产,才有商品,才有价值。无论是有供无求,还是有 求无供,都无价值可言。供和求,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实际上是社会发展的两种根本的动 力。显然,B和T[,2]决不仅仅是在流通领域才起作用的因素,而是从一开始就对社会生产起着 主导作用的因素,而且,从生产到流通,从价值形成到价值实现,自始至终是一个重要的决 定性的因素,从而也是价值决定的一个固有要素,舍此无以决定价值。这个量之所以重要, 其次还因为,如果这个量发生变化,即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商品的实际市场价值及其指数市 场价格也将随之变化。如果供过于求,一部分劳动就会被浪费,就不能形成价值。在这里, 量变会引起质变,同量劳动投放在T[,2]之内就能形成价值,投入在T[,2]之外,就不能形成价值 ;同量劳动投放在不同产品上也将形成不同的价值。市场上某些产品相对过剩、大量积压的 事实证明,承认和重视供求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无 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反之,如果否认供求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而仅 仅由t[,1]单独决定价值,将会导致什么结果呢?其结果,那就不管在什么产品上,不管花多少 劳动时间,都同样创造价值;在一种产品上多花的、浪费的劳动时间越多,创造的价值就越 多;那就不仅是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创造价值,社会不必要的劳动时间也同样创造价值;不 仅是有效劳动创造价值,无效劳动也同样创造价值。至此,我们终于看到了惊人的变故,劳 动价值论终于变成了无效劳动价值论。这样一来,整个价值决定问题也就变得非常简单,只 要算出不同个别价值的平均数就行了,从而也就不再成为问题而可以一笔勾销了。与此同时 ,马克思关于这个问题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也就可以随之一笔勾销了。
第四,按照共同决定论,如果供求不一致,价值量与劳动量就不一致:供大于求的商品, 一部分劳动就不能形成价值;供小于求的商品,少量劳动就形成多量价值,其中就包含着一 部 分“虚假的社会价值”。这种“虚假的社会价值”是从何而来的,这与劳动价值论是否相矛 盾?并不矛盾。首先,从纵向上,从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的整体来看,供求总是一致的, 其总价值量与总劳动量总是一致的。其次,从横向上看,在一定时期,例如一年之内,虽然 在一些商品上价值量大于劳动量,在另一些商品上价值量小于劳动量,但各种商品的总价值 量与总劳动量总是一致的。如果说,在某种商品上多花了100万小时,这就意味着,这100万 小时按社会需要、按正确比例,本来是应该花到另外一种或几种商品上去的。可见在一种商 品上多花费的劳动时间,正好是在别种商品上少花费的劳动时间,反之亦然。因此,一种商 品少形成的价值、亏损的价值,正好等于别种商品多形成的价值、盈余的价值;一种商品中 包含的“虚假的社会价值”,正好等于别种商品中被浪费的劳动时间;但从各种商品总体上 看,盈亏相抵,总价值量正好等于总劳动量。至于某个部门某种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量不相 一致,这是毫不奇怪的,因为商品价值量与实际劳动量本来就不是一回事。而只要我们全面 理解和自觉遵循价值规律,特别是坚持共同决定论,保持供求一致,就能最大限度地保持劳 动量与价值量的一致,就能把虚假的社会价值和浪费的劳动时间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如何解释价格与价值的偏离
单独决定论者提出的质疑之二是:如果T[,2](以及A、B)参与价值决定,那么商品的价值岂不 是要随着供求关系的波动而波动,以至于永远不会稳定,永远无法确定?这样一来岂不是把 价值与价格混为一谈,又如何解释价格与价值的偏离以及价格围绕着价值的波动?
对这种质疑,我们可以回答如下几点:
第一,商品的价值本来就不是固定不变的。马克思说:“实际上,劳动产品的价值性质, 只是通过劳动产品作为价值量发生作用才确定下来。价值量不以交换者的意志、设想和活动 为转移而不断地变动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140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实际市场价值既可以随着劳动生产力(t[,1])的变动而变动, 也可以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动而变动。从这一方面说,确实应该在动态中来看商品的价值。但 在另一方面,又不应该把它看成是“永远不会稳定、永远无法确定”的。对于一定的时间、 地点和条件来说,T[,1]、T[,2]、A、B都是一定的,从而z[,2]和Z[,2]也是一定的。当然,市场是复 杂多变的。但是,“市场上出现的对商品的需要,即需求,和实际的社会需要之间存在着数 量上的差别”。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442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我们要把这两者区别开来。B是指后者而不是前者,这后者是相对稳定 的 ,因而价值也是相对稳定的。
第二,关于价格与价值的偏离,有两种情况。一种偏离是由于价格形式本身的特点,由于 价格与价值的区别引起的,是不管供求是否一致都会发生的。马克思说:“商品的价值量表 现出一种必然的、商品形成过程内在的同社会劳动时间的关系。随着价值量转化为价格,这 种必然的关系就表现为商品同在它之外存在的货币商品的交换比例。这种交换比例既可以表 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在一定条件下,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 的量来让渡的。可见,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 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中。”(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148~149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因而价值是必然的、内在的、抽象的、由社会必 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价格则是偶然的(多少带有偶然性的)、外在的、具体的、由社会必要 劳动时间和其他多种因素决定的。从而,价格与价值总会存在着偏离。另一种偏离是由于供 求不一致引起的。这种偏离是价格与z[,1]、z[,3]偏离,而与z[,2]一致,这种偏离和一致,都是 价值决定的结果,都可以用不同层次的价值决定的观点作出合理的解释。正如马克思所说: “要理解供求之间的不平衡,以及由此引起的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偏离,是再容易不过的 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442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第三,我们不仅要看到价格与价值的区别和偏离,而且要看到价格与价值的联系和一致。 即使在供求不一致的情况下,价格与价值也既有偏离的一面,又有一致的一面。从z[,1]或z[,3] 这个层次来说,这是价格与价值的偏离;从z[,2]这个层次来说,这不是两者的偏离,而正是 两者的一致,正是价值决定的结果,正是进一步发展了的整个价值规律起作用的结果。这种 一致是完全合乎价格概念、合乎价值规律的现象,决不应该把这种一致看作是什么怪事而加 以责难。不仅如此,也只有这种一致,才能使价格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成为价值的货币表现 ,才能使价值规律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成为等价交换的规律。反之,如果否认了z[,2]这个层 次的价值而把它仅仅看作是价格,就会导致这样的矛盾:价格在理论上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而在实践上却不是、而且几乎不可能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规律在理论上是等价交换的规 律,而在实践上却是不等价交换的规律。因为这样一来,等价交换“只是偶然现象,所以在 科学上等于零,可以看作没有发生过的事情”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443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从而价值规律也就在科学上等于零,可 以看作是没有发生过作用的规律,而不等价交换却是经常起作用的规律。这样一来,也就否 认了整个价值规律、至少是否认了整个价值规律的一层重要含义和一种重要作用。因此,要 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价值规律,充分认识和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就不能不承认z[,2]这个层次 的价值,就必须从不同层次上来全面认识价值决定问题。
五、如何认识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的关系
单独决定论者提出的质疑之三是:如果T[,2](以及A、B)参与价值决定,岂不是要等到流通过 程、交换过程中才能决定价值?岂不是陷入流通决定论?岂不是要等到价值实现了才算价值决 定了?岂不是把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混为一谈?这样一来,超过社会需要而暂时卖不出去的产 品有无价值的问题岂不是也难以解答了吗?
对这种质疑,我们可以回答如下几点:
第一,价值诚然首先是在生产领域中创造、由生产过程决定的。然而,我们一跨入生产领 域,首先就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带根本性的问题:人们为什么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毫 无疑问,人们都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才生产,生产的品种和数量都必须根据社会需要来决定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上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 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 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545~5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显然,生产什么,生 产多少,从一开始就必须根据社会需要来决定,也就是根据“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 时间”(也就是T[,2])来决定。所以T[,2]不仅仅是在流通领域中与供求关系相联系的,它首先是 在生产领域中决定商品生产和商品价值的。
第二,在生产过程中,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单位商品分别耗费了不同的个别劳动时间t。这 种个别劳动时间显然还不能决定价值。为了决定价值,首先必须把它平均化为部门平均必要 劳动时间t[,1]。而这个平均化的过程,就是部门内部竞争的过程,包括生产上和市场上的竞 争。离开市场竞争,离开流通领域和交换过程,平均化就不可能,t[,1]就无法计算,价值就 无法决定。不仅如此,即使通过某种统计方法可以把t[,1]计算出来,商品的价值量也仍然未 能决定,因为这个t[,1]仅仅是部门平均性质的劳动量,还不等于社会所必需、所承认的价值 量。t[,1]能不能转化以及在什么程度上转化为社会所必需、所承认的价值量,显然不仅取决 于 生产过程,而且取决于交换过程,不仅取决于t[,1],而且取决于T[,2]。正如马克思所说:“价 值确实包含交换,……。‘价值’概念的确是以产品的‘交换’为前提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6卷(Ⅲ),1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商品 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 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但是,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 够 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143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由此可见,商品交换过程既是价 值实现过程,又是价值决定过程。商品的价值决定要经过一个从生产到交换、从个别价值到 部门价值再到社会价值、从可能的价值到现实的价值、从价值形成到价值实现的整个社会过 程。离开商品交换,就无所谓商品生产,也无所谓商品价值,更无所谓价值决定。
第三,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是又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这种区别在不同层次、不同场合 又有不同的情况。在每一具体场合上,由于价格与价值总会存在着偏离,从而价值决定与价 值实现总会存在着差别。在商品总量上,由于社会总是按照应该花费的劳动时间来支付等价 ,从而在Z[,1]这个层次上,总价值与总价格并不相等,所以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并不一致; 在Z[,2]、Z[,3]这两个层次上,总价值与总价格总是相等或接近,所以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总 是一致的。显然,对于价值与价格、价格决定与价值实现我们既不能混同起来,又不能割裂 开来。关于超过社会需要而暂时卖不出去的产品有无价值的问题,我们认为,从z[,1]=t[,1]; 但是,从z[,2]这个层次来说,究竟有无价值、有多少价值,确实是难以解答的问题。因为我 们还不知道它究竟能否卖掉,何时才能卖掉;如果卖不掉,那它就没有社会使用价值,也就 不成其为商品,没有价值可言。对于这种能否真正成为商品、能否真正具有价值还不知道的 产品,要去预先决定它的价值,究竟有何依据、有何意义、又谈何容易?这个问题确实是难 以解答的,只能留待时间和实践去解答。
总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上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作了详尽而 精辟的论述,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我们应该用辩证的思维方法,从不同层次上完整地 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的价值决定理论。否则就会对马克思从不同层次上所讲的价值决定和价值 规律作直线性和片面性、简单化和绝对化的理解,就会长期纠缠不清,争论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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